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訪談記錄 及「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草案
第二節 國內防火產品辦理程序及「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草案
本節說明國內防火產品審核及追蹤查核辦理程序及「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 要點」草案,下列皆詳細說明各項內容:
一、國內防火產品辦理程序
圖 4-1 為建築產品審核及追蹤查核辦理程序,審核辦理程序為內政部營建署 修訂草案,主要分為三類,分別為簽證制、認定制及認可制,詳細差異如下:
1. Route A-簽證制(規格式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已列舉規格,僅需建築師進行簽證即可。
2. Route B-認定制(性能式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無列舉規格者,將依是否具 CNS 規定分為兩類,分別 為 B1 及 B2。
3. Route C-認可制(無法適用「建築技術規則」)
無法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者皆屬 本類,另部分 B2 類無 CNS 規定,亦無實驗方法之避雷設備、吸氣閥及 防火設備(撒水幕)亦屬本類進行認可。
圖 4-1 我國建材審核辦理程序及追蹤查核辦法
二、「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草案
建築材料、工法、設備、技術(以下簡稱建築防火產品)
依內政部營建署劃分原則,分為簽證制規格式規定(Route A)、 認定制性能式規定(Route B)及認可制性能式規定(Route C), 本要點針對認定及認可產品規劃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
應檢附經濟部核發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Mark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UL 儀器設備 校驗要求(UL Calibration Requirements)、UL 追溯性要 求(UL Traceability
Requirements)。
b. 國外引進之產品:
(a) 國外試驗機構為營建署指定試 驗機者,其開立檢驗證明或許 可證明文件等同國內型式試驗 報告。另檢驗證明文件及資料 為影本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 明文件。
(b) 國外試驗機構應具相當於財團 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相互承認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 證合格實驗室,並出具認證合 格之證明文件,如:國際認證 論壇(IAF)、國際實驗室認證 聯盟(ILAC)認定之試驗機構。
(c) 國外引進之產品者,應檢附產 品生產國該產品規格標準之相 關規定,而各規範是否適用或 等同於國內規範,將由主管機 關訂定之。檢驗證明文件所載 試驗日期應自申請日期往前推 算三年內所實施之試驗者始為 有效;但若所引用之試驗規範 已修訂且原試驗方法已不適 用,則須適用新標準。
(d) 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 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e) 國外引進之產品將視各類建築 防火產品之規範進行抽樣試
驗。
(5) 製造流程之技術文件
建築防火產品製造流程應詳細說明製造階 段之各個流程,並建立各流程所需之技術 資料。
(6) 製造設備文件
建築防火產品製程要求之製造設備,應建 立製造設備總覽表、設備運作及保養紀錄 文件。
(7) 材料來源證明文件
申請產品之主要材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貨 記錄,其記錄應包含進貨日期、材料製造 商、材料批號、進貨數量等,並檢附相關 圖文資料。
(8) 檢測設備之文件
應建立檢測建築防火產品之設備總覽表,
並說明各項檢測設備之檢測項目及作業流 程。
(9) 產品檢測設備之校正紀錄文件
產品檢測設備應完成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 校正及記錄文件,校正實驗室應符合 CNS 17025 之標準,其記錄應包含校正實驗室 之名稱及地址、檢測設備之製造商名稱及 型號、校正記錄序號、檢測設備之校正結 果、校正執行日期、校正人員之姓名、職 務及簽署。
5.1.2 審核作業
評定機構技術人員及評定委員,應針對申 請資料內容進行審查,評定委員必要時提出修
正建議,由評定機構人員輔導申請人補正相關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2. 查核人員組成參考「綠建材
標章現場查核作業程序」、
「綠建材標章追蹤查核作業 程序」。
委員 1 人,查核小組應配戴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文件,以供申請人確認。
查核小組人員資格,如下:
(1) 評定機構:該機構技術人員、評定委員。
(2) 試驗機構:該機構試驗負責人、試驗專任 技術人員。
5.2.3 品質管理文件查核要求 (1) 製造流程查核
查核小組應檢視產品製造流程之技術資 料,核對製造流程之安排是否符合產品檢 驗標準、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2) 主要零組件及材料查核
查核小組應檢視產品主要零組件及材料之 進貨記錄、檢驗/驗收方式是否符合產品檢 驗標準、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3) 檢測設備查核
查核小組應核對產品檢測設備是否完成追 溯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校正及記錄文件,
其校正實驗室應符合 CNS 17025 之標準。
並於生產現場核對產品檢測設備之規格是 否符合產品檢驗標準、型式試驗報告及技 術資料。
5.2.4 生產工廠查核要求 (1) 生產現場查核
生產工廠應開放生產現場所有區域,供查 核小組進行查核,生產工廠查核包括製 程、製造設備及原料使用、原料來源是否 與申請文件相符。
(2) 生產現場產品一致性查核
查核小組至生產線或倉儲品中隨機抽取產 品進行一致性查核,應記錄一致性查核樣 品之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批次等資訊,
對於任一產品一致性查核不符合原測試報 告規格及性能時,應記錄於「工廠查核記 錄」(附件三)中。
產品查核時,若該廠具備 CNS 12680(或 ISO 9000)系列品保及合格實驗室之資 格,查核小組得於工廠現場試驗,但抽驗 之試體於試驗後攜回評定機構備查;若廠 商不具備上述資格則抽取樣品,由查核小 組與廠商代表共同封裝簽署,由查核小組 送至評定機構之合作實驗室依照原性能規 格評定書之試驗方法與判定基準或其他適 用之標準,辦理檢查與試驗工作。評定機 構針對各類產品抽樣數量將依各類建築防 火產品訂定之。
5.2.5 查核內容
首次生產查核時查核小組以「工廠查核記 錄」之要求,應對下列各查核項目進行查核:
(1) 查核製程需求之製造流程。
(2) 查核製程要求之製造設備。
(3) 查核主要材料及零組件。
(4) 查核檢測設備。
(5) 查核專業檢測人員。
(6) 查核檢測設備校正。
(7) 查核現場產品一致性查核。
5.2.6 首次生產工廠查核記錄及報告
(1) 「工廠查核記錄」為一式二份,經查核人
員及工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由查
開建築防火產品評定委員會議,依技術人員及
(11) 注意事項。 求(UL Mark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2. 進口查核參考專家座談會建 議。
核。各類進口建築防火產品查核頻率將依 各類建築防火產品訂定之。
6.2.2 查核人員及資格
查核人員及資格同 5.2.2。
6.2.3 工廠查核要求 (1) 生產現場查核
生產工廠應開放生產現場所有區域,供查 核小組進行檢查,生產工廠查核包括製 程、製造設備及原料使用、原料來源是否 與申請文件相符。
(2) 生產現場產品一致性查核
查核小組得至生產線或倉儲品中隨機抽取 產品進行一致性查核,應記錄一致性查核 樣品之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批次等資訊,
對於任一產品一致性查核不符合原測試報 告規格及性能時,應記錄於「工廠查核記 錄」中。
產品查核時,若該廠具備 CNS 12680(或 ISO 9000)系列品保及合格實驗室之資 格,查核小組得於工廠現場試驗,但抽驗 之試體於試驗後攜回評定機構備查;若廠 商不具備上述資格則抽取樣品,由查核小 組與廠商代表共同封裝簽署,由查核小組 送至評定機構之合作實驗室依照原性能規 格評定書之試驗方法與判定基準或其他適 用之標準,辦理檢查與試驗工作。評定機 構針對各類產品抽樣數量將依各類建築防 火產品訂定之。
6.2.4 工地查核要求
查核小組結合建管單位之施工檢查,至施 工現場進行建築防火產品查核,針對進行中之 工程進行產品一致性查核,應記錄一致性查核 樣品之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批次等資訊,查 核是否依照原認定/認可使用內容之施作工 法、程序進行施工,並針對建築防火產品外觀、
重量、規格等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記錄於「工 地查核記錄」(附件六)。
若工地查核需抽取樣品進行檢驗,由查核 小組與廠商代表共同封裝簽署,由查核小組送 至評定機構之合作實驗室依照原性能規格評定 書之試驗方法與判定基準或其他適用之標準,
辦理檢查與試驗工作。評定機構針對各類產品 抽樣數量將依各類建築防火產品訂定之。
6.2.5 進口查核要求
建築防火產品經營建署相互承認之國外評 定機構進行查核者,其查核合格之查核證明文 件將等同國內「工廠/工地查核報告」,證明文 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經授 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進口產品將視各類建築防火產品之規定進 行批次抽驗,另亦不定時至倉庫查核或工地查 核,若連續抽驗符合規定者,將降低抽驗頻率,
詳細規定依各類建築防火產品訂定之。
6.2.6 查核內容
例行查核時查核小組以「工廠查核記錄」
及「工地查核記錄」之要求,應對下列各查核 項目進行查核:
(1) 查核製程需求之製造流程。
(2) 查核製程要求之製造設備。
(3) 查核主要材料及零組件。
(4) 查核檢測設備。
(5) 查核專業檢測人員。
(6) 查核檢測設備校正。
(7) 查核現場產品一致性查核。
(8) 查核前次例行查核缺失矯正情形。(後續例 行查核或複查作業填寫)
6.2.7 查核記錄文件及查核報告
(1) 「工廠查核記錄」及「工地查核記錄」為 一式二份,經查核人員及工廠或工地代表 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由查核人員及工廠 或工地代表人各持一份。應以查核結果填 寫下列情況:
a. 未發現缺失。
b. 發現主要缺失項次。
未建立工廠管理制度或已建立而未依 作業規定執行,具重大缺失易導致生
未建立工廠管理制度或已建立而未依 作業規定執行,具重大缺失易導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