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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綠建材追蹤查核相關規範及商品檢驗法相關規範

第三章 國內認可制度研擬過程及追蹤查核相關會議記錄

第三節 國內綠建材追蹤查核相關規範及商品檢驗法相關規範

本節將分別說明國內相關現場查核及追蹤查核規範,包含「綠建材標章現場 查核作業程序」、「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作業程序」、「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及「商品檢驗法」。 一、綠建材相關規範

國內綠建材依據「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訂定「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作業程序」、「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 要點」第六點(八)規定訂定「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作業程序」,下列將說明各 規範關於查核之事項:

(一) 「綠建材標章現場查核作業程序」(詳細內容如附錄三):

1. 綠建材現場查核小組由綠建材標章分類小組組成查核小組執行之。小組 委員人數為 3 至 5 人,共推主評審委員 1 人,必要時得聘請相關技術專 家學者會同查核。

2. 現場查核應於查核前 1 週通知申請廠商。申請廠商應備齊相關文件紀錄 以供查核。

3. 申請廠商代表帶領全體查核小組至現場勘查並解說之。

4. 現場查核時,查核小組可依下列方法執行之:

(1) 人員訪談詢答:與相關人員訪談詢答,瞭解運作情形。

(2) 文件紀錄查證:查證申請廠商提供文件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3) 現場作業觀察:從設計開發、生產製造、進料檢驗、製程檢驗、成 品檢驗、倉儲、產品標示…等階段,對照現場作業狀況、文件紀錄 與申請事項是否符合。

5. 現場查核之所有詢答、查證、觀察及確認結果,應詳細紀錄於「綠建材 標章現場勘查紀錄表」內。

(二) 「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作業程序」(詳細內容如附錄四):

1. 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簡稱追蹤查核)以不通知抽查方式實施。本評定 專業機構每年抽查案件之數量,須達前一年度持本評定專業機構核發之 性能規格評定書而通過認可之標章數六分之一;抽查案件之母群體係以 前二年未曾被查核之標章為母群體,並依據母群體之標章類別數量比例 抽取各類別標章之數量。

2. 追蹤查核作業應由各分類小組召集人指派該分類小組一人及本評定專 業機構指派之專案人員二人,組成各分類之「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小組」

(簡稱查核小組),負責執行查核作業。

3. 追蹤查核包括通路查核與現場查核,其查核事項及查核方式如下:

(1) 通路查核,包括在倉儲或市場販售的產品其產品包裝與型錄說明是 否依規定使用標章。

(2) 現場查核,包括生產廠或使用該產品施作現場之查核。生產廠查核 包括製程及原料使用、原料來源是否與申請文件相符,確認不含基 準之限制物質要求;施作現場查核包括評定產品之使用狀況,施作 工法、程序之執行查核等。

4. 追蹤查核之所有詢答、查證、觀察及確認結果,應詳細紀錄於「綠建材 標章追蹤查核紀錄表」內,並請被查核廠商代表簽章確認。

5. 執行追蹤查核時,查核小組於出發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廠商代表。進行產 品抽驗,以隨機方式抽取樣品一式三份,由查核小組與廠商代表共同封 裝簽署,查核小組持乙份,廠商代表持乙份(作為日後送測不合格申復 之用),另一份由查核小組送內政部指定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檢測。

6. 追蹤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本評定專業機構以書面方式通知廠商限期一 個月內改善。

7. 後市場追蹤查核費每案 30,000 元,包含追蹤查核案件抽樣會議費用、

綠建材現場查核費用、產品抽驗檢測費、人事費與每案經常性費用成

本。

二、商品檢驗法及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驗證登錄商品監度作業原則」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 生產廠場製造階段之檢查;「商品檢驗法」第八章針對各種情況說明相關罰 則,包含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或進入市場者,致損害 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 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皆可依法進行開罰,下列將說明各規範:

(一) 「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詳細內容如附錄五)

1. 高風險商品及違規廠商商品每年至少須執行商品監督作業一次,違規廠 商連續 3 年未有違規紀錄,停止執行本作業;新取得驗證登錄廠商及前 二年未執行監督作業之廠商應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2. 作業方式及程序:

(1) 依商品別指派技術人員執行檢查。

(2) 檢查內容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檢查地點為生產廠 場者,另須執行製程檢查。

(3) 工廠製程檢查,原則上為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以 及半成品、成品之檢測進行檢視,以確認生產廠場能持續生產與原 驗證樣品一致之產品。

(4) 取樣檢驗時應自已完成標示之驗證登錄商品隨機取樣,原則上進行 產品現場比對(由廠商提供原型式試驗報告影本及技術資料作比 對)、現場測試(工廠或進口產品之倉儲場所本身有測試設備者,

盡量藉其設備作現場測試)或帶回比對或測試。取樣以最新生產之 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為之。測試項目由檢查人員依現況實地判斷選擇 重點項目或可疑項目,並作成紀錄。

(5) 製程檢查有疑慮、現場比對或測試不符、檢查地點無任何測試設備 時,即現場取樣帶回檢驗。

3. 作業結果之處理:

(1) 執行工廠製程檢查、產銷資料查核及取樣檢驗後,製作檢查紀錄存 檔備查。

(2) 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有不符規定者,輔導廠商改正,並將該廠商列 為加強查核對象。

(3) 取樣檢驗結果雖符合檢驗標準但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或檢驗結 果不合格者,分別依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 第一點或第二點規定辦理。

(4) 經取樣檢驗確認不符合檢驗標準者,廢止該型號商品(含構造相同 者)之驗證登錄,並輔導廠商限期回收(必要時請廠商以公開聲明 方式回收),回收期滿後,各執行單位應加強市場查核,以明確廠 商回收責任。

(二)「商品檢驗法」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九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六條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或進入市 場者。

2.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者。

3. 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 聲明之規定者。

4. 未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辦理,或有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虛偽 不實之情形者。

5. 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者。

有前項情形且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第六十一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第六十三條

有前四條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

陳列或銷售。

報驗義務人違反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發命令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銷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發命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項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 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 銷燬;屆期不改善、回收或銷燬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並得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 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六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上述各規範已針對其適用之產品、材料進行追蹤查核說明,但於查核階段可 更詳細說明查核細項,包含生產製造流程、原物料追蹤、產品檢驗等事項應查核 之細節,若能詳盡說明各項查核細節,查核人員於查核時較能具有一致性查核,

可減少查核人員注意項目不同而使查核結果有所差異,本研究研擬「防火建材追 蹤查核辦理要點」(草案)將詳細條列各項查核項目,並說明認定/認可前後應注 意之事項(詳見第四章第二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