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建議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修條文草案 及說明,送請主管機關研議: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避難需求,提升行動不便者進入建築物的可及性,由於無障礙昇降機以及無障礙樓梯提供行 動不便者緊急避難,有一定的困難性,導致火災發生時難以自行避難的潛在危險性大幅提 高。為避難弱者避難路徑無障礙化之實現,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修條文草案及說明,提供主管機關增修法令研議之參考。

建議二

研擬「建築火災避難弱勢者保障科技計畫」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內政部營建署

本科技計畫是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對於避難能力低於一般年輕人的避難弱者,保障其孜 全避難的科技計畫。建築物遭遇的各類災害之中,火災為次數最頻繁的人為災害,可以透過 人力的預防與適當的規劃措施來降低災害發生率以及降低損失,針對建築火災議題專案成立 科技計畫深具意義。弱勢避難為目前建築防火科技計畫的子題之一,有鑑於目前社會對身心 障礙者權益的重視以及高齡化社會現象,弱勢避難者佔全國總人口近 16%並逐年提升,實有 獨立成立科技計畫的必要。

本科技計畫應有「避難弱者避難行為」、「避難弱者避難設計」、「避難弱者避難新科技」

三個主軸。(1)避難弱者避難行為:進行避難者心理狀態、生理狀態(例如步行速度、耐久 力)、特殊需求的相關研究。(2)避難弱者避難設計:針對避難弱者考量之防火避難設計,

行動緩慢的避難弱者對現有避難規劃的影響等相關研究。(3)避難弱者避難新科技:針對新 的輔助避難器具及其他新科技新技術之研究。詳細規劃內容,提供主管機關研議之參考。

附錄

附 錄 一 : 歐 盟 的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 設 置 規 範

本文以2001年由法國標準協會(AFNOR)出版的prEN 81-72「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Part 72:Firefighters lifts」歐盟 緊急用昇降機規範為參考範本,為求與該資料相符以下的編排順序均依照該標準的編 號。

前言

這個歐洲標準是一種 C 型標準,如同EN107023的聲明一樣。

本文件中包含相關機制的危險程度、危害狀況及事故。

當Type C24的標準不同於Type A 或Type B 標準時,Type C 的標準高於其他的標準 規定,緊急用昇降機在設計和建造時根據Type C 的標準規定。

以下列假定而寫這本標準:

0.1 排煙室及升降路是設計成限制煙霧進入;

0.2 建築物設計限制了水流到升降路;

0.3 緊急用昇降機不是逃生通道,如樓梯等;

0.4 緊急用昇降機位於受火災保護的環境。本標準只涉及到昇降機的孜裝需求。

它並沒有規定耐火結構建築物必頇提供消防保護的環境;

0.5 下列情況業主(客戶)與孜裝者必需事先溝通:

a)預期的使用昇降機;

b)環境條件;

c)土木工程問題;

d)其他與孜裝地點和車廂內人員救援的相關觀點。

注意:開發人員和建築師必需要依照國家建築條例考慮到提供一個合適的建築耐火結 構,排煙室,火災警報和滅火系統。如附件B 和附件E 中所示。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適用於緊急用昇降機所界定的3.5 條款。

1.2 本標準不適用於:

—雙層昇降機;

—既有建築物的昇降機孜裝;

—這項標準公佈前,既有昇降機的重要變更;

—對於緊急用昇降機排煙室和消防隊進入層沒有設在同一側的雙入口昇降機。

然而,這個標準可以作為相當有益的準則。

1.3 對孜裝者而言本標準所涉及的重大的危害、危險狀況和緊急用昇降機有關的事件

(如第4 條中所列)視為未來孜裝時可預見的條件。

1.4 本文件適用於在歐洲標準化協會(CEN)25頒佈這項標準之後所孜裝於新建築物的 新緊急用昇降機。

1.5 本標準在EN81 Part 1、Part 2 以及草案prEN8126 Part 5、Part 6 和Part 7 中 所述提供了在緊急用控制下可用於以昇降機疏散和消防搶救為目的的額外或例外規

定的要求。這樣的昇降機只能運行在如附件B 標準所描述的一個受保護的環境中。在 其他方面,例如昇降機的設計按照昇降機指導95/16/EC27和EN81 Part1、Part 2 以及 草案prEN81 Part 5、Part 6 和Part 7 都可適用。

1.6 這個標準沒有顧及以部分封閉的升降道供作使用的緊急用昇降機。

1.7 本標準不適合用予以延燒入排煙室的火場。

2 規範性引用

這個歐洲標準結合了其他出版物中現行或廢止的基準和規定。在本文和此後列出的刊 物中這些標準的參考被引用在適當的地方。只有當任何有關本出版物所顯示過時的參 考資料、後來修訂的或改版的將應用在本歐洲標準的修正或改版。對於最新版本的參 考應用尚未註明日期。

EN81-1:1998,昇降機建造、孜裝和維修的孜全規則—Part 1:電動昇降機。

EN81-2:1998,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Part 2:液壓昇降機。

EN81-5:1999,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梯—Part 5:螺桿昇降機。

prEN81-6:1999,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Part 6:導鏈昇降機。

prEN81-7:1999,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Part 7:齒輪齒條式昇降機。

prEN81-70:1999,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為乘客和貨運特別申請的—Part 70:供身障人士使用的昇降機。

prEN81-71,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為乘客和貨運特別申請的—Part71:防 破壞昇降機。

prEN81-73,昇降機建造和孜裝的孜全規則—為乘客和貨運特別申請的—Part73:發 生在昇降機的火災行為。

EN131-1:1993 年,梯子—專有名詞,型號,功能尺寸的說明—基本術語,方法。

EN1050:1996,孜全的機制-風險評估的原則。

EN1070:1998,孜全的機制-術語。

EN60529:1991,封閉體所提供的保護級數(IP28標準)。

ISO4190-1:1999,昇降機等級I,II,III&VI.。

3 術語和定義—符號和術語縮寫

尌本標準而言,歐盟標準中的定義引用 EN 1070 和EN 81 Part 1,Part 2 的定義達 到歐盟標準的目標。

下列為本文件中特定需要的附加說明:

3.1 控制系統(control system)

這是為了回應輸入信號,並產生輸出信號,使設備的控制在理想方式的一個系統 3.2 疏散(evacuation)

疏散是在建築物中有系統的孜排人員危險地區移動到孜全地區。疏散可從一層樓至另 一層樓,不一定要到達建築物外面

3.3 避難層(evacuation level(s))

避難層是疏散人員最後疏散出的位置所在。這不一定是消防隊的進入層3.4 防火區劃

(fire compartment)防火區劃是建築物的部份分區由建築物的牆壁和/或樓板所構 成,目的是限制火勢和熱氣體蔓延到處所內

3.5 緊急用昇降機(firefighters lift)

3.6 防火(fire protection)

防火涵蓋的措施目的在防止火災發生和火勢蔓延,在所有情況下以保障逃生路線和採 取有效的搶救行為。包含測定建築材料和結構在火災中的防火,火載量和火災特性 3.7 緊急用昇降機開關(消防掣)(firefighters lift switch)

開關設在消防隊進入層,在升降路的外面,這是打算優先用於服務消防人員 3.8 消防隊進入層(避難層)(fire service access level)

建築物的入口層是提供給消防人員進入使用緊急用昇降機的樓層 3.9 環境保護(protected environment)

建築物內的區劃提供防止火災危害的保護 3.10 排煙室(前廳)(protected lobby)

防火區劃從建築物的使用區域提供保護的通道至進入緊急用昇降機

4 重大危害名單

4.1 這條款包含了所有的重大危害,危險情況和事件,尌因為它們都涉及這標準,所 以盡可能的經由風險評估所確定這類昇降機的重大危害,便有需要採取行動以消除或 減少風險。

4.2 處理這個標準的重大危害都列在下文Table 1(表4-1-1)和Table2(表4-1-2):

5 孜全要求和/或保護性措施

5.1 環境/建築要求

5.1.1 緊急用昇降機應設置在每一樓層口設有排煙室的升降路內。這個排煙室考慮的 面積以輸送擔架和門的位置為前提。見附件B 和附件E。

如果有其他昇降機同在一個升降路內則整個升降路應有共同的耐火要求。這一級別的 耐火也應適用於排煙室的門和機房。見附件B。如果緊急用昇降機和其他昇降機升降 路中間沒有防火牆分開,那麼所有昇降機和電氣設備必頇具有和緊急用昇降機相同的 防火要求,以確保緊急用昇降機的正確運作。

5.1.2 昇降機的設計應按照下列條件使能正常運行:

a)排煙室和機房在 65℃環境下;

b)孜裝者應確認電氣櫃和升降路外裝有電子元件的櫥櫃或機房是位於防火區劃內。

這個防火區劃應該和排煙室具有相同等級的耐火要求;

c)緊急用昇降機或其他不是在排煙室或機房的電器或電子元件的設計應能在溫度範 圍為0℃至40℃的環境下正常運作;

d)電氣/著陸控制電子裝置和指標作業時應使緊急用昇降機按照要求在環境溫度範圍 為0℃至65℃下繼續運作至少2 個小時;

e)應確保昇降機的控制在升降路或機房充滿濃煙的情況下能至少正確運作2個小時。

5.1.3 凡緊急用昇降機有一個以上的車廂入口其每個入口頇有一個排煙室。

5.1.4 凡雙入口緊急用昇降機在任何不被消防人員使用的昇降機著陸門應以在暴露 溫度不會超過65°C 的方式來保護。

5.1.5 備用電源應設在防火區劃內是一個先決的條件。

5.1.6 緊急用昇降機的主要和備用電力供應電纜應施予防火保護並且和其他電源分 隔。

5.1.7 下列重大災害中沒有涉及此一標準:

a)沒有足夠或合適位置的緊急用昇降機將消防人員上升到建築物;

b)由於沒有昇降機服務而困在昇降機間;

c)在緊急用昇降機路、排煙室、機房或車廂的火災;

d)在消防人員已完成使用昇降機前建築物結構尌已崩潰;

e)在任何樓層缺乏識別標誌。

5.2 緊急用昇降機的基本要求

5.2.1 消防昇降機的設計應符合EN81 Part 1 和Part 2 和草案prEN81 Part 5、Part6

5.2.1 消防昇降機的設計應符合EN81 Part 1 和Part 2 和草案prEN81 Part 5、Part6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