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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法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一節 國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法

國內歷年探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法在各部會(營建署、消 防署)及研究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均持續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探討,包括防火 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技術開發、法規對策、變更使用等。以下整理相關 文獻並摘取分析研究重要貢獻。

一、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

根據簡賢文 2011 年研究中探討1研究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議題中提及既存建 築物防火避難問題及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執行方針,茲列舉說明如下:

(一)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問題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問題與改善推動落實之成效,長年以來一直為臺灣公共 安全之隱憂,對人民生命財產與生活環境亦潛存火災傷損之風險。因既存建築不 當使用迄今仍有重大傷亡災例發生,突顯既存建築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問題對使 用者生命財產與生活環境潛存火災傷損風險。

然而依法既存建築需符合內政部於 1995 年發布施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相關改善規定,但辦法施行至今」,一直無法有效地 對既存建築物提昇其防火避難及消防設備效益,主要原因為依據辦法之改善措施 不易執行,難以達成。常見之問題列舉如下:

1.改善項目種類過多,全面改善困難

1 簡賢文,臺灣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問題與改善對策,2011 臺北國際消防安全研討會

就執行面而言,既存建築物改善項目種類過多,全面要求改善顯有困難,若 其中一項目(例如消防設備中之室內消防栓)不符改善辦法之規定或無法改善,

亦屬於不合格建築物。

2.改善成本費用龐大,無替代改善措施

硬體設施及構造強化費用龐大,改善意願低。對於無法依改善辦法改善之改 善項目,無其它可替代方案之規定,而強迫要求其改善,易生民怨與執行上之困 擾。

3.產權及使用問題

既存建築之部分改善項目涉及共有空間及他戶專有空間,因產權不同及使用 問題而延生現實執行層面與使用者接受程度等問題。

4.建築結構改善困難

建築構造防火強化及避難措施改善困難,如防火區劃、走廊寬度、樓梯(安 全梯)改善等,因既存建築空間條件限制下難以全面依規定規善。

(二)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執行方針

為建立在可行有效的執行方針上,既存建築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在執行與評估 認定的過程有下述兩種情況。

1.原有合法建物但不符重要評估項目之標準,為提高其安全標準可採法定設備強 化,但在現況條件適用有困難時,可以非法定設施設備為替代方案。

2.原有合法建物,符合目前評估項目(已設置),但經現況查核效能已失效者,

可採原規範設施直接改善方式。或在現況條件適用有困難時,可以非法定設施 設備為替代方案。

(三) 原有合法建築物發生災害之數量、比率

根據消防署 99 年火災統計分析資料中顯示,95 年至 99 年各類火災均以建 築物火災最多,尤其 99 年火災發生 2,186 次,其中建築物火災達到 1,458 次,占 所有火災數之 66.7%,相當於平均每天發生四次建築物火災。

二、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發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1998 年研究探討「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

技術開發」2此研究分析探討美國、英國、日本消防安全評估系統,並將各國評 估系統整體比較後,提出 73 年 11 月 7 日建築法修正公佈施行前興建完成之維 持原有使用建築物之評估改善技術。

此套評估改善技術主要針對原有不合格建築物,其防火性能無法達到一定水 準以上之安全性,提出不合格部份改善之必要條件,以及從新原則。並針對非起 火標層之安全性評估提出合計總合評估值,以評估危險度。其評估改善要點羅列 如下:

(一) 評估改善目的

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合現行法規者進行火災境況之避難安全性評估,以判 斷對象建築物之安全性是否充足,並表示適當的改善方法為目的探討:

原有合法不合格建築物,當然有不少防災性能無法達到一定水準以上的安全 性。就這個意義而言,為了得到一定的安全性,則須將原合法不合格部分全部改 善的必要。但對於原有合法不合現行法規的建築物,即使其他的安全性能(如防 止延燒等)稍微差一點,若以避難安全性和現行法規最低限度相符的觀點來看,

則不合現行法規的建築物不需要完全提昇至現行法規的標準。本改善技術即是以 更合理的方式進行這樣的改善評估。

(二) 適用對象

改善對象建築物為原有合法建築物並維持原有使用用途之建築物。

探討:主要針對無法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規定項目改善者,製作「改善計畫」的評估技術方針,故對象建築物為原有合 法且維持原有使用用途建築物。

(三) 評估必要條件

為適用本評估方法,下列各項目必須達到現行建築法令的要求;否則,應先 行必要的改善來滿足各條件。

1.面積區劃:樓地板面積應按每 1500m2區劃之;但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時,可以 扣除設置面積的二分之一。但供劇場、電影院、演藝場、展覽場、

公會堂與集會堂的觀眾席、體育館、工廠等使用部份者除外。

2.用途區劃:下列四種用途空間相互之間應設置防火區劃。

2何明錦、簡賢文,「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8。

(1)住宿場所:集合住宅、旅館、醫院。

(2)店鋪:販賣物品場所、飲食店。

(3)集會場:集會場、劇場、戲院。

(4)其他:辦公室

3.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部 分必須設置。

4.設置緊急進口或緊急用昇降機

探討:在進行安全性評估時,若無法滿足上述四項必須項目,則建築物的基 本條件變寬了,無法保證評估的必要安全。例如面積超過法規規定面積一千 五百平方公尺,則火災的規模相對的也變大,危險度也提高。

1.在面積區劃的情況下,設置滅弱火勢的自動滅火設備,即使面積區劃加 倍,火災的規模也認定為同一程度。

2.用途區劃使將使用時間及使用型態互異的空間予以防火區劃,以提高火災 延燒的安全性,這是對以往定義不明確的用途區劃空間所要求的條件。

3.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是依據火災統計分析,火災時通道中無緊急照明設備者 死亡率高。且通道的照度在 0.12LUX 以下時,步行速度就會減慢。

4.設置緊急進口是用來依賴消防隊搶救活動的條件。

(四)從新原則

下列設施與設備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

1.防火避難設施部分:

(1)室內裝修 (2)直通樓梯 2.消防設備部分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緊急廣播設備 (3)標示設備 (4)滅火器 (五)評估流程

使評估對象符合可接受之安全標準,評估改善時應依照下述圖 2-1、圖 2-2 的流程運作至合格的狀態為止。

舊有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

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合格

舊有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

滿足必須項目

改善必須項目

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 改善技術的檢討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及相關主管機關審

查合格

應簽證 應審查

合格

圖 2- 1 整體評估流程圖

(資料來源:何明錦、簡賢文,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

開發,1998)

滿足必須要件

非起火樓層安全性評估

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二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符合規定

檢討改善

圖 2- 2 評估改善流程

(資料來源:何明錦、簡賢文,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

開發,1998)

探討:

此評估改善技術目的在於明確指出各舊有不合格建築物之避難安全性標準 且表示出不符現行建築法令所要求水平之程序。

1.在本評估改善技術中,若評估總值總計在 0 以上時,則視為達到現行法規所要 求的避難安全性標準。但是實際上的規定必須要有最低限度的避難安全性水 準,因為可預見的是建築物用途、不合格的內容等項目上會有不同狀況,對於 因社會環境的變化而產生的舊有不合格建築物,可以要求到何種標準也是一項 難題。因此,在設計本改善技術作業中,對於各種用途建築物的舊有不合格案 例,進行個案研究用以證明本評估法的適用。結果得到評估值總計為「0」者

大致表示了現行法規規定的避難安全性水準結論,因而以此作為基準值並進一 步採用之。

2.如上述之評估值合計「0」其並非絕對的基準值。雖然原本視為對象的建築物 用途與規模等項目上,大致上都限定在某個範圍裡,但其內容有無數不同的形 態,所以不應忽視其特性而視之為一律的基準,所提案的基準要以提昇整體安 全水平為目的,故以假設規定或相對性的觀點來運用此改善評估技術。

3.在舊有不合格建築物中亦有依上述流程圖評估,且不須改善亦可達到合格者。

這些建築物在只針對火災時之避難安全上,可解釋為達到上述的水準。

三、建築物變更使用防火避難設計替代方法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1 年研究探討「建築物變更使用防火避難設計替代 法之研究」3此研究首先針對國際間防火工程先進國家,關於申請建築物變更使 用法規規定、技術方法,進行了解、比較、分析,藉以了解各國在建築物變更使 用之替代技術與對策,並歸納為三大主要方法,包括:1.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式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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