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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大學整併政策

在文檔中 我國大學整併案例之探究 (頁 54-64)

第三章 國內大學整併案例的政策分析與成效

第一節 國內的大學整併政策

大學整併政策是由我國教育部近年來因應少子化現象而規畫推動的政策,本 研究旨在探討目前我國的大學整併議題,因此需先對於目前執行的整併政策有所 認知與理解,以利後續的討論。

本節將針對目前教育部推動國內的大學整併政策做探討。第一部分是先了解 我國國內大學推動整併政策的緣由與概略發展,第二部分則是透過法規層面與政 策層面的介紹,瞭解現行教育部推行之政策。

壹、歷史緣由

我國高等教育整併的相關政策,最早出現於 1995 年的《中華民國教育報告 書》中。報告中提及,鑒於政府財政日漸緊縮,教育經費負成長,公立大學不宜 再擴充,以免造成資源排擠、影響私立學校發展之空間,並鼓勵各大學自行調整 系所(教育部,1995)。另外在此報告中,教育部為使資源獲得有效的應用,也 鼓勵小校之間的自行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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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教育部提出《地區性國立大學院校整併試辦計畫》,作為國立大學校 院整併的依據,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整併學校日後發展之用。在此政策鼓勵與 經費吸引下,促成 2000 年國立嘉義大學的產生(梁金盛,2001),成為近代國內 整併大學的先鋒成果。

2001 年,教育部公布《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2001a),就國內大學校教育 的質量失衡、資源排擠、運作機制調整、國際化不足、大學評鑑機制建立等議題 進行檢討並提出改進之道。其中針對大學整併政策設立了兩期的計畫目標:

一、短期(2-3 年)目標

推動大學間的校際合作,建立學校間的合作經驗與機制,以利未來大學整併 的推動。

二、中期(3-10 年)目標

建立大學淘汰機制。在保障學生、教職員工的權利的前提下,進行大學整併。

教育部也公布《國立大學校院區域資源整合發展計畫》(2001b),明確指出,

除台大、成大、政大等三校學生規模均超過一萬人以外(此為 2001 年的在學學 生人數),其餘的大學均是屬於中小型大學,對於學校未來的發展應予有所規畫。

而師範學院則是在《師資培育法》鬆綁、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後,勢必面臨調整 轉型,但受限於政府財政吃緊,無法達成轉型目的(洪麗晴,2006)。此外,不 少地區性的國立學院也逐步轉型為國立大學,使大學數量有所增加。因此為解決 以上諸多情況,將小學校予以整併,對於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而言,有其需要性。

(洪麗晴,2006)

為了使大學整政策能順利推廣,教育部於 2004 年成立「大學校院整併推動 委員會」,邀請相關政府官員與大學校長進行政策規劃,確立未來大學整併政策 將參考中日大學整併的經驗,以「由上而下」進行學校整併、整併學校以「互補 領域」或是「區域性整併」考量。在會議中也提到整併政策除了學校提出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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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整併推動委員會亦可依據政策考量規畫整併計畫後,交由學校辦理執行(楊 宜穎,2009)。

由此可見,教育部未來對於整併政策將會扮演更積極主動的地位。同時也要 求整併過程應加強溝通宣導,整合內部意見,去除疑慮,使整併能順利推動。

教育部歷年以來均有針對與大學事務相關的法律進行修訂或是制定相關的 行政命令,使大學整併業務能有其法源依據來推動落實。例如:《大學法》、《私 立學校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法律命令的修訂與落實。

透過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教育部推行大學整併政策的來由主要是要回應社 會的改變與實務需求。少子化現象對於大學的衝擊預估即將在 105 學年度來臨,

同時也發現大學整併趨勢的減緩,針對以上兩個議題。教育部近幾年積極規畫相 關政策來面對。

貳、現行政策

大學整併政策可以從兩個面向來探討:「法規層面」與「具體政策」。法規層 面意指從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教育部如何透過法律來影響大學整併政策;具體 政策則是透過教育部依據職權,規劃執行的相關具體政策,探討如何實質的推行 大學整併政策。

一、法規層面

近幾年來教育部針對與大學整併政策有關的法規,如《大學法》、《私立學校 法》、《國立大學整併推動辦法》、《大專校院整併處理原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 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法律命令進行修訂,除了賦予各大學更多大學整 併的法源依據外,也同時也間接逐漸加強教育部主導推動的權力。以下便針對各 項法律,針對大學整併的業務影響做相關論述。

(一)《大學法》

在大學法中提供國立大學整併的法源依據。《大學法》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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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不為第三項之公告及通知,或不為前項之清償、提供相當擔保 者,不得以其整併對抗債權人。

透過第一、二項的規定,使私立大學如要自行推動整併業務具有法源依據,

以及相關規定,始之進行後續的流程業務。教育部除了新增調整《私立學校法》

中對於私立大學整併業務的法規外,也透過相關的施行細則之變動,使私校能更 有空間、法律規範來規劃、執行大學整併計畫。

(三)《國立大學整併推動辦法》

教育部為了能有效順利推動國立大學的整併,依據大學法第七條第二、三項 之規定,在 2012 年訂立《國立大學整併推動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立大學整併,應以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 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同法第四條規定:

本部為推動整併事項,得組成整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 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該辦法賦予教育部在大學整併政策上的發動權,讓教 育部能以公權力介入、要求各大學進行大學整併的事宜。此外,該辦法也要求教 育部如要主導推動國立大學整併時,需注意整併政策目的應是為有效協助學校整 合教育資源與提升整體競爭力。在運作上,教育部依本辦法成立「整併推動審議 會」來推動大學整併案,其組織職掌、權限以及與整併程序等相關內容,均在該 辦法中亦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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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專校院整併處理原則》

除了推動國立大學之間的整併外,教育部也針對大專校院之間的整併,於 2014 年訂定《大專校院整併處理原則》,藉此提供法律的規範,使大專校院之間 的整併能有所依循與規範。該法第一條規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請 學校間整併,並處理整併後學校教育資源調整與獎勵機制,及相關法規 規範整併事項之作業程序,以作為學校遵循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透過該原則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教育部藉由制定《大專校院整併處理原則》

來規範處理大專校院之間申請整併、整併後教育資源的重新調整與獎勵以及其他 相關的作業程序。讓有整併需求的大專校院能依有所法源依據來規畫,同時教育 部也提供相關優惠制度,希望能引起大專校院的整併動機,以利我國大學整併的 推動與發起。

但該原則也特別註明,本原則僅適用於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間的整併,或是 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之間的整併案。但不包含國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之間的整併 案。

教育部藉由此原則,針對大專校院的整併政策提供規範流程,同時也對於整 併後的新學校,提供各項的業務指導,如新學校的招生作業、系所學術的整合、

評鑑業務、經費補助等事務。

(五)《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對於私立院校是否進行大學整併,教育部基本上是無權進行主導。但對於私 立大學,教育部仍可透過相關法規來促使其進行整併。除了透過上述提到的《私 立學校法》、《大專校院整併處理原則》外,教育部也於 2013 年訂定《教育部輔 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來間接推動私立大學整併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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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是教育部針對招生不佳、

評鑑未過、發生財務問題等狀況的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的輔導改進的法源依據。

在該原則中,教育部要求這些遭遇狀況的私立大專校院,在期限內,須向教育部 提出改進計畫,並具體推動改進,否則依法進行停招、停辦的後續處理規定。而 在該原則中的第十四點,則是提到這些學校可以與其他學校考慮進行整併工作:

學校依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停辦後,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規劃,除得 整頓改善後恢復辦理之情形外,應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 與其他學校法人整併。

(二) 變更法人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事業。

(三)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解散。

因此,面對遭遇困難的大專校院,教育部可以依法要求這些學校提出改善計 畫,其中包含可以從事「大學整併」,給予這些學校進行整併的外在推力。教育 部利用此原則,便可針對私校的營運進行介入,同時運用公權力促成學校之間的 整併。

相較於前述法規屬於大學整併的業務處理流程層面,研究者認為本原則是屬 於教育部透過刺激私立大專校院的方式,讓各校能激起從事整併政策的動機,藉 機執行整併政策。

整合上述有關教育部欲推動大學整併政策之理念下,所增修的相關法規後,

整合上述有關教育部欲推動大學整併政策之理念下,所增修的相關法規後,

在文檔中 我國大學整併案例之探究 (頁 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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