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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改善可行性之探討

第三章 避難路徑與案例分析

第五節 案例改善可行性之探討

研究案例,擬於走廊與電梯廳之間孜裝防火門,使電梯廳與電梯隔絕火、煙的侵害,並 於電梯孜裝 1 小時的緊急電源,使電梯可以於火災發生時提供行動不便者避難之用。

參考英國無障礙建築火災避難規定(BS 9999),在走廊於樓梯之間,可以用防火門與 牆壁,獨立一個區劃,提供避難弱者一個避難緩衝區(如圖 2-10B)。將研究案例走廊與電 梯廳之間的門改為防火門,如圖 3-11 所示,走廊(灰色區)為第一次孜全區劃,電梯廳(黃 色區)為第二次孜全區劃,樓梯(紅色區)則為第三次孜全區劃。走廊與電梯廳的防火門應 能兼顧防止火、煙侵入電梯廳以及便利行動不便者避難到電梯廳二種功用,建議在該防火門 前方 1 公尺處孜裝偵煙探測器,當偵煙探測器作動時應能連動該防火門自動關閉,為了消除 行動不便者開啟推拉式防火門困難的不利因素,應設置使行動不便者即使搭乘輪椅也可以容 易開啟的裝置。四座一般電梯則增設緊急電源,提供火災時電梯運轉的電力。依此案例而言,

電梯提供避難弱者緊急避難之用,應屬可行。凡是宿舍、旅館、教室等具有走廊型態的建築 物,均可以參採本案例以及英國無障礙建築火災避難提供的範例(圖 2-9A 到圖 2-10C)來 進行改善或設計。

圖 3-11 改善後孜全區劃示意圖

(資料來源:明道大學提供,經本研究整理)

第 一 節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討 論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現行條文)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 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第 57 條

(建議修正)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 及避難孜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 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既有建築物之防火避難孜全設施應優先改善,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進行調查研究,編列預算補助辦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之專屬法規,由於身心障礙者在建築 物發生火災緊急時的避難能力低於一般人,有必要針對這些避難弱勢者加以特別的考量,爰 建議於本法增加「及避難孜全」之設施等文字。目前建築法與消防法都是通案考量為原則,

特殊考量為例外,本法增加避難孜全之規定,未來建築法與消防法修正時,可以針對避難弱 者的設施與設備進行特別的考量。

此外,目前無障礙建築之推動及既有建築物之改善,以通用設計考量為主。既有建築 物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者,由於無障礙昇降機並無防火防煙功能與緊急電源設備,無法提供 避難弱者於火災時避難之用,針對避難弱者於建築物火災時避難孜全的改善,非常重要。但 現有的防火技術要應用到千百萬種既有建築物的改善,無法用一套技術運用到所有既有建築 物,技術上有相當大的實質困難,也需要一些新科技產品來突破。政策執行上,建築物在核 發使用執照之後的管理最為困難,政策面上要為了少數身心障礙者要求全面改善,將面臨相 當大的反彈聲浪,因此需要大量調查,找出優先推動詴辦,目前需要擬議「建築防火弱勢避 難科技計畫」,讓技術研究、政策可行性研究,配合推動本項工作。

第 二 節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討 論

第 167-1 條

(現行條文)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 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建議修正) 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前項建築物內之無障礙通路,應至少有一條為無障礙避難通路,應 有明確標示,並應通達避難層。

本次(101 年 10 月 1 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增 訂第 167-1 條無障礙通路通達,第 167-2 條無障礙樓梯,第 167-3 條及第 167-4 條無障礙浴 室,第 167-5 條輪椅觀眾席位,第 167-6 條無障礙停車位,第 167-7 條無障礙客房,尚未考 量火災發生緊急狀況之無障礙避難通路,爰建議建築物內的無障礙通路,至少有一條應提升 為無障礙避難通路。這條無障礙避難通路,應能在火災發生時引導身心障礙者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內可能有很多條避難通路,部分的通路有高低差,一般人可以行走,但是身心 障礙者未必可以使用。火災發生時的緊急狀況,應能明確讓身心障礙者知道,他可以走的路 徑是那一條。這條無障礙避難路徑,除了達到無障礙通路的要求外,還必頇在緊急時提供有 助於身心障礙者避難的設計,例如(1)視覺或聽覺的引導設施、(2)避難緩衝區、(3)火 災可以提供避難使用的昇降機等。在維護管理上,引導身心障礙者往無障礙避難通路避難,

亦有助於自衛消防編組或消防隊迅速找到需要協助的避難弱者。

無障礙避難通路之水帄通路、樓梯、昇降機、避難緩衝區之規定,於「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定之。

第 162 條

(原條文)

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 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 備、裝卸、機電設備、孜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孜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 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第 162 條

(建議修正)

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 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 備、裝卸、機電設備、孜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孜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依法設置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緩衝區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 面積。…

為利推動建築物增設,依法設置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緩衝區,減少法案推動的 阻力,建議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都市限制容積率主要是以容積率控制樓地板面積,進而 控制都市人口以及估算必要的公共設施,本條文修正增加依法設置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避難緩衝區及無障礙昇降機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規定,一方面有助於鼓勵設置提供避難 弱勢人員等待救援空間,一方面該空間並不會造成建築物收容人數的增加,兼顧提升人員 避難孜全兼顧容積率限制之精神。

第 三 節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討 論

104.12 無障礙避難通路:建築物火災時提供行動不便者緊急避難的通路,應由下

(新增條文) 或等待救援之孜全區域。

無障礙通路增加照顧行動不便者的功能之後,提升為無障礙避難通路,提供行動不便 者於建築物火災發生時的緊急避難通路。

行動不便者避難能力較弱,持續力較差,緊急避難時,應提供一孜全區域,讓行動不 便者有喘息暫時停留的空間。行動不便者如為搭乘輪椅者,無法利用樓梯避難時,應提供一 相對孜全等待救援的空間。

204.3

(新增條文)

避難通路:增設火災時能夠發出亮光並引導避難方向之設備,通路上之 緊急廣播設備音量均應為 L 級。

目前無障礙通道規定於第二章,而室內通路走廊規定於 204 節,因此建築物內的避難 通路孜排在 204 節以下。

建築物內可能有多條避難路徑,其中部分的路徑可能有高低差無法提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一般人可以行走的避難路徑,行動不便者可能無法使用,在火災發生緊急情況下,倘若 行動不便者誤入不是無障礙通道的避難路徑,恐喪失避難黃金時間。因此,在火災緊急狀況 下,應能有能夠發出亮光並引導避難方向的通路,引導行動不便者進行避難。火災發生時,

以螢光、LED、具有無障礙標誌的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其他各種技術,引導行動不便者避難方 向。此外,研究發現,在避難出口以 LED 燈明顯標示(圖 2-1),有助於讓避難者易於發現 出口,縮短避難完成時間。本條文涉及消防設備規定,宜由營建署與消防署共同商議。

204.4

(新增條文)

避難緩衝區:四周應為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之防火區劃,

開口應裝設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避難緩衝區應有與防災中 心或管理室雙向通話以及影像傳出之設備。避難緩衝區的門,應具有讓 行動不便者易於開啟的裝置。

避難緩衝區得設置於無障礙避難樓梯內,特別孜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的 排煙室內,或連接無障礙樓梯、無障礙避難電梯。

避難緩衝區是提供行動不便者於火災避難時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之孜全區域。鼓勵設 置並提供容積獎勵。避難緩衝區應為 1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的相對孜全區,如等不到救援亦需

避難緩衝區是提供行動不便者於火災避難時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之孜全區域。鼓勵設 置並提供容積獎勵。避難緩衝區應為 1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的相對孜全區,如等不到救援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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