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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研究緣起

台灣社會自民國82年邁入高齡化,近年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例持續攀升,

至101年6月已達10.98%(共計255萬4,988人);老化指數為73.91%,近3年間大幅 攀升10.7個百分點。民國100年老化指數雖仍較加拿大、歐洲各國、南韓及日本 等為低(日本176.9%、德國161.5%、英國94.1%、南韓81.3%),但較美國及其 他亞洲國家為高(美國65%、新加坡52.9%、中國大陸52.9%、馬來西亞16.7%)

(內政統計通報,一○一年第三十六週)。隨著台灣社會的高齡化以及家庭結構之 改變,傳統式三代同堂之家庭日漸減少,家庭式老人照顧之功能逐漸式微,進而 使得老人入住老人機構之比率日漸增高,尤其以都會區較為顯著。老人機構作為 日益增多之高齡者的生活場所,其環境空間及設施設備與高齡者之日常生活活動 與表現息息相關,所以空間及設備的設計或規劃良好與否,對於高齡者於機構中 的生活品質有決定性的影響。依「老人福利法」第四章第34條及「老人福利機構 設立標準」第一章第2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 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 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等三種類型。在長期照顧機構方面,

又分為長期照護型機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養護型機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 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失智照顧型機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 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等三種類型;

其中又以養護機構為最普遍。因此應審慎考量老人養護機構之環境空間及設施設 備的設計或規劃,並將老人養護機構無障礙化列為優先之重點工作事項之一。

目前與長期照顧養護機構之環境空間及設施設備相關之現行規範包括內政 部營建署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內政部 社會司訂定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民國96年7月30日修正)中第3-5條、

第14-15條及第17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中之第參部分『環境設施及 安全維護』及「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中之『生活環境空間與設施設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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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項目編號第301至314;經檢視「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中有關環境空間與 設施設備等14個項目,包括寢室、廚房、污物處理室、洗衣間、食物儲藏及冷凍 設備、供水設備等,其中之查核內容相當簡略,亦缺乏無障礙設計之概念與內容,

因此僅能作為現行之最低基準,無法據以提昇老人養護機構中入住者之生活環境 品質。雖然內政部社會司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每一機構每年最少應查核1次,由於 此查核工作並非強制性且查核內容本身為最低標準,查核效果不易彰顯,加上缺 乏老人養護機構之環境基礎調查資料庫,因此難以對於機構入住者在環境空間及 設施設備之相關使用行為與需求進行進一步的瞭解,進而對於「老人福利機構輔 導查核表」從事改善與加強。

貳、研究背景

依「老人福利法」第四章第 34 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一章第 2 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等三種類型。在長期照顧機構方面,又分為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機 構等三種類型。在民國 101 年 6 月為止,我國老人福利機構(不含榮民之家及護理 之家)共計有 1,057 所,可供入住者人數 5 萬 7,957 人,占全國 65 歲以上老人比率 為 2.27%;實際進住人數 4 萬 2,898 人,使用率為 74.02%。若依機構類別來分,

以長期照顧養護型機構 955 所(占 90.35%)最多,可供入住者人數 4 萬 5,581 人,

使用率為 75.42%;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機構 51 所次之,可供入住者人數 2,591 人,使用率為 77.00%;安養機構 40 所居第三,可供入住者人數 8,702 人,使用 率為 70.89%。(內政統計通報一○○年第二十一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民國70年11月30日公布,96年7月30日修正)

第3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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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 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4條規定,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前條規定外,並應有符合下列規定 之設施:

(一)寢室:

1. 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2.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3. 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床 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4. 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5.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6. 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7. 有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之走廊。

(二)衛浴設備:

1. 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2. 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設施,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3. 照顧區應設衛生及沐浴設備,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4. 有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老人使用之衛浴設備。

(三)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扶手之設備。樓 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四)廚房應配置食物加熱、貯藏及冷凍設備。

(五)公共設施有提供公用電話者,應有適合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老人使用之設 計。

(六)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用品雜物、輪椅等之儲藏設施。

第5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設有多功能活動室、餐廳、

廚房、盥洗衛生設備及午休設施。日間照顧設施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十 平方公尺以上。前項日間照顧設施設有寢室者,其寢室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 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第14條規定,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養護機 構(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機構,收容人數為50-200人)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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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小型養護機構(收容人數為5-49 人),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第15 條規定,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機構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寢室:

1. 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六床。

2. 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每一寢室應設簡易衛生設備。

(二)護理站:應具有準備室、工作臺、治療車、護理紀錄櫃、藥品與醫療器材 存放櫃及急救配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應設餐廳、交誼休閒活動等所需之空間及設備,平均每人 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

(四)其他設施:應設污物處理室、洗衣間等空間及設備。

前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設物理治療室、職能治療室、社會服務室、宗教聚 會所、安寧照護室或緊急觀察室、配膳、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及設備。

第17條規定,小型養護機構,其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六床。

(二)護理站:應具護理紀錄櫃、急救配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四)廁所:每照顧十六人,至少應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未滿十六人者,以 十六人計。

老人福利法第5條第7款及第3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 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 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昇服務品質,內政部訂定「老人福利機 構輔導查核表」,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每1機構每年最少應查核1次,按季將查核情 形報內政部(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政策與措施,2010)。另依據「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 至少舉辦一次。為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所需,而有「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 畫」及「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的產生。以臺北市「101年度辦理老人安養暨 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為例,五項評鑑項目中的第三項:環境設施及安全

5 維護,佔評分總分之30%,分為環境設施(整體環境及設施、寢室設施、衛浴設 施、醫療保健設施、廚房設施及交通設施)及安全維護(公共安全、飲食安全、

意外預防及緊急事件處理、衛生防護)二個部分;而在「101年度臺北市老人安 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表」中的環境設施部分,與無障礙設計有關的評鑑項目包 括:整體環境及設施中的「無障礙樓梯設置情形」、「無障礙通路設置情形」與「昇 降設備設置情形」以及衛浴設施中的「無障礙浴室設置情形」與「無障礙廁所設 置情形」等(參照附錄二)。

另根據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於民國93年3月所製作之「老人福利機構 設施設備參考手冊」,其中對於寢室、衛浴、廚房、空調及逃生設備等皆詳加描 述其類別、設施設備名稱及規格;以寢室設備為例,就包括二折病床、三折病床、

居家電動床、氣墊床、床上桌、寢室椅、床頭櫃、置物櫃、活動餐桌、透氣防透 中單、防褥瘡床墊、翻身枕、無障礙衣服、被、浴室止滑墊及檯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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