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認可制度研擬過程及追蹤查核相關會議記錄
第一節 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相關規範 研擬過程及認可制度
本節將針對國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 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 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之研擬過程及認可制度進行說 明。
一、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相關規範之研擬過程
因應建築材料不斷推陳出新,工法日新月異,內政部修訂「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四條,針對我國建築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品質驗證訂定相關規定,
詳細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 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 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 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建築物應用技術、工法、設備 及材料之審查標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若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
則可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之方式取得使用許可,因此,針對無法規規範 之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訂定相關規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 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技 術、工法、設備及材料應用概念如圖 3-1 所示。
圖 3-1 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應用概念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技術、工法 設備、材料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未有相關規定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進行認可
依品質驗證機關分為下列兩種: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訂立相關建築所需之設備及材料之品質標準及檢驗標 準,其標準規範商品應施行之檢驗,並給予認可證明,此類屬「應施檢驗項 目」13。
2. 內政部營建署指定之性能評定專業機構:
若非「應施檢驗項目」,則需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 要點」之規定,經內政部營建署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
目前已有三個評定機構,分別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臺灣科技大學建築 性能規格評定中心及成大建築性能評定中心。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主要包含五階段,分別為申請、
表 3-2 性能式驗機構與試驗項目
6. 建築用樓板
Exova (UK)Ltd. (Exova Warringtonfire)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1. 建築結構工法(牆、樓板、柱、樑系統)。
2. 貫穿部阻火系統。
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審核業務,營建署不再辦理審核業務,僅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