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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老人養護機構需要之生活環境空間設施設備

第四章 結果

第三節 探討老人養護機構需要之生活環境空間設施設備

本研究旨在探討適合老人養護機構生活環境空間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相 關內容,根據第一節參考英、美、日各國所發展之環境評估量表,針對老人養護 機構中生活環境空間設施設備項目做以下建議,而由於我國社會及文化型態與鄰 國日本較為相近,因此較著重於日本之作法:

一、 室內空間和走道是否有炫光。

二、 走道中照明的適切性。

三、 地板材質是否防滑、易於清潔及維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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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住民可否直接出入戶外庭園或徘迴路徑。

五、 住民或工作職員的叫聲或電視、收音機的噪音。

六、 住民寢室中浴廁空間的指引及標示方式。

七、 建築物內外是否有高低差。

八、 緊急避難、火災時等各種通報避難設備的設置狀況。

九、 緊急按鈕等通報裝置的設置狀況。

十、 商店、醫療設施及公共設施是否在住民步行的範圍內。

十一、 應提供有別於住民私人居住場所的休閒娛樂、用餐及客廳空間。

十二、 應有無障礙廁所,具清楚標示並靠近休息區及用餐區。

十三、 應提供輔助衛浴設備,每八個住民至少要有一個輔助衛浴空間。

十四、 針對所有住民的無障礙公共及私人空間,提供扶手或升降設備以供所 需。

十五、 在走廊、浴室、廁所、公共空間及所需之處(包括住民的房間)設置扶 手。

十六、 通往公共空間、住民房間、浴室、廁所及其他輪椅使用者可能到達之場 所的門通道,應有足夠的空間(80 公分)以利輪椅進出。

十七、 床的任一側應有足夠的空間以利照顧者或設備進出。

十八、 應設置緊急照明。

另外,針對國內11家老人養護機構辦理焦點團體訪談,瞭解現行養護機構無 障礙生活環境空間軟硬體之現況,並調查分析老人養護機構內使用者行為需求,

與機構業者生活環境無障礙化執行困境分析。為使本研究團隊所提出之建議更具 可行性,並求資料來源之多元性及豐富性,在本研究中組織老人福利機構無障礙 生活環境空間專業顧問團隊,廣邀社區機構代表、無障礙空間及肢體障礙者領域 專家學者,包括:陽明大學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李教授淑貞、內政部多功能 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張博士力山、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傅教授立葉、陽明 大學臨床暨社區護理研究所林教授麗嬋、陽明大學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羅教 授鴻基、臺北科技大學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吳教授可久、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 照護研究所李教授世代、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黃教授耀榮、政治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王教授增勇、桃園輔具資源中心楊主任德炫、王武烈建築事務所 王建築師武烈、陳政雄建築事務所陳建築師政雄、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機構輔 導科陳科長美蕙、中華民國老人福祉協會張理事長宏哲、臺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73 王理事長榮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劉主委金鐘、社團法人 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趙理事長明明、台北市士林老人服務中心簡主任月娥、健 順養護中心廖院長慧媛、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設仁濟安老所陳所長 維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王主任崇禮、臺中縣田園老人渡假養護中心王 主任懷茂、臺北市私立倚青園老人養護所余主任士松、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 會雙連教會附設臺北縣私立雙連安養中心蔡執行長芳文、台北市私立榮健/榮康 老人養護所林負責人慶松,並分別於9月6日及9月19日召開了兩場【老人養護機 構之需要無障礙設計】專家諮詢會議,透過專家諮詢會議,共同針對老人養護機 構無障礙化,以及適合老人養護機構之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相關規範進行討 論。本節將呈現兩場專家諮詢會議之研究結果,包含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 核表」的六項建議以及對於「老人養護機構優質環境設計」的十一項建議與建議 理由。

一、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之內容項目做以下六項建議,且因項目性 質分成「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及「消防安全制度與設施」兩大類,分 別敘述如下:

(一) 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

1. 樓梯、走道及浴廁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建議理由:

(1)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2)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寢室需具有自然採光之 窗戶,而雙側設有寢室之中央走道,可能犧牲自然採光窗戶之空間,固 應特別注意走道中照明設備之適切性。

2. 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建議理由:

(1)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2) 養護機構中之住民多半合併有移動障礙,部分長者藉由行動輔具的使用 以達移行目的。考慮機構住民大多下肢肌力衰弱且使用輔具,應特別注 意地板材質的防滑性、清潔及毀損時的維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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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寢室內床邊與鄰床之距離應至少 80 公分以利照顧者及設備進出。

建議理由:

(1)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寢室第三項規定:床邊與鄰床之距 離至少為 80 公分。

(2) 養護機構內之部分住民無法生活自理,須由他人照顧,為考慮被照顧者 之安全以及照顧者所需之空間,包含護理站治療車或急救配備等使用空 間,因此有此項建議。另外,亦須考慮輪椅靜止時所需最小淨寬度為 76 公分。

4.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 50 床以上者,其每間房間應提供簡易衛生設 備。

建議理由:

(1)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十五條,寢室第二項規定:收容人數五十 人以上者每一間寢室應設有簡易衛生設備。

(二) 消防安全制度與設施

1. 建築物內外及房間、廁所出入口應避免有高低差。

建議理由:

(1) 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2.2 高低差規定:高低差在 0.5 至 3 公分者應做 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高低 差大於 3 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 昇降台」。

(2) 養護機構內住民多半合併有移行障礙,部分長者藉由行動輔具的使用可 達移行目的,如使用二輪、四輪助步車或乘坐輪椅,考量輔具使用性及 意外防止,應特別注意避免各出入口有高低差。

2. 兩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之昇降設備以供所需。

建議理由:

(1)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養護機構每幢建築物必須 設置至少一座無障礙昇降設備。

(2) 養護機構住民多伴隨移動障礙、下肢肌力衰弱或乘坐輪椅,需藉由昇降 設備達到垂直移動之目的。除此之外,養護長者之家屬或朋友等訪視者 部分也為高齡者,甚至為身心障礙者,更顯無障礙電梯之需要性。另外,

部分養護機構於昇降設備內設有長椅,以預防機構住民因搭乘時上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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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老人養護機構優質環境設計」做以下十一項建議:

1. 室內空間和走道材質應避免有眩光。

建議理由:

(1) 機構住民多半合併有視覺感知障礙,眩光(Glare)是指視野中不適宜的亮 度分佈,或在空間、時間上存在極端的亮度對比,以致引起視覺不舒適 和降低物體可見度的視覺條件,甚至可能導致暫時喪失視明度,基於意 外防止與行徑上安全之考量,應特別注意避免環境中有眩光的產生。

2. 廁所、浴室、走廊及公共空間等所需之處,應設置適合住民使用之扶手。

建議理由:

(1) 廁所扶手設置時應考慮輪椅使用空間,馬桶左右兩側分別設置 L 型與可 動式扶手,避免錯誤設置扶手導致輪椅轉位或迴轉空間受限。

(2) 走廊、公共空間所設置之扶手末端應有防勾、防撞之處理,且須注意壁 面突出物是否限制扶手使用,造成不合用之狀況產生。部分機構設有內 嵌式消防設備,搭配可拆式扶手,以減少必要之壁面突出物數量,達到 增加扶手延續性及走廊淨寬之目的。

3. 設置無障礙廁所,且具清楚標示,並靠近休息區或用餐區。

建議理由:

(1)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養護機構每幢建築物必須 設置至少一間無障礙廁所。但部分機構將無障礙廁所設置於建築物角落,

或是將其中一間住民房間之廁所改為無障礙廁所,其他住民或訪視者若 要使用,必須經過該住民之房間,致使合法卻不合用之情況,因此做以 上建議。

(2) 養護機構中之無障礙廁所使用頻率高,建議廁所設置應考慮近便性及合 理數量比例原則。

4. 所有通往公共空間、住民房間、浴室、廁所及其他輪椅使用者可能到達之 場所的門淨寬,應有足夠的空間(90 公分)以利輪椅進出。

建議理由:

(1)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衛浴設備規定:至少設置一扇門,其 淨寬度應在80 公分以上。另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5.2.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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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出入口規定: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 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令摺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門扇之距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

(2) 輪椅使用上,考慮雙臂能夠順利操作,單向通行最小寬度為 90 公分,養 護機構住民多合併有移行障礙,住民可藉由自推輪椅達獨立移行之表現,

為增強機構住民獨立自主生活之表現,建議通往各場所之門淨寬應考慮

為增強機構住民獨立自主生活之表現,建議通往各場所之門淨寬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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