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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我國學者對 我國學者對 我國學者對「 我國學者對 「 「國民教育性質 「 國民教育性質 國民教育性質 國民教育性質」 」 」的看法 」 的看法 的看法 的看法

在文檔中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頁 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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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我國學者對 我國學者對 我國學者對「 我國學者對 「 「國民教育性質 「 國民教育性質 國民教育性質 國民教育性質」 」 」的看法 」 的看法 的看法 的看法

司埼(1970:159)將「國民教育」界定為:「國民教育就是義務教育,以培 養健全國民為目的」;吳鼎(1974:1)認為近代各國大體上將「國民教育」界定 為:「國家規定其國民在法定的年齡內應受的基本教育」;教育學者田培林因為留 學德國的背景,認為依據國民教育的發展史實,執行國民教育的學校,一定要是

「國民學校」。所謂國民學校,就是由國家制定政策,規定各項施行細則,再由 各地方的公務機關,分別在國家監督指導下辦理的基本教育機構。任何私人團 體,都不應該單獨的辦理國民學校。換言之,任何國家的國民教育,除了「免費 教育」則是實行國民教育的「條件」而非本質外,都必須具備下列幾項特徵,否 則就不能稱為現代的國民教育(田培林,1976:505-8):

(1)國民教育須由國家辦理;

(2)國民教育須是「義務教育」與「強迫教育」;

(3)國民教育中主要課程,必須是國語訓練;

(4)國民教育必須是一種普遍的「基本教育」,所謂「基本」,是指教育「本 身」的「性質」,指的是相對於「特殊訓練」、「技藝傳授」等具職業性的 教育活動。

由此看來教育學者田培林認為「國民教育」應該具有國家性、國家語言性、

義務性、基本性等四項性質,王家通(1981:7)將完全具備田培林所提四項國 民教育特性者稱為「狹義的國民教育」;缺少其中一至三項者稱為「廣義的國民 教育。」

教育學者余書麟的看法接近田培林先生,余書麟(1975:19) 融合各家說 法及法律的觀點,對「國民教育」釋義為:「國民教育是根據國家理念,培養民

族意識,國家觀念,國民道德,訓練自治自衛能力,加強國際友好合作,發展健 全身心及授與生活必需知能之全民的基本教育」。余書麟認為國民教育具有以下 六種特性(1979:19-26):

(1)國民教育是國家的教育

(2)具有統一性與同一性,也具有強迫性與義務性,是免費教育;

(3)國民教育是全民的基本教育

(4)國民教育是政教合一的教育;

(5)國民教育是生活教育;

(6)國民教育是終身的教育。

由此看來教育學者余書麟認為「國民教育」應該具有國家性、政教合一、

義務性、基本性、免費性、共同性、終身性等七項性質。

由上可知,所謂「國民教育」,我國國民教育學者對於國民教育的性質,歸 納起來,有國家性、國家語言性質、政教合一、義務性、基本性、免費性、共同 性、終身性等八種,其情形如下表 6-2-1。

表 6-2-1 我國國民教育學者國民教育性質的觀點

年度 學者 國家 義務 基本 免費 共同 終身 其他 1970 司埼 ○

1974 吳鼎 ○

1976 田培林 ○ ○ ○ × 國家語言 1979 余書麟 ○ ○ ○ ○ ○ ○ 政教合一

由本研究第四章第三節可知,國民教育依據初等教育學校的發展而有基本 性、共同性、義務性、普及性、免費性,再加上我國所重視的免試性,共有六種。

由此兩處觀點來看,由於政教合一與國家性所要發展出來的愛國教育理念,

相同,國家語言性質在第四章第三節的討論已納入共同性;另外,有關終身性方 面,國民教育在國民學校中實施,通常會有一定的年限,以終身教育的理念來形 容國民教育固然為佳,但可能已經模糊其獨特性質。所以國民教育的特性據此歸 納起來有國家性、基本性、共同性、義務性、普及性、免費性、免試性等七種。

不過,國民教育具有普及性從本研究第二章可知,自宗教改革以後,由於教育的 世俗性,與第五章全民教育的需求,此項特質應該是明確的,不再以下部分再行 討論。

以下分別就國民教育的性質的國家性、基本性、共同性、義務性、免費性、

免試性等六種進行討論。

(一一一一))))國家性國家性國家性國家性

第一章本研究說明「國民教育」一詞為 18 世紀的法國啟蒙思想家拉夏洛泰

(La. Chalotais)於 1763 年出版《論國民教育》(原書名為「國民教育論和青年

人的學習計畫」(Essay on National Education or plan of Studies for Young Persons))

一書中所提,他認為教育本質上就屬於國家,國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來教育其成 員,因此法國的教育應該擺脫教會的控制,實現世俗化的國民教育。因此最先的 國民教育應該係指「國家教育」的意涵。

18世紀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認為宗教屬於一切的道德,道德 教育是最高的教育,用以培養人的義務感,此種教育奠基於啟蒙理性。原先初等 教育的宗教性質,被轉化為具有啟蒙理性與道德理性的教育。1807年紀德國的斐 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面對德國敗戰於法國,採用康德的理性哲學,將 原先具有初等教育的道德理性的教育,以實踐理性,在康德哲學中加入實用性,

形成其倫理學說、自然法理論、國家思想,此亦形成以實現理性國家為目標的國 家學說,提出《告德意志國民書》(Addresses to the German Nation),認為必須以 道德培養為主的國民教育來挽救德意志民族,從而影響德國的國民教育制度的發 展,此時的國民教育,不僅是「國家教育」,更是「國家主義的教育」(詳見本研 究第四章第三節),此時的國民教育在19世紀的民族國家的影響下,國民教育才 正式制度化,成為國家培育人民愛國、效忠以及盡義務的工具,其中又以普魯士 與日本的國民學校最具代表(王家通,1992)。這可由1940年公布之《國民教育 實施綱領》及1944年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均反映教育培養愛國國民之重要性。

不過,在全球化時代,隨著民族國家國界的消融,此種國家性質的教育,就 應該略微下降,並應該以公民教育的性質取代之。

(二二二二))))基本性基本性基本性基本性

我國憲法第 160 條規定可知,「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 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條文中有「一律」一詞,意謂達 到基本教育學齡的兒童,都有接受基本教育的要求,此強迫性質,則對於人民而 言,形成一項義務,因此林紀東(1988:326-329)認為基本教育含有義務的性 質,此外此種教育的本質也是人民所需接受的共同基本教育;而周志宏(1996:

65-66)也認為「基本教育」則是憲法要求國家所必須提供之最低年限的「義務 教育」。

本研究在第五章說明國民教育的基本性質,基於提出全民教育的概念,其目 標要「要滿足全體兒童、青年和成人的基本學習需要」,其原因是教育必需的,

如果一個人被剝奪接受基本教育的權利,也就剝奪他的現代生活工具,沒有接受 基本教育的人,喪失參與社會的機會,而社會也失去一位有潛力的貢獻者,此以 觀之基本性質的意涵越來越重要。

((

((三三三三))))共同性共同性共同性共同性

在共同性方面,國民教育是讓全部國民接受相同性質的教育。不過現在的問

題是後期中等教育具有分流選擇的特性,我們是否採用黃炳煌教授的觀點國民教 育的意涵是「施教內容就必須共同的,譬如課本必須統一、連課程標準都必須一 致。」(載於黃政傑,2000:85),或是說如同黃政傑教授所說採用「所以綜合高 中為主流的十二年國民教育」呢(黃政傑,2000:64)?這是否意謂著十二年國 民教育是採用單軌制的學校類型呢?

本研究在第五章說明國民教育制度從「國家形成的需求」改變為「社會凝聚 力的需求」,學校具有普及化作用,建立共識思維,加強民族主義觀念,以培養 公民社群感。因此,只要此目的可以達成,不論是普通高中、綜合高中與高職都 可以藉由共同課程來加以設計即可。

(四四四四))))義務性義務性義務性義務性(((強迫性(強迫性強迫性)強迫性))

「國民教育」至於是否具有義務性,則必須回歸憲法的意義來加以探究,憲 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中的「義務」乃是國家基於 保障人民權利的觀點出發,讓人民具有發展基本智識的可能,形成啟蒙力量,得 以自主保障個人權益,所以國家必須興辦教育,並讓人民接受教育。

王家通(1993)指出:根據我國《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 權利與義務」,可見在我國憲法,國民教育就是義務教育,所以《國民教育法》

才在其第 2 條規定「凡六至十五歲之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於是政 府又制定了《強迫入學條例》,實施強迫入學。所以在我國的教育法規裡,所謂

「國民教育」,意義非常明確,一定就是指、「義務教育」、「強迫教育」。相同地,

周祝瑛(1993:211-212)指出,一般而言,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教育、免費教育、

強迫入學、就近入學及等量同質」等性質。國民教育是培養健全國民一個重要途 徑。周志宏(1996:65-66)認為國民教育則是指國家依法律規定所設立之「義 務教育」而言,李念祖(2005)更是認為受國民教育為我國憲法中的唯一國民義 務,這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的義務只在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 國民教育的權利及義務」。這一條沒有「依法律」三字。憲法明文課予人民受國 民教育的義務,不是沒有原因的。因為由政府提供國民教育本身是與思想自由衝 突的。如果國民教育只是權利,人民基於思想自由可以拒絕國民教育。將之規定 為基本權利兼基本義務,是憲法在犧牲思想自由與防止愚民政策中兩害相權的結 果。此外,人民不需要一部憲法加課義務,因為加課人民義務的法令,從過去到 將來,都會多如牛毛,不勞憲法再予規定。憲法的主要義務機關,是政府、是政 黨,不是個別的人民。我國憲法加課人民義務的條文,只有兩條,憲法第 21 條 是其一,另一條是憲法第 138 條:任何「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從事政爭」。這是

強迫入學、就近入學及等量同質」等性質。國民教育是培養健全國民一個重要途 徑。周志宏(1996:65-66)認為國民教育則是指國家依法律規定所設立之「義 務教育」而言,李念祖(2005)更是認為受國民教育為我國憲法中的唯一國民義 務,這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的義務只在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 國民教育的權利及義務」。這一條沒有「依法律」三字。憲法明文課予人民受國 民教育的義務,不是沒有原因的。因為由政府提供國民教育本身是與思想自由衝 突的。如果國民教育只是權利,人民基於思想自由可以拒絕國民教育。將之規定 為基本權利兼基本義務,是憲法在犧牲思想自由與防止愚民政策中兩害相權的結 果。此外,人民不需要一部憲法加課義務,因為加課人民義務的法令,從過去到 將來,都會多如牛毛,不勞憲法再予規定。憲法的主要義務機關,是政府、是政 黨,不是個別的人民。我國憲法加課人民義務的條文,只有兩條,憲法第 21 條 是其一,另一條是憲法第 138 條:任何「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從事政爭」。這是

在文檔中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頁 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