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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二節 日本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改善辦法

日本政府於昭和 45 年針對既存不適格建築物以 45 年為分界,分別對於增建 行為提出適格不適格之認定(如圖 2-4)。日本國土交通省國土技術政策總合研究 所於 2007 年針對既存不適格之建築物進行防火性能診斷之調查,主要為強化既 存建築物存在著法令溯及既往、違規使用致使防火安全現行法規適用性問題,提 出不適格建築物改修時之課題,其中包含容積率、耐震能力、採光面簀、避難安 全、防火區劃(含用途、垂直、豎穴)、排煙、室內裝修、緊急進口、消防安全 設備(消防栓、火警、避難設備、緊急照片等)。並針對既存建築物之火災安全 性能分為以下四項目:火災發生預防、火災擴大抑制、避難安全性、構造耐火安 全性。

圖 2-4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法令認定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日本國土技術政策總合研究所於 2007 年研究調查「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 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調査」5,總結檢視建築基準法及消防法防火規定修訂歷

5河野 守, 山名俊男, 五頭辰紀,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調査, 国土技術 政策総合研究所, 2007.

程,並透過與建築所有者及設計者會談調查將既存不適格建築予以分類。許多案 例透過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法來分類其火災風險等級。既存不適格建築物火災安全 性能診斷法之檢討及案例分析亦在此報告呈現。

一、消防法的溯及既往

(一)消防用設備等適用於溯及既往的建築物

將特定防火對象物定義為「因有眾多人員進出而指定為特定防火對象物」,

特定防火對象物如表 2-1 所列。由於像這樣子的建築物可以預見在有火災發生時 勢必會造成人員的大量傷亡,所以不論基準是否有所改正,所有的消防設備皆必 須依照現行的技術基準來設置、維護。

表 2- 1 特定防火對象物

(1)項甲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或是觀覽場

(1)項乙 公會堂、集會場

(2)項甲 酒店、咖啡廳、夜店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2)項乙 遊樂場或是舞廳

(2)項丙 性風俗設施

(3)項甲 招待所、料理店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3)項乙 飲食店

(4)項 超市、市場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5)項甲 旅館、飯店或是宿泊所

(6)項甲 醫院、診所或是助產所

(6)項乙 老人福利設施、付費老人會館、看護老人保建設施、救護設 施、更生設施、兒童福利設施、身障者厚生援護設施、智能 障礙者援護設施、精神障礙者重返社會設施

(6)項丙 幼稚園、啟明學校、啟聰學校或是特教學校

(9)項甲 公共澡堂中的蒸氣澡堂、熱氣澡堂等其他諸如此類的

(10)項甲 複合防火對象物中的(1)項~(4)項、(5)項甲、(6)項、

(9)項甲

(16 之 2)項 地下街

(16 之 3)項 準地下街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二)適用溯及既往的消防設備

雖然依建築的用途、規模而造成設備內容不同的適用性,但大概可以分為下

列 4 項設備。

1.滅火設備:消防器具、屋內消防栓、撒水設備、水噴霧滅火設備等、屋外消 防栓、動力消防幫浦

2.警報設備:自動火災警報器、瓦斯外洩火災警報設備、漏電火災警報器、消 防機關通報設備、緊急警報器具、緊急警報設備

3.逃生設備:逃生器具、誘導燈、誘導標誌

4.消防活動上必要設施:連結送水管、排煙設備、連結撒水設備、緊急供電設 備等。

此外,火災偵測及警報設備(自動火災警報、緊急警報設備)以及避難時最 低限度所需的設施(誘導燈與避難器具)等項並不局限於防火對象物的用途而皆 適用於溯及既往。

‧滅火器、簡易滅火器具(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以及膨脹珍珠岩)

‧自動火災警報器設備(僅限於特定防火對象物以及文化資產建造物)

‧漏電火災警報器

‧緊急警報器具、(警鐘、攜帶用擴音器、手動式警報器等)以及緊急警報設 備(緊急鈴、自動式警報器、廣播設備)

‧逃生器具

‧誘導燈以及誘導標誌

二、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改善課題 (一)建築物之充分利用與申請課題

1.為提高既有建築物之價值,考量修繕或改建之可能性。

此時除檢討修繕範圍與等級、增建之可能性與投資效果外,決定以提報確認 申請進行修繕,或在不用提報之範圍內進行修繕也是業主需要考量之重點。判斷 關鍵在於提報確認申請,配合追溯結果解決既有不適用事項之問題,或是基於成 本考量選擇不因應追溯結果而直接修繕解決。根據案例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業 主選擇不接受追溯調查而以直接修繕作為因應。

(二)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

1.結構之追溯

依基準法第 81 條之規定,雖然結構計算可能讓申請之建築物被列為其他物 件,但一直以來有關增改建時之追溯規定均沒有特別配套寬鬆措施,而委由各地 方機關自行判斷,因此不少建築物即使想增改建,但礙於追溯規定而只好作罷。

去年建築基準法修訂後,雖然替代利用伸縮接頭(expansion joint)作為建築物 間之連結,但採用的案例不多,無法看到效果。結構補強雖然以安全為重,但費 用太高以致讓業主怯步。

2.特別安全梯等

安全梯若通往地下室 3 樓則需設為特別安全梯(昭和 44 年(1969 年)修訂), 傳統大樓之基本結構因為難以配置防火室,而無法修建「特別安全梯」,因此提 報確認申請進行增改建之辦法便不可行。實際上,相關單位有鑑於此,對於傳統 大樓所申請之案件一般會替代處理,但希望政府將此類狀況列入既有建築物運用 規範之說明事項。

3.豎穴區劃與水平區劃

基準法於有鑑於傳統大樓在樓梯間、電梯大廳與入口大廳等連接川堂之樓梯 缺乏規劃明確之防火或豎穴區劃,因此於昭和 44 年(1969 年)修訂豎穴區劃之 內容。此外,昭和 40 年代(1965)左右之建築物有些將樓梯配置於同一平面,採 取重疊設計,有些樓梯間平台與走廊共用等,即使修建樓梯區劃也不盡理想。

而在天花板內側等之水平區劃方面,也可能受到原來的配管或管道之影響而 無法施工。

設有地下商店街之辦公大樓,受限於商店機能與通路之關係有時也無法配合 消防法 8 區劃之規定。

4.大型商店安全梯之寬度

凡建築物內之商店面積總計在 1,500m2以上者,商店部分之安全梯須確 1.4m 以上之寬度,且不得與低於 1.4m 以上之原來樓梯合併計算。其中又以市中心 之大樓最不容易因應昭和 45 年(1970 年)針對商店安全梯所規定之標準。

5.排煙設備

屋齡 49 年以上且缺乏排煙設備之古老建築物一般都很難從後方配置排煙

設備。如天花板高度不夠(不容易裝設排煙垂壁)或步行距離較長之走廊等事 實上都無法裝設排煙設備,此外修繕費用一大負擔。大部分業主因為經濟考量 而採用自然排煙方式,但對於辦公大樓等建築物之中間走廊或內部隔間則無法 因應。

(6)撒水設備

消防法雖然規定 11 樓以上之建築物,原則上全館均須配置撒水設備,但 業主大多希望 31m 以下之辦公樓層在修繕時可以有附帶條件做為緩衝。大多數 業主雖然肯定撒水設備之防火功效,但基於經濟考量實際裝設者不多。

(7)電梯廳之防煙區劃與其他

最近在法規修訂後,原則上電梯廳之防煙區劃已全部列為追溯事項,因為 對業主影響頗鉅,因此業主均以在不提報確認申請之範圍內進行修繕或稍加修 繕作為因應。特別是既有大樓中針對電梯廳採取防煙對策之案例不多。

(8)避難安全驗證法

改建工程中不容易因應既有追溯規定或所需費用較高之建築物,可利用避 難安全驗證法作為補救。避難安全驗證法對於業主來說算是一種可以期待的因 應手段。

三、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

日本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包括火災發生預防、火災擴大預防、安 全避難、構造物的耐火安全性;檢討對象包括材料、部材;設備機器;建築計畫、

避難計畫,如表 2-2 所示。檢核火災安全性評價如表 2-3 所示。

表 2- 2 既存建築物火災安全性檢查項目

檢討對象 項目

A:材料、部材 B:設備機器 C:建築計畫、避 難計畫

3.安全避難 不明:要検討 不適:改修・改装

不明:要検討 不適:避難配置 避難安全驗證的 再設計

4.構造物的耐火安 全性

適 :耐火構造 不適:改修・改装 劣化

--- 不適:由空間用途 的耐火時間的再 設定

(資料來源:河野 守等既存不適格建築物の防火性能診断法に関する 調査,2007)

四、既有不適合建築物簡易防火能診斷方法

簡易診斷法之概念在於針對「特別避難樓梯、排煙設備、電梯門之隔煙性、

大型商店之階梯寬幅」等四個項目,若對象建築物可證明具備綜合性防火性能 者,且利用全館避難驗證法所篩選出之硬體項目符合一定之基準時,即使存在灰 色地帶仍可判定無須立即進行修繕工程。

(一)基本概念

一般而言,簡易診斷法適用於掌握建築物之現況,而詳細診斷則適用於合理 檢討建築物之修繕、補修或整修對策。

所謂「簡易診斷法之研發」是指以目視為主之診斷,不藉由破壞檢查,因此 所需費用與時間較少,但結果較不準確。基本上,利用簡易診斷法時需要以下數 據作為輔助。

.調查設計圖等或確認建築狀況之文件 .調查修繕等狀況或訪談相關人員 .現場目視調查

此次調查業務之目的在於提升既有建築物之防火性能,因此不論是業者自行 調查或委由專家處理,重點在於確認建築物現有之防火性能,判斷今後應該採取 之因應對策,因此才考慮研發「簡易診斷法」。

(二)簡易防火性能診斷法之流程

既有建築物防火性能之簡易診斷流程大致如圖 2-5 所示。

1.既有不適合事項之篩選----建築確認圖、特殊建築物等之定期調查表等。

1.既有不適合事項之篩選----建築確認圖、特殊建築物等之定期調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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