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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審議機制

第一節 各國間既存建築物審議制度

建築物經建築、消防依圖竣工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可依核可使用行為進行使 用,建築物應依建築法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 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各國間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審查要項各有不同(如表 5-1),然所提出之安全 規範僅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評估安全的指標,如美國 ICC 即規範建築物 使用行為變動時應向 Department of Building Safety 提出許可,而既存建築應維持 其安全,若因故發生火災時即由法院鑑識人員檢視既存建築物之安全是否符合 ICC 之規範予以量刑。19

表 5- 1 各國間對於既存建築物審議制度

美國國際法 規委員會 (ICC)

訂定既有建築規範(IEBC),將既有建築物之使用管理分為維持 現況及變更使用行為(Occupancy),並於 10.1.5 節規定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維護防火安全之性能.

香港 針對既存高層建築物強制要求驗樓計畫,針對收容人數、火載 量、避難出口等項目訂立基準。強制驗樓計畫之實施由政府授 權之房屋協會協助提出改善計畫並申請銀行融資貸款優惠。

新加坡 以使用密度為檢討基準,可兼顧避難安全與彈性設計原則 倘若變更後建築物使用密度增加太多,超過原有建築避難設施 設備容量,則要求降低使用密度,或增加避難設施容量。

UCBC 針對八項避難指標,明確規定可接受的替代方式,並對不同年 代的規定檢討。

NFPA 101A 訂出明確的新建建築及既有建築安全設計指標與基準,其中針 對既存建築提出等價評估指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而台灣建築物的使用管理即分為(1)維持原使用用途、(2)變更使用用途20,原 有合法建築物的使用行為裝修行為若有變動,即應申請審查、許可(變更使用申請 流程圖如圖 5-1);

而建築物維持原核准使用行為者,亦需依建築、消防法規規定進行公共安全 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修申報,以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原

19 ICC, 2003 International Existing Building Code,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NC.

20 王鵬智,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改善對策,台北國際安全年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2006

性能條件之維持。然原有合法建築物隨建築、消防法令更迭,其原有性能已無法 符合現今之安全等級,台灣政府即藉由「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訂立規範以使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安全性能得以評估改善至一定安全 水平。(其應依循之法規規定如圖 5-2)。簡賢文君曾於 91 年提出「既有建築物消防 安全設備改善辦法(草案)」,即針對原有合法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性能提出改善評估審 議規定,然至今尚未實施(如表 5-2)。21

圖 5- 1 建築物變更使用申請流程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圖 5- 2 台灣建築物使用管理法規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1 簡賢文、陳火炎,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研究,內政部消防署,2002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

變更使用辦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 申報作業基準

建築法77條之1 建築法77條之2

建築法73條

建築物防火避難 性能設計計畫書

原有合法建築物簡易 防火性能安全評估

建技規則總則篇 第3條第3項

改善辦法第3條第2項 改善辦法第3條第3項

改善辦法附表 1,2

改善辦法第3條第1項

指定性能評估機構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改善計畫書 變動用途-建築法73條 維持原用途

防火避難 性能設計計畫書 建築物使用管理體系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13條

變動用途-建築法77條 消防法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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