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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老人養護機構調查結果

第四章 結果

第二節 國內老人養護機構調查結果

研究團隊於正式焦點團體訪談前,先進行先驅研究資料蒐集與初探,累積經 驗再分別對於國內11家養護機構進行【焦點團體訪談】。每次焦點訪談均藉由錄 音方式紀錄焦點訪談過程與內容,所收集之資料經由聽打人員進行聽打作業,轉 錄成逐字稿等紙本資料,再由研究人員確認逐字稿內容與焦點訪談內容之一致性 與正確性後,才進行資料整理分析。本節將研究分析結果分為:(1)受訪單位及 受訪者樣本、(2)養護機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目前狀況與使用情形、

(3)養護機構內使用者對於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之使用行為需求、(4)養護機 構無障礙化之執行困境形成原因分析與(5)適合養護機構之無障礙設施相關內容 等五大主題逐項說明。

一、 受訪單位及受訪者樣本

本研究受訪單位為「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老人養護機構』,共計 有11家養護機構同意接受訪視、31名人員同意參與並完成案例焦點訪談與相關 資料收集。機構與人員組成特性結果說明詳細如表4-2-1、表4-2-2。為了考量機 構本身及其研究調查數據所具有的代表性,所選定收案之機構在屬性、地理位 置、核定人數規模上盡量平均,其中屬性上公立的有3家(27%)、私立的有8家 (73%);地理位置區分上北區的有4家(36%)、中區的有3家(27%)、南區的有2家 (18%)、東區的有2家(18%);養護核定收容人數大於50床的有8家(73%)、小於50 床的有3家(27%)。另外,96年以前立案之機構有10家(91%)、96年以後立案之機 構有1家(9%),最近一次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評鑑等第為優等的有4家(36%)、甲等 的有4家(36%)、乙等的有2家(18%)、另有一家(占9%)因評鑑時立案年份未滿一 年,未參與評鑑。

57 員平均7.6年(範圍4-17年)、其他相關專業人員10.8年(範圍1-36年)。

表 4-2- 1 焦點團體訪談機構特性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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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表 4-2- 3 焦點團體訪談人員組成特性統計表

人數 平均年資 範圍(年) 主管人員 10 (32%) 9.6 2-20 照服人員 8 (26%) 7.6 4-17 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復健、護理及社工) 13 (42%) 10.8 1-36

合計 31(100%) 9.6 1-3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養護機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空間與設備目前狀況與使用情形

本研究的案例焦點團體訪談及機構訪視觀察結果,針對「養護機構無障礙生 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現況問題與使用情形」的資料分析對象共11家,將結果分 為室外通路、室內出入口、扶手、寢室設施設備、樓梯、昇降設備、無障礙廁所 及其他相關衛浴設施設備等8項,分別整理敘述如下:

(一) 室外通路設置與使用情形

本次機構訪視的觀察結果顯示,室外通路走廊的問題大多由於大門出入口 有高低差,未設置坡道或坡道過陡。大型機構在無障礙坡道設置情況較佳,即 使不好也較有改善空間,反觀三家小型機構,因設置於一般大廈或公寓中,大 門出入口斜坡設置不易,空間狹小,若設置標準無障礙斜坡會涉及產權問題,

皆無法依規定改善。室外通路使用上則以設置呼叫服務鈴為因應策略,作為替 代改善方案。

(二) 室內出入口設置與使用情形

室內出入口淨寬度大致無問題,但本研究所訪視的8家大型公立或財團法 人養護機構中的3家(占38%),其寢室內簡易衛生設備的設置乃為了符合民國96 新制的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每間寢室內需設置簡易衛生設備」而新建廁 所,新建之廁所為防止水流溢出,常常使得出入口的坡度過陡,致使住民輪椅 推行時進出不易。其中尚有一家(占13%)機構的寢室內廁所門為單扇外開門,以 致輪椅使用者或助行器使用者的操作空間不足。其他5家(占63%)大型公立或財 團法人養護機構,因為寢室內廁所在建築物初期規劃時已設置,出入口較無高 低差或坡度過陡等問題。另外,一家機構內的廁所,其門鎖為彈扣式,住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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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操作不易,且在發生意外時,工作人員也不易由外部進入。

(三) 扶手設置與使用情形

養護機構內的扶手使用率甚高,不過五家(占45%)機構的扶手過粗且不易 抓握,兩家(占18%)機構的扶手末端未做防勾撞處理;另外,有部分機構的壁面 突出物過大,其凸出物可能為舊有建築物之消防設備,或是梳妝鏡等,因此壁 面突出物往往擋住扶手,致使住民在使用扶手時須繞過突出物,造成使用上的 阻礙。扶手的使用情況一般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下肢機能退化者,可能一手 拿著枴杖,另一手扶著扶手慢慢走;第二類為輪椅使用住民,輪椅使用者會以 一隻手抓握著扶手,另一隻手推行輪椅前進,以增加移行效能,達到省力之目 的;扶手除可作為行動不便者方便移行之設施設備外,第三類情況作為部分視 覺退化長者之引導措施,藉由扶著扶手引導路線,也較為安心。

(四) 寢室設施設備設置與使用情形

從機構訪視結果發現,仍有3家(27%)機構房間收容人數超過6人,2家(18%) 機構中床與臨床之間距離未依規定相隔80公分,其中包含一家大型養護機構,

一家小型養護機構,造成輪椅通行不易。另外,由案例焦點訪談結果發現,寢 室內為機構住民最常發生跌倒之處,房間內除必要設施設備外,應盡量避免設 置其他容易影響通路的設施設備。由於住民多半使用輔具,因此考量寢室內容 易因為助行器或輪椅而造成擁擠,4家(36%)機構於住民寢室內有另外規劃輔具 擺放空間,避免影響住民行經通道或工作人員執行照護工作時所需之空間。

(五) 樓梯設置與使用情形

本次訪談機構中有8間設有公共樓梯,其中3家(占38%)機構於樓梯前設有 隔柵,防止機構住民發生意外,7家(占88%)機構樓梯前地面未設置警告標示或 設置錯誤。由訪談結果的資料分析發現,機構住民多半合併有感知障礙,視野 減小、深度知覺下降、或下肢關節退化等問題,幾乎不使用樓梯,而機構管理 者基於院民安全考量,也不鼓勵住民使用樓梯,通常於樓梯間門口設有安全開 關,無樓梯間門口的則設有隔柵,以防止跌落意外發生。

(六) 昇降設備設置與使用情形

訪視結果發現8家大型養護機構除一家因只有一層樓,其他全部皆設有標

61 準型無障礙電梯,以供訪視者或特定院民使用,電梯內皆設有密碼或使用感應 卡方式以限制部分住民使用,其中一家養護機構於電梯內另設有長椅供住民於 乘坐電梯時可坐下,以增加乘坐者之安全。3家小型機構內有2家位於五樓以上 之建築物,設有一般電梯,由訪談結果發現,小型機構在電梯使用上,多半在 為家屬探訪或就醫時才有垂直活動,其他時間住民仍以水平樓層活動為主;一 家小型養護機構位於五樓以下之建築物內,缺乏可供住民使用之昇降設備,因 為建築結構本身上的限制,加上營運及經費上的考量,尚未設置電梯,因此以 斜坡板還輔助住民上下樓層,並以人力搬運為主。

(七) 無障礙廁所設置與使用情形

依照目前法令規定,養護機構每幢建築物應至少設置一處無障礙設施,而 其中部分規定未盡合理。從本研究的機構訪視觀察結果中發現,1家(占9%)機構 未設有無障礙廁所,3家(占27%)機構將無障礙廁所設置於住民房間內,且並無 直接通往無障礙廁所之通路,導致其他住民或訪視者,若要使用則必須經過其 住民之房間,未考慮近便性及合理數量之比例。部分機構將無障礙廁所設置於 建築物角落,而引導標示卻又不清楚。因養護機構中之住民多數為輪椅使用者,

因此對於未來新建大型養護機構之規畫,在無障礙設施設置部分,應有較完善 之規定,除公共區域需設置無障礙廁所外,建議可依核定收容床數按比例設置 無障礙居住單位,並提供無障礙衛浴設施,以利使用輪椅的長者居住。

(八) 其他相關衛浴設施設備設置與使用情形

從本研究的機構訪視觀察結果中發現,無障礙廁所內設施的設置問題多發 生在鏡子設置過高、設置斜面鏡、洗臉台設置錯誤、洗臉台下方無預留供輪椅 使用者之淨空間或堆放雜物等,導致使用者產生障礙。另外,在馬桶扶手的錯 誤設置方面,則有兩側扶手皆為固定式,缺乏迴轉空間,或是未依規定將洗臉 盆扶手設置高於檯面1至3公分等,皆為常見之錯誤。

而依照96年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機構,收容 人數50床以上者,為因應住民有如廁需求時,不須移動至距離寢室較遠之公共 廁所,並為利於工作人員在協助處理院民生活瑣事後之即刻清潔工作,以及為 便利照顧院民與加強感染預防或控制績效,每一間寢室必須設有簡易衛生設備。

簡易衛生設備須包括洗手檯及馬桶,但有部分機構在建築物前置規畫時未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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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管路,因此在新增洗手台與馬桶時,必須破壞建築建構以利埋藏暗管或設 置明管。另外,因法令並未清楚定義寢室內簡易衛生設備之規格大小,本研究 團隊也發現機構寢室內的簡易衛生設備大多空間狹隘,並缺乏足夠的照護空間 及輪椅移位、迴轉等空間,除了對輪椅使用者造成障礙外,照顧者在住民如廁 後協助清潔時,也可能因為空間不足致使無法把門關上,以致影響住民隱私。

三、 養護機構內使用者對於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之使用行為需求

從本研究的機構訪談結果中發現,養護機構住民之生活能力差異甚大,生 活能力較好之住民由於身體機能稍微損傷,因此尚可獨立自主生活,生活能力 較差之住民則包括臥床人等具不同身體機能損傷者。養護機構所服務之住民的 行動能力差異更大,介於安養與長期照護之間,當中可能還伴隨失智住民。

除此之外,養護機構訪視者除住民之子女或親戚外,亦不乏同樣身為高齡 者的住民朋友或其配偶等,甚至有視覺或肢體障礙者。養護機構內使用者對於

除此之外,養護機構訪視者除住民之子女或親戚外,亦不乏同樣身為高齡 者的住民朋友或其配偶等,甚至有視覺或肢體障礙者。養護機構內使用者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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