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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發展概況

專業發展、提昇教師精進課堂教學能力等任務。因此,本節欲先了解「國民教育輔導 團」發展沿革與教育系統間之互動關係,再進一步探究「旭日縣國民教育輔導團」之 發展概況。

壹、國民教育輔導團發展沿革

一、省教育廳時期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1958 年籌備「臺灣省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以下簡稱省團),1964 年規定縣市得設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直屬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由局(處)長指揮,主要工作有輔導各校革新學校行政、加 強教學研究、革新教學方法及進行教學實驗等任務。而各縣市輔導團成立初期,大多 沒有組織規程,教育廳為使輔導團組織更完備,故於 1974 年訂定實施要點、輔導計 畫及指導綱要,且每年須訂定年度輔導工作重點,提供縣市輔導團擬訂輔導計畫之依 據與方向,縣市督學視導亦配合縣市輔導計畫(吳林輝,2009),因此大致形成中央 與地方教學輔導體系互動之雛型。

1974 年以後輔導團制度大致沒有重大修正,但卻漸漸成為縣市國中小教師專業 成長不可缺少的合作與輔導組織,直至 1998 年因臺灣省政府精省,省團停止運作後,

1999 年地方制度法公佈施行,國民教育權限由地方規劃,部分縣市輔導團因未受重 視,加上缺乏經費補助,運作逐漸徒具形式(楊茂壽,1988)。

二、課程教學深耕時期

自 2000 年和 2003 年教育部頒佈「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暫綱、正綱」,明訂縣市 政府應成立各學習領域教學輔導團,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因地方政府重 視程度不同,教育部基於落實九年一貫課程考量,於 2003 年起推動為期三年半的「九 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以經費補助及專業培訓引導各縣市設置課程督學及「課 程與教學深耕種子團隊」,使其成為輔導團運作核心,2004 年更訂頒「補助直轄市縣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經費作業要點」,補助輔導團減課代課費及基本團務運作經費

(吳林輝,2009),使輔導團運作獲得穩定財源支持,輔導團發展找回生機。

2003 年起配合深耕計畫,教育部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委員會下設之課程與 教學輔導組,結合各領域學者專家成立課程與教學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與國

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合作,定期調訓課程督學及各領域深耕種子團隊,不定期召開研 討會或舉辦研習,應各縣市邀請協助輔導員培訓及辦理課程研習。2005 年因應深耕 計畫即將期滿後之任務銜接,從各縣市輔導員擇優遴聘成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 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團),1998 年省團停止運作。至此,中央教學輔導體系 以嶄新姿態恢復運作(吳林輝,2009),惟仍面臨中央團與輔導群之間關係是取代抑 或分、合之定位問題。

三、加強建構時期

隨著深耕計畫推動期滿,教育部深切體認輔導團法制化的重要性,積極推動國民 教育法修法,經研討多時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內容為:「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成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學輔導團,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教 學輔導團置團長 1 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兼任,或指派具課程、

教學專長之人員擔任,並得遴選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專職教學輔 導員,負責領域教學輔導任務。第一項教學輔導團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全案經法制作業程序,於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2006 年 3 月提送立法 院(吳林輝,2009),迄今尚未完成審議。

鑑於修法費時漫長,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體系法制化刻不容緩,在國民教育法完 成修法前,教育部 2006 年 10 月先以行政規則頒布「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 施方案」,明訂成立「課程與教學各學習領域輔導群」、「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 師團隊」、「補助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推動經費」、「辦理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訪視 與評鑑」、「推展三區策略聯盟促進縣市交流分享」及「建置中央與地方網路溝通平臺」

等六大措施(吳林輝,2009),在中央教學輔導體系方面,確立輔導群與中央團並存,

以及兩者的合作及互補關係。

為了一步強化地方教學輔導體系,教育部研擬完成「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 輔導團組織及運作規定」草案,依程序提全國教育局(處)學管課(科)長暨課程督 學聯席會議、教育局(處)長會議討論通過,近期將完成法制程度發布行政規則。依 教育部規劃,將明訂輔導團之工作目標、採任務編組之組織編制、運作方式、團務人 員之遴選、聘任、培訓、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配套(吳林輝,2009),例如:吸引優

秀人員加入獎勵措施、寬列年度預算、設置輔導團專屬辦公及活動場地、提供設備與 輔助器具、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解決課程實施及教學輔導現場問題等。

貳、國民教育輔導團與教育系統間之互動關係

國民教育輔導團係隸屬於教育局(處)下的任務編組,並非法定組織。其定位在 課程和教學研究與輔導諮詢,重心是協助教師實際進行教學工作(林和春、張素貞,

2002),雖非法定組織,但其地位卻相當重要。因為,國民教育輔導團是推動課程與 教學的專業組織,也是教育局(處)推動教育輔導工作的主要組織。輔導團功能如能 有效發揮,對提升縣市課程與教學及強化教育輔導有相當大的貢獻。參考謝金城

(2005)曾對輔導團與教育視導、國民中小學與教育局(處)之關係,與研究者曾經 辦理國民教育輔導團業務之經驗,釐清其定位及重要性整理如下:

一、支援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之視導單位

長久以來,教育視導較偏重行政視導而忽略了教學視導的功能,且視導人員所給 予教師的專業協助相當有限,一般教師對於視導人員仍傾向遠離或排斥的心態。致使 教育視導成為教育行政上最弱的一環,亟須加以改進。國民教育輔導功能之一即是彌 補教育視導的不足,早期設立輔導團原因係基於下列三個因素:第一、提供各縣市教 師在職教育;第二、負責推動與策劃各縣市教師在職教育;第三、為彌補法定輔導人 員之不足(楊茂壽,1988),故輔導團和教育視導的關係相當密切。邱錦昌(2003)

指出,為建立我國理想的雙軌多元教育視導模式,可將我國現行教育行政體系下,以 學校校務行政績效督導為重之行政視導機制,以臨時任務編組教學輔導為重之國民教 育輔導團,以及以教學研究改進為主之學校內的教學研究會等組織加以整併,重新建 構理想雙軌多元的教育視導機制。故教育視導結合國民教育輔導團、行政視導及學校 教學研究會等組織,應可改進教育視導不足之問題。

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各縣市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對所轄的中小學學校實施課 程計畫備查,為落實及檢視各校課程備查成效,縣市政府紛紛擬定課程輔導訪視計 畫,實地走訪各校,提供輔導與諮詢服務。而執行此項任務者,即是各領域教學輔導 團,所以輔導團的功能在於教學視導方面,是相當明確的任務。而行政督學對學校行 政進行督導,比較偏重行政方面的視導,對於教學視導相當缺乏,必須靠輔導團彌補

其不足。由此可見,國民教育輔導團的重要性。

二、提供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的輔助單位

國民教育輔導團的教學視導功能與督學的行政視導功能均屬於教育局(處)的重 要業務。國民教育輔導團不僅與教育視導關係密切,其與學校的關係更是密不可分。

國民教育輔導團的組織成員,除了由教育局(處)人員兼任者外,其餘課程督學、國 中小學輔導團總召集學校、各領域教學輔導團召集學校、深耕種子教師及團員等,皆 由學校校長、教師兼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與學校相關業務包括:學校課程計畫備查、

課程評鑑輔導訪視、到校輔導、編印課程與教學專書、辦理領域課程教師研習、研發 檢測題庫、實施學生能力檢測、提供最新課程資訊、編輯銜接補充教材及教育局(處)

交辦事項等,在在和學校及教師有關(謝金城,2005)。所以,國民教育輔導團是提 供學校課程與教學的輔助單位,其存在的目的即在於提升學校課程與教學內涵,對學 校教師與學生作最佳的服務,具有相當吃重的地位。

三、協助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的執行單位

依據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設置辦法,輔導團團長係由教育局(處)長兼任。

所以局(處)長對輔導團的業務推動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局(處)長對輔導團的期 望及本身對輔導團的觀念,都是輔導團績效能否提升的關鍵力量。據林和春與張素貞

(2002)以北區六縣市研究發現,國民教育輔導團隸屬於教育局(處)學管課(科)

業務的縣市有:臺北縣、桃園縣;隸屬於督學室的有: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 竹縣為教育局(處)獨立單位,由課程督學帶領。據謝金城(2004)調查其他縣市發 現,國民教育輔導團隸屬於督學管轄的居大多數,僅有臺北縣和桃園縣隸屬於學管課

(科)。究竟隸屬督學或學管課(科)管轄,對輔導團業務有無不同結果,有待評估。

以研究者在辦理輔導團業務的經驗,國民教育輔導團隸屬學管課(科)的優點是,人 力較為充足,可以加強行政業務推動及整合教學資源,除輔導團組織本身之到校輔導 任務外,尚有行政方面的專業推動以及配合學管課(科)業務整體推動之功能;若屬 督學管轄,則可能較傾向於到校輔導的視導功能,對於課程研究發展及政策宣導的功 能可能有所忽視(謝金城,2005),且以旭日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而言,雖隸屬於督學

以研究者在辦理輔導團業務的經驗,國民教育輔導團隸屬學管課(科)的優點是,人 力較為充足,可以加強行政業務推動及整合教學資源,除輔導團組織本身之到校輔導 任務外,尚有行政方面的專業推動以及配合學管課(科)業務整體推動之功能;若屬 督學管轄,則可能較傾向於到校輔導的視導功能,對於課程研究發展及政策宣導的功 能可能有所忽視(謝金城,2005),且以旭日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而言,雖隸屬於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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