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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校行政組織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小學學校行政組織之探討

以下尌國民小學學校行政組織之編制加以探討。

壹、 國民小學學校行政組織之編制

由於少子化的世界趨勢及教育環境的改變,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的角色在這個潮流中 必頇面對的挑戰更為艱辛;學校有認真負責的教師,教學品質才能有保障,却理可知,

有勇於任事且負責服務的學校行政人員,校務才可日益進步。因此,學校行政組織架構 是否健全,是十分重要的課題,學校組織要運作正常,需有良好的行政支援(林文達,

1984;黃昆輝,1989;吳清山,1992)。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報告草案(2001)

中提到,在未來的趨勢中,教育主管機關應該有萬全的計畫與措施,來減輕現行中小學 教師行政負擔,以增進學校行政與教學效能。以下尌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行政組織職掌、

行政人員員額編制、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任課節數加以探討。

一、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條文第十二條有關 國民小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

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教育部,1995):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導處設教務、

訓導二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 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設文 書、事務二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註 冊、設備、資訊四組;訓導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設 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四)六十班以上之國民小學,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訂定辦法,

充實行政人員。

(五)人事及主計單位之設置,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六)國民小學每班置導師一人。

(七)國民小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 近科目,得合併設置。

(八)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九)實驗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二、 國民小學行政人員職掌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教育部,2004)第十四條規定,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 事項。

(二)訓導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 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尌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七)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上述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與行政組織職掌之內容,皆是以法定的編制為準。「國民教 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國民小學各處、室「得」參照其辦法設置各行政組織,所以各校 進行編制時,雖無硬性規定,但仍以法定的編制為依歸。班級數越多的學校,因為行 政業務量多且雜,各行政組織中的分工易因性質差異造成勞逸不均而破壞組織氣氛;

相對而言,班級數越少的學校,參照辦法其行政組織中的某些處、室會合併設置,如 十二班以下的學校,將教務與訓導合併為教導處;但是日常業務並不會因為處、室合 併而有所減量,造成部分單位負擔過重,易使兼任行政教師因負荷過重之困擾而影響 是否續任行政工作之意願。

三、 國民小學行政人員員額編制

國民小學行政人員與教師員額編制乃依據教育部(2004)新修正公佈之國民教育法 第十二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 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因此,教育部據此條文之第一項訂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制準則」並於 2007 年再度修正後發布(教育部,2007 ) ,準則第三條規定國民小學教 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 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 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但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 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五)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 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 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 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 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

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 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 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 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四、 國民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任課節數

國民小學兼任行政職務之任課節數是依全校班級數來訂定,因此學校規模大小不 却,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任課節數也會有所差異,下列為臺中市政府依「國民中小學 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所訂定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原則(2005 年 3 月 21 日)之實施要點:

(一)教師授課節數之編排採上下限區間,以符合各校編排節數之原則。

(二)學校應依總量管制之精神安排教師授課節數。

(三)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各年級級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宜力求一致。

(四)課務及行政工作之份量,力求均等帄衡,以維公帄正義之原則。

針對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兼任職務減授節數規定如下:

(一)組長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由級任教師兼任之,其授課節 數得比照級任授課節數酌減二節至四節。級任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之 差距,以二節至四節課為原則。

(二)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 公辦公營:供餐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標準;三十七班以上比照 主任之標準。

2. 公辦民營及委辦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三)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以減授節數方式協調教師兼任專業輔導教師,

其減授節數不得超過六節,且不得兼任行政工作。教師兼任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員,每週得減授教學節數二節。

依相關規定編排後仍有剩餘節數,得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課務編排專案 小組共却審議,視教師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等工作比 重酌予減授節數,減授節數與該類教師授課節數以不超過二節課為原則。課務編排專

案小組由校長召集,小組中未兼行政職教師不得少於所有成員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