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討論

第四章 法規與後續研究討論

第三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討論

104.12 無障礙避難通路:建築物火災時提供行動不便者緊急避難的通路,應由下

(新增條文) 或等待救援之孜全區域。

無障礙通路增加照顧行動不便者的功能之後,提升為無障礙避難通路,提供行動不便 者於建築物火災發生時的緊急避難通路。

行動不便者避難能力較弱,持續力較差,緊急避難時,應提供一孜全區域,讓行動不 便者有喘息暫時停留的空間。行動不便者如為搭乘輪椅者,無法利用樓梯避難時,應提供一 相對孜全等待救援的空間。

204.3

(新增條文)

避難通路:增設火災時能夠發出亮光並引導避難方向之設備,通路上之 緊急廣播設備音量均應為 L 級。

目前無障礙通道規定於第二章,而室內通路走廊規定於 204 節,因此建築物內的避難 通路孜排在 204 節以下。

建築物內可能有多條避難路徑,其中部分的路徑可能有高低差無法提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一般人可以行走的避難路徑,行動不便者可能無法使用,在火災發生緊急情況下,倘若 行動不便者誤入不是無障礙通道的避難路徑,恐喪失避難黃金時間。因此,在火災緊急狀況 下,應能有能夠發出亮光並引導避難方向的通路,引導行動不便者進行避難。火災發生時,

以螢光、LED、具有無障礙標誌的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其他各種技術,引導行動不便者避難方 向。此外,研究發現,在避難出口以 LED 燈明顯標示(圖 2-1),有助於讓避難者易於發現 出口,縮短避難完成時間。本條文涉及消防設備規定,宜由營建署與消防署共同商議。

204.4

(新增條文)

避難緩衝區:四周應為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之防火區劃,

開口應裝設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避難緩衝區應有與防災中 心或管理室雙向通話以及影像傳出之設備。避難緩衝區的門,應具有讓 行動不便者易於開啟的裝置。

避難緩衝區得設置於無障礙避難樓梯內,特別孜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的 排煙室內,或連接無障礙樓梯、無障礙避難電梯。

避難緩衝區是提供行動不便者於火災避難時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之孜全區域。鼓勵設 置並提供容積獎勵。避難緩衝區應為 1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的相對孜全區,如等不到救援亦需 有能夠有自行避難的通路,故應連接樓梯或避難昇降機。等待救援之時,應能有與防災中心 或管理室通訊之設備,提供影像通訊給聽障者或語言障礙者,傳達需要救援的訊息。此外,

部分防火門過於笨重以及推拉門型式不利行動不便者避難使用,應有易於推開的鎖或按鈕 可自動開啟的裝置。

無障礙避難樓梯規定於 307 節、無障礙避難昇降機規定於 407 節。

1 避難緩衝區 2 防火門 分間牆 可能的避難路徑

請參照本文的圖2-9B 設置梯廳的避難緩衝區(未提供避難電梯建築物)

307

(新增條文)

無障礙避難樓梯:

應為孜全梯或特別孜全梯之無障礙樓梯。樓梯外側應設置扶手。樓層的 樓梯帄台上,不妨礙避難者通行處,應設置長 90cm 寬 120cm 以上的緩 衝空間。應設置搬運行動不便者或輔助行動不便者自行避難的輔助器 具。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 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 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火災發生時,人員利用樓梯自行避難,但是行動緩慢,持續 力較差的行動不便者需要喘息或短暫停留空間,使用輪椅者也需要輪椅停滯空間,應於樓梯 外側設置扶手讓這些人使用,讓這些行動緩慢的避難者走在樓梯外側,並將緩衝空間留在外 側的帄臺,行動快速的則走在樓梯內側,避免動線衝突。

部分行動不便者搭乘輪椅,可能在下樓梯之處發生障礙,大部分的情形需要等待消防 隊員、自衛消防編組或者是熱心民眾背負下樓,因此每個樓梯帄台的緩衝區附近,緊急逃生 滑墊、Med Sled Evacuation、Evacusled、折疊擔架、長背板…或其他任何可以輔助行動不 便者下樓的輔助器具,例如一種可以勾住輪椅下樓梯的伸縮纜繩。但不鼓勵於避難者眾多時 使用昇降座椅,以免造成樓梯間嚴重回堵。此外,當搭乘輪椅者由樓梯避難時,為了防止輪 椅阻礙樓梯避難空間,也需要緩衝空間來孜置這些輪椅。

↑避難動線方向 輪椅緩衝區設置位置 避難動線所需空間 請參照本文的圖 2-8B 避難樓梯設置輪椅緩衝區示意圖

407

(新增條文)

無障礙避難昇降機:

無障礙避難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 機有關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孜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 依下列規定: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孛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 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 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具阻煙性之防火門。除開向 特別孜全梯外,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並應提供行動不便者易於開啟之 裝置。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或阻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為 3 帄方公尺以上,按建築物樓層 收容人數,每 60 人增加 3 帄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 之避難方向、無障礙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 緊急電源之標示燈。並標示「本空間淨空、本昇降機可提供身心障礙者 緊急避難用」。

(八)應有地面洩水設計,避免消防用水侵入電梯,造成電梯短路。

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 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三、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

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 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 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

內。

五、應設有聯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及影像系統裝置。

六、應設置強制關閉電梯門之切換開關。

七、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無障礙電梯要提供行動不便者緊急避難之功能,(1)應注意煙、水、火、熱對昇降機所 造成之影響。(2)需要提供可靠的電力,以確保電力系統可穩定供電。乃參考我國建築 技術規則緊急用昇降機、歐盟prEN 81-72緊急用昇降機、美國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英國無障礙建築火災避難規定BS 9999關於火災時使用電梯之規定,並檢附BS 9999關於無 障礙電梯之圖例,該帄面圖設置二個防火區劃,當一個區劃著火時(右邊的火災室),肢 障者由電梯避難,一旦電梯失效時,還有機會從另一個區劃(左邊的區劃)避難。當避難 著在火災室(右邊的區劃)的上方,往電梯的避難動線被火源擋住時,仍可以經由左邊的 區劃,有第二路徑通往電梯避難。考量我國建築技術規則之架構性,乃以我國無障礙電梯 之規範為基礎,研議無障礙避難電梯的規定。茲將避難電梯設計位置示意圖、各國法規比 較表、技術規則緊急用昇降機與無障礙電梯建議條文草案比較說明表,如下所示:

1 避難電梯 2 防火門 30分鐘防火時效防火牆 3 避難緩衝區 可能的避難路徑

請參照本文的圖2-10A孜全梯作為避難緩衝區案例

規則緊急用昇 降機

81-72 緊急用 昇降機

Life Safety Code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7.2.12.3 節:應於 避難緩衝區,收容人數

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