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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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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十二年 十二年 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 十二年 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 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 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

「我國的國民教育在富國強兵中建立,在升學主義下延長,在全球化中轉 變」,本章擬先探究我國的國民教育發展情形,由全球化時代的國民教育性質,

探究我國國民教育性質的轉變可能情形,以及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脈絡;

再從各項官方文本中,建構出官方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緣起、政策目標 與方案內容,以此來說明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的發展。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我國的國民教育發展我國的國民教育發展我國的國民教育發展我國的國民教育發展

我國的國民教育制度的建立,可追溯至中華民國成立以前的 1904 年(光緒 28 年)所頒布之<奏定學堂章程>,此章程係直接模仿自日本,間接模仿歐洲 的學制。其後歷經數次變革,到了 1922 年(民國 11 年),再依循美國學制做出 修正,引進六三三四制,該制度雖歷經部分修正,但中國國民黨政府遷居臺灣以 後,仍然把六三三四學制引入臺灣,其後雖經 1968 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之重大 變革,不過整體學制仍然沿用至今。

以臺灣本身的教育發展而言,亦需追溯至日本治理臺灣的五十年間的歷史,

日本佔領臺灣之際(1895-1945 年),基本上為了普及教育及培養皇民化的思想,

在臺灣也陸續推動各項教育制度;然而當時實施的是所謂「雙軌學制」,日本人 與臺灣人就讀不同學校。日本政府一方面設立小學校、中學校、大學預科(僅有 臺北高等學校、臺北帝國大學預科兩所)供日本人與極少數臺灣仕紳子弟就讀,

以培植社會領導階層;另一方面,設立公學校、高等科等供臺籍人士子女就讀。

在普及教育方面,日本政府基本上對臺灣的民眾有相當貢獻。

壹、、我國的國民教育思想起源我國的國民教育思想起源我國的國民教育思想起源我國的國民教育思想起源

清末維新運動之前,我國並無「國民」的概念,自然也沒有所謂的「國民教 育」思維。傳統中國所謂的「國民」實與「臣民」同義,並不具備近代「國民」

的社會內涵,「國民」和「國民教育」作為一種近代意涵的的社會政治觀念,是 在清末維新運動興起之際從日本傳入(樂正,1991)。當時的康有為、梁啟超、

張之洞、嚴復等人,為了改善清朝積弱不振的局面,並鑑於自強運動的失敗,不 應該再採取師夷之長技的英才教育,主張向效法西方國民教育制度,廣開民智,

藉以救亡圖存,自強革新。

1895 年嚴復在<救亡決論>提到「天下理之最明而勢所必至者,如今日中 國不變法則必亡是已。然則變將何先?曰:『莫亟於廢八股。』,因為「夫八股 非自能害國也,害在使天下無人才。其使天下無人才奈何?曰:有大害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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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曰錮智慧,……其二害曰壞心術,……其三害曰滋游手」,因此主張全面廢除 科舉考試,取消舊式的學堂教育,而代之以西式教育,以新的教育內容和教育方 法培養精通西方學問的人才。嚴復在<原強>一文中提到「是以西洋觀化言治之 家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者斷民種之高下,未有三者備而民生不優,亦未有 三者備而國威不奮者也。」「蓋生民之大要三,而強弱存亡莫不視此:一曰血氣 體力之強,二曰聰明智慮之強,三曰德行仁義之強。」,所以,推動以體育、智 育與德育為主的國民教育,乃是富強國家之道(吳忠和,1998)。

康有為認為:「泰西之富,不在治炮械軍兵,而在務士農工商。農工商之業,

皆有專書千百種,自小學課本,幼學階梯,高等學校皆分科致教之,又皆有會,

以講格致新學新器,俾業農工商者考求。故其操農工商業者,皆知植物之理,通 製造之法,解萬國萬貨之源,用能富甲大地,橫絕四海。今翻譯其書,立學講求,

以開民智」(康有為,1990),「泰西自強之本,在教民、養民、保民、通民氣、

同民樂」(康有為,1992),基此,康有為主張「欲任天下之事,開中國之新世界,

莫亟於教育」(梁啟超,2004)。康有為在 1898 年,於《請開學校折》中建議清 朝政府「請遠法德國,近采日本,以定學制」「乞下明詔,遍令省、府、縣、鄉 興學,鄉立小學,令民七歲以上皆入學,縣立中學,其省府能立專門高等學大學,

各量其力」,於<公車上書>中認為要達到各地興學的目標,需設立學部,統一 管理全國教育,地方則是「改諸廟為學堂,以公產為公費」。康有為的國民教育 思想,乃是主張效法德國的國民教育制度,形成一種具有愛國性質的義務教育。

1904 年(光緒 29 年)滿清政府公布《奏定學堂章程》,1905 年(光緒 31 年),

再詔令自 1906 年開始,所有鄉、會試等一律停止,設立學部,結束我國歷史上 的科舉制度。

梁啟超在當時提出「大國民教育觀」,認為教育是國民獲致民權的重要途徑,

而梁啟超的教育體系包含兩個部分,一個國民的社會教育,另一個則是學校系統 的國民教育。前者非為那一特定的具體目標、層次、類別的一般教育,並把它置 於主要的位置;後者指學校中所實施的國民義務教育,是處於次要的位置(宋仁,

1993)。清末梁啟超提出「大國民教育觀」時,為了普及教育以達到全民教育的 理想,認為國家必須立法籌措經費和強令學童入學,所以當初的國民教育即是義 務教育,也是一種強迫教育。

梁啟超所認為的義務教育含義有二:其一,「及年之子弟,皆有不得不入學 之義務也」;其二,「團體之市民,皆有不得不擔任學費之義務也」,推行義務教 育,須「以國家之力干涉之」「舉全國之子弟而悉教之」「從強行小學制度始」,

「及歲不遣就學,則罰其父母」(宋仁,1993),此種想法與當時的義務教育概念 相同,皆為國家課責於人民所產生的義務,當時清朝政府在<奏定學堂章程>中 定義務教育為五年,並解釋「初等小學堂為養正始基,各國均任為國家之義務教 育。東西各同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小學者,罪其父母,名為強迫教育」。

張之洞秉持「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維,在<勸學篇>中提出「古之欲 強國者,先視其民,一曰眾其民,二曰強其民,三曰智其民」,以國民教育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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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人與國為體」的國民觀,因此張之洞要協助國民建立起「明綱」「同心」、

「教忠」的理念。「人人與國為體」就是讓士農工商各階層各盡所能,明倫理之 綱,與朝廷同心,同心以救弊,齊力以捍患,人才奮於下則朝廷安於上,共同誓 為朝廷效忠出力。1902 年<籌辦學堂要指>提出「各國教育家之言,謂造就人 才備國家任使為第二義,其第一義則謂知學為人民當盡之職分,使人民入學為國 家當盡之職分。故全國初等小學經費皆官任之。其教法大指,一在修身,使人人 知義理;一在愛國,使人人知保護國家;一在資生,使人人謀生有具。故謂之義 務教育,又曰國民教育。」(璩鑫圭、唐良炎編,1991),表示張之洞對於普及教 育的重視。1904 年,滿清政府頒佈張之洞等人所擬訂的<奏定學堂章程>指出

「初等小學堂為教育全國人民之所,本應隨地廣設;使邑無不學之戶,家無不學 之童,始無負國民教育之實義」,並要求「各地方官紳當竭力勸勉。以入學者日 益加多,方不負朝廷化民成俗之至意」(璩鑫圭編,1991),所以此時的國民教育 即有普及教育的意涵。

中華民國成立後,蔡元培於 1912 年出任第一任教育總長,當時他提出教育 方針為「在普通教育,務順應時勢,養成共和國民健全之人格」,同年 2 月,他 在<對於新教育之意見>中,提出軍國民主義教育、實利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 育、世界觀教育及美感教育五項主張。其中以是以軍國民教育、實利主義教育為 當務之急,以公民道德教育為中心,以世界觀教育為終極目的,以美育為橋梁(沈 慶楊,1987;林金祥,1994)。

我國現代化的歷程,是被歐美與日本的船堅砲力所打開的,在清朝末年一連 串對外戰爭的失利,讓中國的知識份子近取日本明治維新之法,以教育來求知識 於世界,大振中國之基業,遠效德國斐希特以<告德意志國民書>之國民教育理 念,來挽救華夏民族。所以當時的嚴復在<救亡決論><原強>闡述「教育乃是 富強國家之道」,康有主張「欲任天下之事,開中國之新世界,莫亟於教育」,與 其學生梁啟超提出的「大國民教育觀」時,用以鼓吹普及教育以求「新民」。張 之洞秉持「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維,主稿<奏定學堂章程>,藉由強迫式 的義務教育來眾其民、強其民、智其民。蔡元培亦有軍國民主義教育思想,欲中 國可以平等於世界,惟其實利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觀教育及美感教育,

讓我國的國民教育思想由愛國教育的思維,擴展到公民教育的理念。

貳、、我國的國民教育制度演進我國的國民教育制度演進我國的國民教育制度演進我國的國民教育制度演進

一、、基礎建構階段基礎建構階段基礎建構階段 基礎建構階段

我國學校制度的起源甚早,朱熹在<大學章句序>提到「古者人生八歲,自 王公下至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學,而教之以灑掃應 對進退之節、禮樂射御書數 之文。」,此「古者」可推論遠從夏商周三代開始,<禮記>記載「古之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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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塾,黨有序,術有庠,國有學」「有虞氏養庶老於下庠,…夏后氏養庶老於 西序,…殷人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孟子 滕文公篇中亦說:「設庠序學校以教育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 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許樁生,

1990),不過該項措施是否普及實施則難斷定(周愚文,1996),漢代以後,如東 漢明帝的四姓小侯學、北魏孝文帝的四門小學、北齊的四門小學及唐高祖武德年 間所設的小學,係屬中央貴冑宗室之學。平民子弟大量有機會開始進入小學應是 自宋代開始,不過由於官學容量有限,私人興學所辦理的社學、義學才是平民教 育的主體(周愚文,1996),但是這些學校與現代的國民教育學校的性質仍有相 當的差距。

1860 年代開始,隨著滿清政府對外戰爭失利,我國開始學習西方知識,辦 理同文館等西式外語學校,用以培育翻譯人才,同文館雖不具備近代國民教育制 度的平民化特質,但是同文館的設立可說是我國創辦近代新式學校的開始。過去 傳統中國教育的重心,是以儒學、書院及科學制度為主,1862 年(清同治元年)

設立京師同文館是首次以西式學校形式出現(周愚文,1999),自此各種洋務學 堂日益增多。1871 年 7 月,曾國藩、李鴻章奏請選派兒童赴美,學習軍政、船 政、步算、製造等諸學,業成而歸,使西人擅長之技,中國得以皆所諳悉,因而 擬定<選派幼童赴美肄業辦理章程十二條>(林正珍,1994),這些讓我國的官 方教育內容與制度開始準備進入現代化。

二、、制度建立階段制度建立階段制度建立階段 制度建立階段

周愚文(1999)表示中國近代最大的教育改革,實為 1904 年的「癸卯學制」 此為中國移植歐美教育制度之始,當時的制度固然取自日本,但日本學制也實為 歐洲移植之作。

(一一))制度創立時期制度創立時期制度創立時期制度創立時期

我國自清末頒布<欽定學堂章程>與<奏定學堂章程>,始奠定學制的基礎

(陳學恂,1986;張慶勳,2002)。在 1904 年「癸卯學制」正式推出前,1902 年滿清管學大臣張百熙擬定《欽定學堂章程》(壬寅學制)是其前身。<欽定學 堂章程>規定「兒童自六歲起受蒙學 4 年,10 歲入尋常小學堂修業 3 年。俟各 處學堂一律辦齊後,無論何色人等皆應受此七年教育,然後聽其任為各項事業」 此章程提出七年的義務教育年限,這一章程雖經正式頒行,公布<京師大學堂章 程>、<考選入學章程>、<高等學校章程>、<中學堂章程>、<小學堂章程

>、<蒙學堂章程>六個部分,可以說是近代中國的第一個教育法規,也是當時 比較完備的現代學校系統與新教育制度,<欽定學堂章程>沒有明確出現「義務 教育」或是「國民教育」一詞,但字裏行間可顯示是將小學階段的 7 年教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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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不過此章程因為張百熙的辦學思想與當時清朝主流的洋務派不合而未 能實施。

1904 年張之洞、榮慶、張百熙等人參酌日本學制,擇其適用者商討、研修 出<奏定學堂章程>(癸卯學制)章程規定「初等小學堂為養正始基,各國均任 為國家之義務教育。東西各國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小學者,罪其父母,

名為強迫教育。」,當時的初等小學堂為五年,所以義務教育年限即為五年。

<奏定學堂章程>由上述引文可知,當時已經出現「義務教育」與「強迫教 育」的用語,再由<奏定學堂章程>的「小學堂應勸諭紳富廣設」一段可知:「查 原定章程:小學分三級,蒙學課程四年,初等小學、高等小學,課程各三年,中 學課程四年,合計中小學堂共十四年畢業。茲以原定蒙學堂課程,實即外國小學 堂課程,因即並入初等小學,改為五年畢業。此項學堂,國家不收學費,以示『國 民教育』,國家任為義務之本意。」,在<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的立學總義章 第一中提及「國民之智愚賢否,關國家之強弱盛衰;初等小學堂為教成全國人民 之所,本應隨地廣設,使邑無不學之戶,家無不學之童,使無負『國民教育』之 實義」,此時已亦出現「國民教育」一詞。<奏定學堂章程>呈現出我國國民教 育的三個要點:立國之本全在於此、為國家之義務、強迫教育,因此癸卯學制不 僅是中國教育史上第一個正式頒佈,且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學制,更是中國首度在 官方文件上出現「義務教育」「強迫教育」與「國民教育」等三個詞語,自此國 民教育的形式意義開始具備,也表明了中國近代國民教育制度始於 1904 年。

1906 年滿清政府更是提出中國近代第一道的正式強迫教育法令,學部頒佈 十條<強迫教育章程>,其中即規定了「幼童至七歲須令人學,及歲不入學者,

罪其父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的「立學總義章」再明敘「外國通例,初 等小學堂,全國人民均應入學,名為強迫教育,除廢疾有事故外,不入學罪其家 長」,同一章程的「計學就學章」第三規定「如該鄉已有學堂而家長無故不令入 學者罰之,令其捐助該學堂經費。」(舒新城編,1961;陳鵬、林玲,2007;錢 曼倩、金林祥,1996)。

當時滿清政府亦仿效日本的普及教育方式,希望藉由普及教育,培養「明倫 理、愛國家」的順民,並規定官立小學免收學費,給予私立小學鼓勵措施。依據 清末學部統計,1907 年各省有學堂 37888 所,學生 1026988 人;1908 年學堂數 為 47895 所,學生數 1300739 人;1909 年學生數則達 31626720 人,以 1908 年 為基準,當時全國學齡兒童及青年約有 6500 萬人,各類新學堂者僅佔全國的四 十分之一,學堂的發展速度其實相當可觀,不過以普及程度而言,仍有相當不足

(錢曼倩、金林祥,1996)。

1911 年滿清政府再以<試辦義務教育章程案>提出四年義務教育,並制定 試辦義務教育的辦法,不過隨著中華民國於 1912 年建立,此辦法並未實際落實。

(二二))制度發展時期制度發展時期制度發展時期制度發展時期

1912 年 9 月 2 日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佈教育宗旨為「注重道德教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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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利教育、軍國民教育輔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9 月 3 日頒佈<學 校系統令>(壬子學制),整個教育期限定為 17 到 18 年,其中初等教育 7 年,

中等教育 4 年,大學連預科六至七年,共分三段四級;初等教育一段二級,中等 教育、大學各一段均一級。初小 4 年畢業,為義務教育,畢業後入高等小學校或 師範學校或實業學校。中學 4 年,畢業後入大學或專門學校或高等師範學校。大 學本科 3 年或 4 年畢業,預科 3 年。高等師範學校本科 3 年畢業,預科 1 年。實 業學校分甲、乙兩種,各 3 年畢業。專門學校本科 3 年或 4 年畢業,預科 1 年。

由可知「初等小學四年為義務教育」,至此再確認義務教育在中國教育史上的正 式地位。

1913 年<小學校令>中規定「小學校教育以留意兒童身心之發育,培養國 民道德之基礎,並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識技能為宗旨」,<中學校令>規定「中 學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國民為宗旨」。同年教育部擬定<強迫教育方法

>認為「共和政體,全賴教育,正式政府已經成立,非實行強迫教育不以謀普及 教育而固國體」,其中第 4 條更規定「為兒童當入之年,八歲一律入學,違者重 罰其父兄,並處罰學童」(李桂林,1995)。同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 19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義務。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 為修身大本」。不過《由於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其中的規定 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因此他不讓國會討論這部草案,相反地,他於 1914 年將國會解散,導致此草案未能成為正式公布的官方文件。

1914 年 12 月教育部在<教育部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要求中央政府「確定 義務教育年限,明白宣示,使地方知建學為對於國家之責任」。這表明教育部已 經認識到,人民有入學之義務,這是其對於國家的責任,而地方政府有責任實施 義務教育,以實現國家的富強(陳學恂,1987)。基此理念,1915 年袁世凱以 大總統令頒佈<特定教育綱要>,規定要施行義務教育,1916 年<勸學所規程 施行細則>和<學務委員會施行細則>顯示出推行義務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 責任。1916 年 10 月,教育部修正公佈的<國民學校令>規定「學齡兒童之父母 或其監護人,自兒童就學之始期至於終期,有使之就學之義務」。 不過此時將 令將小學分為兩軌,一軌是實施義務教育的「國民學校」,修業年限為 4 年,一 軌是為有志升學者設立的「預備學校」,它附屬在中學校內,修業年限為 7 年,

前期 4 年,後期 3 年,在中等學校實行文、實分科的制度,出現的雙軌制的教育 制度。

1922 年我國推動新學制,所指示的改革標準有七(周愚文,1999)

(1)適應社會進化之需要;(2)發揮平民教育精神;(3)謀個性之發展;(4)

注意國民經濟力;(5)注意生活教育;(6)使教育易於普及;(7)多留各地方伸 縮餘地。而在學制上,採「6-3-3」制,即小學 6 年,分為初高二級,初小 4 年,

為義務教育。中學校,分初高二級,初級 3 年,高級 3 年。在 1922 年的學制系 統圖說明中提到「義務教育年限,暫以四年為準,各地方至適當時期得延長之」。

此一「6-3-3」制架構確定後,一直未有根本的變動,並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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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佈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四 章「國民」部分的第 2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義務」(維 基文庫,2007),至此,義務教育首次被列入正式憲法文件中,成為其重要的組 成部分。

1928 年國民政府大學院召集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基於「教育乃國家民族 精神文化,亦即永久生命之所托。所以教育的優劣成敗,即國家民族之興之盛衰 的最大關鍵」的政治理念(熊明安,1990),通過<整理中華民國學校系統案>,

決議厲行國民義務教育。並在 1930 年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通過了由國民 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的《厲行國民義務教育與成人補習教育》的提案。1929 年,全國初等教育各類學校數 21.2 萬所,學生數 888.2 萬人;到 1936 年,學校 數增至 32.0 萬所,學生數則為 1836.5 萬人,分別遞增了 50%和 106%。從 1928 年至 1930 年,中學數由 954 所增至 1874 所,學生數則由 18.9 萬人增至 39.7 萬 人。到 1936 年,中學數達 1956 所,學生數為 48.3 萬人(李華興,1997)。

1931 年我國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其中的第五章即為「國民教 育」(維基文庫,2007)第五章共 12 條,是我國憲法史上首次以專章方式說明教 育政策,這些條文成為後來 1936 年<五五憲草>與 1947 年<中華民國憲法>的 主要架構。此 12 個條文如下:

第 47 條 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教育之根本原則。

第 48 條 男女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49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機關一律受國家之監督,並負推行國家所定教育 政策之義務。

第 50 條 已達學齡之兒童應一律受義務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

第 51 條 未受義務教育之人民,應一律受成年補習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

第 52 條 中央及地力應寬籌教育上必需之經費,其依法獨立之經費並予以保 障。

第 53 條 私立學校成績優良者,國家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第 54 條 華僑教育,國家應予以獎勵及補助。

第 55 條 學校教職員成績優良,久於其職者,國家應予以獎勵及保障。

第 56 條 全國公私立學校應設置免費及獎金學額,以獎進品學俱優無力升學 之學生。

第 57 條 學術及技術之研究與發明,國家應予以獎勵及保護。

第 58 條 有關歷史文化及藝術之古蹟古物,國家應予以保護或保存。

1932 年教育部制訂並頒發<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和<短期義務 教育實施辦法>,1935 年國民政府行政院批准頒行<實行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 綱>與<施行細則>,決定分三期,用十年時間實現四年制義務教育。為此,大 量增設短期小學和三年制的簡易小學,學生數增長很快;1937 年再頒佈<學齡 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和<各省市失學民眾強迫入學暫行辦法>。1939 年國 民政府公布<縣各級組織綱要>,主張義務教育與民眾教育合併實施,各鄉鎮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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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心學校,各保設立國民學校,以普遍推行義務教育與民眾補習教育,因此將 義務教育與民眾補習教育統稱「國民教育」(司琦,1981),所以此時期的國民 教育具有義務教育和普及教育的意涵。1940 年公布<國民教育實施綱領>,確 立國民育新制度,此份文件也是「國民教育」一詞自<奏定學堂章程>「國家不 收學費,以示國民教育,國家任為義務之本意」出現以後,首次成為我國學制的 特定名稱。

<國民教育實施綱領>試行三年後,1944 年,教育部開始訂頒<國民學校 法>,第 2 條規定明定「國民教育為六足歲的學齡應該受的基本教育,及已逾學 齡未受基本教育的失學民眾應受的補習教育。」,同年頒佈<強迫入學條例>規 定「國家實行學齡兒童強迫入學」,不過當時另一更重要的文件即是<五五憲草

>。

1936 年我國通過<五五憲草>,其中的第七章即為教育專章(維基文庫,

2007)共 8 條,此 8 個條文如下:

第 131 條 中華民國之教育宗旨,在發揚民族精神,培養國民道德,訓練自 治能力,增進生活知能,以造成健全國民。

第 132 條 中華民國人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33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機關一律受國家之監督,並負推行國家所定教 育政策之義務。

第 134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第 135 條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人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

第 136 條 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應註重地區之需要,以維持各 地區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機會均等,而促進全國文化之平衡發展。

第 137 條 教育經濟之最低限度,在中央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區 及縣市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其依法律獨立之教育基金,並 予以保障。貧瘠省區之教育經費,由國庫補助。

第 138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及人民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

三、於學術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成績優良久於其職者。

五、學生學行俱優無力升學者。

<五五憲草>將原先<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國民教育」的章名更改 為「教育」,原先「已達學齡之兒童應一律受義務教育」,明確修正為「六歲至十 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說明何謂「已達學齡之兒童」,

並明確說明「免納學費」,但是「義務教育」,更為「基本教育」。<五五憲草>

首先使用「基本教育」一詞,吳研因、葉島(1948)認為當時起草者認為稱「權 利教育」不妥當,稱「義務教育」不盡完善,因此依據德國「基礎學校」與美國

「基本課程」,提出「基本教育」一詞,其後 1944 年「國民學校法」第 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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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為六至十二歲學齡兒童所受之基本教育」,1947 年憲法第 160 條亦沿 用「基本教育」一詞,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 學費。」。

1947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第 13 章「基本國策」中特列第 5 節「教育文 化」,其中包含了 10 個條文,此 10 個條文可謂以<五五憲草>為基礎所作的修 正,其條文如下: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之目標)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

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0 條 (基本教育與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 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 由政府供給。

第 161 條 (獎學金之設置)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 162 條 (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163 條 (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

國家應註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 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 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 164 條 (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 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 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 165 條 (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 時提高其待遇。

第 166 條 (科學發明與創造之保障、古蹟、古物之保護)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 167 條 (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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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1947 年我國正式實施憲法,<憲法>第 160 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 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 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此時 的國民教育成為正式明文為國家的基本政策之一,國民政府遷臺後依據憲法之規 定,義務教育僅限於國小階段的六年。

有關中國的國民教育制度發展自清末同治年間到 1947 年公布<中華民國憲 法>為止,的重要事件與法規情形如下表 6-1-1

表 6-1-1 中國的國民教育制度發展摘要表(1862-1947 年)

重要事件與法規 1862 年設立京師同文館是首次以西式學校形式。出現 1902<欽定學堂章程>義務教育年限即為 7 年。

1903 年<奏定學堂章程>義務教育年限即為 5 年,中國教育史上第一個正式 頒佈,且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學制,官方文件上出現「義務教育」「強迫教 育」與「國民教育」等三個詞語。

1906 年滿清政府更是提出中國近代第一道的正式強迫教育法令<強迫教育章 程>。

1912<學校系統令>(壬子學制)定「初等小學四年為義務教育」

1922 年的學制「6-3-3」制架構確定後,一直未有根本的變動,並沿用至今。

1923 年曹錕<中華民國憲法>義務教育首次被列入正式憲法文件。

1931 年我國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五章即為「國民教育」,12 個條 文。

1932 年教育部制訂並頒發<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四年為義務教 育。

1936 年<五五憲草>第七章即為教育專章共 8 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 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1939 年<縣各級組織綱要>將義務教育與民眾補習教育統稱「國民教育」。

1940 年<國民教育實施綱領>首次「國民教育」成為我國學制的特定名稱。

1947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第 13 章「基本國策」中特列第 5 節「教育文化」 其中包含了 10 個條文,第 160 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 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三三))日治時期的國民學校制度日治時期的國民學校制度日治時期的國民學校制度日治時期的國民學校制度

1895 年(明治 28 年)4 月 17 日滿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依據條 約第 2 條規定「割讓臺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第 3 條規定「割讓澎湖列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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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十三度至十四度間的各 島嶼。」。自此臺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與日本,直到 1945 年(昭和 20 年)日 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並向中國無條件投降,臺灣歷日本的 51 年殖民統治。

日治時期對臺的 51 年殖民教育政策,可以用 1919 年發布<臺灣教育令>,

與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做為分界點。1919 年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第一 年,在此段時期之前,全球的帝國主義蓬勃發展,日本也在 1895 年到 1918 年之 間對臺灣進行初期的殖民統治,不過當時並不重視教育,如何鎮壓臺灣人,如何 求取臺灣的經濟發展與財政獨立為才是首要目的,所以教育僅是配合建立殖民政 權,用以培養緊急的行政治理人才,與普及日語所需的初等教育師資(林明德譯,

2004)。此時對臺灣人民的國民教育政策尚未形成,但是培育師資卻已經開始逐 步地訓練。此為第一階段的對臺教育政策。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主戰場在歐洲,日本在此時趁機奪取德國在中國山東半島 的權益,與赤道以北的德屬南洋諸島,並以確保中國東北與朝鮮安全為名,出兵 盤據中國東北北部、西伯利亞等區,獲得許多利益,但是國力並無耗損,日本便 開始更大規模地開發佔領地與殖民地的資源,此時藉由制度治理來增強與鞏固帝 國規模,而建立有系統的教育制度,即成為推動各項政策時的基礎,同時為了提 高臺灣人民對日本宗主國的認同,配合同化政策開始推動「內臺共學」制。

基於日臺人民皆為日本國民的立場,都應該受到相同的教育對待,所以推動 內臺共學制,讓日臺人民融合,並同化臺灣人。但是在初等教育階段並沒有施行,

其理由有三:(1)臺灣人的程度較低,將影響日籍學生所就讀學校的程度;(2)

臺灣人多將初等教育做為最終教育程度,與日本兒童繼續升學的需求不同;(3)

臺灣人數目眾多,將會產生反同化的可能。1922 年(大正 11 年)新<臺灣教育 令>改變原先依據種族不同,所實施的差異教育,在其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常 用日語者的初等普通教育依照小學校令施行」與「不常用日語者的初等普通教育 為公學校」的原則,進行內臺共學制,不過因為只有極少數臺籍家庭兒童常用日 語,就讀小學校的學生仍是以日本人為多,所以實際上是內臺不共學。不過此制 度至少讓許多臺灣人開始進入公學校就讀,此為第二階段的對臺教育政策。

1937 年(昭和 12 年)中日戰爭爆發,中日兩國成為明顯的敵國國家狀態,

因為過去臺灣為中國滿清政府的割讓地,具有深厚的聯繫關係與血緣文化,所以 日本開始大力進行文化置換的精神動員政策,此時的教育政策更著力於灌輸日本 臣民思想。1939 年(昭和 14 年)修正<臺灣小學校規則>,就規定小學校的高 年級增設武道,為軍事訓練做準備。後來日本文部大臣橋田邦彥在<國民學校令 及國民學校令施行規則之要旨>中提到「擴充並整頓國民之基礎教育,全面改革 國民教育,鞏固國民基礎,才能擔當皇國未來的重任,奠定學制根基。」,於是 在 1941 年(昭和 16 年)臺灣總督府開始推動「皇民化」教育政策,希望徹底去 除臺灣人的原有文化,依據<國民學校令>將臺灣的「小學校」和「公學校」 改為「國民學校」。不過考量會說日語的臺灣幼童較少,教育程度較差,仍不能 適用日本本土的國民學校制度;其次,日本本土的國民學校制度包含了六年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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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與二年的高等科,而臺灣原住民只需學習六年的教育;第三則是初等教育階 段的臺灣人較多,如果日本人與臺灣人以一起共學,將影響到日本人的權益,於 是頒布《臺灣公立國民學校規則》規定,常用日語的家庭子弟,進入「課程第一 號表國民學校」,不常用日語的臺灣人進入「課程第二號表國民學校」,原住民則 進入「課程第三號表國民學校」,所以差別教育的情形並沒有改變。

1943 年開始推動六年制義務教育,其目的在於培養臺灣人成為忠良皇民以 因應時局要求,增進日本戰力。所以,日本乃是因為戰爭吃緊,才不得不加速「皇 民化」,意圖動員臺灣人力投入戰場。不過臺灣的義務教育年限比日本本土年限 少了 2 年,當時日本本土於 1941 年公佈<國民學校令>,預定於 1944 年實施 8 年義務教育,不過因為戰爭吃緊所以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都沒有正式實 施。此時臺灣國民學校的高等科是要徵收學費的,此外臺灣的國民學校課表也含 有比較多的實業教育課程,尤其是第二三號課表比第一號課表的實業教育多,可 見日本殖民政權仍是以培養臺灣人的低階生產技術為主要目的。

臺灣的初等教育在日治時期,至 1945 年 3 月為止,臺灣設有 1099 所國民學 校,附設 254 所高等科,就學兒童 85 萬,佔臺灣學齡兒童總數的 71﹪,所以若 以就學率來說應該是成功的,不過日本殖民政權普及初等教育的目的乃是培養勤 勞忠誠的順民,所以偏重日語和實業教育,讓臺灣人民聽懂政令,配合推動政策。

有關日本治臺時期的國民教育制度發展,從 1895 年滿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 關條約」,割讓臺灣,到 1945 年中國國民黨接受臺灣其間的重要事件與法規情形 如下表 6-1-2

表 6-1-2 日本治臺時期的國民教育制度發展摘要表(1862-1947 年)

重要事件與法規

1895 年滿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

1922 年(大正 11 年)新<臺灣教育令>,讓許多臺灣人開始進入公學校就讀。

1939 年(昭和 14 年)修正<臺灣小學校規則>,規定小學校的高年級增設武 道,為軍事訓練做準備。

1941 年(昭和 16 年)臺灣總督府開始推動「皇民化」教育政策。

1943 年開始推動六年制義務教育,培養臺灣人成為忠良皇民以因應時局要 求,增進日本戰力。

1945 年 3 月臺灣的初等教育在日治時期,就學兒童 85 萬,佔臺灣學齡兒童總 數的 71﹪。

二十世紀中葉前我國的國民教育,透過義務教育與強迫教育的形式來達成普 及教育之目的,改善人民的識字率,提升人民素質。

三、、規模擴張階段規模擴張階段規模擴張階段 規模擴張階段

臺灣的初等教育已在日治時期邁向普及化。臺灣地區國民就學率之高,1955

(13)

年達到 92.32%,這與一般教育發達的國家相較,實在毫不遜色。惟初級中學數 量不足,1955 年訂定<發展初級中等學校方案>提高國民學校畢業生升學率。

1959 年再,推行「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及「發展一鄉鎮一初中政策」。1966 年實施「國民學校畢業生志願就學方案」作為延長國民教育的準備。

1967 年 6 月 27 日蔣中正在總統府國父紀念月會訓示:「我們要繼耕者有其 田政策推行成功之後,加速推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以我們現階段整個社會經濟 發展的成果,來解決九年義務教育問題,一定可以樂觀厥成。現在世界各國,民 智大啟,我們已不能再滿足於六年義務教育的現狀。我們每一個家庭,都有兒女,

每一個父母也都希望自己的兒女受到良好的教育,政府只要根據「取之於民,用 之於民」的原則,結集社會上的力量,就可以辦好這一保育下一代民族根苗的義 務教育,亦就可以根本消除惡性補習的痼疾病根,以實現三民主義模範省的教育 建設,而也就是保證「耕者有其田」與「平均地權」的成果於可大可久,貫徹我 們均富的主張,實現 國父民生主義理想的大政至計。」(臺灣省教育廳編,1973)

行政院即於 1967 年 7 月 6 日第 1026 次院會決議,成立九年義務教育專案小 組,教育部亦於 7 月 14 日籌劃小組,提出「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草案」,經行 政院 1030 次院會決議,修正通過,制定「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送請立法院 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明令公布,自五十七學年度起國民教育年限延長為九年(林 尚達,1991;臺灣省教育廳編,1973)。惟必須進一步說明的是,原先蔣中正指 示的是「義務教育」,但到 8 月中常會時卻改為「國民教育」。稍後行政院以降所 訂的法規均改稱「國民教育」,這之間的差別是在於前者具強迫性,後者則無。

這之中為什麼會有所轉變,主要是由於財政的改屬。

九年國民教育真正變成義務教育,則要等到 1979 年總統公布<國民教育法

>及 1982 年修正<強迫入學條例>後(周愚文,1999)。周愚文(1999)認為九 年國民教育就改革的意義言,此次延長,具有教育上、政治上、經濟上的多重動 機,其貢獻也可從多方面加以查考。就政治上言,是否出現原先預期的號召大陸 同胞不得而知,但是對提升國民的公民素養應有助益;經濟上,則培養出大量較 高程度的基層勞動力,為 1960 年代以降臺灣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教育上,

由於中等教育量的擴增,有助於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的初步落實。然而在質上,卻 迭有爭議。不只原先惡補沒有消除,反而變本加厲;國中生程度低落,青少年問 題叢生,犯罪率升高……等問題一直未能解決。以致當政府有意將國教延長為十 二年的時候,社會各界的反應竟然不是全體一致的贊成,額首稱慶,而是反對贊 成均有之。主要原因就是殷鑑不遠,深恐宿疾未治,新弊又生,如此教育事業將 更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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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 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發展脈絡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發展脈絡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發展脈絡 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發展脈絡

基於「教育可以提升人力素質,有利國家社會發展」的前提,延長國民教育 年限成為我國長久以來的教育規劃目標,所以 1968 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後,歷 任教育部長就提出不同形式的延長國民教育方案。2003 年 9 月舉辦「全國教育 發展會議」後,教育部依據當時會議決議,籌組「規劃十二年國民教育工作圈」

進行正式規劃,2006 年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工作小組及專案辦公室,

2007 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作施政報告時,宣佈 2009 年全面實 施十二年國教。

教育部認為從 1983 年開始,政府就一直關注於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的發 展,所以當 2007 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宣佈 2009 年全面實施十二年國教 時,乃是 24 年來的政策規劃結果。

政策的提出往往只是個機遇問題。Kingdom(2003)對於政策議程提出說明,

他認為政策議程的形成是三種毫無相關的流程:問題流程(problem stream)、政 策流程(policy stream)與政治流程(political stream),在政策櫥窗(policy windows)

稍縱即逝的短暫時間裡彙流在一起時,才會形成政策議程,因此,政策的提出是 三種政策流程匯集在一起時才會產生。

1989 年李煥提出「希望三年內延長國民教育為十二年」、2000 年總統大選 連戰提出「三年內完成十二年國教」、2003 年黃榮村歸結「審慎規劃十二年國 民教育」、2007 年蘇貞昌宣示「2009 年全面實施十二年國教」,在那個時間點上,

升學問題流程、各種廢除聯考與免試入學的「政策流程」,解嚴、總統大選、家 長悲情訴求等「政治流程」,在當時彙流在一起打開了四次政策櫥窗(policy windows),本研究以此說明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脈絡。

在探究整體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脈絡前,我們可能要先思考一個問題,即「為 何我國對於延長國民教育如此看重?」,否則解決升學壓力的方式很多,為何我 們總是想到十二年國民教育呢?本部分以此作為探究的首要問題,再依序探求 1989 年、2000 年、2003 年、2007 年的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形成脈絡。

壹、、為何我國對於延長國民教育如此看重為何我國對於延長國民教育如此看重為何我國對於延長國民教育如此看重?為何我國對於延長國民教育如此看重

「為何我國對於延長國民教育如此看重?」,本研究認為是「我們一直秉持 著『教育建國』的理念」,從百年前的「教育救國」,到國共對峙的「教育復國」

與「教育抗共」,到後來的「教育富國」,我們都將國民教育視為最佳利器,這種 情形不僅在臺灣,也存在東亞地區。

東亞地區在 1960 年代以後,經歷了近 30 年的經濟發展奇蹟(World blank, 1994),亞洲四小龍-台灣、香港、新加坡與韓國等四個地區,每年的經濟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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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超過 8﹪(Wade, 1990:34),以 1970 年代成長最快的十年來看(以 1980 年為 比較點),這二十年(1960 年代與 1970 年代)的進步,英國經歷 58 年,美國經 歷 47 年,日本經歷 34 年才達成(Wade, 1990:38)。東亞地區在此階段的教育 擴張情形也是相當快,Porter(1990)及 Wade(1990)皆認為東亞地區的經濟奇 蹟與教育擴張有相當的關聯性,不過 Green(1997)認為東亞四小龍的教育發展 對於經濟成長有莫大的關聯性,但與地區政治發展的關聯應該更高。因為 19 世 紀歐洲國民教育體系的建構與當時歐洲國家面對領土及軍事衝突、國內政治動盪 與經濟成長有關,當領土及軍事衝突可能性升高、政治安定性下降及極需經濟成 長時,國民教育的需求性就會更高。

東亞地區中的台灣與香港面臨國共戰爭的延續;新加坡在 1965 年獨立時面 臨馬來西亞中斷資源與英國的丟棄心態,內部華人、穆斯林馬來人以及印度人的 族群與宗教問題,經濟遭遇崩垮的局面;南韓在朝鮮半島戰爭後面臨重建社會組 織與國家認同,這些國家地區面臨與 19 世紀普魯士、法國與日本的共同困境-

「救亡圖存」相同(Castells, 1992:37,522-523),因此國民教育對這些國家的需 求性也就相當高。

在 1960 年代至 1990 年代,當西方歐美諸國質疑教育發展與人力需要的相關 性,而限制整體的教育政策規劃,強調以市場主義來規劃教育政策時,台灣、南 韓、與新加坡仍然以全國計畫式教育規劃推行,並得到良好的效益(Green, 1997),這種明確的教育目標,讓全國共同致力於發展教育與激勵士氣,產生明 顯的進步效果(Ashton & Sung, 1994)。

東亞四小龍國民教育制度的成功,與國家整體推動有著莫大關聯性(Castells, 1992:56),Wade(1990)認為這些發展性國家藉由干預指導,來達到國家預定 的目標,並非違反市場主義政策的競爭原則,乃是藉由管理市場的方式,國家的 政策設計者與制定者正確分析全球變化,訂定合宜的回應政策,取得國家的長遠 與巨大利益,而 Castells(1992:57)表示這國家政策設計面向同時包含了培養 民族認同與確立政權合法性。

國民教育不僅提高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競爭力,也提高了整體社會的凝聚力,

讓國民理解國家目標和公民的意義(Green, 1997),例如台灣的國民中小學課程 標準之公民課程,以愛國主義與造就好公民為目標(Young, 1994),南韓以培育 國家使命意識,與民主社會的公民為中學的教育指導方針,小學則是以「藉由教 育來建設國家」做為使命(Adams and Gottlieb,1993:50)。

綜上,過去政府認為「延長國民教育」可以凝聚社會文化共識,對抗大陸 地區的文化大革命與武力威脅,目前政府認為「延長國民教育」可以提高經濟與 國家競爭力,且不論過去或是現在,我們常將「延長國民教育」視為解決升學壓 力的萬靈丹,所以「延長國民教育」就一直在教育政策中,形成一個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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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四次政策櫥窗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四次政策櫥窗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四次政策櫥窗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四次政策櫥窗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開步走(部長的話)》提到,「教育部規劃重大教育政策 都有其背景,我國推動延長國民教育政策,可以追溯到民國 72 年少數學生延長 技職一年,即現在還在實行的高一實用技能班。另外,民國 88 年,教育部開始 推動高中職社區化,鼓勵學生就近入學。這些都可以說是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最 早的準備工作」

《96123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再深入說明「早在民國 72 年起我國即 有延長國民教育之議,並小規模試辦「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班」

《96030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提到「民國 88 年以前主要聚焦在以職業教 育為主:如 72 年延教班開辦,78 年積極研議實用技能班,86 年擴大推動 10 年 技藝教育,皆以職業教育為重」「88 年開始進行高中職社區化方案規劃,積極 規劃研擬推動十二年國教。民國 90 年曾志朗部長任內,委託進行「延伸國民基 本受教年限規劃研究」;92 年黃榮村部長任內,委託進行四項實施十二年國民 教育基礎研究。92 年 9 月召開全國教育發展會議,將規劃十二年國民教育列為 討論議題,並獲結論,積極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規劃」。《12 年國民基 本教育開步走(部長的話)》再說明「民國 92 年 9 月,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發展 會議,結論之一是要儘快推動十二年國教」

因此,教育部進行 11 項專案委託研究,直到 95 年底,專案委託研究陸續 完成。根據這些研究及社會普遍的要求,95 年 1 月起,教育部開始積極規劃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以砌磚建屋的方式逐漸推動一些前置措施,如推動優質高中、

高職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加上當年夏天,行政院召開的經續會也有積極推動十 二年國教的建議,教育部的準備工作正符應行政院的政策(《12 年國民基本教育 開步走(部長的話)

所以,1968 年我國在實施九年國教之後,提出進一步延長國民教育的政策 構想與措施始自 1983 年,而歷任部長做法雖然不一致,但目標都是為了提昇國 中畢業生繼續升學的比率,使國民接受教育的年限能夠進一步延長。教育部整理 從 1983 年到 2007 年的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發展脈絡,來說明十二年國民教育政 策並非突然冒出來的。其重要沿革摘述下表 6-3-1(教育部,2007):

表 6-3-1 當前的的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沿革摘要表 年度

(民國) 大事記要 教育部

72 年 規劃實施「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計畫。開辦延

教班。 朱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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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1 當前的的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沿革摘要表(續)

年度

(民國)

大事記要 教育部

75 年 1.規劃實施「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第二階段計

畫。

2.調整延教班,為自願不升學國中畢業生開辦年段式課程,

依意願選擇一年、二年或三年之課程。

李煥

78 年 1.規劃「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第三階段計畫。

將延教班納入學制,改稱實用技能班。

2.積極研議延長國民教育為十二年之可行性,其規劃原則為

(1)自願入學;(2)有選擇性;(3)免學費。

毛高文

79 年 規劃國中畢業生自願升學方案。部分地區部分學生試辦國中

畢業生自願升學方案。 毛高文

82 年 規劃「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邁向十年國教目標」,

開辦國中技藝教育班以銜接實用技能班。修訂職業學校法,

將實用技能班納入正式學制。

郭為藩 83 年 1.83 學年部分地區開始試辦完全中學。

2.85 學年開始試辦綜合高中。 郭為藩 86 年 1.擴大推動第十年技藝教育,高職自 89 學年起採免試登記

入學。

2.規劃高職免試多元入學方案、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高 中、五專、高職自 90 學年起採多元入學方式。

吳京

87 年 繼續推動高職免試多元入學方案、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

配合免試多元入學方案,加強補助高中職縮短學校間差距。 林清江 88 年 1. 繼續擴大辦理綜合高中。開始加強辦理高中職評鑑。 87

年委託台師大心測中心進行國中基本學力測驗題庫研發。

2. 教育基本法公布施行,繼續辦理高中職評鑑,規劃高中職 社區化方案,規劃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規劃 三年內開 始實施十二年國教 。

3.繼續委託台師大心測中心進行國中基本學力測驗題庫研 發。

4.組成「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政策諮詢小組」、「延長國 民基本教育年限規劃委員會」「工作小組」及「研究小組」,

積極規劃研擬推動十二年國教。

楊朝祥

(18)

表 6-3-1 當前的的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沿革摘要表(續)

年度

(民國)

大事記要 教育部

90 年 1.積極推動高中職社區化,訂定高中職社區化推動方案,以

充實公私立高中職教學設備、鼓勵優秀國中生就近升學及高 中職課程教學區域合作。

2.全面實施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及高級職業學校多元入學 方案。以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方式,配合國 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及參採國中在校表現,全面取代傳 統聯考。

3.整合高中多元入學方案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為「高中及高 職多元入學方案」。

4.委託進行「延伸國民基本受教年限規劃研究」。

5.90 年 8 月起全面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每年一萬 元。

曾志朗

92 年 1.正式推動高中職社區化方案。訂定「高中職社區化建構適 性學習社區實施補助要點」、「教育部獎勵優秀國中畢業生 就讀適性學習社區高中職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2.委託進行「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理論基礎比較研究」、「推 動十二年國民教育辦理模式之研究」、「十二年國民教育之 教學資源及課程研究」、「十二年國民教育經費需求推估」。

3. 全國教育發展會議將規劃十二年國民教育列為討論議題,

並達成「階段性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之結論與共識。

黃榮村

93 年 籌組「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工作圈」,積極推動十二年國民

教育規劃工作。 黃榮村

94 年 1.持續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 (92 至 97 學年度 ) 。 2.部長於第 547 次部務會議指示:「為利國家長期發展,我 國應及早規劃十二年國教,以解決目前國中教學不正常現 象、國中基測問題,並審慎評估對大學教育階段之影響,尤 其高中教學內涵的調整應以能與大學教育銜接及品質提升 為前提,提出具體規劃與策略。」

3.委託進行「國中畢業生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表現暨 升學狀況之研究」及「高中高職學校轉型及入學學區劃分之 研究」。

4.籌組專案小組研擬十二年國教前置配套措施事項。

5.籌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決策機制,研擬實施方案,

並徵詢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之意見,形成共識,俾階段性推 動。

杜正勝

數據

表 6-3-1    當前的的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沿革摘要表(續)  年度  (民國)  大事記要    教育部長    75  年    1.規劃實施「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第二階段計 畫。  2.調整延教班,為自願不升學國中畢業生開辦年段式課程, 依意願選擇一年、二年或三年之課程。  李煥    78  年    1.規劃「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第三階段計畫。 將延教班納入學制,改稱實用技能班。  2.積極研議延長國民教育為十二年之可行性,其規劃原則為  (1)自願入學;(2)有選擇
表 6-3-1    當前的的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沿革摘要表(續)  年度  (民國)  大事記要    教育部長    90  年    1.積極推動高中職社區化,訂定高中職社區化推動方案,以 充實公私立高中職教學設備、鼓勵優秀國中生就近升學及高 中職課程教學區域合作。  2.全面實施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及高級職業學校多元入學 方案。以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方式,配合國 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及參採國中在校表現,全面取代傳 統聯考。  3.整合高中多元入學方案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為「高中及高
表 6-3-1    當前的的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沿革摘要表(續)  年度  (民國)  大事記要    教育部長    95  年    1.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工作小組及專案辦公室。  2.完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  3.推動優質高中輔助計畫。  4.推動優質高職-產學攜手計畫。  5.推動大學繁星計畫。  6.擬訂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補助計畫。  7.完成十二年一貫課程參考指引。  8.繼續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中程計畫。  9.國立高中職校老舊危險校舍改建及教育資源不足新興
表 6-3-3    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先期工作小組歷次會議重點表  序號  時間  內容要點  3  2003.12.18  (四)  ◎  確立十二年國民教育之相關概念(一) :  意義、目標、學區劃分及入學方式之內涵  4  2004.1.2  (五)  ◎  確立十二年國民教育之相關概念(二) : 學校型態與配套措施  5  2004.1.8  (四)  ◎  確立十二年國民教育之相關概念(三) : 配套措施與經費預算  6  2004.2.12  (四)  ◎  十二年國教公共論壇之背景資料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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