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救災以消防機關為主力,且消防機關負責中央及地方相關災害防救幕僚作 業,有關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機制以火災較為具體;因此,擬介紹我國現行火災現 場指揮搶救作業,俾便探討相關救災應變機制。
火災發生後,經由民眾的報案或消防人員主動的偵知火災,消防組織可以得知火 災發生的訊息,並開始進行火災的搶救工作。因此,偵知火災可以說是消防組織開始 進行搶救的第一起始步驟。當接獲火災發生的訊息之後,基於平時的計畫或者臨場的 應變,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便會依據報案的情況,派遣合適的戰力前往火災現場 進行搶救。派遣時,火災發生的地點、對象、火勢、附近環境、火場本身的結構與收 容物都是派遣的重要參考依據事項。當受派遣的單位或人員接獲出動指令之後,便會 立即乘車或以相關交通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走火災現場,以便進行救援工作。但是 在行車赴火災現場的中途,可能會因交通事故或路況不熟的原因而導致到達火場的延 遲。不過,不論到達火災現場的早與晚,只要一到達火場,負責搶救的人員便會立刻 展開水線佈署作業,同時準備搶救火災作業,包括人命救助、滅火攻擊、侷限火勢、
周界防護、財物維護、通風排煙以及殘火處理。
在進行火場作業的過程中,因應火勢的變化,負責火災搶救指揮的人員,可以依 實際需要提昇戰力層級並要求更多的單位與人員、裝備前來支援,直到火勢被撲滅為 止。因此,依據所實施的作業內容,本研究將從受理報案、出動派遣、出動途中作為、
抵達火場作為、通訊聯絡及指揮編組來說明火災現場指揮搶救作業。
1.受理報案
各消防局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 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報,並立即派遣救災人員、車輛出動、通報義消及相關 單位(例如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出動派遣
(1) 車輛派遣:除特種車(例如高空作業車、化學車及空壓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 外,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所謂「車組」
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 車,而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高空作業車加 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庫)車等。
(2) 人員派遣:依每日所排定之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為準則,並配合每一攻擊車 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 初期救火指揮官出動時應攜帶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 畫圖及其它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
3.出動途中作為
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立即回報指揮 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報。而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 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 搶救作業。
4.抵達火場作為
(1) 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物內部結 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及儲放危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 支援請求: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 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 指揮權移轉: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初期救火 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員搜救情 形及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 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而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 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 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需求重疊」(注 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 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a.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b.室外佈線:利用高空作業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 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7) 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a.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源部署應掩 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b.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 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及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c.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 救小組之「姓名」、「人數」、「時間」及「空氣瓶壓力」,且每一區域搜索完 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d.對被搜救出之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速送往醫療機 構急救。
(8) 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以防止火勢擴大。
(9) 周界防護:對有延燒之虞附近的建築物,部署水霧進行防護。
(10) 滅火攻擊:消防力具有優勢時,應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 破壞作業:
a.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行動使火勢擴 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b.擊破玻璃時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璃碎片所傷。
c.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 鎖及門閂等。
d.平時應將轄內之重機械處所(例如堆高機、挖土機及吊車等),建立緊急聯絡 簿,以便需要時,可隨即聯絡協助破壞作業。
(12) 通風排煙作業
a.適當的採取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及水力等),可使受困災民呼吸 引進的冷空氣,並改善救災人員視線,不僅有利人命救助,亦可縮短滅火的 時間。
b.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冒出的熱氣、
煙霧或火流。
c.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囱效應直接將熱氣、煙霧及火流
向上排出,以避免熱氣之蓄積,而產生悶燒。
(13) 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14) 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以免復燃。
(15) 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火場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位清點 人員、車輛及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報指揮中心。
5.通訊聯絡
(1) 無線電通訊代號: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
訂定無線電通訊代號,俾利火場指揮官命令及指揮中心之通訊傳遞,並有助 各作戰車組之間的通訊聯繫。
(2) 消防車無線電代號編列原則(如表 4.8):
表4.8 消防機關各式消防車無線電代號對照表 各式消防車無線電代號對照表
車種 無線電代號 備 考
高低壓水箱車 11、12…….. 「單位名稱」11、12……..
低壓水箱車 16、17…….. 「單位名稱」16、17……..
直線雲梯車 21、22…….. 「單位名稱」21、22……..
曲折雲梯車 31、32…….. 「單位名稱」31、32……..
四輪區動吉普車 41、42…….. 「單位名稱」41、42……..
化 學 車 51、52…….. 「單位名稱」51、52……..
水 庫 車 61、62…….. 「單位名稱」61、62……..
救助器材車 71、72…….. 「單位名稱」71、72……..
空 壓 車 75 「單位名稱」75 排 煙 車 76 「單位名稱」76 照 明 車 81 「單位名稱」81 救 護 車 91、92…….. 「單位名稱」91、92……..
加護型救護車 95 「單位名稱」95 6.火場指揮編組(如圖 4.17)
(1) 火場指揮官的區分:
a.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b.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擔任。
c.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擔任,火災初期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擔任。
d.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e.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圖4.17 火場指揮編組圖
(2) 火場指揮官的任務
a.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a)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b)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及偵查等勤務之執行並依法調度、運用政府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協 助救災。
(c)必要時協調鄰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它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現場 秩序。
b.救災指揮官: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佈署任務;劃定火場警戒區;建 立人員裝備管制站;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 災;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c.警戒指揮官: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 疏導勤務;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必要時由轄區消防 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d.偵查指揮官:刑案發生時,指揮現場勘查工作;指揮火場之刑事偵查工作;
火警現場之其它偵防工作。
(3) 幕僚群的任務
a.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 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b.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源情形(例如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
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c.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
資訊之傳遞。
d.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它物資之後勤補給。
e.聯絡幕僚:負責與其它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f.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
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4) 其它相關措施及規定
a.火場指揮中心之建置: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 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和其它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b.人員裝備管制站之建置: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b.人員裝備管制站之建置: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