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汐止東方科學園區火災燃燒時間之久、損失之慘重、並且引發相關政治紛 爭,但就消防救災與設備而言有多項值得探討的議題。如:
1.建立有效率的消防救災體系。
2.落實最根本的建築物安檢工作。
3.確實檢討建築物的使用管理。
4.建築法規應該以積極性的思維來要求使用人。
汐止東科大樓大火延燒案背景資料摘要說明如下:
1.建物概要:汐止東科大樓位於新台五路一段東方科學園區,83 年 02 月取得使用執 照,地上26 樓 SRC 鋼骨建築帷幕大樓,每層樓地板面積約 3,000 坪,區分為 A、
B、C、D 四棟密閉式空間,為一工業區內之廠辦大樓。
2.發生地點:A 棟 A1 區三樓佛俱店起火,內部具有大量可燃物,起火燃燒後穿越 A1 區至 A2 區及 B 棟。
3.發生時間:90 年 5 月 12 日約凌晨四時。
4.發生經過:三樓 A 棟 A1 區起火燃燒後,火勢穿越隔間牆至 A2 區及 B 棟,三樓發 生全面性燃燒,該樓層A1、A2 區北面玻璃帷幕大面積受火災影響遭受到破壞,
因內部產生高溫高壓及戶外風壓效應(適逢當日颱風,風速較高)雙重作用下,
火焰直接加熱至上層玻璃,造成四樓靠玻璃帷幕之易燃物引燃起火,同理續由四 樓延燒至五樓。另三樓A1、A2 區起火處易燃物太多,高溫濃煙蓄積及流竄,管 道間因煙囪效應產生竄燒,延燒至5、7、9、10、16、20、24、25、26 等樓層。
火舌從管道間延燒至20 樓後,火勢非常大,整棟大樓已陷入火海,火勢無法控制。
本案計延燒時間長達43 小時,創下國內延燒最久之單一建築物火災案例。
5.現場狀況:消防安全設備未發揮功能、延誤火警通報時效、管道間防火區劃不完 備、垂直層間塞間隙,空調管線及共同管道間造成垂直延燒、違規使用普遍、高 火載量、破壞水平防火區劃造成水平蔓延、電力纜線任意穿孔破壞區劃、玻璃帷 幕開口防火功能失效造成延燒且消防專用緊急昇降機因高溫燒毀無法使用、緊急 發電機未發揮功能後續消防安全設備無法動作等等,嚴重影響救災,此時火災發 生在中性面以下樓層正煙囪效應發生,諸多因素累積造成嚴重後果。
此次火災內政部消防署調動鄰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基隆市消防局、桃園縣消防 局、彰化縣消防局前往支援,因此以次為例加以探討,其缺點如下:
1.殘火處理不實:
火勢在控制後14 小時又突然再起,現場殘火處理不夠確實,另指揮官可能誤 判情勢造成復燃。
2.未強化災害現場與指揮中心之通訊連繫:
現場指揮官應確實將現場情況轉報指揮中心,例如將救災頻道與指揮專屬頻道 各自分開或者增設災害現場計畫協調組長,期能迅速將災害現場整體搶救情形及請 求支援情形回報指揮中心,以利指揮中心確實掌握災情狀況,並據以為車輛人員調 度和派遣之依據。
3.請求支援太遲:
未能於火勢擴大前迅速請求支援,俟火勢延燒後,始請求支援,為時已晚。
4.支援單位集合過慢:支援單位拘泥於形式,未能迅速就近支援。
5.未設置現場新聞發言專責人員:
本案曾發生某民意代表為求造勢而藉電視媒體大肆宣傳救災不力之言論,造成 全體救災人員的辛苦遭到抹煞,打擊基層救災人員士氣甚鉅,是以建議各大隊應設 置專屬之新聞發言專責人員,平時予以培訓,灌輸正確觀念,並加強與媒體記者之 互動,如此不但可使現場指揮官專心致力於救災指揮,並可將現場訊息適度公布大 眾周知,避免因以訛傳訛而造成報導不實,損害消防之形象。
6.縣市間相互支援不明:
目前縣市間相互支援仍無明確之規定,造成需求縣市無法依實際需求調度到足 夠之人車,有時則因需請求支援之書面資料傳真方能調動,或者層層請示,以致救 災時效延宕,建請中央應明定或主導縣市間之請求支援及調度之規定,據以實行,
以增進救災之效率。
4.4 臺北車站火災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之建構與推演 4.4.1 火災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之建構
就前述各節分析所得,在國內緊急事故現場,若災情輕微,單一指揮體系尚能勝 任時,指揮較有效率;但若是災情嚴重,龐雜救災人員裝備陸續抵達後,現場必定混 亂。揆其原因為指揮權責不明、通訊頻道不一、支援需求不明等…。為迅速有效指揮 緊急事故現場,必須統合運用建立我國各救災體系整合單一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 體系,並且在各組織間有一個共通的指揮架構,既可以減低負面的影響,更可提昇緊 急事故現場的搶救工作之效率。
1.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基本的組織架構
本研究以美國緊急事故指揮體系(ICS)之概念與原則為基礎,融合國內現況 救災指揮體系之特性,針對近年來國內重大災害搶救優缺點加以檢討改進,修正原 有 ICS 之基本組織架構轉換成為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基本組織架構(如圖 4.18)。有關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1) 在指揮群方面:
增加災害現場救災副指揮官且將資訊官的名稱修正為發言人且由災害現 場副指揮官兼任;另將美國 ICS 一般幕僚中的計劃部改列計畫協調部並列為 指揮幕僚,並由災害現場救災副指揮官負責統籌;安全官任務由各組(分組) 長負責。
(2) 在執行群方面:
美國 ICS 一般幕僚中的計劃部,因改列為指揮幕僚,必更名為計畫協調
組;作業部該分為災害搶救組、救護醫療組、警戒管制組;後勤部及財物行 政部合併改為後勤財務組;另增設收容救濟組。
圖4.18 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基本組織架構圖(本研究整理)
2.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完整啟動時之組織架構
美國的ICS 具彈性,能夠適用各種時機,用於各種應變單位,亦能隨事故的複 雜程度而適度的改變救災指揮的組織架構。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須維持一定的基本 原則,否則無法寫成「共通的語言」。本研究以修正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基 本組織架構為藍圖,建構出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完整啟動時之組織架構
(如圖4.19 所示),並以指揮群和幕僚群順序的方式,說明每一角色扮演的職責及 立即、中期和長期之工作重點所在(如表4.9),描繪出本研究所建構之我國緊急事 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
組別/○○○ 災害搶救組/○○○
職稱姓名 組長○○○
所屬機關(單位) 名稱及個人職稱
○○市政府○○局第○大隊
○○分隊○○長○○○
幕僚無線電 通訊頻道
指揮無線電
通訊頻道 149.25 148.15 幕僚行動
電話號碼
指揮行動
電話號碼 0900-000-000 0932-555-999 (範例)
圖4.19 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組織架構圖
(本研究整理)
副指揮官 兼發言人
災害搶救組 救護醫療組
消防單位 消防單位
醫護單位
警戒管制組
治安維護小組
交通管制小組
指揮官
計畫協調組
後勤財務組 收容救濟組
災民服務小組
心理諮商小組 民生供應小組
應勤資材補給 小組 資源控管小組
水電瓦斯單位
直昇機救災單 位
災情分析小組
新 聞 小 組 新聞中心
罹難者處理小 組
海巡單位
民間團體
國軍單位
救災人員待命 休息區
表4.9 我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指揮群和幕僚群任務一覽表
群
群
群
群
群
另一個功能組。例如,如果將罹難者處理小組的角色,從救護醫療組移到收 容救濟組,往往會導致整個功能的衝突與不協調。所以盡可能不要更動任一 角色在本研究所建構之指揮鏈的位置。
(3) 任務盡量不要隨意變換。在指揮鏈下每個角色都有其特定的功能與職責,角 色的職務改變時,往往會造成某種職務功能的弱化。當然,這並不是說每個 人的職責都不能調整,而是當所執行的工作或狀況不同時,其在指揮鏈的位 置應該也要適當的調整。
(4) 任務清單可隨著災情實際的狀況加以調整。每個緊急事故的情況都不相同,
實際上處理程序也會不同,優先順序亦會不一樣,此時將任務清單做調整是 合理的。只要不是任意更動其在指揮鏈的位置,或是工作的性質有了本質上 的變化均可(比如將後勤財務組的工作變為災害搶救組的工作)。
4.4.2 火災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之推演
以上述之緊急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體系,推演臺北車站地下3 樓(U3)電動手扶梯 發生火災的緊急事故過程及指揮救災行動,並以時間性、次序性與情況性加以整合描 述。
1.災害初期之高司作業
項次 時間 重 要 事 項 狀 況 處 置 一 D 日
1150 前
D 日 11 時 47 分臺北車 站發生火災,發生後臺 北車站地下3 樓月台 層濃煙開始蔓延,已朝 地下2 樓穿堂層蔓延。
二 D 日 1150
消防局指揮中心執勤 人員於11 時 50 分時接 獲第1 通民眾報案電 話說:「我現在在臺北 車站內地下2 樓走道 上,發現有煙,可能發 生火警,儘速派人來查 看。」。
¾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 簡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員處置如下:
「立即通報轄內城中分隊、華山分隊、延平 分隊、忠孝分隊第1 梯次出動,消防車 6 輛、
救護車2 輛及消防人員 24 人前往搶救。」
三 D 日 1152
臺鐵月台執勤人員通 報,臺北車站第3 月台 的地下3 樓往第
¾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陸續加派消防車 20 輛、救 護車8 輛及消防人員 96 人至現場參與搶救。
四 D 日 1153
消防局城中分隊到達 現場回報:「車站1 樓 已有濃煙冒出,車站內
¾並通知相關單位(工務局、警察局、區公所、
電力公司、瓦斯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前往配 合救災。
可能有人受傷或受困 待救,請求支援並請醫 護人員到場。」
¾當轄區城中分隊等救災人員到達現場時,此 時轄區帶隊官(為該隊分隊長,亦可能為該 分隊之小隊長)成為臺北車站火災樓緊急事
¾當轄區城中分隊等救災人員到達現場時,此 時轄區帶隊官(為該隊分隊長,亦可能為該 分隊之小隊長)成為臺北車站火災樓緊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