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的教師評鑑制度,其評鑑系統大都以促進教學與學習發展為目標。
例如,中國大陸特別重視教師的道德、勤勉程度、能力,以及學生成就;紐西蘭 多由校外教育專家或校長進行評鑑;香港則採取校內資深教師評鑑模式;塞普勒 斯是由中央教育部集中統籌評鑑;而美國因各州的差異,更有許多不同的評鑑模 式。雖然評鑑策略會依評鑑對象、環境、時機、資源狀況而有所彈性調整,但是 目標仍舊一致,評鑑者與教學者、學習者、學校或教育當局之關係是相互協助與 共同成長的(黃德祥,民93);英國則是由專業自主的教育標準局,來統籌辦理 教師評鑑事務,並且以皇家督學組織負起實際執行的任務(溫明麗,民93)。茲 以美國加州、麻州與台灣高雄市的實施現況說明於后。
一、美國加州 San Bernardino 學區教師評鑑實施
美國加州San Bernardino 學區教師評鑑的流程為:引導、觀察、表現檢閱、
評鑑會議;評鑑者與被評鑑者共需召開引導會議、觀察會議及評鑑會議;評鑑者 須提供被評鑑者四種書面之評鑑結果:教室觀察摘要、觀察會議摘要、最後評述 及整體總評(吳和堂,民91)。分析其教師評鑑的特色如下:
1.依法實施:由行政公文、縣市議會立法通過、聘書應明列接受的條款,有 義務接受。
2.教師會可參與評鑑原則的訂定:多邀請學校教師共同參與制定合理評鑑規 準,透過參與,進而了解與接受,支持教師評鑑。而評鑑規準訂定與修改,行政 人員與教師會成員應簽署備忘錄,以證明制定與更動的程序是共同協商的結果。
3.偏重形成性評鑑的目的:教師評鑑可用來檢驗身為人師者,是否能評估績 效責任與促進專業發展;受獎或加薪;是否可終身聘僱或解聘;是否協助學生選 擇課程,以適合基本能力,或是從事教學研究。
4. 評 鑑 規 準 可 調 整 : North Carolina 的 教 師 表 現 考 核 量 表 ( Teacher Performance Appraisal Instrument)所採用的規準包含:教學時間的管理、學生行 為的管理、教學呈現、學生表現的監控、教學回饋、增進教學的措施、教學環境 內的溝通、非教學時間內的責任(Holdzkom & Brandt, 1995)。容許學區可自行 調整規準,學區又授權各校,依據需要而調整,而且所有規準要評鑑者與被評鑑 者雙方同意才能實施。該評鑑規準雖然全校一致,但是應符合班級、個人的情況 與需求,可做適度的調整。
5.輔導計畫周全:評鑑前的輔導是逐一檢視、發問、了解評鑑規準,或其他 可利用的資源,當面討論協商達成協議。評鑑後的輔導則提供同儕輔助計畫,幫 助教師成長,認定改進範圍,提出修正策略。
6.流程與時程明確:Manatt(1982)認為教師評鑑的流程為評鑑規準的引導
會議、觀察前會議、教室觀察、分析觀察所得的資料、觀察後會議、補充與教師 評鑑相關資料、撰寫評鑑報告、評鑑結果會議、簽署同意書、未達標準者接受密 集的輔助。時程應於被評鑑前三十天內召開引導會議,二天前收到被觀察評述的 初稿、觀察後十天內收到書面評述定稿,學年結束三十天前收到書面評鑑結果,
並於學年結束前兩週應舉行評鑑會議。
7.實施有彈性:Rowley(1978)認為教師觀察次數可變通,其教學情境越相 似,則觀察愈多次、愈有信度,而觀察時間二至三小時,但集中觀察的信度,不 如分散觀察。觀察不再次數的多寡,最重要能看出教師教學的優缺點就可以。評 鑑方法有選擇性,依實際需求提出的變通評鑑計劃,經雙方同意並符合評鑑規準。
8.尊重被評鑑者:Stronge(1997)主張評鑑需要有效的評鑑氣氛,及評鑑過 程中,評鑑雙方的信任、合作、滿意等正向情境。被評鑑者針對評鑑結果,在公 平、人道待遇、同理心、誠實與尊重之下,有表示意見的權利。雙方互相信任促 進雙方利益,合作可增進滿足雙方關心的機會,滿意可實現教師潛能。
綜合而言,美國加州 San Bernardino 學區教師評鑑始於 1976 年,經 26 年來 的實施、修正自成一套評鑑系統。其主要特色是將教師評鑑置於法律基礎上,透 過簽署契約的方式,使評鑑成為教師的義務,而且事前設計周全的輔導計畫,並 詳細列出評鑑時程。此外評鑑過程有彈性,及尊重被評鑑者。教師評鑑實施辦法 由立法通過(立法院或縣市議會),使教師評鑑具有實施長遠的效力;於修改或 制定評鑑原則與規準時,應邀請教師會(該校教師)參與;而評鑑規準應評鑑雙 方依規準協商討論同意後才能實施,以符合學校特色、班級多寡、教師個人的情 況與需求;應設計輔導計畫,以輔導少數或的不滿意評鑑等級的教師;當然評鑑 的時程要更明確,並且設計評鑑變通計畫,使教師評鑑的實施更有彈性。
二、美國麻州波士頓公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
美國布希總統於西元 2001 年 8 月 2 日簽署中小學教育改革法案《不放棄每 一個孩子》(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該法案代表的精神就是不放棄任 何一個學生,盡力去確保教師與學校未放棄學習落後的學生,其內容涵蓋了教師 評鑑制度、如何補救教學、幫助學習落後的學生,弭平學習落差,來確保學校教 育所教導的基礎知識(馮莉雅,民93)。其目的是希望提高美國中小學教學品質,
並且要求聯邦政府重新定位在 K-12 年級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特別是要幫助弱 勢團體和少數民族的學生,獲得教完善的教育資源照顧(Bush, 2002)。該法案四 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敘述如下:
1.以學生的成績結果來評斷學校的績效,具體要求設定各州縮短教育績效差 距的時限。
2.賦予各州與學區責任自主及靈活性,對辦學成效不佳的學校提供實質協助。
3.提供更多教育資源措施來輔導貧困地區的學校,來獲得實際的幫助與改善。
4.讓學生父母可自由選擇辦學較優良的學校,學校使用實驗來證實有用的教 學方式。
波士頓公立學校的教師評鑑活動包含:初步計劃會議、教室觀察、教學意見 回饋、正式的期中評鑑、後續會議、期末評鑑總評等做法。尤其遇到 2003 年美 國國內經濟因素的影響,導致教育嚴重經費不足,導致須裁減數千名教師員額,
因此,突顯了總結性教師評鑑的功能(Bosto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3b)。
麻州波士頓公立學校評鑑教師的工具有教室教學表現、課餘時間的專業成長 研習(18 小時)進修、教學檔案、非教學工作表現。從評鑑形式可分成正式教室 觀察評鑑,非正式教學觀察。從評鑑的對象分成正式教師(permanent)與臨時教 師(provisional)。從評鑑功能可分成形成性評鑑(輔導性)與總結性評鑑(Bosto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3a),其中相關的教師評鑑指標如表 2-6 所示:
表 2-6 美國麻州波士頓公立學校教師評鑑指標
(二)評鑑中
實施評鑑的過程的紀錄收集,可從正式與非正式的教室訪視與觀察,採用機 動性的告知與否,紀錄真實過程並給予書面「回饋意見單」,校長有權依據觀察 結果,判斷符不符合評鑑的標準,且可主動查閱教師的教學檔案資料加以佐證。
最後提出改進書面的改善措施與輔導,協助教師專業成長,於 20 至 50 天的改善 期限後,再進行追蹤評鑑。
若校長的評鑑程序不符合規定時,受評教師可以向教師工會(teacher unit)
來提出申訴,轉呈教育局備查,以突顯評鑑不適當的控訴,讓評鑑結果不具法律 效果,確保評鑑的公平性。但是在評鑑指標的註記說明、未滿一年的整體表現評 鑑結果、年度評鑑(Year-End Evaluation)、整體表現(overall performance)等相 關評論等前提之下,受評教師不能有任何不滿的抗爭活動。最後,評鑑結果若確 定是教學不佳的教師,責成教育局長和律師決定,是否透過法律程序將教師解 聘。特殊的是,教育局長亦可委託學科輔導員,共同進行三次評鑑輔導流程,若 依舊沒有符合評鑑規定時,則訴諸法律途徑解決,達到評鑑的目的。
相對地,若是評鑑的過程中,發現校長等評鑑主管能力太差時,不能對受評 教師提出教學改進策略的話,代表其能力不及格;如果校長等評鑑主管抱持鄉愿 的態度,讓「問題教師」,不符合其真實表現的評鑑結果,並暗中鼓勵調校服務 的 話 , 教 育 局 長 將 嚴 懲 失 職 的 校 長 或 評 鑑 行 政 人 員 (Bosto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3c)。
(三)評鑑後
在評鑑觀察結束 10 個工作天內,需透過會議討論,正式提出二份教師評鑑 表,一份存查,一份轉交來通知教師簽名確認收執,加以充分說明,要求教師需 利用額外專業成長訓練或學校部門提供其他進修機會,來改進未達評鑑指標的教 學弱點。若是評鑑結果發現是不完整的報告,受評教師可拒絕簽名,並加註意見 表達,退回學校重新開會商議。執行評鑑單位應持續不斷地追蹤從事評鑑,將未
達評鑑合格的教師,建議教育局辦理解僱終止教師合約。需注意的是在評鑑期 間,不可將教師撤換、解僱或停課。若是評鑑持續不能符合標準時,可以提出解 聘建議的警告停課通知,給予極強的約束力。最後透過教育局長、教師工會、司 法單位、受評不佳教師等方面,進行長達 2-3 年法律訴訟程序,達成解聘的判決。
綜合上述可知,麻州波士頓公立學校秉持該教育法案之辦學宗旨,改進教學 品質,確保績效制度、整體學校發展計劃、學校評鑑之推行,說明如下:
(一)重視績效制度,以「小孩為中心」的教育理念:
1.以學生為中心。
2.統一的學習標準。
3.學校整體改進計劃。
3.學校整體改進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