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機構式照護—護理之家發展現況
一、護理之家的定義
以下針對國內外對於機構式照護中護理之家的定義,作摘錄說 明。基本上,國內外對於護理之家所下的定義皆大同小異,綜合上來 說:護理之家指在一段時間內,對身心功能障礙者,依據病患或居民
之需求,提供 24 小時的長期或健康照護服務,包含醫療、預防、保 健、復健、護理、生活、個人與社會支持之照護,並強調「以生活照 護為主,醫療照護為輔」。(詳見表 2-4):
表 2-4 國內外對於護理之家的定義
年度 作者 護理之家的定義
1992 賴惠玲 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認為護理之家是一種至少有三床的照護機
構,對老人、病人或慢性病患提供個人服務及護理,並且由 有執照的護理人員提供 24 小時的照護。
1993 藍忠孚等 護理之家成立的宗旨,不僅止於治療,更希望改善病患之生 品質。
1996 張力功 美國國家衛生統計中心(National for Health Statistics):為建 立對老人、弱病或慢性疾病患者提供護理或個人照護的場所。
1999 劉奇達 美國健康照護協會(The American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由當地州政府核准發照,且可依據病患或居民之需求,提供 長期或健康照護的機構。服務對象為老年人、殘障者以及罹 患慢性病者。
1999 李世代 護理之家指在一段時間內,對身心功能障礙(不全、失能)
者,提供一套包含長期性醫療、預防、保健、復健、護理、
生活、個人與社會支持之照護;主要提供連續性及綜合性之 服務,並強調「以生活照護為主,醫療照護為輔」。
二、國內護理之家推展過程
民國 79 年衛生署推行之「醫療保健計畫-建立全國醫療網第二 期計畫」中,在「加強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項目裡,提出試辦 護理之家,以附設於醫療機構為原則,並補助醫療、護理機構試辦護 理之家(李偉立,民 89)。於民國 80 年「護理人員法」之頒布實施,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未公告前,由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台北縣耕莘醫 院、台東縣關山聖十字架療養院及雲林縣斗南鎮福安療養院等三家機 構試辦,而後於民國 82 年 8 月「護理機構設置辦法」公佈實施。於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全民健保實施,居家護理服務納入給付範圍,同年
六月獨立型態之護理之家成立,台灣地區護理之家發展至民國八十九 年底,己有 167 家護理之家,可服務病床數為 7,775 床(衛生署,民 89;詹倖宜,民 90)。
國內護理之家可分成兩種型態,即以獨立型態經營的護理之家與 醫院附設型護理之家,其屬衛生行政系統,依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民 國 82 年)第六條所訂定之護理之家機構,其服務對象為罹患慢性病 需長期照護及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住人(李偉立,民 89)。然而,護 理之家為多元化照護體系當中重要的一環,由圖 2-1 可知多元化照護 服務項目中,包括機構式、社區式及居家式的照護,機構式的照護依 照護程度又可分為護理之家及(安養)養護機構及機構臨托,其餘皆 為社區內服務。由於長期照護服務種類繁多,服務會因服務對象疾病 嚴重度、家庭照護人力、能力、住家環境等不同而有不同(吳肖琪等,
民 88)。目前政府正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服務的相關政策,未來其應努 力的方向除了提昇整體的供給量之外,亦需鼓勵不同服務類型多元性 的照護型態出現。
圖 2-1 多元化照護體系 醫療照護
生活照顧
急性期住院老人 健康老人 急性 慢性 長期照護
醫療 醫療 機構性 社區性 居家性 機構 居家 急 慢 護養機 日日交 居居在住 安 日社 性 性 理護構 間間通 家家宅屋 養 間區 醫 醫 之機照 照臨服 護臨服修 機 托中 院 院 家構護 護托務 理托務繕 構 老心 資料來源:吳肖琪、林麗嬋、吳義勇,民 88。
三、國內護理之家發展現況
護理之家在台灣地區正蓬勃發展,機構數量也與日俱增,而其中 大部份的成立期間都在五年以內。護理之家的大小和床位數多寡,就 經營一所護理之家而言非常重要,因為其不僅關係到企業體本身的規 模大小、設備質、量及員工人數,就護理之家所營造出的氣氛而言,
亦有所不同(Challis and Bartlett,1987;劉立凡,民 90)。國內立案護 理之家的規模,近五成以上都在三十床或以下,少數的護理之家床位 數甚至高達七十床以上。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民 89)的資料顯示,
約有 35%的護理之家,其床位數介於 10~30 床之間,33%在 30~50 床 之間,11%在 50~70 床之間,5%在 70~90 床之間,也有約 2.5%在 10 床以下與近 10%超過 90 床以上。
國內護理之家的設立在最初兩三年是以私立型態為主,八十七年
年中時的 31 所立案護理之家中,私立醫院型態和獨立型態護理之家 合起來超過 85%(劉立凡,民 90)。民國八十七年修訂「老人長期照 護三年計畫」中,督導公立醫院籌設護理之家,並明定全國護理之家 的目標床數為 14,230 床,即須達到每萬名老年人 74.15 床的目標(衛 生署,民 89)。
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民 82)中,對於護理之家各類工作人員 的配置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就護理人員而言,聘僱至少四位護士是一 所立案護理之家的基本需求,每十床需配置一名護士,而於民國八十 九年增為每十五床配置一名護士;就病患服務員而言,每五床則需配 置一名。另外,依規定護理之家的負責人均需具備護理師的資格,並 對社工員、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等皆有明確的規定。
然而,國外對於護理之家的人力運用是依據該機構之分級與個案 分類來配置,並非單純以床數/工作人員之比例來衡量。故以目前護 理之家人力資源運用的情況而言,極需探討應配置多少照護人力才能 滿足護理之家住民的實際需求,間接的達成照護品質的維持與工作士 氣的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