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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在文檔中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頁 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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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

1990年1月<延長國民教育-自願就學高級中等學校方案>規劃十二年國民 教育的性質為「自願升學(非義務)、免納學費、免入學考試」,之後2003年4月 16日<十二年國教暨國教向下延伸K教育計畫專案報告>與2004年12月31日《推 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方案之研究》也呈現出「非強迫、免費、免試」的國民教育性 質。

《96030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提到牽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法規 依據有二,分別是《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不過《961231 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說帖》則不再提及《國民教育法》,則說明「目前教育部已著手修正「高 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整合為「高級中等學校法」,作為推動延長國民基 本教育的法律依據」,由以上的變化可知下列三點意涵:

1.「「「「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的法源源自的法源源自的法源源自的法源源自<<<<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直接提供推動此政策的依據,其說明「依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而此項說法乃是從 2003 年 4 月 16 日<十二年國教暨國教向下延伸 K 教育計畫 專案報告>中就已經如此說名明。

2.「「「「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是是是是-國民的權利國民的權利國民的權利,國民的權利,,政府的義務,政府的義務政府的義務政府的義務

《96030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說目前推動延長的國民基本教育(十五 歲至十八歲)指的是非強迫入學(非義務)、但是普及入學、低學費的教育,接 受教育是國民的權利。不過從《96030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的《國民教 育法》說明可知,其論述的「國民基本教育」與「國民教育」有所不同。

提到「依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六歲 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強迫入學條例)。我國現已實施 6 歲至 15 歲之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是強迫入學、免學費、義務的教育,接受教育 是國民的權利,也是義務」。

不過教育部於 2007 年 1 月就說明「十二年國教並非強迫教育,而是機會的 提供,讓想念的學生都能讀到高中、高職」(薛荷玉,2007 年 1 月 19 日),2007 年 2 月 27 日教育部次長吳財順再指出,不同於三十九年前實施的九年國民義務 教育,將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權利」不是「義務」,只要想讀高中 的學生都有機會讀,但不是強迫入學(薛荷玉、林新輝,2007 年 2 月 28 日)。

2007 年 6 月 15 日公布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常見問答 41》提及「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是不是義務教育?」,教育部回答:「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國民 的權利、政府的義務。此項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學生更完整的受教權,讓有

意願升學的孩子,不會因為經濟因素而放棄求學,至於不願意升學的孩子,也可 以依照自己的興趣發展,因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非是義務性的強迫入學」, 因此教育部認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不是義務教育。

《96123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先將所有的「義務教育」一詞,更為「國 民教育」或是「國民基本教育」,淡化「義務教育的性質」。當 2007 年 2 月行政 院長蘇貞昌於立法院備詢時,「在野黨立委昨天連問蘇貞昌兩次,十二年國教是 國民義務教育嗎?只見蘇貞昌篤定地的說「是」,站在一旁的教育部長杜正勝在 第一時間還不敢糾正,最後是在立委逼問下,杜正勝才改口說:「院長的施政報 告寫的是國民基本教育」」(李順德,2007 年 2 月 28 日)。

再對照教育部《96030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對《教育基本法》與《國 民教育法》的說法可知,教育部認為「國民基本教育」是 15 歲到 18 歲學生接受 的「非義務教育」,「國民教育」係因「強迫入學條例」之故,而有義務性質,因 此「國民教育」是 6 歲至 15 歲學生接受的「義務教育」。

基此,所謂的「國民的權利,政府的義務」的含意是,政府「有義務提供『國 民教育』與『國民基本教育』」,讓國民「有權利接受『國民教育』與『國民基本 教育』」,不過國民「有義務接受『國民教育』,沒有義務接受『國民基本教育』。

3.「「「「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國民基本教育」」」並非義務教育並非義務教育並非義務教育並非義務教育,,,採,採採「採「「低學費「低學費低學費」低學費」」」推動推動推動推動

「國民基本教育」既然是 15 歲到 18 歲學生接受的「非義務教育」,所以

《96123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則不再提及《國民教育法》,則說明「目前 教育部已著手修正「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整合為「高級中等學校法」,

作為推動延長國民基本教育的法律依據」,以《高級中等學校法》取代《國民教 育法》。

再者,既然「國民基本教育」並非義務教育,就不一定要「免學費」,政府 認為以「低學費」來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較負責、務實而可行的政策」。

這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常見問答 10》提及:「為何不實施強迫入學式的十 二年國民義務教育? 自從民國 63 年政府公布施行「私立學校法」,以及民國 66 年發布施行「私立學校獎助辦法」以來,鼓勵私人興學,提供充足的就學機會,

讓國中生得以順利升學。以 95 學年度為例,公立高中有 178 所、私立高中有 140 所、公立高職有 92 所、私立高職也有 64 所,總計公立 270 所、私立 204 所。學 生數公立 39 萬 5822 人(占 52.4%)、私立 35 萬 8872 人(占 47.6%),也就是說 入學公私立高中職的學生數幾乎各半。政府如要實施免費之十二年國民教育,必 須將公立高中職學生平均每年約 10,800 元的學費免除,至少每年國庫要多負擔 45 億元;而私立高中職學費平均約是公立的 4.4 倍。據此,全額負擔高中職學生 學費,每年至少超過 240 億元,是目前政府財政所無法承擔的。因此,推動低學 費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是較負責、務實而可行的政策。」。

2007 年 4 月 11 日公布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常見問答 30》提及「學生 如果不入學就讀高中職,政府會如何處理?」,教育部先回答前提「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為非義務,不強迫入學」,不過,教育仍表示「政府考量為提升人力素 質,已自 2006 年起,針對約 7,500 名未升學未就業之國中畢業生(約佔 2.4%),

鼓勵其就讀實用技能學程、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高職重點產業類科就業方案,以 習得一技之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後,學校將輔導學生選擇適性學校就 讀,達到普及入學目標」,因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雖然說「非義務,不強迫 入學」,但是又表示「將輔導學生選擇適性學校就讀,達到普及入學目標」,此是 否透露出避開義務教育的用語,即可免除經費籌措的壓力(因為採「低學費」),

亦可有利於政策規劃與推動呢?

2007 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2009 年開始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將分階段推「非義務、低學費」的十二年國教,估計到 2009 年總計加碼投 資 230.9 億元;終極目標讓學區內高中職免試入學,但建中等菁英明星高中不會 社區化(施曉光、申慧媛、彭顯鈞、李明賢,2007 年 2 月 28 日

/96022810261202056),加上前述的說法,教育部認為「國民基本教育」與「強 迫入學條例」無關,是 15 歲到 18 歲學生接受的「非義務教育」;行政院長蘇貞 昌、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教育部中教司長陳益興將「免試入學」視為最終理 想,並以務實而可行的「低學費」政策來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所以目前的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性質對於國家性、基本性、共同性並無說明,但是可以確 定的是其性質至少是「非義務、低學費、朝向免試」。以下就從義務性、免費性 與免試性等三個國民教育性質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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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5 日中國時報社評表示,義務教育必須具備的「免費」及「免 試」兩個條件,一則因為政府財政困難,且因人口老化造成社會福利支出不斷擴 增,已無足夠財力來擴大辦理免費教育。也非完全免試的教育,將保留若干明星 及菁英高中;且十二年國教早已不再是各方關切的重點。事實上,臺灣高中、高 職就學率高達九八%以上,改為強迫性的義務教育已無必要(中國時報,2007 年 3 月 5 日/96030510353222164)。不過,如果從基本性的觀點來看,每位國民 如果因為缺乏國民教育而喪失生存的競爭力時,此番論述就值得再探究一番。

1990 年 1 月<延長國民教育-自願就學高級中等學校方案>提到「自願升 學」,強調「自願升學而非強迫性義務教育。凡國中畢業生自願升學者,由政按 教育資源及國家人力需求,充分提供就學機會」

教育部 2007 年 3 月 4 日的《96030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提出的政策 目標有四,分別是(1)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競爭力;(2)促進教育機會均 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3)紓緩升學壓力,引導學生適性發展;(4)平衡城 鄉差距,降低教育落差。有關政策性質是非強迫入學(非義務)、但是普及入學、

低學費的教育,接受教育是國民的權利。從本章第二節建構當前的本的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政策性質只可知,教育部認為「國民基本教育」是 15 歲到 18 歲學生 接受的「非義務教育」,「國民教育」係因「強迫入學條例」之故,而有義務性質,

因此「國民教育」是 6 歲至 15 歲學生接受的「義務教育」。基此,所謂的「國民 的權利,政府的義務」的含意是,政府「有義務提供『國民教育』與『國民基本 教育』」,讓國民「有權利接受『國民教育』與『國民基本教育』」,不過國民「有 義務接受『國民教育』,沒有義務接受『國民基本教育』,綜上,十二年國民基本

因此「國民教育」是 6 歲至 15 歲學生接受的「義務教育」。基此,所謂的「國民 的權利,政府的義務」的含意是,政府「有義務提供『國民教育』與『國民基本 教育』」,讓國民「有權利接受『國民教育』與『國民基本教育』」,不過國民「有 義務接受『國民教育』,沒有義務接受『國民基本教育』,綜上,十二年國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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