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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府與人民

在文檔中 論侮辱、誹謗公署罪 (頁 27-50)

第二章 侮辱與誹謗公署罪的規範正當性

第一節 國家、政府與人民

第一項 社會契約論與自由主義傳統 壹、社會契約論作為討論起點

若要探討近代以來人民與國家的關係,社會契約論應當是論述的出發點。從 現代國家成立的史實觀察,可以發現國家的成立往往是透過武力征服或篡奪,而 非由人民之間或人民與國家締約而成,因此社會契約論的意義並非在於說明社會、

國家、政府的歷史起源,而毋寧是在觀念上抽象說明政治權力的基礎及範圍41,其 對於往後政治哲學的討論,有著深遠的影響。

現代國家的特徵之一,就在於它是一個具強制力的政治權威,而社會契約論 的典型正在解釋為什麼人應該服從國家、法律或主權體42。這個在政治哲學上被稱 作「政治義務」的問題其實可以追溯到西元前四世紀的雅典,在《對話錄》的〈克 里多〉篇中,柏拉圖描述了蘇格拉底在面對即將被處死之時,選擇履行對雅典城 邦的政治義務而放棄逃離雅典43。不過直到十七世紀開始,社會契約的觀念才真正 提供了政治義務的古典解釋。在社會契約出現前,政治思想上固然有對於政治權 威的說明,不過這些解釋基本上訴諸自然或神意,也就是從君權神授的觀點說明 政治權威的起源44,當時的論者雖然也有觸及人民應如何面對「暴政」的問題,不過 絕大多數的觀點傾向否定人民可以積極抵抗政治權威45,少數論者雖有主張對於暴

41 關於社會契約論的意義,參考:陳文政(1996),〈政治義務論:政府的義務和人民的服從義務〉,

《東海法學研究》,第 10 期,頁 14;沈清松(1999),〈導讀〉,Jean-Jacques Rousseau(著),徐百齊 (譯),《社約論》,頁 7,臺北:台灣商務。

42 McClelland, J. S.(著),彭淮棟(譯)(2000),《西洋政治思想史》,頁 172,臺北:商周。

43 Plato., & Jowett, B.(1992). The trial and death of Socrates :four dialogues(pp. 43-54).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44 Jones, Tudor(著),張明貴(譯)(2005),《現代政治思想史》,頁 51,臺北:五南。

45 例如中世紀的阿奎那認為:「虔誠的殉道者們會欣然承受死亡,卻不會服從於褻瀆神明的暴君命 令,也不會主動抵抗」,即是認為人民應當採取「被動不服從」的方式面對;宗教改革初期的馬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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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可加以反抗,不過此時反抗者其實是基於上帝代理者的身分而非政治共同體的 成員,也就是說其著眼點並非人民對政治權威的政治義務問題,而是上帝與其在 世俗世界的化身(即統治者)之間的關係46。據此。論者甚至有認為在宗教改革以前,

沒有人真正地為「不服從」政治權威提出過論據47

另一方面,對於支配當代政治社會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雖然其出現包含 了多重因素的交互影響,例如封建制度的瓦解、資本主義的出現等,但從對「社會 契約」最為概括的角度來觀察,由於「締約」的根本理念必須立基於個人在相當程度 上是自主的這個想法上48,因此社會契約可謂是為往後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論述,

在哲學上立下根基。在文獻上,基本上已有指出霍布斯從當時的自然科學研究中 獲取靈感,是一位原子論的個人主義者49,亦有指稱霍布斯與洛克的理論為占有性 個人主義的政治理論(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50。至於洛克 與 盧 梭 , 也 分 別 被 視 為 當 代 廣 義 自 由 主 義 (Liberalism) 概 念 下 的 自 由 主 義 (Libertarianism)與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啟蒙者。

相應於過去,社會契約論嘗試為世俗世界國家的權威提出依據,並處理了人 民與國家的關係,對於其後的思想而言,社會契約論也可以說是支配當代政治社 會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奠基者,因此在有限的篇幅下,以社會契約論作為探 討國家與人民關係的出發點應是最為適切的選擇。

德與喀爾文也主張對於世俗領域應抱持逆來順受的態度,喀爾文即指出:「讓我們以最大的能耐警 惕自己,千萬不要對行政官員的完整權威抱持任何藐視態度,或侵犯意圖,他們的威嚴是值得我們 景仰的……,即便這項權威淪落在一個不夠資格的統治者手中,並且竭盡褻瀆之能事在無惡不作。

我們無從得知,這種膽大妄為的暴政行徑是否出自主上帝對我們的懲罰,但我們都必須一體承受。

」以上內容參考自:Morrow, John(著),李培元(譯)(2004),《政治思想史》,頁 352;357-361,臺北:

韋伯文化國際。

46 Morrow, John(著),李培元(譯)(2004),前揭註 45,頁 354。

47 McClelland, J. S.(著),彭淮棟(譯)(2000),前揭註 42,頁 173。

48 McClelland, J. S.(著),彭淮棟(譯)(2000),前揭註 42,頁 222。

49 Levine, Andrew(著),張明貴(譯)(2004),《打開政治哲學的門窗 : 從霍布斯到羅爾士》,頁 11,臺 北:五南。

50 Macpherson, C. B.(1962).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 Hobbes to Locke (pp.263-271).

Oxford: Clarend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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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霍布斯與絕對國家

社會契約論的論述,大抵要從契約前的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開始談起,

藉由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才能開展關於為何要訂立社會契約,及社會契約的內 容應當如何的說明。

自然狀態指稱的是一群人在政治權威出現以前,未受到任何強制前的狀態,

因此對於自然狀態的理解,自然與對於人的本性的理解有關。對於人性,霍布斯 的主張一言以蔽之即是:「趨利避害」。所謂的「利」就是「欲望」,無論是對於食物、

對於財富、對於名譽,凡是意向指向某個對象時均可稱為欲望。他認為:一個人 對於時常想望的事物能不斷取得成功,也就是不斷處於繁榮昌盛狀態時,就是人 們所謂的福祉51。而要滿足自身欲望,對於權勢的追求即不可避免,依據霍布斯的 定義,權勢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52,無論是先天即具有的 相貌、體力,後天的才獲得的技藝、聲譽均是其權勢。霍布斯最後給了追逐利益 與權勢一個貼切形容:權力的特性就跟名譽一樣,愈發展愈大;也似重物的運動,

走得愈遠速度愈快53。總而言之,在其對人性的理解下,人類的欲望乃在追求利益 最大化,為得欲望之物,便會生出更多的欲望54。至於所謂的「害」意義為何呢?基 本上,任何人所憎惡的對象即是惡害,而最大的惡害即是死亡,因為生命是滿足 欲望、獲取權力的前提,死亡使得一切歸於消滅,是人類最應避免的惡害。

每個趨利避害的個人在缺乏最高權威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時,即是霍布斯筆下 所謂「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基於人趨利避害的本性,可能會為了 滿足欲望或保全自己而試圖摧毀或征服對方,相對的,處在隨時可能被侵犯的疑 懼中的個人,亦會為了保全自己而先發制人,於是自然狀態事實上就是一個戰爭

51 Thomas Hobbes(著),黎思复、黎廷弼(譯)(1997),《利維坦》,頁 45,北京:商務。

52 Thomas Hobbes(著),黎思复、黎廷弼(譯)(1997),前揭註 51,頁 62。

53 Thomas Hobbes(著),黎思复、黎廷弼(譯)(1997),前揭註 51,頁 62。

54 李戊球(2016),《「絕對主權」與「公民自由」:霍布斯的政治科學研究》,頁 19,國立清華大學哲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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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在這個狀態下,產業無法發展,因為成果屬於誰是不確定的;凡土地的培 植、航海、國際貿易、寬敞的建築物、移動物體的工具、地理知識、歷史記載、

藝術、文學、社會都將不存在,最為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力致死的危險和恐 懼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齷齪、殘酷、短壽55

面對人人相互爭戰的自然狀態,同樣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對死亡的恐懼與 理性計算會促使人們離開自然狀態,而解決之道就在於進入一個具有法律的公民 社會。不過,要每個人相互協調制定法律是不可能的,因為人們會害怕每個趨利 避害者間的算計,又即便相互制定出法律,彼此相互猜忌的個人仍無法面對「誰要 第一個服從法律?」以及「誰來執行法律?」的難題56。因此霍布斯主張若要離開自 然狀態,就必須由眾人同意選出一個制定並執行法律的人(或一群人),由他來擔任 主權者: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 自己的權利,把它授與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與 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行為57

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的社會契約是存在於人民之間,而非人民與主權者之 間,主權者僅是由該契約授予代理權之人。這是因為一方面在主權者出現之前,

人民並無從形成統一的集體,因此主權者不可能與眾人訂約。另一方面,在自然 狀態中,彼此猜忌的個人間也不可能相互訂定讓渡權利予對方的契約,因此(可能 的)主權者也無法與人民個別締約。以上特點,構成主權者權力不受限制的形式理 由:因為主權者並非契約當事人,因此並無違反契約的問題存在58;又由於主權者 是由社會契約授權的每個臣民的代理人,行為直接歸屬於臣民,因此縱然其行為 違背上帝的命令而屬「不義」,亦不構成對於臣民的「傷害」,因為這個行為本質上

55 Thomas Hobbes(著),黎思复、黎廷弼(譯)(1997),前揭註 51,頁 94-95。

56 McClelland, J. S.(著),彭淮棟(譯)(2000),前揭註 42,頁 229-230。

57 Thomas Hobbes(著),黎思复、黎廷弼(譯)(1997),前揭註 51,頁 131-132。

58 Thomas Hobbes(著),黎思复、黎廷弼(譯)(1997),前揭註 51,頁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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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該臣民自己所為59

至於主權者權力不受限制的實質理由,則在於主權者同樣是理性計算的趨利 避害者,因此,即便進入公民社會後的人民集體欲與其立約限制他的權力,主權 者亦不可能接受。退一步言,假使真有這樣限制主權者權力的契約存在,當主權 者違反契約時,仍必須訴諸另一個權威(另一位主權者)來加以評斷,當二者發生爭 論,可能又需要第三個權威介入評斷,以此類推,無疑將回到自然狀態之中,而 此正是每個人民都避之唯恐不及的60

從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在霍布斯的基本思想中,主權者對於臣民應當要有不 受限制的權力。在比較具體的面向上,霍布斯提出了十二種不可分割及讓渡的主 權者的權力,而在本文主題下值得一提的是「言論審查」的權力,霍布斯表示:人 民的行動來自於意見,為了他們的和平與協調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就是 良好地管理人民的行為61。因此,主權者有權決定哪些言論有害於和平,並加以禁 止,此乃維持一個和平、有秩序的社會所必需。論述至此,我們會發現,霍布斯

從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在霍布斯的基本思想中,主權者對於臣民應當要有不 受限制的權力。在比較具體的面向上,霍布斯提出了十二種不可分割及讓渡的主 權者的權力,而在本文主題下值得一提的是「言論審查」的權力,霍布斯表示:人 民的行動來自於意見,為了他們的和平與協調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就是 良好地管理人民的行為61。因此,主權者有權決定哪些言論有害於和平,並加以禁 止,此乃維持一個和平、有秩序的社會所必需。論述至此,我們會發現,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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