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作用
第三節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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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為典型「知情權」之內涵。關於「國家查詢點之設立」,從法條規定而言,
會員建立查詢點之目的,是為提供資訊或文件予提出要求之其他會員。而SPS 委 員會決議、秘書處之文件及 DSB 之解釋,則有助於會員設立查詢點,釐清查詢 點之職責,以確保查詢點依據第3 項之規定有效運作及提供資訊,亦顯見此義務 具備「知情權」之特質。最後,關於「發布通知」之義務,SPS 委員會於決議中,
仔細著墨此項透明化規範;相關案例中,DSB 亦花費不少篇幅討論法條要件,以 確認會員實施措施前,確實通知利益關切會員,提供足夠資訊,給予提出意見之 機會,並適時考量該等意見。此項義務需發布通知及接收通知之雙方,彼此合作 與交流意見,故應屬「合作式透明化」之類型。
綜合上述透明化規範之類型,SPS協定下第7條及附件B各款項,主要為「知 情權」及「合作式透明化」;「監管及監督」則以SPS委員會中,會員對於其他會 員採取之SPS措施提出之STC,達成第二代「監管及監督」之「同儕審查」原則,
與會員間相互審查及監督,進而達成透明化之目的。此外,若將DSB之功能納入 考量,會員確實可能得透過小組或上訴機構,審查及監督其他會員之SPS措施。
因此,儘管就規範面而言,SPS協定之透明化規範看似僅包含第一代及第三代之 規範,但從SPS委員會、甚至式DSB之功能面觀察,亦涵蓋第二代透明化規範之 性質,故總體而言,會員於適用SPS協定下透明化規範時,得藉由「知情權」、「監 管及監督」及「合作式透明化」三面向,完整發揮透明化規範的完整功能。
第三節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反思
近年爭端案件中,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漸成為會員提出控訴及爭論之標的,
DSB 亦以較過往案件為多的篇幅,分析及審酌透明化規範,可見 SPS 協定下透 明化規範於爭訟中,其重要性有提升的趨勢。於近期案件中,DSB 開始引用 SPS 委員會之《建議程序》,作為討論及解釋透明化規範之參考,儘管決議仍僅有如 同軟法般的效果,亦不具有改變法規及會員義務之效用,該決議對於透明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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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字解釋,與操作上的建議,使會員執行法規義務時,有依循及參考之目標及 方向,更具體化會員應遵守之透明化規範。關於透明化規範未詳細規範,SPS 委 員會通過之決議與秘書處公布之文件中,也未進一步提出解釋之法條或不確定法 律概念,小組及上訴機構則透過案件審理,闡述並釐清當事國有疑問或爭執之處。
雖然牽涉透明化規範之案例報告仍為數不多,DSB 確實於報告當中,解決若干透 明化規範所衍生之問題及爭點。
儘管透明化規範逐漸受到矚目,並於SPS 委員、秘書處及 DSB 的解釋及闡 述下,更得以發揮其資訊透明及資訊交流之作用;然而,會員於現實執行該等規 範下,是否確能達成效用,以提升透明化? 本文擬透過學者整理及提出之以下 五項指標,作為評估及審酌的標準359:(一)具體的政策目的;(二)確認負責揭 露資訊者;(三)明確的資訊範圍;(四)資訊提供者的明顯利益;以及(五)以 對資訊接收者有用的形式提供資訊。
一、具體的政策目的
關於第一項標準之「具體的政策目的」,意指資訊提供者及資訊接收者之間 有共同目標時,得以使資訊發揮最大效用;若資訊接受方於取得資訊後,無法改 變現狀,則使資訊的取得難以發揮效用360。根據 SPS 協定附件 B 第 5 項規定,
發布通知之會員應接受收受通知之會員,所提出之意見及評論,並應要求將意見 及討論結果納入考量361。本項並未強制發布通知之會員,採用收受通知之會員所 提出之意見及討論結果,僅規定發布通知之會員,有義務應其他會員之要求,將 意見納入考量,則接收通知之會員於取得資訊後,似乎未必得以改變通知之措施 或法規。本文認為,若單純檢視法規文字,則SPS 協定之規定確實提供接收通知 之會員,提供意見及評論,進而影響及改變該措施或法規之可能性;然而,若第
359 見本文第 2 章第 3 節;Terry Collins & Robert Wolfe, supra note 31, at 556.
360 Terry Collins & Robert Wolfe, supra note 31, at 556.
361 SPS Agreement, Annex B,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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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項規定能進一步要求,當發布通知之會員,於考量收受通知方之意見及討論結 果後,決定不加以採用時,必須闡明理由,則得以實踐本項標準之意旨,發揮提 供資訊的最大效用。不過,本文於前面章節分析實務上至今為止的相關案例時,
察覺目前並無會員針對其意見未被採用而提出抗辯,故推測本項規定於現行運作 下,實際上並未產生太大爭議,或尚無發生恣意排除其他會員意見之情況。
二、確認負責揭露資訊者
關於「確認負責揭露資訊者」之因素,意指應確定由何者來蒐集以提供資訊
362。依據SPS 協定第 7 條,會員應依據附件 B 之規定,就 SPS 措施之相關變更 提出通知,並提供相關資訊。附件B 第 1 項及第 5 項要求,會員應盡速公布 SPS 法規,並將未有某一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或擬制定的SPS 法規內容在實質上 未與某一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內容相同,且可能顯著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者,
儘早通知利益關切會員。另外,附件B 第 3 項規定,會員應設置查詢點,以答覆 利益關切會員提出之合理問題,並提供相關文件。附件B 第 10 項則規定,會員 應指定依中央政府機構,以負責執行與附件B 第 5 項至第 8 項相關之通知程序,
而依照秘書處修訂之《SPS 國家通知機關及國家查詢點實務手冊》(以下簡稱實 務手冊),秘書處將此機構稱作國家通知機關(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NNA)。
廣泛而言,SPS 協定之透明化規範下,提供資訊者即為施行或擬行 SPS 措施 之會員,而該會員應設置國家查詢點及 NNA,負責發布通知、回覆其他會員之 合理問題,以提供所需之資訊。如本文第二章第三節所述,《實務手冊》指出,
會員於設置國家查詢點時,得指定既存之政府部門,或選擇與獨立機構簽訂契約
363。因此,無論會員選擇如何設立國家查詢點或 NNA,可以確定的是,會員將
362 Terry Collins & Robert Wolfe, supra note 31, at 556.
363 WTOSECRETARIAT,supra note 48, a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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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其設立之國家查詢點及 NNA,負責蒐集並提供資訊予其他會員,而該等機 構即為「負責揭露資訊者」。
三、明確的資訊範圍
關於第二項標準之「明確的資訊範圍」,指涉資訊接收者所需取得的資訊範 圍364。依據SPS 協定附件 B 下第 1 項,會員應公布 SPS 法規,俾使利益關切會 員得以熟知該法規365。第 5(a)項及第 5(b)項規定,當會員之法規草案無相 應之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存在;或實際上未與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內容相同,
且該法規可能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時,應提早通知利益關切會員,並應透過秘書 處,向其他會員發布通知,說明法規草案所涵蓋的產品、法規草案的目的與理由
366。根據第6(a)項規定,若發生該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向其他會員通知該特 別法規之內容、涵蓋產品、採取之目的與理由,及緊急性等,並必須應其他會員 之要求提供法規影本367。而根據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之附件,更藉由提供 發布通知之格式及範本,詳盡說明會員於發布一般通知時,應提供之資訊包括368:
(一)發布通知之會員;(二)制定或頒布SPS 法規之機構;(三)法規涵蓋之產 品,且應提供 WTO 國家承諾表中記載之關稅項目編號;(四)可能受影響的地 區或國家;(五)通報法規之標題、語言及頁數。若存有整份文件之翻譯或摘要 時,應指明之;(六)法規內容;(七)法規目的及理由;(八)既存之相關國際 標準、準則或建議;(九)可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及語言;(十)擬批准及公布法 規之日期;(十一)擬定生效日期;(十二)提交意見截止日期,以及處理意見之 機構或機關;(十三)可獲取文本之來源。
綜合 SPS 協定之規範及 SPS 委員會提供之通知之格式及範本,公布通知及
364 Id.
365 SPS Agreement, Annex B, ¶ 1.
366 Id. Annex B, ¶¶ 5(a), 5(b).
367 Id. Annex B, ¶ 6(a).
368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Annex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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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通知雙方,應對於收受通知者所需取得的資訊範圍有一定認識。惟關於法規 公布之內容,第1 項僅指出,會員應以「俾使利益關切會員得以熟知該法規」之 方式公布之。過去「韓國—輻射案」中,當事國曾針對法規公布之內容及資訊產 生爭論,小組主張,會員應公布SPS 法規之內容,而非僅公告法規存在一事,或 僅公布法規之簡短摘要369。上訴機構進一步表示,應依個案情況,考量SPS 法規 的性質、涵蓋的產品、所涉SPS 風險的性質,及其他相關情況等等,決定是否應 公布與其採用之SPS 法規相關之「具體原則及方法」(意即法規適用於產品之具 體原則及方法)370。因此,關於公布法規時,會員應提供之資訊範圍為何,參酌 DSB 之意見可知,會員應公布 SPS 法規之內容,並依情況公布與其採用之 SPS 法規相關之「具體原則及方法」。本文認為,儘管後者須依情況而定,故公布法 規之會員未必須提供該等資訊,就前者而言,應足以提供明確的資訊範圍,要求 會員將法規內容,而非簡短之摘要,提供予利益關切之其他會員。
四、資訊提供者的明顯利益
「資訊提供者的明顯利益」之因素,意指資訊提供者須瞭解,提供資訊將如 何助其實現自己的目標,以及是否相信其所提供之資訊,將以對其有益或對政府 重要的方式進行分析、彙整與傳播371。本文認為,關於提供資訊之會員是否符合 本因素,攸關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目的與意旨,及提供資訊之會員的主觀看 法。關於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主旨,應為提供充分資訊,以促進會員之間之
「資訊提供者的明顯利益」之因素,意指資訊提供者須瞭解,提供資訊將如 何助其實現自己的目標,以及是否相信其所提供之資訊,將以對其有益或對政府 重要的方式進行分析、彙整與傳播371。本文認為,關於提供資訊之會員是否符合 本因素,攸關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目的與意旨,及提供資訊之會員的主觀看 法。關於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主旨,應為提供充分資訊,以促進會員之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