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作用
第二節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內涵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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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所適從;然而,「法規公布」方面,無論《建議程序》或《實務手冊》中,除 提及應於網站上發布法規,並於法規公布與法規施行間,給予 6 個月的期間之 外,對於此義務之解釋十分有限。而自透明化規範之相關案例觀察,並回顧《建 議程序》後可發現,雖然SPS 委員會針對「法規公布」、「國家查詢點之設立」及
「發布通知」之解釋與討論篇幅各異,《建議程序》對於此三項義務之討論與建 議,於實務之相關案例中,各自曾被小組提及與引用,顯示《建議程序》具備一 定之參考價值及重要性。此外,曾於小組報告中引用《建議程序》之「俄羅斯—
豬肉案」、「印度—農產品案」及「韓國—輻射案」等三件案例,為牽涉透明化規 範之案例中較近年之案件,小組非但於報告中,花較多心力及筆墨審查透明化規 範,更較過往頻繁引用《建議程序》之內容,再再展現透明化規範於爭端案例中,
逐漸成為當事國之重要紛爭來源。關於會員未來是否仍可能就透明化規範有所爭 執,本文參考透明化規範之統計數據,並對照過往案例中,會員常爭論之條文與 爭點,認為會員目前履行透明化規範尚有改善空間,若會員之間未能實踐「通知 時點」及「合理期間」之規定,將來仍可能於爭端場域中,針對相關規範提出控 訴。
第二節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內涵評析
本文於第二章節,參考美國政府制定透明化政策之演進,將透明化規範劃分 為三階段,分別為第一代之知情權、第二代之監管與監督,以及第三代之合作式 透明化化,各階段之內涵與重點不盡相同345。「知情權」旨在透過公布政府流程 及文件,將資訊通知公眾,給予時間發表評論,並防止政府採取任意作為。「監 管與監督」則以具體、特定之目標,要求政府機構、公司或其他私營部門蒐集資 訊,以通知大眾346。「合作式透明化」結合前述二種類型,強調資訊交流,並可
345 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
346 ARCHON FUNG &MARY GRAHAM &DAVID WEIL,supra note 9, a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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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細分為內部透明化及外部透明化,前者意指會員政府間之透明化,確保會員得 以利用資訊;後者則指會員以外之公民,獲取關於WTO 內部程序及決定等相關 資訊347。
SPS 協定之透明化規範,規範於第 7 條及附件 B 下各款項,可依據透明化義 務分類為「法規公布」、「國家查詢點之設立」及「發布通知」三類,並可依其功 能及目的,對應至前述透明化規範類別之中。以下將分別討論各義務之條文、內 容,及SPS 委員會之解釋,以探討該等義務於透明化規範中之角色及功能。
一、法規公布
附件B第1項及第2項規範之「法規公布」義務下,會員應迅速公布SPS法規,
使利益關切的會員熟知該法規。除緊急情況外,會員應於SPS法規公布與生效日 期間給予合理期間。此二項規範要求會員項利益相關之會員提供資訊,目的是讓 利益關切會員得以熟知該法規,應屬透明化規範中「知情權」之類別。除法規本 身之外,SPS委員會於通過之《建議程序》中,將「合理的期間」解釋為至少6個 月的期限,並以提升透明化,使會員更容易取得文件為由,鼓勵會員盡可能於網 路上發布SPS法規348,目的是為促進其他會員取得資訊,得以採取行動加以因應,
更彰顯「知情權」之作用。
二、國家查詢點之設立
附件B第3項要求會員設置一個查詢點,負責答覆利益關切會員所提出之合 理問題,並提供相關文件349。本項規定透過查詢點的建立,使其他會員獲得相關
347 Robert Wolfe, supra note 12, at 13-14.
348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4.5.
349 SPS Agreement, Annex B,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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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依照本文第二章之整理及描述,應屬「知情權」之範疇。SPS委員通過之
《建議程序》及秘書處發布之《實務手冊》中,說明查詢點之設立條件及建議、
查詢點之職責(回應諮詢,以及交付文件與資訊等)350,並建議查詢點應採取何 種方式交付文件,以縮短交付時間等351。實務上,上訴機構於「韓國—輻射案」
中表示,若查詢點未能回答其他會員提出之部分問題或要求,未必違反第3項規 定,仍須考量諸如請求範圍及性質、查詢點之回覆比率等其他因素而定352。前述 SPS委員會、秘書處及上訴機構之解釋及建議,有助於查詢點的運作及迅速提交 資訊與文件,並使查詢點之職責更為詳盡,進而發揮其提供資訊之功能,具體化 透明化規範中「知情權」類型之運作方式。
三、發布通知
依照附件B第5項規定,會員於未有某一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或擬定之SPS 法規內容於實質上,未與某一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內容相同,且該法規可能顯 著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時,會員應353:(一)提早通知,以使利益關切會員熟知 該法規;(二)儘早發布通知,於法規仍得修正及考量其他會員之意見時,透過 秘書處通知其他會員;(三)應其他會員要求提供法規草案影本;以及(四)容 許其他會員有合理時間提出意見,並應會員要求討論該意見,將討論結果納入考 量。第6項則規定,會員得於遭遇緊急健康保護時,省略前述步驟,立即發布通 知,應其他會員之要求提供法規影本,容許其他會員提出並討論意見,並將該等 意見與討論結果納入考慮354。
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中,對於通知之類型、發布通知之時間及格式,
350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4.5.
351 Id. ¶¶ 3.2, 3.4; WTOSECRETARIAT,supra note 48, at 9-10.
352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Radionuclides (Japan), ¶ 5.218.
353 SPS Agreement, Annex B, ¶ 5.
354 Id. Annex B,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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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較詳盡的討論及解釋。而與「發布通知」義務相關之「日本—蘋果案」及「印 度—農產品案」等案例中,DSB 較深入探討如「儘早發布通知」355、「存在相關 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356及「存在緊急的健康保護問題」357等要件,以解釋並 討論相關條款於案例中之適用情形,確保會員於措施實施前進行通知,以便考量 其他會員之意見,而有機會修正法規內容358。
與前述「法規公布」及「國家查詢點之設立」不同的是,前二者著重於會員 單方面公開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均屬「知情權」之範疇;惟會員於「發布通知」
之義務下,除通知利益相關會員之外,允許其他會員提出意見,甚至應其他會員 之要求針對該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結果列入考量等,展現發布通知之會員與 接受通知之會員間之資訊交流及互動。此情形非僅包含資訊的產生及取得,更涉 及資訊的共享與交流,而應屬「合作性透明」之第三代透明化規範。又「合作性 透明」可再細分為內部透明化及外部透明化,其中,內部透明化為會員政府間之 資訊交流,與第3 項規定下,發布通知之會員與接收通知會員之間,相互取得並 交流資訊及意見之狀態謀合,故本項「發布通知」之義務,應落入「合作性透明」
下「內部透明化」之範疇。
四、小結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法規公布」、「國家查詢點之設立」及「發布通知」
三類義務,前二者可對應至第一代透明化規範之「知情權」,「發布通知」則應屬 於第三代之「合作式透明化化」。「法規公布」方面,無論法規本身、SPS 委員會 之解釋,及 DSB 之審理,均力求資訊之公開透明,使其他會員便於取得相關資
355 Panel Report, India — Agricultural Products, ¶ 7.790.
356 Id. ¶¶ 7.779, 7.780, 7.782; Panel Report, Japan —Apples, ¶ 8.310.
357 Panel Report, India — Agricultural Products, ¶ 7.788.
358 Id. ¶ 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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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為典型「知情權」之內涵。關於「國家查詢點之設立」,從法條規定而言,
會員建立查詢點之目的,是為提供資訊或文件予提出要求之其他會員。而SPS 委 員會決議、秘書處之文件及 DSB 之解釋,則有助於會員設立查詢點,釐清查詢 點之職責,以確保查詢點依據第3 項之規定有效運作及提供資訊,亦顯見此義務 具備「知情權」之特質。最後,關於「發布通知」之義務,SPS 委員會於決議中,
仔細著墨此項透明化規範;相關案例中,DSB 亦花費不少篇幅討論法條要件,以 確認會員實施措施前,確實通知利益關切會員,提供足夠資訊,給予提出意見之 機會,並適時考量該等意見。此項義務需發布通知及接收通知之雙方,彼此合作 與交流意見,故應屬「合作式透明化」之類型。
綜合上述透明化規範之類型,SPS協定下第7條及附件B各款項,主要為「知 情權」及「合作式透明化」;「監管及監督」則以SPS委員會中,會員對於其他會 員採取之SPS措施提出之STC,達成第二代「監管及監督」之「同儕審查」原則,
與會員間相互審查及監督,進而達成透明化之目的。此外,若將DSB之功能納入 考量,會員確實可能得透過小組或上訴機構,審查及監督其他會員之SPS措施。
因此,儘管就規範面而言,SPS協定之透明化規範看似僅包含第一代及第三代之 規範,但從SPS委員會、甚至式DSB之功能面觀察,亦涵蓋第二代透明化規範之 性質,故總體而言,會員於適用SPS協定下透明化規範時,得藉由「知情權」、「監 管及監督」及「合作式透明化」三面向,完整發揮透明化規範的完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