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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辦理「無障礙生活環境空間設施與設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立即可行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地方政府老人福利機構主管單位

從本研究的焦點訪談結果中發現,機構業者普遍對於無障礙概念認知不足,

或有錯誤認知,致使對於現行無障礙法規認同感不足,對於修繕建築物與新增無 障礙設施設備項目,在執行層面上較為被動,同時亦有機構業者反應建管單位第 一線執行人員檢視標準不同。建議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邀請機構業者與建 管相關人員參與,從提升業者對於無障礙概念的認知做起,了解無障礙生活環境 空間不僅是針對身心障礙者而已,包含機構住民、訪視者、工作人員亦能受益,

以及使業者與建管單位執行人員在認定標準上建立明確且一致的共識,期待能達 到機構生活環境空間無障礙化之目標。

建議二

廣邀全國小型老人養護機構業者,針對無障礙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辦理檢 討會議:立即可行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協辦機關:地方政府老人福利機構主管單位

從本研究的焦點訪談結果中發現,大型老人養護機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空間 執行狀況一般來說較小型老人養護機構佳,就算有所不足,也較易有改善空間,

反觀國內小型老人養護機構因建築物結構、空間狹隘或經費營運等問題,在改善 的執行層面上較有困難。建議邀集地方政府及國內小型老人養護機構代表,共同 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的無障礙相關部分做相關檢討,包括室內外的通路 和出入口、寢室、樓梯、昇將設備、衛生及衛浴設施與設備,同時使地方政府與 機構業者在老人福利機構無障礙改善之認定標準上建立明確且一致的共識。

建議三

修訂目前現行之「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項目:短期性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85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每年各縣市地方政府至少應對各老人養護機構查核一次,作為其基準之「老 人福利機構服導查核表」有監督、檢查之用意,並為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 利機構業務發展,以及提升服務品質,建議修訂目前現行之「老人福利機構輔導 查核表」中與生活環境空間及消防安全制度與設施相關之項目,融入無障礙設計 之概念,以期能督促業者,並提升機構生活環境及服務品質。

建議四

宣傳並推廣老人養護機構應有之優質環境設計:短期性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營建署

本研究蒐集美國、日本及英國等先進國家之養護機構發展狀況與相關環境 評估量表,對國內 11 家老人養護機構與 31 名相關人員進行焦點團體訪談,從中 蒐集資料並進行分析研究,進而辦理兩場「老人養護機構需要之無障礙環境設計」

整理出優質老人養護機構環境設計之具體建議項目及內容。建議宣傳並推廣老人 養護機構之優質環境設計,內容包括:走道避免炫光、扶手設置情境、無障礙廁 所設置地點與清楚標示、門淨寬 90 公分、室內通路 120 公分、室外通路 130 公 分、床與鄰床之間距離至少 90 公分、床尾至牆壁至少 120 公分、簡易衛生設備 空間、門鎖設計、休閒空間提供、避免噪音及提供戶外庭園或徘徊路徑等,以供 目前業者與新興業者參考,如此不但可提升業者形象,提升機構生活環境及服務 品質,且致力達到老人養護機構全人關懷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空間之目標。

建議五

擴充並更新老人養護機構生活環境空間行為需求資料庫:中長期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研究計畫協辦單位

針對台灣高齡化社會的需要,老年人在居住環境上,雖然在宅老化是多數 人對於年老後居住安排的期望,但是難免會因家庭或身體狀況等因素進住老人養 護機構,建議未來能以進一步研究擴充老人養護機構生活環境空間行為需求資料 庫,增加調查機構與訪查人員的樣本數、擴大調查機構的屬性範圍、調查對象涵 蓋不同身心特性的住民,並進行長期追蹤調查與更新比較。

86 建議六

建置安養、失智老人生活環境空間行為需求資料庫:中長期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研究計畫協辦單位

老年人身體狀況隨著年齡增長而有改變,其行動能力以及生理功能亦隨著 年齡增長而退化,不同樣態之高齡者亦會有不同的生活環境行為需求。建議針對 安養及失智之高齡者建置生活環境空間行為需求資料庫,以規畫出適合不同高齡 者族群之生活環境空間,供建築業者或設計者作為未來環境設計之參考,將無障 礙概念融入社區一般建築中,以達社區老化,此不但為目前世界各國潮流,同時 也是較符合人性及國人需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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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機構評鑑標準」及「老人福

利機構輔導查核表」總體分 析競合關係及問題癥結。

概念及態度有所不同,將來在執行焦點團 體訪談時,對於使用者的意見彙集,將會 把這部分的意見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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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或回饋項目? 本計畫的創新及回饋項目包括:推動內政 部相關政策、利用輔具資源入口網做無障 礙設計推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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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1 年度協同研究「老人養護機構有關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之研 究」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1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 3 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北 新路 3 段 200 號 15 樓)

三、主席:王組長順治記錄:談宜芳、褚政鑫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八、綜合討論:

陳教授柏宗(依審查表登錄):

1.文獻探討詳盡,但針對養護機構與住宅之定位本質與差異性仍應予以 釐清。

2.針對養護機構生活環境之空間、設施及設備等 3 大項之分類宜優先釐 清,再進一步加以探討應有之改善查核內容,並提出建議。如寢室空 間大小、廚房空間設置等適切性。

趙教授子元(依審查表登錄):

1.文獻蒐集完整。

2.期中報告僅完成預期成果第 1 項,且對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 表」之改善建議太過簡略,亦無實證可證明如此改善是較佳的?如何 量測該項目?

3.我國政策將朝向「機構社區化」,建議本研究後續可提出相關配套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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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教授政雄(依審查表登錄):

1.老人養護機構照顧對象有其身心特性,因而有不同的行為、活動、需 求。

2.養護機構介於住宅與醫院護理之家,以健康模式為主,社會模式為輔,

其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有其特性。

3.報告書中有關環境評估量表有其適用性,能用在養護機構者應加說 明。

王建築師武烈(依審查表登錄):

1.本研究顯示養護機構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要求,應不同於一般公共建築,

養護機構設施查核可修正。

2.建議敘明養護機構設施設備要求,供建築設計人員參考,以免設計出 不符需求之建築物。

邱教授文科(依審查表登錄):

1.蒐集先進國家有關老人養護機構之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等相關資 料,提出 10 點重要發現;對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提供 18 項改善建議。

2.研究流程明確,可預期將能完成老人養護機構有關肢體殘障者、照護 者、訪視者等使用行為分析及建立訪談資料庫;並提出老人養護機構 之無障礙環境優質設計等相關建議。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楊佳勳先生:

1.研究目的第 1 項就是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但查核表係提供 各目的主管機關查核機構,並非完全作為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評 估之用,使用的目的不同,是否仍須修正?可否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或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有不足的地方提出建議?

2.本研究如建議修正查核表,涉及法規規定者,請註記引用法規條文,

非涉及法規規定者,則標註屬於建議事項。

3.目前所建議之 18 個項目,大多已涵括在原有查核項目或現有法令規定 之中,但不全在 301-314 項目內,建議所提項目再做檢視。

4.本研究提及許多國外的評估量表,但哪些項目經過分析後與本研究目 標有較高的關聯,研究團體認為是重要的而我國的規定是沒有的,如

93 此整理較能指出不足或有待修正之處。

5.本研究之題目令人以為研究結果係提出老人養護機構生活環境空間在 規畫上之建議或設施設備之建議,期待可以提出現行無障礙規範對於 老人福利機構是否有不足之處,或哪些規定是不需要的,可以規劃出 老人福利機構適用之無障礙規範,但研究結果是修改輔導查核表,結 論部分如建議朝向單元式照顧,建議提出與現行機構模式差異需改善 之處、改善困難及解決的辦法。

6.老人福利機構經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理論上應已符合無 障礙相關規範,但實務上並不然,仍有許多機構不符合無障礙之規定,

如提出之建議與現行無障礙設施規範並無太大差異,則應建議解決縣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對無障礙設施認定差異及執行的問題,將現有規 範落實較為重要。

7.建議採用 101 年 5 月的機構統計數據。

執行單位回應(李教授淑貞)

1.本研究案主軸為老人養護機構,所搜尋之國際相關資料仍以「機構」

為主,而國際機構發展趨勢,皆朝向小型化、社區化與照顧住宅(care home, sheltered housing, assisted living facility, or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y) 模式發展,因此本研究案資料中名詞雖然以「照顧住宅」呈現,實為

「照顧住宅機構」,並非為私有住宅。資料蒐集整理過程中,內容仍然 有與私有住宅改善及私有住宅相關政策做出區隔。

2.「老人養護機構」為內政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內長期照顧機構中

2.「老人養護機構」為內政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內長期照顧機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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