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作用
第一節 自 WTO 案例回顧 SPS 委員決議及秘書處文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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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作用
儘管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條文數量較少,實務上多達幾十宗案例涉及 透明化規範,其重要性不容小覷。惟實務上,SPS 委員會為透明化規範所公布之 決議,以及 DSB 於報告中針對透明化規範之解釋,對於透明化規範之操作與執 行狀況是否有所助益?能否反映並展現其功用?仍有待分析及觀察。本章將透過 回顧過往案例、SPS 委員會之決議,及透明化規範之統計數據,試圖瞭解 SPS 協 定下透明化規範之適用情況及效益。
第一節 自 WTO 案例回顧 SPS 委員決議及秘書處文件 之解釋
SPS 協定第 7 條及附件 B 針對透明化之義務,規範若干條款;惟會員實際執 行透明化規範時,可能因條文內容未臻明確而產生疑問。因此,SPS 委員藉由通 過之《建議程序》,為會員遵守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提供執行之細節與方式。
透明化規範中主要之三項義務為「法規公布」、「國家查詢點之設立」及「發布通 知」,以下將分別探討相關條文、SPS 委員會決議及秘書處文件之內容、涉及之 案例,及回顧會員履行義務之統計數據,以探究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內涵與 履行狀況。
一、法規公布
根據SPS 協定附件 B 第 1 項及第 2 項,會員應迅速公布通過之 SPS 法規,
使利益關切的會員熟知該法規299。除緊急情況外,會員應於法規公布與生效日期
299 SPS Agreement, Annex B,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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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給予合理期間,使出口會員,有時間調整其產品與生產方法,以符合該規定。
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中,以相對較少的篇幅闡述及解釋「法規公布」之內 涵。SPS 委員會說明,「合理的期間」應理解為至少 6 個月的期限300,以補足條 文中未描述期間長度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鼓勵會員於網路公布法規,進一步說 明以網路發布法規有助於會員取得文件、提升透明化,及減少文書處理等優點301。
承前一章節,本文整理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相關案例,檢視小組或上訴 機構對於第 7 條及附件 B 各款項之解釋與分析後,可見各透明化條款中,牽涉 附件B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案例數量最多,第 5 項及第 6 項則位居其次。關 於第1 項,「日本—農產品案」及「韓國—輻射案」中,會員提出之爭論包含:
(一)具爭議之法規,其性質是否屬於本條所指的「法規」;(二)會員公布法規 時,應公布法規之實際內容,抑或是使其他會員知悉有新法規之存在即可;(三)
何種公布法規之手段及方式,足使利益關切會員熟知該法規等等。其中,第二及 第三項爭點,重點均在於會員應如何公布,使其他會員熟知該新法規。第2 項中,
會員則於案例中,就公布法規時,是否符合「緊急情況」而無須預留合理期間,
有較多爭辯。
回顧SPS 委員會通過之《建議程序》,對於第1 項及第 2 項涉及「法規公布」
義務所給予之建議,較第5 項及第 6 項關於「發布通知」之義務為少,且實務上 會員間對於第1 項及第 2 項「法規公布」義務,所產生意見衝突之處,《建議程 序》中幾乎未提供相關之建議及解釋。儘管《建議程序》對於「法規公布」義務 之描述似乎有所不足,「俄羅斯—豬肉案」之小組於解釋「合理期間」時,與《建 議程序》同樣引用《杜哈部長會議》,指出本項「合理期間」通常應理解為至少 6 個月的期限302。而「韓國—輻射案」中,上訴機構則提供更多解釋,指出會員
300 WTO, supra note 51, ¶ 3.2.
301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4.5.
302 Panel Report, Russia — Pigs (EU), ¶ 7.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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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布法規時,是否應公布與其採用之SPS 法規相關之「具體原則及方法」,應 考量如 SPS 法規的性質、涵蓋的產品、所涉 SPS 風險的性質,及其他相關情況 等等而定,顯示會員公布法規之內容為何,仍需視個案情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303。
二、國家查詢點之設立
根據SPS 協定附件 B 第 3 項,會員應設立一個查詢點,負責答覆利益關切 會員提出的合理問題,並提供以下相關文件304:(一)會員境內採行或擬行的SPS 法規;(二)會員境內施行之管制與檢驗程序、生產與檢疫處理、農藥殘留容許 量與食品添加物之核可程序;(三)風險評估程序、考慮因素,以及對適當的SPS 保護水準之決定;(四)會員或其境內相關機構於國際性及地區性SPS 組織與體 制之會員資格與參加情形,及SPS 協定範疇內所簽屬之雙邊與多邊協定,及該等 協定與協議之本文。第4 項則規定,當利益關切的會員要求文件影本時,會員應 以供給本國國民相同的價格供給之305。《建議程序》中,SPS 委員會重述第 3 項 中已規範之國家查詢點之義務後,針對國家查詢點提供文件及資訊之方式給予建 議,鼓勵會員以網路或請求境內外交使館發送文件之方式,以迅速交付文件給其 他會員306。關於會員如何運作國家查詢點,SPS 委員會則要求會員參閱秘書處發 布之《實務手冊》307。《實務手冊》中,則針對國家查詢點及國家通知機構(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ies, NNAs),說明該等機構之設立方式、職責,並重述第3 項 規定下,國家查詢點應提供之文件等308。
實務上,「韓國—輻射案」之當事國針對國家查詢點未回答單一問題時,是
303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Radionuclides (Japan), ¶ 5.151.
304 SPS Agreement, Annex B, ¶ 3.
305 SPS Agreement, Annex B, ¶ 4.
306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3.4.
307 Id. ¶ 3.6.
308 WTOSECRETARIAT,supra note 43, at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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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即違反第3 項規定有所爭執。小組首先引用《建議程序》,說明「查詢點應以 最速之方式給予答覆」309,接著表示會員除負有設立國家查詢點之義務外,尚需 針對合理問題實際提供資訊及答覆,方符合本項之規定310。儘管小組主張,只要 會員未能完整回答其他會員之請求,即違反本項規定;上訴機構認為,判定會員 是否遵守本項規定時,尚須考量:(一)該次請求所尋求的資訊範圍及性質;(二)
國家查詢點於完整期間內,共接受多少請求,及回覆問題之比例;以及(三)國 家查詢點是否屢次未回覆問題等因素311。整體而言,《建議程序》及《實務手冊》
對於國家查詢點之規定,著重於如何設立機構,及應提供之何種文件。「韓國—
輻射案」中,DSB 則對於國家查詢點未提供完整答覆時,是否仍舊符合第 3 項規 定之爭點提供解釋。本文認同上訴機構之裁判結果,畢竟國家查詢點於面對其他 會員之請求時,往往非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答覆。倘若國家查詢點因故無法回答 部分問題,或給予部分文件時,DSB 審酌相關因素,更能全盤考量,並評估該國 家查詢點是否確實提供答案予合理的問題,及提供相關文件,進而符合第3 項之 規定。因此,DSB 於本案之解釋,似乎對於國家查詢點之職責,提供了更合理及 具體的解釋。
三、發布通知
依據SPS 協定第 7 條,會員應依附件 B 之規定就其 SPS 措施的相關變更提 出通知,並應提供有關資訊。附件 B 第 5 項至第 8 項則規範會員應遵守之通知 程序。其中,第5 項規定,當會員之法規草案無相應之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存 在;或實際上未與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內容相同,且該法規可能影響其他會員 之貿易時,會員應312:(一)提早通知利益關切會員,使該等會員可熟知該特定
309 Panel Report, Korea — Radionuclides (Japan), ¶ 7.509.
310 Id. ¶ 7.510.
311 Appellate Body Report, Korea — Radionuclides (Japan), ¶ 5.218.
312 SPS Agreement, Annex B,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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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二)透過秘書處通知其他會員該法規草案所涵蓋的產品,並扼要指 出該法規草案的目的及理由。該等通知應儘早發布,使會員仍得及時修正該法規 草案,並考量各方意見;(三)應其他會員要求,提供法規草案影本,並儘可能 指出該法案中實質偏離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之處;(四)在不歧視下,容許其 他會員有合理的時間提出書面意見,應會員要求討論該等意見,並將意見與討論 結果列入考量。第6 項則規定,當會員遭遇緊急健康保護的問題或有發生之虞,
得省略前述列舉之四個步驟,惟必須立即通知該特別法規之內容、涵蓋產品、採 取之目的與理由,及緊急性等313。當其他會員要求提供法規影本時,應予之314; 且會員應容許其他會員提出書面意見,應其他會員之要求討論該等意見,並將意 見與討論結果納入考量315。第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會員應遞交英文、法文或西班 牙文之通知予秘書處;當文件數量龐大時,已開發會員應於其他會員要求下,以 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之特別通知提供文件摘要。關於第9 項,秘書處應迅速將 通知影本發給所有會員予利益關切的國際組織。第 10 項則要求,會員應指定一 中央政府機構,負責執行前述第5 項至第 8 項,與通知程序相關之事務。
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中,耗費最多篇幅說明「發布通知」之內涵。自 通知之類型、時間、內容及格式等,乃至於發布通知與接收通知會員之義務,與 通知之提交及取得方式,十分詳盡。首先,《建議程序》將通知依會員遭遇緊急 情況與否,分為「一般通知」和「緊急通知」主要類型316,並解釋第5 項及第 6 項中「對其他會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之判斷方式,只要該等影響是重大的,
無論貿易進口增加或進口縮減均包含在內317。會員應考量對於有關之進口會員或 出口會員而言,進口的價值或其他重要性;該等進口的潛在發展;及其他會員(特 別是開發中國家)的生產者是否難以遵守SPS 法規草案等318。此外,SPS 委員會
313 Id. Annex B, ¶ 6(a).
314 Id. Annex B, ¶ 6(b).
315 Id. Annex B, ¶ 6(c).
316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2.1.
317 Id. ¶ 2.5.
318 Id.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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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員除一般通知外,可依照附錄、更正,及修訂以補充資訊319。當會員發 布通知後,接收通知之會員得於60 天之評論其內提交評論320;收受評論之會員 則應於承認收受該評論後,儘早於措施通過前之合理期間內,向提出意見之其他 會員解釋,說明將如何考量該意見,提供法規草案之額外相關資訊,並提供法規 草案影本予提出意見之會員,或告知其暫不採用SPS 法規之資訊321。
說明,會員除一般通知外,可依照附錄、更正,及修訂以補充資訊319。當會員發 布通知後,接收通知之會員得於60 天之評論其內提交評論320;收受評論之會員 則應於承認收受該評論後,儘早於措施通過前之合理期間內,向提出意見之其他 會員解釋,說明將如何考量該意見,提供法規草案之額外相關資訊,並提供法規 草案影本予提出意見之會員,或告知其暫不採用SPS 法規之資訊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