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認可制度研擬過程及追蹤查核相關會議記錄
第二節 國內追蹤查核相關會議記錄
本研究彙整內政部營建署 100 年至 104 年追蹤查核相關會議記錄,包含「研 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190 次會議臨時動議『目前國內防火產品在管理制 度與執行面上的缺失與建議』檢討辦理情形會議」、歷次「研商建築技術規則認 可防火產品改進措施相關事宜會議」等會議記錄。歷年詳細會議紀錄,如下:
一、100 年 8 月「研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190 次會議臨時動議『目前國 內防火產品在管理制度與執行面上的缺失與建議』檢討辦理情形會議」
議題一、內政部防火材料認可之加強前端試驗材料查核及後市場管理機制。
結 論:經會議討論,建議由評定機構進行首次工廠生產條件確認,再由試 驗機構就申請人所送產品進行試驗,並於試驗報告詳列材料種類、
構件、組成、出廠證明、相關技術手冊等資料,後續則由評定機構 依照試驗報告所載內容進行後始場管理。請作業單位參考與會代表 意見修正本部防火材料認可之加強前端試驗材料查核及後市場管 理機制。
議題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防火材料檢驗之前端查核及後市場管理機制。
結 論: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相關機制作成報告資料,送作業單位提交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二、100 年 11 月「研商建築技術規則認可防火產品改進措施相關事宜會議」
議題一、評定機構進行首次「工廠生產條件確認」執行事項。
結 論:
1. 原則同意依本署規劃方式由評定機構進行首次工廠生產條件確 認,並惠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邀集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 基金會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就首次
「工廠生產條件確認」執行事項進行研商,建立應查核之文件、
生產機具及生產作業流程等項目的一致性標準,就執行之機制 討論確認。
2. 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邀集財團法 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 定中心)於前開執行事項研商成果經本部確認後,修正增列於 執行計畫書報本部同意後據以辦理。
3. 評定機構得委託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進行首次「工廠生產條件 確認」及後續追蹤查核之「工廠生產條件確認」等事項。
議題二、試驗機構進行「試驗材料查核」執行事項。
結 論:
1.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所提「耐火試 驗執行作業」(草案)原則可行,為建立統一應測試之項目、機 制與流程,惠請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邀集本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防火實驗室、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 術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優力國際安 全認證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湖耐燃性實驗室、
英國 Exova Warringtonfire 公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試驗機構)
等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就「試驗材料查核」執行事項及各不 同類型材料於試驗報告中應記載項目等進行研商。
2. 請各試驗機構於前開執行事項經本部確認後,修正增列於執行 計畫報本部同意後據以辦理。
3. 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如就申請人所提送材料或文件,認為有進 行「工廠生產條件確認」需要者,亦得修正執行計畫書報經本 部核定後據以辦理。
議題三、評定機構進行評定認可案件後續追蹤查核之「後市場管理」執行事 項。
結 論:
1. 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邀集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就後續追蹤查核 之「後市場管理」執行事項進行研商,建立定期工廠追蹤確認 應查核之文件、生產機具及生產作業流程等項目之一致性標準,
及不定期材料查驗與配合工地現場查驗等之作業流程,並將研 商成果函送本部。
2. 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國 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於前開執行事項研 商成果經本部確認後,修正增列於執行計畫書報本部同意後據 以辦理。
議題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 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 要點等法規之檢討。
結 論:
1.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 6 點第 1 項 序文修正為:試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 團體辦理。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該試驗項目之試驗 機構未達二家或二家未滿一年時,具有相當於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認證體系(TAF)水準或檢具試驗報告書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其餘修正部分照案通過。
3. 至於引進產品責任保險部分,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 會代表表示目前保險業已有產品責任險商品可供投保,未來申
請人投保時,其保障內容、保額、契約條款等項目,依申請人 與保險公司間之協商機制辦理。
三、101 年 5 月「研商建築技術規則認可防火產品改進措施相關事宜第 2 次會議」
議題一、評定機構進行首次「工廠生產條件確認」執行事項。
結 論:
1. 就「工廠生產條件確認與後市場管制機制流程圖」部分,請修 正補充如下:
(1) 建議增加適當文字表明個程序主要作業者。
(2) 於「指定試驗機構」及「產品耐火測試」間,應加入「試 驗材料查核執行事項」程序。
(3) 於「申請性能評定」後,應加入「申請內政部認可」程序。
(4) 「定期每年評定機構提報材料使用情形」程序,應修正為 申請人定期每年向評定機構提報材料使用情形。
(5) 「不定期材料查驗」程序,應加入辦理頻率。
(6) 「配合工地查驗」程序,應修正為「協助」各地方建築管 理關……進行查驗。
(7) 編號 2.1、2.2……等屬於後市場管理之程序,應自「追蹤 查驗」開始編起。
2. 就「工廠生產條件確認」執行事項部分,請修正補充如下:
(1) 1.2「申請人建築防火產品需求選擇」部分,應增加非屬適 用範圍部分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絕之規定 辦理等文字。
(2) 1.4「首次工廠生產條件確認」部分;
i. 第(2)請檢討修正,以申請人向評定機構提出申請首次
工廠生產條件確認,評定機構亦得委託試驗機構辦理 該等事項。另請評定機構洽詢各試驗機構意見,就有 意願辦理工廠生產條件確認之試驗機構辦理委託即公 告,以利執行。
ii. 申請人應提出之申請文件,請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訂頒之「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增加工廠 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製造流程圖、檢測方法概要、
申請產品之技術資料等。
iii. 訪查小組成員應由評定機構之專任技術人員、該機構 評定小組人員、試驗機構負責人或試驗專任技術人員 組成。
iv. 於辦理工廠生產條件確認時,查訪小組成員應配戴識 別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申請人確認。
(3) 1.5「產品主要防火材料分類」部分,國外建築防火產品已 通過本部指定試驗機構進行生產機具及生產條件作業流程 查驗者,另依該指定機構分類法進行主要防火材料型式分 類及查訪工廠條件,但仍請檢附 1.6(3)之文件。
(4) 1.6「工廠文件出具」部分,請修正補充如下:
i. 參考工廠檢查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中小 企業新購衝剪機械及改善安全設施作業要點規定,有 關第(2)國內工廠合格相關資料,建議應出具工廠或公 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工廠管理輔導 法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或免辦理工廠登記者,須 提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ii. 國外工廠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應檢附我國駐 外單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並檢附 經國內公證機關(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5) 1.9「工廠查訪合格」部分,請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頒 之「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納入相關檢查不合 格之複查作業程序及說明。
3. 惠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協助修正「工廠生產條件確認與後 市場管理機制流程圖」及「工廠生產條件確認」相關執行事項。
議題二、試驗機構進行「試驗材料查核」執行事項。
結 論: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彙整提出之「試驗機構 進行『試驗材料查核』執行事項」(草案)原則可行。
議題三、評定機構進行評定認可案件後續追蹤查核之「後市場管理」執行事 項。
結 論:
1. 2.3「定期及不定期使用市場管理」部分,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訂頒之「工廠檢查作業要點」及該局代表會中之說明,該局於 每年一次辦理之後續工廠檢查時均會進行產品取樣及測試,測 試方式由檢察人員判斷,可採現場比對、現場儀器檢測或攜回 試驗室測試等 3 種,相關辦理機制可供各評定機構參考。
2. 惠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協助修正「後市場管理」相關執行 事項。
議題四、建築技術規則認可防火產品改進措施公告至執行之期間。
結 論:本案因係防火產品認可制度之重大變革,請承辦單位彙整「建築新 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草 案)、「防火產品改進措施」(草案)及「試驗機構進行『試驗材料
結 論:本案因係防火產品認可制度之重大變革,請承辦單位彙整「建築新 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草 案)、「防火產品改進措施」(草案)及「試驗機構進行『試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