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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透過第三章的成功、失敗案例研究與第四章的風險管理分析,對於 OT 委外模 式的潛在風險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本研究將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七點結論與建議,

分別如下:

一、根據案件本質決定是否採取 OT 委外

本研究依據社會價值與收益條件將委外案件分為 I、II、III 與 IV 等四個區塊,

分別探討採取 OT 委外之適切性,如表 5-1 所示。

表 5-1;OT 委外模式之適用性

收益條件/社會價值 合適的政府民間夥伴關係

區塊 I (高,高) 適合 OT 委外模式 區塊 II (高,低) 適合 OT 委外模式

區塊 III (低,高) 1、採 OT 委外模式(委託非營利或富社會責任之廠商) 2、政府承擔,採取勞務採購

區塊 IV (低,低) 不適合 OT 委外;若確有其必要,

應由政府承擔,改採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 倘若案件本質可以採取 OT 委外時,須進一步了解其市場環境與設施現況,確 認採用 OT 委外是否合適。本研究以市場環境與設施現況作為區分,分為 A、B、

C 與 D 等四個區塊,如表 5-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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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執行輔導促參與審查評估報告之工作。當執行機關選擇自行評估時,促參推 廣機關應主動介入進行輔導;針對評估顧問部分,建議應對優良顧問廠商進行造 冊管理,避免廠商延用過去經驗僅聘請工程相關背景顧問進行評估。最後將評估 報告送至專責審查單位進行查核,確保可行性評估之確實性。

四、拉高協調層級,加強跨部會協調效能

在面對跨部會議題時,建議拉高協談層級,由主管機關出面與其他單位進行協 調,而非由民間廠商或是執行機關獨自出面。因此,民間廠商應與其執行機關與 主管機關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

五、風險最適分擔,創造雙贏

在訂定契約時,執行機關應與得標廠商進行充分的溝通,風險應由最具能力 的一方承擔。對於政策變動、法規問題等非民間廠商所能控制的問題,應由政府 主導承擔,放棄過度保護自己的觀念,為彼此創造雙贏。此外在權利金的設定上 應由民間角度思考,考量其實際營運之狀況做動態彈性調整。同時,為避免執行 人員因擔心遭受圖利廠商質疑,而將契約綁死,建議可尋求法務相關部門之諮詢,

並可參考採購法最有利標的議約過程。

六、確實進行履約管理,避免廠商違背初衷

履約管理部分建議執行機關應確實進行查核,並提高查核的頻率。建議在履 約專責小組的設立上應不分金額大小、政府有無投資,執行機關都該成立,並確 認履約管理者應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確實掌握廠商財務狀況。並且為了避免廠 商因自利而使營運方向逐漸偏離預期,提高監督頻率亦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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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促參委外證照,提高人員促參素質

辦理促參委外證照,依促參案件的規模與困難度,規定其執行人員辦理之資 格。相關單位亦可配合促參委外證照開設促參委外訓練班,提供促參人員二次成 長的機會,並主動針對擁有潛在標的進行促參的機關進行教育訓練,以提高訓練 成效。

成立主管機關層級之專責單位專門負責重大促參案件的進行,由主管機關轉 為執行機關,藉由案件累積有效發揮學習效能。同時亦可以藉由高層級的促參單 位成立,暢通升遷管道,提升促參委外人員的士氣與參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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