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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SPS 協定下透明化規範分析

第二節 發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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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鼓勵會員盡可能於網路上發布SPS 法規,因與傳統的作法相比,在網路上發布 法規有助於提升透明化,使會員更容易取得文件,並減少了處理相關文書之工作 量53

第二節 發布通知

SPS 協定第 7 條,及附件 B 第 5 項至第 10 項規範了會員發布通知之義務,

為SPS 協定下透明化義務當中最多款項者。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亦以最 多篇幅闡述及說明相關規定。以下先敘明法條規定,再整理SPS 委員會針對「發 布通知」之義務,所提供之建議及資訊。

一、SPS 協定下之法條內容

根據SPS 協定第 7 條規定,會員應依附件 B 之規定就其檢驗或防檢疫措施 的相關變更提出通知,並應提供有關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之資訊54。附件B 第 5 項 至第8 項則詳細說明了會員應遵循的通知程序55。根據第5 項規定,當會員之法 規草案無相應之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存在;或實際上未與國際標準、準則或建 議內容相同,且該法規可能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時,會員應56:(一)提早通知利 益關切會員,俾使該等會員可熟知該特定法規草案;(二)透過秘書處通知其他 會員該法規草案所涵蓋的產品,並扼要指出該法規草案的目的及理由。該等通知

53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4.5.

54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t. 7, Apr. 15, 199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nex 1A, 1867 U.N.T.S. 493 [hereinafter SPS Agreement], (providing that: “Members shall notify changes in their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nd shall provide information on their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nex B.”).

55 Id. Annex B, ¶ ¶ 5-8.

56 Id. Annex B, ¶ 5, (providing that: “Whenever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guideline or

recommendation does not exist or the content of a proposed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regulation is not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the content of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guideline or recommendation, and if the regulation may have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rade of other Members, Members s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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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早發布,俾使會員仍得及時修正該法規草案,並考量各方意見;(三)應其 他會員要求,提供法規草案影本,並儘可能指出該法案中實質偏離國際標準、準 則或建議之處;(四)在不歧視下,容許其他會員有合理的時間提出書面意見,

應會員要求討論該等意見,並將意見與討論結果列入考量。第6 項則規定,當會 員遭遇緊急健康保護的問題或有發生之虞,得省略前述列舉之四個步驟,惟必須 立即通知該特別法規之內容、涵蓋產品、採取之目的與理由,及緊急性等57。當 其他會員要求提供法規影本時,應予之58;且會員應容許其他會員提出書面意見,

應其他會員之要求討論該等意見,並將意見與討論結果納入考量59。第7 項與第 8 項規定會員所提交之通知及文件影本,所應使用之語言。第 7 項要求,會員向 秘書處遞交的通知,應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60;第8 項則規定,關於其他會 員所要求提交之文件影本,或因文件數量鉅大而提供之文件摘要,應以英文、法 文或西班牙為之61

附件 B 第 9 項規範秘書處之義務,包括迅速將通知影本發給所有會員與利 益關切的國際組織,以及提醒開發中國家會員,注意對該等會員具有特別利害關 係的產品的任何通知。第10 項要求,會員應指定一中央政府機構,負責執行前 述第5 項至第 8 項,與通知程序相關之事務。最後,第 11 項為一般保留條款,

限制會員基於附件第8 項說明外,以會員本國以外的語言提供草案的細節或影本 或通知內容;或公開可能妨礙SPS 法規的執行,或會侵害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

57 Id. Annex B, ¶ 6(a), (providing that: “[I]mmediately notifies other Members, through the Secretariat, of the particular regulation and the products covered, with a brief indication of the objective and the rationale of the regulation,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the urgent problem(s).”).

58 Id. Annex B, ¶ 6(b), (providing that: “[P]rovides, upon request, copies of the regulation to other Members.”).

59 Id. Annex B, ¶ 6(c), (providing that: “[A]llows other Members to make comments in writing, discusses these comments upon request, and takes the comments and the results of the discussions into account.”).

60 Id. Annex B, ¶ 7, (providing that: “Notifications to the Secretariat shall be in English, French or Spanish.”).

61 Id. Annex B, ¶ 8, (providing that: “Developed country Members shall, if requested by other Members, provide copies of the documents or, in case of voluminous documents, summaries of the documents covered by a specific notification in English, French or Span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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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密資訊。

二、SPS 委員會決議之分析

依照《建議程序》,通知主要分為「一般通知(regular notifications)」和「緊 急通知(emergency notifications)」兩種類型,分別規範於附件 B 第 5 項及第 6 項

62。會員得於發布一般通知或緊急通知之後,發布附錄、勘誤、修訂或增補63。以 下首先說明通知之主要類型及其內涵,接著針對通知時間、內容及格式、通知之 相關程序,及其他通知之種類,依序介紹之。

(一)通知之主要類型

根據SPS 協定,會員針對可能顯著影響貿易的新法規或變更之法規,應提早 通知其他成員。附件B 第 5 項規定,若 SPS 法規內容未符合國際標準、準則或 建議,且可能顯著影響其他會員之貿易時,會員應於法規仍可及時修正並考量各 方意見時,將此法規草案提早通知利益關切會員,包含該法規草案之目的及理由 所涵蓋的產品,此為「一般通知」。惟當會員遭逢健康保護的緊急情況,得省略 前述步驟,立即將法規草案通知其他會員,此即為附件B 第 6 項規範之「緊急通 知」。

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中指出,SPS 協定附件 B 第 5 項及第 6 項中「對 其他會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可意指一項或多項SPS 法規,在兩個以上的會 員之間所產生的貿易影響64。為評估SPS 法規是否對貿易產生重大影響,會員應 考量相關資訊,諸如:對於有關之進口會員或出口會員而言,進口的價值或其他 重要性;該等進口的潛在發展;及其他會員(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生產者是否

62 Id. ¶ 2.1.

63 Id. ¶ 2.30.

64 Id.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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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遵守SPS 法規草案等65。此外,只要該等影響是重大的,無論是造成其他會 員的貿易進口增加或進口縮減,均屬「對其他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66。若 會員之法規可能對其他會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縱然法規內容符合國際標準、

準則或建議,SPS 委員會仍鼓勵會員發布通知67

會員除一般通知之外,尚可依照以下三種型式補充資訊68:(一)附錄

(addendum);(二)更正(corrigendum);以及(三)修訂(revision)。「附錄」

用於更改或補充原始通知之資訊,以追蹤並更改 SPS 法規的狀態69。「更正」用 於改正原始通知之錯誤,會員應將原始通知中之任何錯誤告知秘書處70。「修訂」

則用於替換現有之通知,例如已通知的法規草案已經重新起草,或通知中包含大 量錯誤的情形,則會員應提交修訂,並就修訂後之通知,提供 60 天的意見徵詢 期71。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附錄及勘誤均應與原始通知一併閱讀72。此外,倘若法 規同時包含 SPS 與 TBT 措施時,應同時根據 SPS 和 TBT 協定進行通知,最好 標明法規的那些部分屬於SPS 協定(如食品安全措施),以及哪些部分落入 TBT 協定內(如品質或組成成分等)73

事實上,除前述一般通知與緊急通知二種主要通知類型外,SPS 條文尚包含 其他類型之通知,如承認同等性之通知及特殊差別待遇之通知。此類通知之內涵 亦將於後續介紹。

(二)通知之時間

SPS 協定附件 B 第 5 項及第 6 項規範會員之通知義務。其中,第 5(b)項

65 Id. ¶ 2.5.

66 Id. ¶ 2.5.

67 Id. ¶ 2.3.

68 Id. ¶ 2.6.

69 Id. ¶ 2.30.

70 Id. ¶ 2.30.

71 Id. ¶ 2.30.

72 Id. ¶ 2.31.

73 Id.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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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會員應於法規草案仍可即時修正並考量各方意見時,儘早透過秘書處,向 其他會員發布通知,說明法規草案所涵蓋的產品、法規草案的目的與理由,而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中指出,會員應於法規草案之所有條文公告時,履行此義 務74

第5(d)項規定,會員應給予其他會員合理的時間提出意見、加以討論,並 將之列入考量。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表示,所謂「合理的時間」,除貿易 促進措施75,以及與國際標準、指引或建議相同的措施,會員可以減少或縮減評 論其外76,會員通常應保留至少 60 天的評論期,並在國內監管機制允許的情況 下,從WTO 秘書處發布通知日開始起算77

此外,除非會員遭遇緊急健康保護的問題或有發生之虞,否則應於措施生效 之前發出通知78。根據第6(a)項規定,若發生該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向其他 會員通知該特別法規之內容、涵蓋產品、採取之目的與理由,及緊急性等。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中指出,延遲通知本身並不構成適用緊急通知之充分理由

79。倘若延遲通知之已生效措施未能符合前述之緊急情況,仍須依照第5(d)項 之通知程序進行通知,並考量其他會員之所有評論80

(三)通知之內容及格式

SPS 委員會於《建議程序》之附件中,提供會員發布通知之格式及範本。會 員發布一般通知時,應提供之資訊包括81:(一)發布通知之會員;(二)制定或 頒布SPS 法規之機構;(三)法規涵蓋之產品,且應提供 WTO 國家承諾表中記

74 Id. ¶ 2.7.

75 根據《建議程序》,「貿易促進措施」包含提高特定產品中特定農藥的最大殘留容許量、取消

進口禁止,或取消特定之認證或批准程序等等。Id. n.5.

76 SPS Agreement, Annex A, ¶ 1.

77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 2.8.

78 Id. ¶ 2.9.

79 Id. ¶ 2.10.

80 Id.

81 SPS Agreement, Annex A, ¶ 1.

連結的方式,以利其他會員取得該文本。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41, Annex A-1.

83 為使人們充分理解擬議之法規,應提供完整且明確之法規內容摘要,盡力敘明該法規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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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並說明採取緊急行動之原因(如與進口有關的害蟲入侵,或產品供應地區爆 發疾病等);(二)會員並非提供法規草案之擬批准及公布日期,而是提供法規之 生效日期;倘若會員已實施該法規,則應提供實施法規之期限。

《建議程序》中,亦提供承認同等性通知之格式。會員發布該等通知時,應 提供之資訊包括90:(一)發布通知之會員;(二)承認同等性之文件標題,包含 任何正式、非正式協議、諒解備忘錄,或其他確認同等性之文件;(三)措施被 承認具同等性之會員;(四)承認同等性之決定之生效日期,及;(五)措施涵蓋 之產品;(六)承認同等性之措施之簡要說明,清楚指出承認措施具同等性之性 質,包含出口會員的哪些措施被認為具同等性;(七)有興趣之會員得針對具體 承認同等性之決定,進一步要求相關資訊之機關或機構。

《建議程序》中,亦提供承認同等性通知之格式。會員發布該等通知時,應 提供之資訊包括90:(一)發布通知之會員;(二)承認同等性之文件標題,包含 任何正式、非正式協議、諒解備忘錄,或其他確認同等性之文件;(三)措施被 承認具同等性之會員;(四)承認同等性之決定之生效日期,及;(五)措施涵蓋 之產品;(六)承認同等性之措施之簡要說明,清楚指出承認措施具同等性之性 質,包含出口會員的哪些措施被認為具同等性;(七)有興趣之會員得針對具體 承認同等性之決定,進一步要求相關資訊之機關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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