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分析
第三節 設置查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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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依要求與出口之會員進行諮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結果96。
(六)通知之提交及取得
除了前述國家查詢點之外,會員得透過包含 WTO 秘書處文件線上工具
(WTO Secretariat's Documents Online Facility)及 SPS IMS 在內等線上資源,取 得 SPS 相關資訊97。其中,WTO 更提供若干線上平台,協助會員發布或取得通 知。根據《建議程序》, SPS NSS 為一線上平台,WTO 會員得於該平台上直接 完成並提交通知98,而透過SPS NSS 提交之內容可使 WTO 秘書處更準確、有效 率地處理通知,從而使會員得以更迅速地取得通知99。
此外,會員亦得透過線上平台接收通知。ePing 為供大眾使用之 SPS 及 TBT 通知警報系統100。訂閱者得以收受其所關注的特定產品或市場之SPS 及 TBT 通 知警告電子郵件,搜尋或分享通知,上傳額外資訊及相關文件,或參與論壇之討 論101。ePing 亦提供查詢點之管理工具,以利國內及國際資訊之共享及討論102。
第三節 設置查詢點
SPS 協定附件 B 第 3 項規定了會員設置查詢點,及提供答覆及文件之義務。
較特別的是,除SPS 委員會於決議中提供之說明外,秘書處更透過《實務手冊》, 為會員實施SPS 協議透明化條款提供指引,以下分述之。
一、SPS 協定下之法條內容
96 Id. ¶ 4.
97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5.1
98 Id. ¶ 2.51.
99 Id. ¶ 2.51.
100 Id. ¶ 5.3.
101 Id. ¶ 5.3.
102 Id.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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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第 3 項規定,各會員應建立一個查詢點,以針對所有合理問題和有 關文件的提供答覆103。此外,本項列出會員應提供之相關文件,包含:(一)其 境內採行或擬議的任何SPS 法規;(二)其境內施行的管制與檢驗程序、生產與 檢疫處理、農藥殘留容許量與食品添加物之核可程序;(三)風險評估程序、考 量的因素,以及對適當SPS 保護水準之決定;(四)會員與其境內的相關機構在 國際性與地區性 SPS 組織與體制之會員資格與參加情形,和本協定範圍內所簽 署之雙邊與多邊協定,以及協定及該等協定的本文;(五)會員應確保當利益關 切的會員要求文件的影本時,除運費外,應以供給本國國民的相同價格(若有訂 價)供應之。
二、SPS 委員會決議之透明化規範分析
SPS 協定附件 B 第 3 項要求各會員設立一個查詢點,答覆所有合理問題並 提供相關文件104。SPS 委員會表示,查詢點為取得其他會員有關 SPS 系統及措施 相關資訊的有效途徑105,其定期處理的事務包含106:文件及資訊的請求、一般諮 詢,以及文件交付與收費。關於資訊之交付方式,SPS 委員會建議以最快的方式 交付文件,如透過網路取得文件,藉由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等方式發送文件,
或者要求其境內之外交使館發送文件107。此外,SPS 委員會表示,會員於運作國 家查詢點時,應參閱秘書處針對國家查詢點及NNA 而修訂之實務手冊,本文將 於下節介紹之108。
三、 秘書處文件之分析
103 Id. Annex B, ¶ 3, (providing that: “Each Member shall ensure that one enquiry point exists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rovision of answers to all reasonable questions
from interested Members as well as for the provision of relevant documents regarding…”).
104 Id. ¶ 5.
105 Id. ¶ 3.1.
106 Id. ¶ 3.2.
107 Id. ¶ 3.4.
108 Id.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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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化為WTO 的基本原則之一,反映在 WTO 規定下之諸多協定之中,而 根據SPS 協定,「通知」是透明化之基礎109。若會員所擬議之SPS 法規可能對於 其他會員之貿易產生影響,則負有通知其他會員之義務110。會員必須盡早通知此 類新法規或更改後的法規,並允許其他會員對法規草案發表意見,應其他會員之 要求進行討論,並於最終確定法規時,將意見及討論之內容納入考量111。而除前 一節提及之公布法規、發布通知,及設立查詢點等三項義務外,秘書處亦將指定 NNA,以確保 SPS 協定下通知義務之執行,認定為透明化義務之一,並特別針 對NNA 及國家查詢點二者,提供建議與指導112。儘管秘書處於《實務手冊》中 表示,此手冊可能對於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而言特別實用,但對於加入 WTO 並設立 NNA 及國家查詢點的國家,以及一般 WTO 會員而言,亦可能作為 有用的參考113。因此,以下整理《實務手冊》中,NNA 及國家查詢點之相關內 容。
(一)SPS 國家通知機構
依照SPS 協定附件 B 第 10 項,會員有義務指定一個中央政府機構,負責在 國家層級實施SPS 協定之通知要求,此即為 NNA114。NNA 之職責為115:(一)
確保盡早公布擬議之法規,並允許其他會員給予意見;(二)透過秘書處,將擬 議SPS 法規以適當通知形式通知其他會員;(三)在其他會員的要求下,提供擬 議法規之影本;(四)確保正確地處理其他會員之意見。
對於許多會員而言,指定NNA 並非難事,大多數會員已有既存政府部門或 機構,負責處理SPS 協定涵蓋的領域(食品安全、動物與植物健康)或傳播政府
109 WTOSECRETARIAT,supra note 48,at 5.
110 Id.
111 Id.
112 Id. at 6.
113 Id. at 6.
114 SPS Agreement, Annex B, ¶ 10.
11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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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116。《實務手冊》中指出,NNA 必須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不得為地方以下 層級,而多數會員表示,NNA 應由與 SPS 協定所涵蓋之職權最相關之政府部門 負責;然而,即使該等職權由數個政府機構負責,也只能指定一個NNA117。
(二)SPS 國家查詢點
依據SPS 協定附件 B 第 3 項,會員應設立一個國家查詢點,負責答覆所有 合理問題,並提供以下相關文件118:(一)任何國內適用或擬議之SPS 法規;(二)
國內運行的任何控制及檢查程序、生產和檢疫處理、殺蟲劑耐受性及食品添加劑 之批准程序;(三)風險評估程序、納入考量之因素,及適當之 SPS 保護水準;
(四)該國或其境內有關機構,於國際或地區SPS 組織之會員資格與參與;(五)
該國於雙邊和多邊協定中的成員資格,以及SPS 協定範圍內的安排;(六)任何 此類協議和安排之文本。此外,國家查詢點須應要求,提供參與任何雙邊或多邊 協定之資訊119。
關於國家查詢點系統之設立,是為使會員輕鬆地獲取關於 SPS 及相關問題 的資訊,無須直接聯絡其他會員之有關機關120。多數會員已有現存之政府部門或 機構,負責處理SPS 協定涵蓋之領域、SPS 措施,或發布政府資訊121。一般而言,
會員決定國家查詢點之機構,通常有以下兩種選擇122:(一)既存之標準資訊詢 問處(standards information office);(二)與 SPS 協定所涵蓋之職責最相關之政 府部門。被指定作為國家查詢點之機關,應與食品安全與動植物健康方面之官員 保持聯繫,以便輕鬆地取得詢問之解答123。國家查詢點為單一聯絡點,會員得於
116 WTOSECRETARIAT,supra note 48, at 8.
117 Id.
118 Id. at 9.
119 Id. at 9.
120 Id. at 9.
121 Id. at 9.
122 Id. at 10.
123 Id.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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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進行任何相關查詢124。就此,國家查詢點有責任自有關國家機關取得答覆,
並回覆詢問之會員125。
儘管會員得指定既存之政府部門作為國家查詢點,惟國家查詢點未必為政府 機關,會員亦可選擇與獨立機構簽訂契約126。此外,國家查詢點中,也未必要有 官員負責回答其他會員提出之問題127。國家查詢點之主要功能為,盡快自相關政 府機構取得答覆,並回覆予請求資訊之會員128;而相關政府機構亦得於國家查詢 點之監督下,直接回覆提出要求之會員129。
(三)小結
關於NNA 及國家查詢點之設置,有些會員發現交由單一機構同時運作 NNA 及國家查詢點具有優勢130。此種安排的主要好處在於兩角色間的緊密連結,此將 有助於最大程度地減少所需的財務和物質資源,並在專門部門中建立該領域的貿 易政策專業知識131。此外,更消除了NNA 和 NEP 之間可能存在的合作問題132。 整體而言,有些會員傾向擁有兩個獨立的機構,而有些會員則傾向設立多個國家 查詢點133。關於會員設立國家查詢點及NNA 之義務,SPS 協定僅以二款項加以 規範,而秘書處藉由《實務手冊》,介紹並提供會員遵守該等規範之建議與方向,
使得透明化義務之執行方式更為具體清晰。
四、小結
124 Id.
125 Id.
126 Id. at 10.
127 Id.
128 Id.
129 Id.
130 Id. at 9.
131 Id. at 7.
132 Id. at 9.
133 秘書處表示,儘管根據 SPS 協定之條文,要求會員設立一國家查詢點;然實務運作下,部
分會員為涵蓋食物安全、動物健康及植物健康,設立一個以上的國家查詢點,以發揮完善功 能。Id. a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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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述規定,前述會員之三大義務可整理為下圖(見圖一)。
圖一,通知之程序
根據SPS 協定之透明化規範,擬議法規之會員負有公布法規、設立國家查詢 點,和發布通知之義務,以確保法規草案可能對於其他會員產生重大貿易影響時,
其他會員有機會針對法規草案提出意見,與制定法規之會員達成共識。SPS 委員 會於《建議程序》中,進一步制定通知之建議程序,要求會員給予一定之評論期 間,規範通知之格式與內容,限制法規公布與生效之間之間隔,藉此協助會員履 行SPS 協定第 7 條及附件 B 之透明化規範。
此外,回顧前一章節所提及透明化規範之三種類型:知情權、監管與監督,
以及合作式透明化,可發現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之「公布法規」、「設立國家查 詢點」,及「發布通知」等三項主要義務,實際反映在前述透明化規範之類型之 中。會員透過法規及措施生效前,通知其他會員,並設立查詢點以提供資訊,提
獲得評論、
應要求提供法規草 案文本 至少60 天
擬定法規草案 發布通知
考量其他會員意見 並給予回覆 評論期結束
通過法規
公布法規 法規生效
至少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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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資訊予其他會員,俾使滿足其「知情權」;而公布法規及措施內容,則促進了 政府間之內部透明化,從而達成「合作式透明化」。儘管上開規範並非分毫不差 地與三種類型之透明化規範相對應,卻確實地展現透明化規範之重要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