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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

第三節 評估法運用分析

防火 避 難 設 施 類

防火 避 難 設 施 類

類 組 別 木新○○B2 ○○證券公司 G2 ○○養護所 H1 建築物興建完成或

領得建造執照時間或 變更使用執照時間

63 02 17

85 04 18

63 02 17

85 04 18

63 02 16

10.緊急進口 符合當時法令 符合當時法令 符合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表 4- 62「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附表二

○○超市 ○○證券公司 ○○老人養護所 附表二  自動撒水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緊急廣播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緊急廣播設備

 排煙設備

本案評估法  增設火警警報設備 且其受信總機設置 位置應於常時人員 進駐之管理/值勤 處所

 安全梯裝設具自動 復歸裝置(門弓/地 鉸鍊)之常閉型防 火門

 簡易灑水設備 (option)

 增設火警警報設備 且其受信總機設置 位置應於常時人員 進駐之管理/值勤 處所

 安全門改設為常 開式防火門或具 自動復歸裝置(門 弓/地鉸鍊)之常閉 型防火門

 簡易灑水設備

 增設火警警報設備 且其受信總機設置 位置應於常時人員 進駐之管理/值勤 處所

 安全門改設為常 開式防火門或具 自動復歸裝置(門 弓/地鉸鍊)之常閉 型防火門

 簡易灑水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上表 4-63 與表相關改善項目必要條件分析結果顯示,依法規檢討表 4-63 必要 條件其應改善結果相似處均大多集中於「垂直區劃」、「層間區劃」、「貫穿部區劃」、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緊急廣播設備」等五大項,少部分於防火門窗、排煙 設備與自動灑水設備之改善;而依本評估法評估結果顯示,其改善項目除了改善 設備/設施種類部分同法規檢討結果外,其最大相異處在於納入人文習性考量設備 可靠度進行對策項目評分之外,所提具之改善項目均大多為經濟、合理與有效為 目標導向,且其防火避難安全水平式達可接受風險程度之內;再者,評估對象需 均提具營運防火管理計畫來強化災害之預防與初期應變之互作與執行有效性。

二、相較於民國 87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 發」評估法之分析

本研究案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法乃基於民國 87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發」評估法之架構與邏輯進行修正,使 其評估項目之樣態、配分及改善之優先順序等項目較符合目前台灣實施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機制所面臨之實質改善困難度等問題面向與改善 面向上,並且在有效評估對象建築物之防火安全水平基準上,改善對策朝向符合 人文習性且具有防災可靠度之合理、經濟與有效之目標為導向。

(一)必要條件之比較分析

表 4- 64 必要條件之比較分析

民國 87 年「舊有建築物防 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 發」

本研究案之評估法 分析說明

1.面積區劃 2.用途區劃 3.緊急照明

4.緊急進口或緊急升降機 5.從新原則

(1)室內裝修 (2)直通樓梯

(3)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4)緊急廣播

(5)標示設備 (6)滅火器

1.專有部分內部裝修材料 之耐燃等級

2.火警警報設備 3.用途區劃 4.面積區劃

5.緊急照明避難標示設備 6.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 7.消防車輛救災空間

1.本研究案除依法定之防 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 善與應具備之條件外,另 透過專家問卷 AHP 分析 其各條件之權重優先性,

並以其必要符合的優先順 序進行排序。

2.由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對 於直通樓梯改善常面臨因 空間限制、結構限制、施 工困難與產權分立等因素 下,而無法進行改善之窘 境,且又牽涉到人文習性 使樓梯間防火門無法有效 關閉之窘況,增加硬體投 資但為可能無效之方案,

故本研究案未列「直通樓 梯」為必要項目。

3.面對台灣目前高齡化社 會之趨勢,越來越多的老 人養護中心設置之現實情 況,且均為設於原有合法 的建物中,基於各用途空 間防災需求不同之因素,

為可實現有利於弱者的避 難維生環境條件,本研究 納入非法定設備,但有其 效果且必要之作法,同時 增加納入消防救災空間基 本之要求。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二)必要條件之比較分析

以下茲就非起火樓層與起火樓層避難安全評估進行差異分析說明 1. 非起火樓層避難安全評估

表 4- 65 非起火樓層避難安全評估

民國 87 年「舊有建築物防 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性 之開發」之評估法

本研究之評估法 差異說明

早期發現

S1 偵測與訊息傳遞

早期發現

S1 偵測與訊息傳遞

1. 本研究案增列納入對 於日夜間人員是否有 駐守之體制且同時考 量火警受信總機與廣 播主機之設置位置等 因素。

2. 對於配分重新給予不 同等級之分數;對於符 合法規設置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但設於非人 員常駐之空間者,則考 量人員初期警覺,確認 與應變有效性,給予折 減。

防止擴大 S4:安全區劃

防止擴大

S2:安全區劃等級

1. 依專案問卷 AHP 因子 權重順序結果,將原為 第四順位調整至第二 順位。

2. 本研究依目前建築物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體 制內之安全區劃相關 要求,將評估因子細分 為無安全區劃、一次、

二次與三次安全區劃 等級。

3.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擴大防止 S2:內裝材料

防止擴大 S3:內裝材料

1. 依專案問卷 AHP 因子 權重順序結果將原為 第二順位調整至第三 順位。

2. 原評估法只劃分是否 全部為不燃材與部分 使用或其他;本研究依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與施工編第 88 條對於內裝材耐燃等 級未予以評分與要 求。且由於評估為非起 火樓層,考量火勢乃由 火災樓層漫延產生,因 此此項評估因子乃針 對共用部分空間之評 估為主。

3.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避難安全

S6:樓梯間工功能

避難安全

S4:樓梯間性能

1. 依專家問卷 AHP 因子 權重順序結果,將原為 第六順位調整至第四 順位。

2. 本研究對於樓梯種類 重新予以定義,並考量 因人文習性造成防火 門長時無法關閉且亦 無法自動閉合之情 境,列入評估考量。

3.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避難安全 S5:避難時間

避難安全 S5:避難時間

1. 居室避難時間改採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 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 能驗証技術手冊」計 算。其相關參數則以手 冊內之規範為主。

火勢控制 S7:撒水設備

火勢控制 S6:撒水設備

1. 依專家問卷 AHP 因子 權重順序結果將原第 七順位調整至第六順 位。

2. 考量既有空間要設計 安裝法定撒水設備受 到空間、管線、水箱與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2. 起火樓層避難安全評估 (1) 居室避難之安全評估

表 4- 66 居室避難之安全評估

泵浦等限制而無法實 現時,則以替代之概念 納入簡易撒水設備之 評估其主要目標為實 現/營造避難弱者之避 難維生環境條件,等待 後續的消防救援。

3.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擴大防止 S3:排煙設備

防止擴大 S7:排煙設備

1. 依專家問卷 AHP 因子 權重順序結果將原為 第三順位調整至第七 順位。

2. 考量火煙蔓延路徑,本 研究評估法將排煙設 備評估區域於共用部 分之區域。

民國 87 年「舊有建築物防 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性 之開」之評估法

本研究之評估法 差異說明

S1

避難時間與避難時使用的 出口數目

S1

避難時間與避難出口數目

1. 居室避難時間改採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 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 能驗証技術手冊」計 算。其相關參數則以手 冊內之規範為主。

2. 增列考量出口數目於 評估項目內且針對使 用推床、輪椅之場所,

其出口必須可讓推床 或輪椅通過,符合實質 之避難有效性。

3.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S2

內部裝修材料

S2

內部裝修材料

1. 原評估法只劃分是否 全部為不燃材與部分 使用或其他;本研究案 依目前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對於內裝材耐燃等 級未予以評分與要 求。且由於評估為起火 居室,故此項評估因子 乃針對專有部分之居 室為主。

2.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考 量老人養護機構避難 所需時間與內裝材耐 燃等級對於火勢擴大 之影響,老人養護機構 配分不同於其他場所。

S3

撒水設備

S3

撒水設備

(同非起火:S6 撒水之第 2 與第 3 點)

S4

排煙設備

S4

排煙設備

1. 新增考量同一樓面存 有不同用途空間時,但 居室排煙設備仍屬同 一套系統且共同水平 風管,雖依法規於貫穿 防火區劃處設有防火 閘門與防火填塞,但考 量風管末端空間可能 因前段風管因火災燒 毀而失效之情況,本研 究評估法則給予分數 折減,因其系統之可靠 度低於獨立之系統。

2.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無此項評估因子 S5

避難設備

1.新增考量避難方法之最 後手段,針對困於避難通 道已受火煙污染而無法避 難之居室人員,如該居室 設有避難設備,則予以酌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2) 二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表 4- 67 二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情配分。

無此項評估因子 S6

該戶具有緊急進口或替代 開口

1.新增考量消防救災之可 及性與有效性。

民國 87 年「舊有建築物防 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性 之開」之評估法

本研究之評估法 差異說明

S1

二方向避難

S1

避難方向

1. 新增對於二方向避難 通道之安全區劃有無 之劃分,而給予相異之 分數。

2. 配分予以重新調整。

S2

避難時間

S2

避難時間

1.新增考量避難方法之最 後手段,針對困於避難通 道已受火煙污染而無法避 難之居室人員,如該居室 設有避難設備,則予以酌 情配分。

S3

內部裝修材料

S3

內部裝修材料

1. 原評估法只劃分是否 全部為不燃材與部分 使用或其他,本研究依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與施工編第 88 條,對於內裝材耐燃等 級未予以評分與要 求。且考量火災樓層火 勢乃由居室蔓延至共 有部分,因此,此項評 估因子乃針對火災樓

1. 原評估法只劃分是否 全部為不燃材與部分 使用或其他,本研究依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與施工編第 88 條,對於內裝材耐燃等 級未予以評分與要 求。且考量火災樓層火 勢乃由居室蔓延至共 有部分,因此,此項評 估因子乃針對火災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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