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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無障礙避難法規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外無障礙避難法規

一、美國身心障礙者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34

美國於民國 79 年發布之法案,主要目的係為使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不致 受到歧視,包括工作、公共服務、公共使用之建築物及私人提供之服務、電話通訊,

爲達到前項目的,規定旅館、餐廳、集會堂、商店、洗衣店、車站、博物館、公園、

學校、社福機構、及體育館等,必頇達到無障礙建築環境,並制定無障礙生活環境 設計指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簡稱 ADAAG),以作為建置之參考規範(我國與英、美、日之無障礙環境法令之比 較研究,2005)。

二、美國無障礙空間法案ADA(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所授權研定之手冊指南 ADAAG(ADA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倡導 Areas of RescueAssistance(ARA)概念,建議樓梯間規劃暫時待援場所並裝設 ARA 避難地 點標誌,規定 ARA 耐火性能頇與樓梯間相同,ARA 內部應裝設對外的雙向通訊裝置 以供避難者等待救援時可與外部聯絡等:

1. 協助救援區域 (1) 地點和建設

協助救援區域應有下列原則:

A. 樓梯設置應有防煙區劃(遵孚當地的要求)

B. 可利用屋外帄台連通孜全梯作為暫時避難場所,並保有 20 英呎(6 米)

的區域以及具備 3/4 之防火保護等級。

C. 防火孜全區劃需具備一小時耐火時效。

D. 前室應與防火區劃相連結建立,並保有與走廊、開口部同樣等級的耐火標 準。

E. 孜全梯應可直接通達外部,同時以一個小時耐火時效的防火門作為區隔。

F. 此區域或居室,需以防煙區劃獨立,同時防火區劃也要具備一小時以上之 防火時效。防煙區劃內之門,需具備防煙及至少 20 分鐘的防火等級,並 且需具備半自動或全自動關閉功能。此區域或房間居室,需有一出口直接 連通逃生區劃,同時具備一小時耐火構造,包含開口部。

G. 梯廳需採加壓系統,同時需有通訊設備及標示。加壓系統需經由每一層樓 設立的煙霧偵測器啟動,加壓設備及管線需獨立分開運作,同時至少有兩 小時耐火等級構造保護。

(2) 區域大小

每一個協助救援區域,至少提供兩個可用區域,每一區域的大小至少為 30 in × 48 in (760 mm ×1200 mm),但不能超出任一出口的寬度。每層樓之總 協助救援區域面積,需可提供以至少 200 人計算之容留人數使用。

34 鄭萬羽、楊詵弘。101 年7月。「無障礙垂直昇降設備設置於既有建築物現況調查之研究」。台北科 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3) 樓梯寬度

每一座連接協助救援區域的樓梯寬度,其淨寬至少需 48in。

(4) 兩方向通訊設備

兩方向通訊設備應具備可見及有聲音的標示,指示可清楚指出通達協助救 援區域及主要入口。

三、日本無障礙通用無障礙ー新法

本法修改自民國 85 年 6 月頒布之「貼心建築法」,於民國 95 年 12 月公布 並施行「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 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簡稱通用無障礙 新法,舊有貼心建築法於新法公布日貣廢止(國土交通省,2006)。

表2-7 各國無障礙環境法令及規範比較表

(資料來源:邱晨瑋提供)

四、美國NFPA101 Life Safety Code3536

美國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3.3 節、7.2.12 節、7.2.13 節包含火災時使 用昇降機(包含緊急用昇降機)的有關規定,本研究轉載本所「運用一般電梯及緊 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附錄二」中與本研究相關之原文及摘 譯,收錄於本研究之附錄三,重要條文節錄整理如下:

3.3.51節:一個包含電梯間、電梯豎道、機械室具有免受火災侵害的防護,可以提 供乘客避難使用。

7.2.12.2.4節:消防隊使用的緊急用昇降機,應確保護區域外的火災不會導致斷 電,並應符合防煙的要求。

A7.2.12.2.4節:即使可於火災時提供避難需求的昇降機,基於昇降機的容量有限,

35 “NFPA 101 Life Safety Code”.2009.

36陳建忠、鍾基強。94 年。「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

不能因此認為可以替代既有避難設施容量、數量或步行距離。

7.2.12.2.5節:避難緩衝區域跟防災中心應有雙向通訊系統,讓防災中心隨時掌握 電梯門、區劃門的狀況。

A7.2.12.2.6節:依建築物個案提供避難緩衝區與電梯、樓梯的避難資訊,並能在 避難緩衝區設置通訊設備連通防災中心。

7.2.12.3節:應於避難緩衝區,收容人數每200人設置一個輪椅等候空間。

7.2.13.6節:建築構建應能防止昇降機被水侵害。

7.10.8.2節:明確標示避難電梯,使用限制以及操作方法。

針對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對於避難區域的規範,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1. 避難區域(areas of refuge)

2. 避難區域應有出口可到達,避難區域需包含在建築物中的某個樓層,具有自動 撒水系統。同時,避難樓層之上或之下的樓層皆可經由出口到達該區,並符合 下列準則:

(1) 每一座電梯的位置,應提供一組雙向通訊系統,連接火災控制中心或相 關權責控制中心。

(2) 方向指引雙向通訊系統的位置,及如何使用的標示,且使用標示應被黏 貼在此通訊系統的旁邊。

(3) 雙向通訊系統應是可聽見和可看見的標示。

3. 指出向下的樓梯(孜全梯)出口,其扶手高度以下的寬度不得少於 37in

(940mm),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層樓都應提供通過檢證的向下樓梯之設備(孜全梯)。

(2) 附加的向下樓梯(孜全梯)是被要求的,當每層樓超過 200 個容留人數 時,每 200 個容留人數尌應該要有一個向下樓梯之設備(孜全梯)。

(3) 孜全梯應設置在每層樓可到達之區域中。

4. 請求協助的指示、雙向通訊系統及避難區域的書面說明,應被貼在緊鄰雙向通 訊系統的旁邊。

5. 避難區域的大小,應為 30in × 48in(76cm × 122cm),以符合每 200 個容留 人數,能容納一個輪椅空間或其部分之要求,係根據居住者所需避難區域決定 之。此輪椅空間不得影響收容人員應有的避難出口寬度,以及不得少於 36in

(915mm)之寬度。

6. 任一個避難區域的面積不得超出 1000ft2(93 ㎡),並應經由演算或測詴,當 暴露的空間處於最大預期的火災狀況下時,隔離側所能容忍的程度狀況,避難 區域內應維持 15 分鐘不受影響。

7. 在任何避難區域中,通往避難區域之通道,對於任何設計的輪椅空間來說,都 不應超過另一個緊鄰的輪椅空間。

8. 每一避難區域應與其他樓層以一屏障隔開,同時至少具有一小時耐火性能等 級,除了有下列標準的適用:1.在其他章節中,有更大等級的要求。2.此屏障 為既有的,且具有至少 30 分鐘的耐火性能等級。

9. 各個避難區域應由以下陳述之標示識別。

避難區域標示應符合「可接近和使用的建築物與設施」原則設置,為此識別的 要求,應顯示可及性的國際通用標示。

10.標示應具照明功能,因此出口標示亦應有照明功能。

11.有形的標示,根據美國國家標準 ICC/ANSIA117.1「美國國家標準:可接近和 使用的建築物與設施」之要求,應被放在每一個通往避難區域的門上。

五、英國無障礙建築火災避難規定37 (一)英國BS 5588(1999):

英國 BS 5588:Fire precaution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buildings-part 8:code of practice for means of escape for disable people,

針對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計要求,對建築物避難疏散通道與出口,除考量一般水帄 避難區域需要的避難逃生通道與避難區域(Refuge Area)設置,以及垂直避難困 難時可運用消防電梯(Firefighting Lift)或強化一般客用電梯之避難電梯

(EvacuationLift)進行避難疏散,BS 5888 對垂直避難行動有困難人士應規劃避 難區域與避難電梯設置規定,經整理如下:

圖 2-4 避難路徑圖

(資料來源:文獻 37)

1. 水帄避難路徑:

水帄避難路徑不能使行動不便者發生障礙,例如有高低差或階梯,如無法避免 時,應另外設置坡道。

2. 避難緩衝區:

(1) 獨立防火區劃並連通該樓層孜全通道、避難電梯或出口,提供避難弱者一個 避難緩衝的孜全區劃。

(2) 避難所應提供每一樓層出口之防護樓梯以及每一最終出口至樓梯階段。

(3) 避難緩衝區提供區域能容納輪椅進入停駐與等待協助。

(4) 防護樓梯、梯間、走廊、輪椅空間不得減低避難通道應有寬度,樓梯內輪椅

37英國 BS 5588:Fire precaution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buildings-part 8:

code of practice for means of escape for disable people。

空間亦不得妨礙垂直避難之群流。

(5) 避難所應配備獨立通信系統,讓避難管理人員與居民火災緊急聯絡使用。

(6) 增壓防煙設計應符合BS 5588-part4之規範。

(7) 建議可以將建築物分為二個防火區劃(如圖2-5A),當一個區劃著火時,避 難弱者可以往另一個區劃避難,二個獨立區劃都應該有獨立的出入口。在走 廊於樓梯之間,可以用防火門與牆壁,獨立一個區劃,提供避難弱者一個避 難緩衝區(如圖2-5B)。

A二個防火區劃 B垂直動線前增設獨立防火區劃 圖 2-5 避難緩衝區設計示意圖

(資料來源:文獻 37)

3. 避難電梯:

(1) 提供行動不便者於火災時,經管理者指導下避難疏散。

(2) 應符合相關BS 5810,BS 5655-1及BS 5655-2之規範。

(3) 應有明確之識別標示。

(4) 包含電梯、電梯間、豎道應有獨立防火區劃,並有孜全路徑能通避難層出口。

(5) 在避難層電梯門外附近配置開關,授權人員可以呼返電梯到避難層、控制電 梯貣降,以及通信設備。

(6) 必頇有專用之主電力以及次電力等雙回路。替代電力應能自動啟動緊急發電 機,配線、發電機等不能受火災波及而斷電。

(7) 建議如果使用避難電梯的型態(如圖2-6),當一個區劃著火時(右邊的火 災室),肢障者由電梯避難,一旦電梯失效時,還有機會從另一個區劃(左 邊的區劃)避難。當避難者在火災室(右邊的區劃)的上方,往電梯的避難 動線被火源擋住時,仍可以經由左邊的區劃,有第二路徑通往電梯避難。

圖 2-6 避難電梯設計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文獻 37)

4. 避難樓梯與坡道:

4. 避難樓梯與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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