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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OT 委外之成功模範個案

第三章 OT 委外之個案分析

第二節 國內 OT 委外之成功模範個案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資料來源: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1、計畫緣由與現況:

a. 成立目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冬山河下游,占地 24 公頃,

與冬山河森林公園、親水公園、海濱公園等連成一大型風景遊憩區,文化觀光 資源豐富。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成立之目的是統籌全國傳統藝術之保存、研究與 推廣之機構,其主要業務有三:(1)推動民間藝術保存與傳習、(2)重塑傳統藝術 發展生態、(3)為傳統藝術基礎紮根。因此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並非定位為一般商 業遊樂區,是屬於公益性質較強的公共設施。

b. 委外動機:(1)配合政策。(2)期望透過民間靈活之商業機制與推廣方式,使傳統 藝術能為更多人所欣賞。

c. 委外法源:依據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委由民間機構營運。

d. 委外期間:民國 93 年 9 月 28 日~民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國 98 年時因營運績 效評估良好,依據條款中的優先定約權約定,遂與其進行續約,為期六年。

e. 委外設施及服務:本計畫委外經營面積約為 20 公頃,主要將非核心業務之設 施皆委由民間機構經營,如表 3-2 所示:

表 3-2;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委外設施及服務(本研究整理) 委外設施及服務

建築物 傳統工藝坊、工藝傳習所(A、B1、B2 棟)、傳統小吃坊、臨水 劇場設施、自行車服務展、第四期宿舍、雨天表演棚、文昌祠、

戲臺與廟廂、廣孝堂、黃舉人宅、員生餐廳、遊客服務中心、

遊客服務廊、委託經營範圍之機電控制室、汙水處理廠、監控 中心(中控室)及園內所有水塔。

戶外空間 碼頭及內河道、大小客車停車場、機車停車場、臨水劇場、野 外廣場、園區內景觀區、露天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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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外辦理過程: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著手進行 OT 委外事宜,最後與統一蘭 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與蘭陽文教基金會共同籌組)簽訂合約,總共耗時約 17 個月。辦理過程如圖 3-2 所示:

(一)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

92.01.10-92.03.10 依政府採購法委託顧問公司進行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評估 與先期作業,經文建會授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辦理。

92.09.03 將先期計畫書送至文建會核備

92.08.20 公告前召開招商座談會及說明會,瞭解潛在投資意願

(二)招商

92.08 擬定招商文件:包括申請須知及契約書草案 92.08.27 成立甄審會

92.09.22 正式公開領取招商文件

92.09.25 公告後再次召開招商說明會及現場勘查介紹

92.11.24~92.12.03 投標與決標: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格預審,第 二階段為綜合評審,評選出最優申請廠商與次優申請廠 商。

92.12.08 評決通知

(三)議約與簽約

92.12~93.03 根據評審結果與最優申請廠商進行議約。

93.03.05 最優申請廠商發生財務危機,遂由次優申請廠商遞補議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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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30 完成簽約

(四)營運 93.07.01 試營運

93.09.28 正式營運

圖 3-2;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委外辦理流程(本研究整理) 3、計畫效益分析

a.社會效益:

解決當地就業問題 目標在 3 年內,針對其營運人員雇用 90%以上的宜蘭當 地居民。

扶助傳統藝術工作者 成立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每年投入至少 500 萬贊助傳統 藝術工作者。

提振宜蘭文化水平 順應不同題材與民俗節氣,每季安排各式主題展演。

b.經濟效益

成本面 1.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每年營運費用為 2.4 億,為政府節 省大量人力與成本。

2.民間廠商在期初即投入 1.36 億進行園區裝修。

收益面 1.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每年之定額權利金為 500 萬,6 年 3000 萬。

2.根據營收狀況,收取 1%之經營權利金(預估權利金收 入約 1800 萬)

就業人口 預計增加至少 180 個直接性的工作機會。

提振宜蘭文化 觀光產業

與宜蘭當地特殊季節文化相結合,規劃特色觀光路線,

帶動當地週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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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一窗口方式與廠商接觸對談,同時並聘請律師與會計師協助,針對議約時所 遭遇之問題迅速做出回應。

解決之道:為了弭除民眾對於中心委外之疑慮,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積極與民眾溝 通對話,透過說明會的方式讓民眾了解其營運內涵及所帶動的週邊效益。同時,

為了提高服務品質,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除了例行性的督導外,另邀集專家學者提 供建議,並委請中立單位協助辦理履約管理與績效評估,期望積極有效的建立良 好之溝通管道。

困難三 實際營運 所遭遇的困難

1. 民眾反映過於商業化,營收與社會責任間的兩難。

2. 設施維護管理與服務品質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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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計畫緣由與現況:

a. 成立目的:野柳地質公園地處於一突出之海中峽角,位於新北市萬里區野柳 里。在園中有著世界罕見的地形地質景觀與豐富的自然生態。近年來,國際間 對於保育概念日漸重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提倡所謂的地質公園標 章,希望能藉此指定世界上重要的地質景點作為世界公共財,使世人能共同維 護,而野柳地質公園正有如此條件。成為世界地質公園除了具有保育效益外,

仍可帶來許多附加價值,如:提升國際知名度、帶動觀光產業發展等。因此,

野柳地質公園成立之目的係以保育為先,教育學術研究居次,而營利則為最後 的考量。

b. 委外動機:(1)撙節政府預算。(2)提升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

c. 委外法源:依據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由政府投資興建完成後委 由民間機構營運。

d. 委外期間: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共計十年。

e. 委外設施及服務:在委託期間內,政府提供土地、建物設施與營運資產委由民 間公司進行經營,民間公司擁有經營權。委外經營範圍為整個地質公園陸域 24 公頃與海域等深線 20 公尺作為界線,如圖 3-3 所示。

圖 3-3;野柳地質公園案之委外範圍(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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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大致上可分為三區。第一區為進入園區後左邊範圍,以燭臺石為代 表。第二區主要為蕈狀岩,包括舉世聞名的女王頭。第三區則有仙女鞋、海蝕 洞等景觀。另外,遊客中心、園內步道、解說標示、安全設施、公廁等相關設 施亦包含於委外經營之範圍內。

2、委外辦理過程:

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著手進行 OT 委外事宜,最後與新空 間國際有限公司簽訂合約,總共耗時約 21 個月。辦理過程如圖 3-4 所示:

(一)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

93.04 著手研擬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計畫 書。

93.12 完成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計畫書。

94.05 將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呈報交通部獲准。

(二)招商 94.07.07 辦理招商公開說明會。

94.07.29 辦理公開招商

94.08.04 評選出最優申請廠商,新空間國際有限公司。

(三)議約與簽約 94.10.26 完成簽約。

(四)營運 95.01.01 正式營運

圖 3-4;野柳地質公園委外辦理流程(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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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效益分析 a.社會效益:

遊客滿意度提升 營運廠商每月針對遊客進行滿意度問卷調查,遊客整體 對於野柳地質公園之滿意度平均高達 94%以上。

持續推動地質 保育教育

提供豐富的解說資料,推動生態旅遊。透過導覽解說,

使遊客對於野柳地質形成的原因與特點能更為了解,並 落實環保教育,提升公民素質。

解決當地就業問題 八成員工選用野柳當地居民。

b.經濟效益

成本面 1.人力節省:當初經管野柳地質公園之編制人員(13 人) 與委外人員(21 人),委外後為政府節省約 34 名人力。

2.節省政府營運支出(人維費等)約 1,000 萬。

收益面 1. 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每年之定額權利金為 200 萬,10 年 2,000 萬。

2.根據營收狀況,收取 3%之經營權利金 就業人口 增加約 40 個直接性的工作機會。

提振觀光產業與國際 知名度

以策略聯盟之行銷手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國 際遊客人數屢創新高,如圖 3-5 所示。

圖 3-5;各年度國際遊客人數(資料來源:施照輝,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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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實行遭遇之問題與解決之道:

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在營運期間並未遭受到重大之困難,主要是仰賴民間機構 經營效能、學術團隊的研究建議與政府機關的用心參與,方使 OT 案順利進行。野 柳地質公園 OT 案在經營上的成功之道在於以良性循環創造高營收,如圖 3-6 所示。

圖 3-6;民間廠商以良性循環創造高營收(資料來源:新空間國際有限公司) 對於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經營立場而言,最大的困難即在於公共建設具有 其社會責任,而民間機構卻須要創造高營收使得以維持營運。鑒此,民間廠商經 常在這兩者間陷入兩難,過於商業化之創意會失去公共建設之初衷,然而沒有營 收獲利民間機構則無法產生興趣。然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對於委外經營做出了相當 好的示範。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透過各種創意行銷,如創造在地特色之文創商品、

電子網路行銷等,帶來相當豐厚的收益。而其行銷主軸仍聚焦於野柳特色與環境 教育,此主軸之確立使得野柳地質公園 OT 案不沾染過度商業化的氣息。同時,民 間廠商利用營收積極辦理各式學術研究與環境教育,充分發揮民間經營動能,並 積極與當地居民互動,敦親睦鄰回饋鄉里,使居民能夠認同肯定,與地方共同合 作化阻力為助力,徹底發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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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教育學苑 OT 案(資料來源: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1、計畫緣由與現況:

a. 成立目的:勞工教育學苑隸屬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位於彰化縣鹿港鎮。勞工 教育學苑係於民國 89 年 2 月完工,當時是由其自行經營,並搭配部分的勞務 外包進行營運。主要業務內容為各式教育訓練、會議、住宿、餐飲與休閒活動 等服務。對外開放之區域包含:教育訓練區、住宿區、集會區、闈場區與休閒 娛樂區,為一複合式多功能具水準之場所。

b. 委外動機:

(1)撙節政府預算,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2)透過民間之專業能力,提升服務效率。

(3)期盼引進民間活力,提高使用效益。

c. 委外法源: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類別辦理 委由民間經營,在其營運期屆滿後歸還政府。

c. 委外法源: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類別辦理 委由民間經營,在其營運期屆滿後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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