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修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修正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主要內 容包含修訂認定/認可用字、適用範圍、增列申請書應載明項目、性能規格評定 書應載明事項等。本研究提出申請要點修正條文及「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
草案,提供營建署修正法令研議之參考。
建議二:
推行「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與機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臺灣科技大學建 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及成大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防火安全 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 火實驗室、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工學院產業與環境危害檢測實驗室、國立雲林 科技大學防火閘門耐火測試實驗室、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防火實驗室、Exova (UK)Ltd. (Exova Warringtonfire)、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國內現今認可眾多防火建材,但仍未有完善之追蹤查核流程及制度,因此,
建議推行「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以確認國內生產之產品、國外進口之 產品與性能規格評定書之規格一致,並由評定機構執行追蹤查核,分別進行首次 生產查核及例行查核。
建議三:
推行評定機構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認證: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目前我國僅試驗機構應具備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認證,但評 定機構則無此規定,建議我國評定機構也應具備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之認證,以協助查驗相關品質文件。
建議四:
建立防火建材資料庫: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防火材料協會 我國現行已具有試驗機構針對試驗品進行試驗,評定機構針對試驗報告進行 評定,建議增設資料庫,將通過評定之防火建材納入資料庫,以供防火建材追蹤 查核時之依據,亦可供製造商、建商及民眾查詢,其資料庫內容應包含製造商、
產品名稱、規格、性能、認定/認可日期等資訊。
附錄一 期初會議審查回覆
5
方案所要求。驗證機構應依據
附錄二 期中會議審查回覆
核?
機制檢討國內機制。 本研究研擬適用於國內之
品,5 年、10 年後產品是
Route B1、Route B2、Route C 命名方式,本研究團隊將研 擬適當名稱,並供營建署參 考。
正為「標準認可制」,
驗標準,不符合之改善方 式等執行細節方能落實。
知書展延辦法。認定制之防 火產品將由評定機構發性能 規格評定書及認定通知書;
認可制之防火產品將由評定 機構發性能規格評定書。
辦理要點規劃評定機構執行 首次生產查核及例行查核,
查核時若需抽樣檢驗則將樣 品交由試驗機構進行試驗。
附錄三 期末會議審查回覆
甲、程序部分:
階段以修正上開要
之主辦機關,欒副組長意 見請積極參採。
本研究將參採營建署欒副組 長意見。
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作業程序
一、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係依內政部核 定之「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訂定之。
二、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本作業程序辦 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之現場查核作業。
三、現場查核作業由綠建材標章分類小組組成查核小組執行之。小組 委員人數為 3 至 5 人,共推主評審委員 1 人,必要時得聘請相關 技術專家學者會同查核。
四、現場查核應於查核前 1 週通知申請廠商。申請廠商應備齊相關文 件紀錄以供查核。
五、現場查核前,由主評審委員主持查核前會議,申請廠商應派代表 參加,會議內容如下:
(一)說明現場查核之目的、程序及相關之規範。
(二)雙方人員介紹。
(三)申請項目及評鑑相關事項澄清確認。
(四)相關文件資料之確認。
六、查核前會議結束後,由申請廠商代表帶領全體查核小組至現場勘 查並解說之。查核小組得視需要請申請廠商另作補充說明。
七、現場查核時,查核小組可依下列方法執行之:
(一)人員訪談詢答:與相關人員訪談詢答,瞭解運作情形。
(二)文件紀錄查證:查證申請廠商提供文件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三)現場作業觀察:從設計開發、生產製造、進料檢驗、製程檢 驗、成品檢驗、倉儲、產品標示…等階段,
對照現場作業狀況、文件紀錄與申請事項是 否符合。
八、現場查核之所有詢答、查證、觀察及確認結果,應詳細紀錄於「綠 建材標章現場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一〉內。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訂定
小組參加〉,討論內容如下:
(一)各評審委員提報查核結果,並由查核小組討論是否通過查核 或須請申請廠商補充說明事項。
(二)評鑑結論採合議制,並由主評審委員議決之。
(三)會議結論彙整為「綠建材現場查核評鑑表」〈如附表二〉。
十、查核小組討論後,主評審委員主持現場查核總結會議,由查核小 組及申請廠商代表參加。
評鑑總結會議內容如下:
(一)主評審委員報告查核情形。
(二)申請廠商回覆說明。
(三)其他相關事宜之討論。
十一、「綠建材現場查核評鑑表」經申請廠商代表簽章確認後,正本 由查核小組收執,影本交申請廠商留存。
十二、現場查核第一次不通過而需進行復查者,所需費用包含查核小 組成員之出差費、出席費、交通費(依公務人員出差旅費標準)、
日薪及本評定專業機構管理費等核實計算,並由申請廠商支 付。
十三、本程序經提報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表一 綠建材標章現場勘查紀錄表
申請項目:□ 健康 □再生 □高性能 □生態綠建材
申請廠商: 日 期: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現場勘查記錄:(請將現場觀察與發現,填寫於以下空白處)
□與申請內容符合
□與申請內容不符(請說明不符事項)
結論與建議:(請將本次現場勘查之結論與建議,填寫於以下空白處)
評審委員簽名:
附表二 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評鑑表
申請項目:□ 健康 □再生 □高性能 □生態綠建材
申請廠商: 日 期: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現場查核結論與建議:
本申請案係依「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及「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作業程序」
進行評定。
申請廠商待補充文件:
主評審委員簽名: 申請廠商簽章:
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作業程序
一、依「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六點(八)規 定訂定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以下簡稱追蹤查核)以不通知抽查方式實 施。本評定專業機構每年抽查案件之數量,須達前一年度持本評 定專業機構核發之性能規格評定書而通過認可之標章數六分之 一;抽查案件之母群體係以前二年未曾被查核之標章為母群體,
並依據母群體之標章類別數量比例抽取各類別標章之數量。
三、追蹤查核作業應由各分類小組召集人指派該分類小組一人及本評 定專業機構指派之專案人員二人,組成各分類之「綠建材標章追 蹤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負責執行查核作業。
四、追蹤查核作業由本評定專業機構擬定,經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以 下簡稱為評定小組)核可後實施;追蹤查核報告應送評定小組核 備。
五、追蹤查核包括通路查核與現場查核,其查核事項及查核方式如下:
(一)通路查核,包括在倉儲或市場販售的產品其產品包裝與型錄 說明是否依規定使用標章。
(二)現場查核,包括生產廠或使用該產品施作現場之查核。生產 廠查核包括製程及原料使用、原料來源是否與申請文件相 符,確認不含基準之限制物質要求;施作現場查核包括評定 產品之使用狀況,施作工法、程序之執行查核等。
查核小組為考量產品終端使用,採通路查核之產品抽驗;若 無法於通路採購,則採現場查核方式實施。產品抽驗須達總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修定
追蹤查核取樣以政策指示項目、檢舉案件或於評定審查過程中經 分類委員會決議者為優先查核對象。
追蹤查核之所有詢答、查證、觀察及確認結果,應詳細紀錄於「綠 建材標章追蹤查核紀錄表」〈如附件 1〉內,並請被查核廠商代 表簽章確認。
六、已查核通過之廠商原則上二年內不重覆進行現場查核,但經評定 小組認定確有查核必要時,不在此限。
七、查核小組至非自營之生產廠進行追蹤查核時,應請綠建材標章申 請廠商指派代表至生產廠會同辦理追蹤查核。
八、執行追蹤查核時,查核小組於出發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廠商代表。
進行產品抽驗,以隨機方式抽取樣品一式三份,由查核小組與廠 商代表共同封裝簽署,查核小組持乙份,廠商代表持乙份(作為 日後送測不合格申復之用),另一份由查核小組送內政部指定綠 建材性能試驗機構檢測;樣品送樣檢測時如需分裝,應使用無
「BTEX」(Benzene、Toluene、Ethylbenzene、Xylenes)等有 機溶劑物質及塑化劑溶出疑慮之樣品瓶,以確保樣品之品質。
九、追蹤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本評定專業機構以書面方式通知廠商 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樣品經查核小組送驗不合格者,本評定專業機構以書面方式通知 廠商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應向本評定專業機構提出復驗申請,
復驗所需檢測費用由被查核廠商依據試驗機構之規定繳交。
十、復驗作業應由本評定專業機構會同被查核廠商,檢送查核小組留
十一、未依限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評定規定者,依「綠建材標章申請
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報請內政部依規定辦
理。
產品抽驗
說明與改善計畫
分類小組會議
產品復驗 年度追蹤查核計畫訂定
綠建材評定 小組
追蹤查核作業
綠建材標章追蹤查 核紀錄表
查核小組意見
查核結果彙整
綠建材評定小組核備
內政部核備 不
通 過
通過
不通過 通過
不通過
通 過
十三、本程序經提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94 11 18 09450029780 7 94 11 30
96 04 17 09650008640 7 96 04 17
3
作業名稱: □初次工廠檢查 □後續工廠檢查 □複查
監 督 作 業 內 容 結 果
參考書目
1. 「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100 年
2.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99 年
3.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內政部營 建署,民國 98 年
4.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91 年
5. ISO 9001,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2015 6. UL, 「UL Follow-Up Services Procedure」
7. UL, 「UL Mark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8. UL, 「UL Calibration Requirements」
9. UL, 「UL Traceability Requirements」
10. UL, 「UL Variation Notices and Corrective Action Requirements」
11. ICC-ES,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Quality Documentation」
12. 日本,「建設技術審查證明事業」
13. 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