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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評估方法與審查機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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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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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評估方法

與審查機制之研究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 委 託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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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1070000G1005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評估方法

與審查機制之研究

受 委 託 者:社團法人台灣綠建築發展協會

研究主持人:簡賢文

協同主持人:林慶元

研 究 員:陳盈月

研 究 助 理:黃伯達

連俊傑

鄭育妲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 委 託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4)
(5)

目次

表次

... V

圖次

... XIII

摘要

... X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2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 5

第一節 國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法 ... 5

第二節 日本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改善辦法 ... 16

第三節 各國消防安全評估系統 ... 35

第四節 各國評估系統比較分析 ... 60

第三章 專家諮詢意見分析探討 ... 63

第一節 背景說明 ... 63

第二節 基本理念說明 ... 64

第三節 評估方法架構說明 ... 65

第四節 評估項目權重分析 ... 68

第四章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 ... 77

第一節 評估方法 ... 77

(6)

第三節 評估法運用分析 ... 159

第五章 審議機制 ... 173

第一節 各國間既存建築物審議制度 ... 173

第二節 台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改善方法 . 175

第三節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改善計畫書審議

制度 ... 178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 185

第一節 結論... 185

第二節 建議... 187

附錄一、專家問卷分析 ... 191

附錄二、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計算 ... 225

附錄三、工作會議記錄 ... 255

附錄四、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

評估方法與審查機制之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271

附錄五、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

評估方法與審查機制之研究審查委員意見綜理表

... 283

附錄六、名詞定義 ... 299

(7)
(8)
(9)

表次

表 2- 1 特定防火對象物 ... 17

表 2- 2 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 ... 21

表 2- 3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的火災安全性評價 ... 21

表 2- 4 問卷式檢查表範例 ... 28

表 2- 5 簡易診斷範例〈避難安全檢查表〉 ... 34

表 2- 6. FSES-商業使用評價參數 ... 36

表 2- 7 FSES-商業使用評價參數差值排列 ... 36

表 2- 8. Segregation of Hazards/ Degree of Deficiency ... 37

表 2- 9 FSES 商業類防火安全評估表單 ... 40

表 2- 10 Winsconsin 評估因子權重與差值 ... 44

表 2- 11 Winsconsin 評價參數差值排列 ... 45

表 2- 12 樓層數 ... 46

表 2- 13 建築樓地板面積 ... 47

表 2- 14 建築防火區劃等級 ... 47

表 2- 15 建築防火區劃等級 ... 47

表 2- 16 防火填塞 ... 48

表 2- 17 用途區劃 ... 48

表 2- 18 垂直開口 ... 48

(10)

表 2- 19 HVAC(暖氣、通風、空調) 系統 ... 49

表 2- 20 HVAC(暖氣、通風、空調) 系統 ... 49

表 2- 21 火警音響警報 ... 50

表 2- 22 煙控 ... 50

表 2- 23 出口 ... 51

表 2- 24 死巷 ... 51

表 2- 25 最長步行距離 ... 51

表 2- 26 緊急照明 ... 52

表 2- 27 電梯管控 ... 52

表 2- 28 撒水頭 ... 53

表 2- 29 建築評價表 ... 54

表 2- 30 IBC 評價表 ... 56

表 2- 31 防火安全標準及參數權重 ... 57

表 2- 32 防火安全評估項目及權重 ... 58

表 2- 33 火災風險評估因子類化分析 ... 61

表 3- 1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

評估方法目標體系表 ... 67

表 3- 2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

全評估之營運防火安全管理檢核 ... 67

(11)

表 3- 3 專家領域人員表 ... 72

表 3- 4 權重配比 ... 75

表 4- 1 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85

表 4- 2 無水平區劃樓層之樓梯間評估值 ... 86

表 4- 3 具有水平區劃樓層之樓梯間評估值 ... 87

表 4- 4 B-1 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89

表 4- 5 B-2 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90

表 4- 6 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檢核表 ... 92

表 4- 7 ○○超市所在大樓樓層概要表 ... 93

表 4- 8 ○○超市所在大樓樓梯對照表 ... 93

表 4- 9 地下一樓必須要件評估 ... 95

表 4- 10 地下一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95

表 4- 11 地下一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96

表 4- 12 地下一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97

表 4- 13 一樓必須要件評估 ... 99

表 4- 14 一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00

表 4- 15 一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01

表 4- 16 一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02

表 4- 17 二樓必須要件評估 ... 103

(12)

表 4- 18 二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04

表 4- 19 ○○證券公司所在大樓樓層概要表 ... 106

表 4- 20 ○○證券公司所在大樓樓梯對照表 ... 106

表 4- 21 六樓必須要件評估 ... 108

表 4- 22 六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09

表 4- 23 六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10

表 4- 24 六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11

表 4- 25 七樓必須要件評估 ... 113

表 4- 26 七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14

表 4- 27 七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15

表 4- 28 七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16

表 4- 29 八樓必須要件評估 ... 118

表 4- 30 八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19

表 4- 31 八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20

表 4- 32 八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21

表 4- 33 九樓必須要件評估 ... 123

表 4- 34 九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24

表 4- 35 九樓兩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25

表 4- 36 九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26

(13)

表 4- 37 十樓必須要件評估 ... 128

表 4- 38 十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29

表 4- 39 台北市○○老人養護所樓層概要表 ... 131

表 4- 40 台北市○○老人養護所樓梯對照表 ... 131

表 4- 41 一樓必須要件評估 ... 134

表 4- 42 一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34

表 4- 43 一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35

表 4- 44 一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36

表 4- 45 二樓必須要件評估 ... 139

表 4- 46 二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39

表 4- 47 二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40

表 4- 48 二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41

表 4- 49 三樓必須要件評估 ... 144

表 4- 50 三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44

表 4- 51 三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45

表 4- 52 三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46

表 4- 53 四樓必須要件評估 ... 149

表 4- 54 四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49

表 4- 55 四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50

(14)

表 4- 56 四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51

表 4- 57 五樓必須要件評估 ... 154

表 4- 58 五樓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54

表 4- 59 五樓二方向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 155

表 4- 60 五樓非起火樓層的安全性能評估表 ... 156

表 4- 61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附表一之檢討說明 ... 159

表 4- 62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附表二之檢討說明 ... 162

表 4- 63 改善項目之分析列表 ... 162

表 4- 64 必要條件之比較分析 ... 164

表 4- 65 非起火樓層避難安全評估 ... 165

表 4- 66 居室避難之安全評估 ... 167

表 4- 67 二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 169

表 5- 1 各國間對於既存建築物審議制度 ... 173

表 5- 2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性

能驗證方法 ... 177

表 5- 3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性能審議制度分析 ... 179

表附 1- 1 必要符合關鍵因子權重(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195

(15)

表附 1- 2 非起火樓層安全性能評估(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 198

表附 1- 3 起火樓層安全性能評估(一)居室避難(19 位專家

權重分析) ... 200

表附 1- 4 起火樓層安全性能評估(二)兩方向避難(19 位專

家權重分析) ... 204

表附 1- 5 營運防火安全管理 (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 206

表附 1- 6 防火安全性能評估關鍵因子(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 208

表附 1- 7 火災早期偵知與訊息傳遞(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 210

表附 1- 8 火災擴大防止(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 212

表附 1- 9 人員逃生避難(19 位專家權重分析) ... 215

表附 1- 10 開放式問卷專家建議 ... 216

(16)
(17)

圖次

圖 1- 1 研究流程圖 ... 3

圖 2- 1 整體評估流程圖 ... 9

圖 2- 2 評估改善流程 ... 10

圖 2- 3 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評估改善規劃架構圖... 13

圖 2-4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法令認定 ... 16

圖 2- 5 簡易診斷流程圖與今後課題 ... 24

圖 2- 6 建築年度與評估結果 ... 25

圖 2- 7 簡易診斷與必要評估項目 ... 26

圖 3- 1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評

估方法層級架構圖 ... 71

圖 3- 2 防火安全性能評估關鍵因子架構圖 ... 71

圖 4- 1 評估程序 ... 80

圖 4- 2 樓梯位置示意圖 ... 94

圖 4- 3 B1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94

圖 4- 4 1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99

圖 4- 5 2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03

圖 4- 6 樓梯位置示意圖 ... 107

圖 4- 7 6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08

(18)

圖 4- 8 7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13

圖 4- 9 8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18

圖 4- 10 9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23

圖 4- 11 10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28

圖 4- 12 樓梯位置示意圖-1F ... 132

圖 4- 13 1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33

圖 4- 14 2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38

圖 4- 15 3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43

圖 4- 16 4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48

圖 4- 17 5F 性能驗證示意圖 ... 153

圖 5- 1 建築物變更使用申請流程圖 ... 174

圖 5- 2 台灣建築物使用管理法規架構 ... 174

圖 5- 3 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流程 ... 176

圖 5- 4 消防安全設備新技術、新工法審核流程 ... 176

圖 5- 5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

法與三辦法關係圖 ... 179

圖 5- 6 性能審議制度基本架構圖 ... 180

圖 5- 7 既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審議流程 ... 181

圖 5- 8 改善計畫書評定審查程序 ... 182

(19)

摘要

關鍵詞: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評估、驗證作業 一、研究緣起 在原有合法建築物再利用提高當地觀光價值與都市土地開發限制之趨勢 下,對於建築物再利用、變更使用用途與改建之情況亦日益增多。近年來政府 已陸續針對新建建築物修訂防火避難性能安全之相關規定,且於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三條與第三之四條明訂規範;惟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規定仍大多為 屬條列式規定並規範於「建築法」第七十七之一條與「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其中,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三條依據該辦法提具改善計畫書之防災安全水平與審查 機制於各地方政府皆尚未真正落實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管理,再者,國內原有合 法建築物在維持原用途或變更使用用途實務上,對於提昇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 設備之改善上,仍常面臨困難改善之窘境。 面臨防災安全需求之提昇、防火安全工程之進步與邁向功能性規範環境之 需求下,本研究之主要目標為如何量化評估原有合法建築物在維持原用途或變 更使用強度合法使用情況下之防火避難安全水平。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依據研究計畫之研究內容需求說明,本研究於執行期間之研究方法述明如下: (一) 案例調查分析法 依據研究需求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同使用類組提出改善關鍵因子與提 具目前改善計畫書之相關分析結果,故針對此項研究內容其方法將採案例書面 調查分析法進行相關因子之研析、改善計畫書之具體建議與評估因子項目納入 評估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簡易評估法。 (二) 專家訪談法 因涉及提具與彙整不同建築使用類組之防火安全需求與改善重點且需將 納入並將做為後續簡易評估法之評估項目,與及建置後續審議機制草案之部 分,本研究將透過專家訪談方式調查與彙整相關重要意見。

(20)

(三)文獻分析綜整法 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分析、目前國內防火避難安全審查機制與各縣市政府 目前對於各場所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要求之必要改善項目等資料,配合上述之 結果彙整並提具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簡易評估法與審議機制草案。 三、重要發現 (一) 評估方法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評估工具研發與實踐由國內外文獻探討與分 析後以評分法為主,評分基準(項目)可分為火災偵知警報、火災延燒抑制、人 員避難逃生、消防救援、防火管理等項,依各項重要性配比(權重)給予評分值, 依個案評估計分求取評估整體消防安全性。 本研究所提具之評估法其重要結論如下: 1. 新增納入場所人員屬性或場所文化之人文習性而造成法定設備依法設置而災 時無法發揮其功能性之考量。 2. 新增考量警報設備之有無設置及設置地點分別對於是否有日夜間管理體制之 複合影響。 3. 透過專家問卷 AHP 分析及法定之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檢討,歸納出對於防火避 難影響因子/對策之權重性且同時顯示出法定設備部分對於是否能實質有效助 益於避難安全之部分,故為使對策適用上具彈性與符合經濟合理且有效,新 增納入同等替代概念於本評估法中。 4. 對於法定設備因空間條件、設置硬體所需空間及經費等複雜考量而無法設置 之既有空間者,基於同等替代概念選用非法定且有效設備之必要做法。如簡 易撒水設備之建議安裝可以實現避難弱者之避難維生環境條件,進而使得後 續消防救援之有效性增加。 5. 新增考量硬體設備依法有設,但其設計方法並非為最佳設計,使得其設備有 效性將可能折減。如排煙風管配置設計。 6. 新增納入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透過平時有計畫具執行力之方式,針對自 有場所之風險,進行相關管理與改善措施,另一方面透過管理機制之方式亦 可提高設施/設備之可靠度。 7. 本研究新增技術行政分立之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改善計畫書審議制度。 (二) 專家共識 透過本研究專家問卷訪談與 AHP 問卷分析,取得綜整評估因子影響權比, 並對於本研究評估方法研擬方向具高度共識與支持,以簡單易操作有效提升既

(21)

存建築的安全水平為主軸。 從專家開放性問卷中對本評估方法的認同,即以人命安全為前提,故以區 域防護思考產生必要項目的基本防護,致有起火層之人員避難安全及非起火層 的財產無損的概念,以及以營運防火安全管理來做為原有合法安全評估重點項 目。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立即可行建議—納入各縣市政府執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 備改善審查之工具,並結合防火標章認證制度推動、輔導、教 育機制,協助建築物使用人(管理權人)改善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研究成果在原有合法建築物在提出安全性能改善上以總體防火安全方 式評估建築物安全性,設定各對象物為起火樓層及非起火樓層了解其避難安全 水準,並考量原有合法建築物動態安全的危害,設計營運防火安全管理機制。 可做為地方政府推動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審查之工 具。然而本案研究時程有限僅就住商、住辦、老人養護機構三類型建築物進行 評估驗證,若需引用至其他類組場所則需再行驗證得修正本方法。 現行防火標章認證制度即以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之 總體安全性能評估予以審查,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 設備之硬體總體性能達一定水準後,並要求從業人員之緊急應變及管理方式提 昇。且標章制度之推動包含教育訓練、輔導、安全推廣、審查作業,對原有合 法建築物之安全性能改善上提供可達成性之效果,故結合標章制度給予管理權 人獎彰,可提高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成效。

(22)

建議二 立即可行建議—提昇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表書表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品質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本研究在案例驗證時,係參考各建築使用對象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表 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而在現行公共安全檢查之項目,無法提供完整資 訊供評估,例如:內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防火門型式及尺寸及防火區劃等資 訊不明,造成安全評估表給分困難,易造成評分非正確性之差異。而在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表上亦無法得知排煙風管、撒水設備與避難設備等之設置位 置及規格;對於自然排煙窗之資訊亦不夠明確與詳細。 建議三 立即可行建議—結合內政部消防署公告之「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列入 優先適用本評估方法之對象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明載:『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明火表演許可者其表演場所應已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竣』。建議本研究 評估方法可納採實施。 建議四 中長期建議—研議各類組分期、分區改善之順序以及改善項目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次研究已建議性能審議機制,然尚需分析各類組火災風險以及公消安申 報常見缺失項目,依各縣市政府之使用類型比例及火災發生機率研訂應分期、

(23)

分區改善之類組及應改善項目。 建議五 中長期建議—研議消防相關法規與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評估審 議制度接軌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今已結合建築法 系相關規定,制度綿密,並透過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落實推動。而消 防法系未對原有合法原有合法建築物有明確之規定,僅就變更用途、室內裝修 併建管制度檢討改善,期待消防相關法規能進一步研議整合機制,使原有合法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亦能併同檢視以確保防火安全。

(24)
(25)

ABSTRACT

Keywords: EXISTING BUILDING, FIRE SAFETY EVALUATION, VERIFICATION MECHANISM

Since the Act of the Evacuation Facilities and Fire Safety Equipments Improvements for Existing Building, promulgated in 1995, had been amended comprehensively to the Act of the Evacuation Facilities and Fire Safety Equipments Improvements for Existing Legitimate Buildings, promulgated in 2006, an important key, performance-based regulations, has been imported in this new Act. When local governments are facing some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codes and difficult dilemma of building amendment cases, they can not really put effort on the origin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ful management of buildings.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 level of the amended building plan, proposed by the building owner, and the review mechanism have not been quantified and established; consequently, only by building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system, local government ask some easy improvement items in their amended building projects.

Facing the needs of the fire safety improvement in existing buildings, this study aims to quantified the simulation of the fire safety levels of the existing legal structures to maintain the original use or change in intensity of use of the legitimate use.

Based on the case studies, this project will proposed the fire safety needs, priorities, integrated analysis, and the key amended factor for the mix use of the existing legal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buildings, the mix use of the existing legal residential and office buildings, and elderly care canters. The following analysis approach continued to assess the weight of simulated items and lists, and finally to establish the existing legal building evacuation safety simple principles of integrated assessment and the framework of the review mechanism draft.

(26)
(2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一、研究緣起 原有建物再利用提高當地觀光價值議題與都市土地開發限制之趨勢下,對於 建物再利用、變更用途使用與改建之情況亦日益增多。近年來政府已陸續針對新 建建築物修訂防火避難性能安全之相關規定,且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與 第三之四條明訂規範;惟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規定仍大多為屬條列式規定並規 範於「建築法」第七十七之一條與「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 善辦法」。其中,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三條依據該辦法提具改善計畫書之防災安全水平與審查機制於各地方政府皆尚 未真正落實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管理,再者,國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在維持原用途或 變更使用用途實務上,對於提昇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之改善上,仍常面臨困 難改善之窘境。 面臨防災安全需求之提昇、防火安全工程之進步與邁向功能性規範環境之需 求下,本研究之主要目標為如何量化評估原有合法建築物在維持原用途或變更使 用強度合法使用情況下之防火避難安全水平。 二、研究主題 本研究依續需求說明與計畫核心規劃主要之主題內容為: (一) 建立不同建築使用類組之防災需求與改善重點 透過調查方式,將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同建築使用類組之防火安全需求與改善 重點彙整與分析,並提出改善關鍵因子。並調查目前提具改善計畫書水準並分析 原因與對策,做成現況因素供評估分析項目參用。 (二) 量化評估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性能與改善關鍵因子之權重性 藉由文獻與專家意見彙整分析方式將評估項目與權重性依序列出,以利評估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性能。並建立原有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綜合安全評估 方法,並提出改善對策。 (三) 建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簡易綜合安全評估技術原則與審查作業 機制架構草案

(28)

調查評估本所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相關研究案應用成果,與現行各縣市政府 執行方式與成效,並提出具體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研究範圍 本案研究範圍針對建築使用類組調查案例乃以住商(H-2/B-2 類組)、住辦 (H-2/G-2 類組)與老人養護機構(H-1 類組)為主。 四、研究目標 對於本計畫最後之成果,其預期目標將為: (一) 補足台灣建築性能式法規對於既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安全之評估 技術與審查作業機制。 (二) 有效提昇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安全且維持原用途之合法使用。 (三) 提供「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依據該辦法辦 理改善之建物防火避難性能簡易量化評估對策。 (四) 建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簡易綜合安全評估技術原則與審查作業 機制架構。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研究方法 依據研究計畫之研究內容需求說明,本研究於執行期間之研究方法述明如 下: (一) 案例調查分析法: 依據研究需求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同使用類組提出改善關鍵因子與提具 目前改善計畫書之相關分析結果,故針對此項研究內容其方法將採案例書面調查 分析法進行相關因子之研析、改善計畫書之具體建議與評估因子項目納入評估原 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火避難簡易評估法。 (二) 專家訪談法 因涉及提具與彙整不同建築使用類組之防火安全需求與改善重點且需將納 入並將做為後續簡易評估法之評估項目,與及建置後續審議機制草案之部分,本 研究將透過專家訪談方式調查與彙整此部分之相關重要意見。 (三)文獻分析綜整法 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分析、目前國內防火避難安全審查機制與各縣市政府目 前對於各場所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要求之必要改善項目等資料,配合上述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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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並提具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簡易評估法與審議機制草案。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執行流程如圖 1-1 所示。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 性能安全評估方法與審查機制之研究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方法之建立 案例調查分析 不 同 建 築 使 用 類 組 之 防 火 安 全 需 求 不 同 建 築 使 用 類 組 之 改 善 重 點 分 析 現 有 改 善 計 畫 書 之 缺 漏 與 改 善 建 議 提出改善關鍵因子 文獻分析 歸 納 評 估 項 目 種 類 歸 納 評 估 項 目 之 優 先 性 與 權 重 性 專家訪談之結果 建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安全簡易評估方法技術原則 建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安全審議機制草案建議 成果報告

圖 1- 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原:本研究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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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本章分三部分,第一部份為探討「國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 法」,針對國內歷年研究議題及改善辦法之研擬推動進行探討;第二部分為研析 「日本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改善辦法」,針對日本近年對其原有合法建築物推動執 行現況及改善辦法進行探討;第三部分則為介紹「各國消防安全評估系統」。藉 此作為本研究安全評估方法與審查機制研究探討之基礎分析資料。

第一節 國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法

國內歷年探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辦法在各部會(營建署、消 防署)及研究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均持續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探討,包括防火 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技術開發、法規對策、變更使用等。以下整理相關 文獻並摘取分析研究重要貢獻。 一、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 根據簡賢文 2011 年研究中探討1研究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議題中提及既存建 築物防火避難問題及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執行方針,茲列舉說明如下: (一)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問題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問題與改善推動落實之成效,長年以來一直為臺灣公共 安全之隱憂,對人民生命財產與生活環境亦潛存火災傷損之風險。因既存建築不 當使用迄今仍有重大傷亡災例發生,突顯既存建築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問題對使 用者生命財產與生活環境潛存火災傷損風險。 然而依法既存建築需符合內政部於 1995 年發布施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相關改善規定,但辦法施行至今」,一直無法有效地 對既存建築物提昇其防火避難及消防設備效益,主要原因為依據辦法之改善措施 不易執行,難以達成。常見之問題列舉如下: 1.改善項目種類過多,全面改善困難 1 簡賢文,臺灣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問題與改善對策,2011 臺北國際消防安全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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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執行面而言,既存建築物改善項目種類過多,全面要求改善顯有困難,若 其中一項目(例如消防設備中之室內消防栓)不符改善辦法之規定或無法改善, 亦屬於不合格建築物。 2.改善成本費用龐大,無替代改善措施 硬體設施及構造強化費用龐大,改善意願低。對於無法依改善辦法改善之改 善項目,無其它可替代方案之規定,而強迫要求其改善,易生民怨與執行上之困 擾。 3.產權及使用問題 既存建築之部分改善項目涉及共有空間及他戶專有空間,因產權不同及使用 問題而延生現實執行層面與使用者接受程度等問題。 4.建築結構改善困難 建築構造防火強化及避難措施改善困難,如防火區劃、走廊寬度、樓梯(安 全梯)改善等,因既存建築空間條件限制下難以全面依規定規善。 (二) 既存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執行方針 為建立在可行有效的執行方針上,既存建築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在執行與評估 認定的過程有下述兩種情況。 1.原有合法建物但不符重要評估項目之標準,為提高其安全標準可採法定設備強 化,但在現況條件適用有困難時,可以非法定設施設備為替代方案。 2.原有合法建物,符合目前評估項目(已設置),但經現況查核效能已失效者, 可採原規範設施直接改善方式。或在現況條件適用有困難時,可以非法定設施 設備為替代方案。 (三) 原有合法建築物發生災害之數量、比率 根據消防署 99 年火災統計分析資料中顯示,95 年至 99 年各類火災均以建 築物火災最多,尤其 99 年火災發生 2,186 次,其中建築物火災達到 1,458 次,占 所有火災數之 66.7%,相當於平均每天發生四次建築物火災。 二、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發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1998 年研究探討「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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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2此研究分析探討美國、英國、日本消防安全評估系統,並將各國評 估系統整體比較後,提出 73 年 11 月 7 日建築法修正公佈施行前興建完成之維 持原有使用建築物之評估改善技術。 此套評估改善技術主要針對原有不合格建築物,其防火性能無法達到一定水 準以上之安全性,提出不合格部份改善之必要條件,以及從新原則。並針對非起 火標層之安全性評估提出合計總合評估值,以評估危險度。其評估改善要點羅列 如下: (一) 評估改善目的 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合現行法規者進行火災境況之避難安全性評估,以判 斷對象建築物之安全性是否充足,並表示適當的改善方法為目的探討: 原有合法不合格建築物,當然有不少防災性能無法達到一定水準以上的安全 性。就這個意義而言,為了得到一定的安全性,則須將原合法不合格部分全部改 善的必要。但對於原有合法不合現行法規的建築物,即使其他的安全性能(如防 止延燒等)稍微差一點,若以避難安全性和現行法規最低限度相符的觀點來看, 則不合現行法規的建築物不需要完全提昇至現行法規的標準。本改善技術即是以 更合理的方式進行這樣的改善評估。 (二) 適用對象 改善對象建築物為原有合法建築物並維持原有使用用途之建築物。 探討:主要針對無法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規定項目改善者,製作「改善計畫」的評估技術方針,故對象建築物為原有合 法且維持原有使用用途建築物。 (三) 評估必要條件 為適用本評估方法,下列各項目必須達到現行建築法令的要求;否則,應先 行必要的改善來滿足各條件。 1.面積區劃:樓地板面積應按每 1500m2區劃之;但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時,可以 扣除設置面積的二分之一。但供劇場、電影院、演藝場、展覽場、 公會堂與集會堂的觀眾席、體育館、工廠等使用部份者除外。 2.用途區劃:下列四種用途空間相互之間應設置防火區劃。 2 何明錦、簡賢文,「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開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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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場所:集合住宅、旅館、醫院。 (2)店鋪:販賣物品場所、飲食店。 (3)集會場:集會場、劇場、戲院。 (4)其他:辦公室 3.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部 分必須設置。 4.設置緊急進口或緊急用昇降機 探討:在進行安全性評估時,若無法滿足上述四項必須項目,則建築物的基 本條件變寬了,無法保證評估的必要安全。例如面積超過法規規定面積一千 五百平方公尺,則火災的規模相對的也變大,危險度也提高。 1.在面積區劃的情況下,設置滅弱火勢的自動滅火設備,即使面積區劃加 倍,火災的規模也認定為同一程度。 2.用途區劃使將使用時間及使用型態互異的空間予以防火區劃,以提高火災 延燒的安全性,這是對以往定義不明確的用途區劃空間所要求的條件。 3.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是依據火災統計分析,火災時通道中無緊急照明設備者 死亡率高。且通道的照度在 0.12LUX 以下時,步行速度就會減慢。 4.設置緊急進口是用來依賴消防隊搶救活動的條件。 (四)從新原則 下列設施與設備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 1.防火避難設施部分: (1)室內裝修 (2)直通樓梯 2.消防設備部分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緊急廣播設備 (3)標示設備 (4)滅火器 (五)評估流程 使評估對象符合可接受之安全標準,評估改善時應依照下述圖 2-1、圖 2-2 的流程運作至合格的狀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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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 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是 合格 否 舊有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 滿足必須項目 否 改善必須項目 是 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 改善技術的檢討 否 是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及相關主管機關審 查合格 應簽證 應審查 合格

圖 2- 1 整體評估流程圖

(資料來源:何明錦、簡賢文,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

開發,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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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必須要件 非起火樓層安全性評估 是 居室避難的安全性評估 二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是 是 符合規定 檢討改善 否 否 否

圖 2- 2 評估改善流程

(資料來源:何明錦、簡賢文,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

開發,1998)

探討: 此評估改善技術目的在於明確指出各舊有不合格建築物之避難安全性標準 且表示出不符現行建築法令所要求水平之程序。 1.在本評估改善技術中,若評估總值總計在 0 以上時,則視為達到現行法規所要 求的避難安全性標準。但是實際上的規定必須要有最低限度的避難安全性水 準,因為可預見的是建築物用途、不合格的內容等項目上會有不同狀況,對於 因社會環境的變化而產生的舊有不合格建築物,可以要求到何種標準也是一項 難題。因此,在設計本改善技術作業中,對於各種用途建築物的舊有不合格案 例,進行個案研究用以證明本評估法的適用。結果得到評估值總計為「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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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表示了現行法規規定的避難安全性水準結論,因而以此作為基準值並進一 步採用之。 2.如上述之評估值合計「0」其並非絕對的基準值。雖然原本視為對象的建築物 用途與規模等項目上,大致上都限定在某個範圍裡,但其內容有無數不同的形 態,所以不應忽視其特性而視之為一律的基準,所提案的基準要以提昇整體安 全水平為目的,故以假設規定或相對性的觀點來運用此改善評估技術。 3.在舊有不合格建築物中亦有依上述流程圖評估,且不須改善亦可達到合格者。 這些建築物在只針對火災時之避難安全上,可解釋為達到上述的水準。 三、建築物變更使用防火避難設計替代方法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1 年研究探討「建築物變更使用防火避難設計替代 法之研究」3此研究首先針對國際間防火工程先進國家,關於申請建築物變更使 用法規規定、技術方法,進行了解、比較、分析,藉以了解各國在建築物變更使 用之替代技術與對策,並歸納為三大主要方法,包括:1.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式設 計法;2.規格式條文替代設計法;3.綜合防火安全評估法。其研究探討重點與結 論羅列如下: (一 )評 估 方 法

採用 NFPA 101A 採用之防火安全評估法(Fire Safety Evaluation),並加以 本土化,以兼顧建築法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所規定之變更使用明確的檢討項目,以 及替代方案整體防火安全性能評估。 針對防火避難項目,參考日本 Route B 之簡易性能式避難設計檢證法,公告 檢證替代項目與方法。 (二 )審 查 機 制 審查機制部分,初步採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認可,同時邀請消防單位 派員協審,經認可之替代方案,應同時適用消防單位審查標準,並免再審查。 三、消防安全設備改善 內政部消防署於 2002 年研究探討「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研究」 4此研究探討議題廣泛包括法規層面、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技術工法層面、評估機 3王鵬智,建築物變更使用防火避難設計替代法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1。 4 簡賢文、陳火炎,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研究,內政部消防署,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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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與案例,並研擬「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草案)」,其研究探討重 點與結論羅列如下: (一) 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評估改善規劃步驟之分析 基本上對應於既有建築物不同時期及其用途之使用,自有其不同之法令約束 與特有之評估改善方式,然而整體評估改善之流程應建立其一致性,今將各步驟 分述如下: 1.既有建築物依維持原用途與變更使用用途加以分類。 2.依其用途改變各有其不同之相關法令規範,符合法令規定者自可視為合格。 3.不符該相關法令規範者,則檢討其適用新工法、新技術、新設備或改評估善技 術之替代方案,可達同等以上效能都,可視為合格。 4.無適用之替代方案可行時,則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評估在發生火災時,人 員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安全地自該建築物逃離。若可安全逃生,亦視為合格。 5.若評估逃生失敗,則視為不合格。 上述步驟整理成如圖 2-3 所示之消防安全評估改善規劃架構圖。 (二)既有建築物權益應加以保障,「替代」措施為務實作法 既有建築物的形成是法令使用延伸下的必然現象,法令的變動造成已存在的 建築物,不能合乎目前法令的要求,並非業主的過失與責任,在法令演變下各類 合法的既有建築物,所取得的權利均應被承認及保障。 另從美日等國相關法令來檢討,針對既有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均有「替代」的作法。而本研究所提供之國內案例,在實際之改善過 程中,亦穩含此一手法。故對既有建築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改善,不論從法律角度 探討或從實際執行去衡量,提供「替代」措施當屬合理適當、務實可行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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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3 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評估改善規劃架構圖

(資料來源:簡賢文、陳火炎,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研究,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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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及消防法令可分立,但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實相輔相成 從此研究之問卷調查結果可發現,有關「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之執行困難上,該法令主管機關未會同消防機關執行之因素高居第 一位,倘若各縣市建管機關未會同消防機關訂定計畫分期、分區執行檢查,則消 防機關難以單獨作業。由此看來,針對既有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改善方案, 在立法上有其迫切之需要性及獨立性。 現今建築物防火設計方式可分為被動式阻火系統(如:鋼結構被覆材、防火 牆、防火門等)及主動式滅火系統(如:受信總機及警報、探測器及排煙設備、自 動撒水設備、緊急電源、緊急昇降機等)兩大類。當火災發生時,被動式阻火系 統雖然不能立即達到滅火的目的,但可發揮阻止火焰延燒,保護建築物結構的穩 定,使人員可以安全撤離而消防人員得以在火場內安全執行任務。人員逃生避難 基本上,仍需依靠防火避難設施,如有再多的消防安全設備未必能取而代之。反 之,防火避難設施亦無從自行滅火,再多嚴密的設施仍難免有不可預期性。此觀 點在本研究第二章建築防火與消防設備之法令比較與演進上可知兩者關係為相 輔相成,有其密不可分的關係。 (四)防火評估技術與避難安全檢證法之比較 「安全」是一種相對的概念,也與目前法規或各種評估方案的架構有相當大 的關係,既沒有 100%安全的建築物,也沒有 100%危險的使用設施,問題便在 於所衍生的火災危險,是否能被有效地平衡。以本研究使用之兩種評估方式加以 比較,除基本限制條件不同外,其目的均著重於維護內部人員的避難安全。 「舊有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與改善技術」的特徵在於評估各項與早期發現起 火、火災擴大防止等相關之防火滅火設施、設備,其最終目的在於維護內部人員 之避難安全,且可進行改善的對策不只一項,而是多項可供選擇的對策。但「避 難安全檢證法」之計算答案為單一的,不可替換的,只要確認具有避難安全性能 者,得不受建築防火法規部分內容之規範,即可排除相關防火區劃、內裝限制等 相關設施。 (五)避難安全檢證法雖簡易可行,但仍需注意適用範圍之限制 本研究應用之日本避難安全檢證法,因將許多繁複的建築空間、人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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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火災發展屬性予以限制簡化,使其驗證法趨於簡易可行,所以在使用時應注意 其使用限制條件之規定。該檢證法之應用限制在建築空間方面,限定應為防火、 耐熱之建築物;在人員方面,規定所有人員應具有自力行動之避難能力;在火災發 展方面,其火災模式為 t-square 成長,且火災僅為侷限於居室內未蔓延至其它居 室之火災規模。 然實際運用在本研究案例中,其空間構造、人員屬性等條件均符合該避難安 全檢證法之要求,但在收容人員密度與居室情況及避難行動反應這兩項因素中, 該檢證法之規定值似嫌保守而失其客觀性。在此建議使用避難安全檢證法進行評 估時,應對其限制及現實情況加以瞭解及判斷,並思考是否應酌予修正調整以符 合實際情境。 (六)性能設計審查機制之建立 從本研究調查結果發現,各縣市消防主管機關之業務主辦大致均認同對於防 火評估或避難性能檢證等性能設計之審核,可由各縣市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來受 理審核該項方案,而該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相關專業技師、學者、官員及專業機 構等人員來組成。 而從事性能設計所需依靠的是合格以及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來採用合適的模 式方法及數據做設計分析。一般而言不論是法規的制定或專案的規劃設計均是多 層面的,所以法規的研擬過程與專案的規劃設計應有各種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參 與,以使審議程序之運作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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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本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改善辦法

日本政府於昭和 45 年針對既存不適格建築物以 45 年為分界,分別對於增建 行為提出適格不適格之認定(如圖 2-4)。日本國土交通省國土技術政策總合研究 所於 2007 年針對既存不適格之建築物進行防火性能診斷之調查,主要為強化既 存建築物存在著法令溯及既往、違規使用致使防火安全現行法規適用性問題,提 出不適格建築物改修時之課題,其中包含容積率、耐震能力、採光面簀、避難安 全、防火區劃(含用途、垂直、豎穴)、排煙、室內裝修、緊急進口、消防安全 設備(消防栓、火警、避難設備、緊急照片等)。並針對既存建築物之火災安全 性能分為以下四項目:火災發生預防、火災擴大抑制、避難安全性、構造耐火安 全性。

圖 2-4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法令認定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日本國土技術政策總合研究所於 2007 年研究調查「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 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調査」5,總結檢視建築基準法及消防法防火規定修訂歷 5河野 守, 山名俊男, 五頭辰紀,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調査, 国土技術 政策総合研究所,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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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並透過與建築所有者及設計者會談調查將既存不適格建築予以分類。許多案 例透過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法來分類其火災風險等級。既存不適格建築物火災安全 性能診斷法之檢討及案例分析亦在此報告呈現。 一、消防法的溯及既往 (一)消防用設備等適用於溯及既往的建築物 將特定防火對象物定義為「因有眾多人員進出而指定為特定防火對象物」, 特定防火對象物如表 2-1 所列。由於像這樣子的建築物可以預見在有火災發生時 勢必會造成人員的大量傷亡,所以不論基準是否有所改正,所有的消防設備皆必 須依照現行的技術基準來設置、維護。

表 2- 1 特定防火對象物

(1)項甲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或是觀覽場 (1)項乙 公會堂、集會場 (2)項甲 酒店、咖啡廳、夜店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2)項乙 遊樂場或是舞廳 (2)項丙 性風俗設施 (3)項甲 招待所、料理店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3)項乙 飲食店 (4)項 超市、市場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5)項甲 旅館、飯店或是宿泊所 (6)項甲 醫院、診所或是助產所 (6)項乙 老人福利設施、付費老人會館、看護老人保建設施、救護設 施、更生設施、兒童福利設施、身障者厚生援護設施、智能 障礙者援護設施、精神障礙者重返社會設施 (6)項丙 幼稚園、啟明學校、啟聰學校或是特教學校 (9)項甲 公共澡堂中的蒸氣澡堂、熱氣澡堂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10)項甲 複合防火對象物中的(1)項~(4)項、(5)項甲、(6)項、 (9)項甲 (16 之 2)項 地下街 (16 之 3)項 準地下街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二)適用溯及既往的消防設備 雖然依建築的用途、規模而造成設備內容不同的適用性,但大概可以分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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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4 項設備。 1.滅火設備:消防器具、屋內消防栓、撒水設備、水噴霧滅火設備等、屋外消 防栓、動力消防幫浦 2.警報設備:自動火災警報器、瓦斯外洩火災警報設備、漏電火災警報器、消 防機關通報設備、緊急警報器具、緊急警報設備 3.逃生設備:逃生器具、誘導燈、誘導標誌 4.消防活動上必要設施:連結送水管、排煙設備、連結撒水設備、緊急供電設 備等。 此外,火災偵測及警報設備(自動火災警報、緊急警報設備)以及避難時最 低限度所需的設施(誘導燈與避難器具)等項並不局限於防火對象物的用途而皆 適用於溯及既往。 ‧滅火器、簡易滅火器具(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以及膨脹珍珠岩) ‧自動火災警報器設備(僅限於特定防火對象物以及文化資產建造物) ‧漏電火災警報器 ‧緊急警報器具、(警鐘、攜帶用擴音器、手動式警報器等)以及緊急警報設 備(緊急鈴、自動式警報器、廣播設備) ‧逃生器具 ‧誘導燈以及誘導標誌 二、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改善課題 (一)建築物之充分利用與申請課題 1.為提高既有建築物之價值,考量修繕或改建之可能性。 此時除檢討修繕範圍與等級、增建之可能性與投資效果外,決定以提報確認 申請進行修繕,或在不用提報之範圍內進行修繕也是業主需要考量之重點。判斷 關鍵在於提報確認申請,配合追溯結果解決既有不適用事項之問題,或是基於成 本考量選擇不因應追溯結果而直接修繕解決。根據案例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業 主選擇不接受追溯調查而以直接修繕作為因應。 (二)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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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構之追溯 依基準法第 81 條之規定,雖然結構計算可能讓申請之建築物被列為其他物 件,但一直以來有關增改建時之追溯規定均沒有特別配套寬鬆措施,而委由各地 方機關自行判斷,因此不少建築物即使想增改建,但礙於追溯規定而只好作罷。 去年建築基準法修訂後,雖然替代利用伸縮接頭(expansion joint)作為建築物 間之連結,但採用的案例不多,無法看到效果。結構補強雖然以安全為重,但費 用太高以致讓業主怯步。 2.特別安全梯等 安全梯若通往地下室 3 樓則需設為特別安全梯(昭和 44 年(1969 年)修訂), 傳統大樓之基本結構因為難以配置防火室,而無法修建「特別安全梯」,因此提 報確認申請進行增改建之辦法便不可行。實際上,相關單位有鑑於此,對於傳統 大樓所申請之案件一般會替代處理,但希望政府將此類狀況列入既有建築物運用 規範之說明事項。 3.豎穴區劃與水平區劃 基準法於有鑑於傳統大樓在樓梯間、電梯大廳與入口大廳等連接川堂之樓梯 缺乏規劃明確之防火或豎穴區劃,因此於昭和 44 年(1969 年)修訂豎穴區劃之 內容。此外,昭和 40 年代(1965)左右之建築物有些將樓梯配置於同一平面,採 取重疊設計,有些樓梯間平台與走廊共用等,即使修建樓梯區劃也不盡理想。 而在天花板內側等之水平區劃方面,也可能受到原來的配管或管道之影響而 無法施工。 設有地下商店街之辦公大樓,受限於商店機能與通路之關係有時也無法配合 消防法 8 區劃之規定。 4.大型商店安全梯之寬度 凡建築物內之商店面積總計在 1,500m2以上者,商店部分之安全梯須確 1.4m 以上之寬度,且不得與低於 1.4m 以上之原來樓梯合併計算。其中又以市中心 之大樓最不容易因應昭和 45 年(1970 年)針對商店安全梯所規定之標準。 5.排煙設備 屋齡 49 年以上且缺乏排煙設備之古老建築物一般都很難從後方配置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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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如天花板高度不夠(不容易裝設排煙垂壁)或步行距離較長之走廊等事 實上都無法裝設排煙設備,此外修繕費用一大負擔。大部分業主因為經濟考量 而採用自然排煙方式,但對於辦公大樓等建築物之中間走廊或內部隔間則無法 因應。 (6)撒水設備 消防法雖然規定 11 樓以上之建築物,原則上全館均須配置撒水設備,但 業主大多希望 31m 以下之辦公樓層在修繕時可以有附帶條件做為緩衝。大多數 業主雖然肯定撒水設備之防火功效,但基於經濟考量實際裝設者不多。 (7)電梯廳之防煙區劃與其他 最近在法規修訂後,原則上電梯廳之防煙區劃已全部列為追溯事項,因為 對業主影響頗鉅,因此業主均以在不提報確認申請之範圍內進行修繕或稍加修 繕作為因應。特別是既有大樓中針對電梯廳採取防煙對策之案例不多。 (8)避難安全驗證法 改建工程中不容易因應既有追溯規定或所需費用較高之建築物,可利用避 難安全驗證法作為補救。避難安全驗證法對於業主來說算是一種可以期待的因 應手段。 三、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 日本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包括火災發生預防、火災擴大預防、安 全避難、構造物的耐火安全性;檢討對象包括材料、部材;設備機器;建築計畫、 避難計畫,如表 2-2 所示。檢核火災安全性評價如表 2-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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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2 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

檢討對象 項目 A:材料、部材 B:設備機器 C:建築計畫、避 難計畫 1.火災發生預防 防火材料 不燃材料 準不燃材料 難燃材料 耐火塗料 接著劑、密封膠 電子調理器 火災警報器 感知器(煙・熱) 漏電防止 瓦斯漏氣偵測器 滅火器 用途・機能別防火 基準 2.火災擴大預防 防煙垂壁 防火材料 耐火塗料、遮煙設 施 防火門 撒水設備 防火鐵捲門 防火門 消防栓、射水槍 防火區劃 竪穴區劃 異種用途區劃 3.安全避難 避難樓梯 出入口寬度、走廊 寬度 避難距離 排煙設備 自然排煙 避難標示燈 避難安全検証 ・居室避難 ・樓層避難 ・全棟避難 4.構造物的耐火安 全性 耐火被覆材、耐火 塗料 耐火構造 2 時間耐火 1 時間耐火 30 分耐火 --- 樓層數 構造方式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表 2- 3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的火災安全性評價

檢討對象 項目 A:材料、部材 B:設備機器 C:建築計畫、避 難計畫 1.火災發生預防 適 :防火材料 不適:改修・改装 劣化材料 適 :更新設備 (維護設備) 不適:放置設備 (機能不全) 不適:火氣使用室 變更 2.火災擴大預防 適 :防火材料 防火區画 防煙た垂壁 不適:改修・改装 劣化材料 適 :更新設備 (維護設備) 不適:放置設備 (機能不全) 不明:要検討 不適:改修・改装 (包含隔板變更) (續下頁)

(48)

檢討對象 項目 A:材料、部材 B:設備機器 C:建築計畫、避 難計畫 3.安全避難 不明:要検討 不適:改修・改装 不明:要検討 不適:避難配置 避難安全驗證的 再設計 4.構造物的耐火安 全性 適 :耐火構造 不適:改修・改装 劣化 --- 不適:由空間用途 的耐火時間的再 設定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四、既有不適合建築物簡易防火能診斷方法 簡易診斷法之概念在於針對「特別避難樓梯、排煙設備、電梯門之隔煙性、 大型商店之階梯寬幅」等四個項目,若對象建築物可證明具備綜合性防火性能 者,且利用全館避難驗證法所篩選出之硬體項目符合一定之基準時,即使存在灰 色地帶仍可判定無須立即進行修繕工程。 (一)基本概念 一般而言,簡易診斷法適用於掌握建築物之現況,而詳細診斷則適用於合理 檢討建築物之修繕、補修或整修對策。 所謂「簡易診斷法之研發」是指以目視為主之診斷,不藉由破壞檢查,因此 所需費用與時間較少,但結果較不準確。基本上,利用簡易診斷法時需要以下數 據作為輔助。 .調查設計圖等或確認建築狀況之文件 .調查修繕等狀況或訪談相關人員 .現場目視調查 此次調查業務之目的在於提升既有建築物之防火性能,因此不論是業者自行 調查或委由專家處理,重點在於確認建築物現有之防火性能,判斷今後應該採取 之因應對策,因此才考慮研發「簡易診斷法」。 (二)簡易防火性能診斷法之流程

(49)

既有建築物防火性能之簡易診斷流程大致如圖 2-5 所示。 1.既有不適合事項之篩選----建築確認圖、特殊建築物等之定期調查表等。 2.大規模修繕之實施履歷確認----利用藍圖、訪談等確認修繕內容與範圍、實施時 期等。 3.針對業者進行問卷式事前診斷----確認建築物之綜合性防火安全性能。 4.根據工程判斷(engineering judgment)檢查表簡易診斷不適合事項硬體對策之 充實度----現場目視調查。 5.確認防火材質或設備之劣化程度----現場目視調查。 6.製作工程報告----評估結果與對策方針之提議。 .(工程報告之調查) 以上 1~3 之作業可由業者準備,以減輕診斷費用之負擔。當然 4 以後之作業 可委由工程師承辦。其中,3 與 4 之診斷方法需要客觀標準。 圖 2-5 之簡易診斷流程與課題可區分為○1 以業主為中心進行之簡易診斷,與○2 由 業主與工程師共同進行之簡易診斷兩大類。

(50)

既有不適格建築物 設計圖 查驗證 定期調查報告 定期檢查報告 消防稽核報告 利用問卷方式 綜合診斷防火安全性能 某基準之上 現場目視調查 利用工程判斷(engineering judgment) 診斷硬體對策(概略) 工程報告(概略) 評比 允許維持現狀 無須修繕 建議利性能驗 證法進行評估 建議輕度修繕 建議進行修繕 文件不足 建議調查建築 物狀況 (資格講習方法etc.) (資格審查方法etc.) 課題 訂定客觀的尺度項目 與判斷基準 YES NO 缺乏文件 ①以業主為主 ②業主與工程師 1~2日調查 由誰負責? 今後之課題

圖 2- 5 簡易診斷流程圖與今後課題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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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層級-既有不適用事項之篩選與性能驗證之適用確認合法性 簡易診斷是從確認建築物之建築年度(建築確認年度)或之後大規模修繕之 有無開始。換言之,不適用事項可從施工圖或與改建相關之設計圖、依建築基準 法所提出之定期調查報告、依消防法所提出之定期檢查報告或稽核報告等文件中 篩選。因此,若上述文件不足時,則很難利用簡易診斷進行評估。昭和 45 年(1970 年)以前之築物或曾經變更用途、經過大規模修繕工程之建築物應先檢討文件之 保存狀況。 圖 2-6 為訂定既有不適用建築物之法令推移與大規模修繕時期之關係。上圖 為昭和 45 年(1970 年)以前提報確認申請動工,同時於昭和 45 年(1970 年) 以後進行增改建之建築物中,其不適用事項之修繕工程中不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者;下圖為利用這個區分所篩選出之既有不適用建築物,由圖可清楚得知該建築 物軟硬體之火災安全性能等級,圖中○1 代表維持現狀進行簡易診斷,等待工程診 斷(engineering judgment)結果。○2 指利用詳細診斷(如高度火災安全驗證法: 與避難安全性能相關之不適用事項適用全館避難安全驗證法)評估是否需要修繕 或採取何種修繕方法。○3 指被視為需要修繕之群組。 昭和45年以後 有增改建者 昭和45年 (1970)以前 適合現行法規 不適格 不適格 昭和45年以後 無增改建者 防火區劃與排煙之性能設計 具一定 水準 軟體 沒有一 定水準 硬體 具一定水準 沒有一定水準 ① ② ② ③ 既有不適格建築物 簡易診斷 詳細診頓 需修繕

圖 2- 6 建築年度與評估結果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52)

(四)簡易診斷法之概念 實地調查之目的在於借用專家之技術確認建築物所有者等相關人員對於以 下事項之實施狀況: ○1 利用設計圖等所篩選之既有不適格事項是否妥當 ○2 是否落實問卷式事先診斷作業 ○3 根據工程診斷〈engineering judgment〉用之檢查表,客觀評估建築物之硬 體防火對策,繼而揭示具體修訂方向。 現行法令規定凡實施樓層避難與全館避難驗證法之建築物,即使存在如上述 特別避難樓梯相關之既有不適格事項,或此次研發之簡易診斷法所評估之既有不 適格項目,均可免除修繕工程。因此,簡易診斷法即使不利用計算進行驗證,但 仍應參照上述驗證法之數據釐清各評估項目之實際狀況。以下茲以圖 2-7 介紹工 程診斷〈engineering judgment〉時所用之檢查表,並根據避難驗證法之輸入項目 列舉應訂定之評估內容。 樓梯 室內隔間 走廊 設備 收容人數與行動能力 可燃物之數量與配置 直通樓梯之數目 雙向避難 避難樓層之樓梯配置 天花板高度 直通樓梯之容納人數 直通樓梯之防火區劃 排煙設備 內部裝潢之限制 房間門之數目 天花板高度 走廊寬度 內部裝潢之限制 排煙設備 灑水設備 避難誘導燈 管理制度 撒

圖 2- 7 簡易診斷與必要評估項目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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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簡易工程評估〈Engineering Judgement〉之診斷案例 若評比對象之安全性能符合或高於現行法令之規定,屬於既有不適格建築物 者,則依以下要領評比建築物之硬體狀況,凡評比結果達到一定分數者即使隸屬 不適格建築物,仍可免除防火修繕工程。 以下將工程師在進行現場目視調查時之評比分為五等。分數 5 為建議之安全 等級,分數 1 為應該檢討修繕之等級。 檢查表之範例請參閱表 2-4。 評比作業是單純統計各項目之得分,並根據平均分數粗略判斷火災發生時, 建築物硬體項目之安全性能。 舉例說明如下: •平均分數低於 2.5 者 → 需盡快修繕 •平均分數 2.5~3 以下 → 建議利用精算等方法詳細診斷並訂定修繕方針 •平均分數 3 以上 → 部份防火性能不佳但配合建築物之現況採取合 理之安全對策者可維持現狀。 •平均分數 4 以上 → 利用獎勵〈如表揚實施安全對策之業者〉等達 到推廣效果。 此檢查表以樓梯之安全性能為主,針對既有之不適格項目評比建築物之避難 性能。例如當檢視既有不適格建築物樓層之安全性時,可利用此方法簡單評比各 樓層之安全狀況。雖然各樓層之用途及室內隔間之規模不同,但各房間之特性非 此診斷方法之判斷重點,此方法之著眼點在於確認火災發生時,整個樓層可容納 之人數或堆積大量可燃物之房間等。 因此,當判斷室內隔間之安全性時,針對代表性房間進行評比即可。換句話 說,凡該樓層配置某些具有明顯特性之房間,如同時存在不同危險性較高之房 間、容納人數最多、可燃物最多或避難路線最複雜等時,則不適用此簡易診斷法。 各項目或分數之評比、合格判斷等為今後之研究課題。業界應根據性能設計方法 研究案例或邀請專家調查以確立規範。

(54)

表 2- 4 問卷式檢查表範例

樓梯

■ 直通樓梯之數目 評比基準 分 數 下述以外者 1 -- 2 備有 2 個直通樓梯或備有 1 個直通樓梯但狀態良好 之建築物 3 -- 4 備有 3 個以上直通樓梯者 5 ■ 直通樓梯之防火區劃 直通樓梯採避難或特別避難設計者,除樓梯之出入口部份外,應以耐火結構牆 作為隔間。 評比基準 分 數 下述以外者 1 -- 2 直通樓梯採防火區劃設計者 3 -- 4 直通樓梯者採避難或特別避難設計者 5 ■ 直通樓梯之容納人數 審視直通樓梯之容量。 判斷對象樓層直通樓梯間之總面積可否收容該樓層之所有人員。 避難時每人占樓梯間之面積為 0.25m2〈4 人∕m2〉。 評比基準 分 數 下述以外者 1 -- 2 直通樓梯總面積〈整體建築物〉≒全館總人數〈不 含避難樓層〉 ΣAst≒0.25 x ΣpAload 3

0.25 xΣpAload x 1.5≧Σast ≧0.25 xΣpAload 4 直通樓梯總面積〈整體建築物〉≧全館總人數〈不 含避難樓層〉x 1.25

ΣAst≧0.25 x ΣpAload x 1.5

5

(55)

■ 雙向避難 評比重點。狀況不佳者可給予 1 分〈低分〉。 評比基準 分 數 下述以外者 1 -- 2 符合現行法規重複距離之規定,或備有 1 個直通樓 梯且狀態良好之建築物 3 -- 4 直通樓梯採取兩側配置型等避難效益較大之設計 者。 5 ■ 安全梯之配置 評比基準 分 數 所有直通樓梯需經過室內房間才能通往戶外者 1 -- 2 直通樓梯之一直接通往戶外,或經過走廊、大廳通 往戶外者 3 -- 4 所有直通樓梯直接通往戶外者 5

室內隔間

■ 室內隔間之天花板高度 天花板高度夠高者可聚集某種程度之煙霧,因此列為評比指標。 評比基準 分 數 大部份室內隔間之天花板高度〈2.3m 1 2.3m≦大部份室內隔間之天花板高度〈2.5m 2 2.5m≦大部份室內隔間之天花板高度〈2.7m 3 2.7m≦大部份室內隔間之天花板高度〈3.0m 4 3.0m≦大部份室內隔間之天花板高度 5

數據

圖 2- 3  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評估改善規劃架構圖
表 2- 2  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                檢討對象  項目  A:材料、部材  B:設備機器  C:建築計畫、避難計畫  1.火災發生預防  防火材料  不燃材料  準不燃材料  難燃材料  耐火塗料  接著劑、密封膠  電子調理器 火災警報器  感知器(煙・熱) 漏電防止 瓦斯漏氣偵測器 滅火器  用途・機能別防火基準  2.火災擴大預防  防煙垂壁  防火材料  耐火塗料、遮煙設 施  防火門  撒水設備  防火鐵捲門 防火門  消防栓、射水槍  防火區劃 竪穴區劃
表 2- 4 問卷式檢查表範例  樓梯  ■  直通樓梯之數目  評比基準  分    數  下述以外者  1  --  2  備有 2 個直通樓梯或備有 1 個直通樓梯但狀態良好 之建築物  3  --  4  備有 3 個以上直通樓梯者  5  ■  直通樓梯之防火區劃      直通樓梯採避難或特別避難設計者,除樓梯之出入口部份外,應以耐火結構牆 作為隔間。  評比基準  分    數  下述以外者  1  --  2  直通樓梯採防火區劃設計者  3  --  4  直通樓梯者採避難或特別避難設計者
表 2- 5 簡易診斷範例〈避難安全檢查表〉  用途〈辦公室、商店〉 :  建築面積:  總面積:  地上樓層∕地下樓層:  容納人數〈樓層〉 :                                        容納人數〈全館〉:  部份  檢查項目  註記  單位  既有不適格事項 特別避 難樓梯  排煙設備  ELV 門 遮煙性 大型商店 樓梯寬度 房間 走廊  室  內  隔  間  容納人數〈N〉  人  ●  ●  ●  ●  ● 可燃物數量〈λ〉 kg/m2● ● ● ● ● 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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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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