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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督學係近年為推動九年一貫課程改革而於各縣市所設置的課程領導人員,其 設置有特殊的背景因素;而課程督學又為縣市課程領導體系之一員,其課程領導角色 之行使和縣市課程領導團隊息息相關。是故,本節擬就課程督學之設置沿革、縣市課 程領導體系與定位、課程督學之任務與角色加以瞭解,做為探討旭日縣課程督學角色 定位之基礎。

壹、課程督學之設置沿革與定位

一、設置沿革與背景

縣市督學之任用依遴選方式之不同原分「派任督學」及「聘任督學」兩種,「派 任督學」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具一定教育行政與教學資歷後,再經甄選及格儲訓後任 用。聘任督學由縣市政府保留學校教員底缺,所遺課務遴聘代課人員報支鐘點費。聘 任督學制度施行多年後,由於難考的派任督學薪水低,容易考取的聘任督學卻薪水 高,而工作、升遷機會相同,故引起不平之鳴,再加上出現有些縣市長只推薦助選有 功人員擔任聘任督學的流弊,以致於多數縣市派任督學主張取消聘任制度。行政院教 改會自 1981 年起,公務員均經職務分類,縣市不再晉用聘任督學(彭添星,2003),

因此,各縣市對於強化課程教學視導之功能,彌補派任督學編制人力之不足,各有不 同的做法。

為順應新世紀教育需要,提高教育品質,教育部自九十學年度開始實施國民教育 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相較於過去的課程,九年一貫課程的改變幅度極大,並賦予學校 更多彈性自主空間,卻需要透過課程領導工作的機制協助,以避免產生校際課程教學 水準懸殊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的現象。再者,地方政府在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中,是居 於主要推動的地位。但我國教育視導制度長期以來一直偏重行政視導的層面,視導工 作中與課程教學有關的部分所佔比例並不多,且多屬於課程與教學政策之執行,或行 政事務之推動,以至於縣市督學多偏重於行政視導考核的工作,甚少在課程教學領導 方面有所著墨(邱錦昌,1995),為彌補督學缺乏課程教學能力之缺失,舒緩縣市督 學人力不足之窘境,2003 年 3 月,教育部開始推動「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

﹙教育部,2003b﹚,其子計畫之一—「學校與教師服務計畫」中,規劃全國各縣市依 縣市規模設置課程督學,並協助培訓各縣市所推荐之課程督學,以解決順應教育視導 角色分工之需求。

二、課程督學在課程領導體系的定位

在探討課程督學所扮演的課程領導體系的角色定位之前,首先對所謂行政定位, 也就是指行政機關地位的認定,加以闡述。依據學者呂育誠(2001)在「地方政府管 理─結構與功能的分析」中認為行政機關的認定有靜態和動態二種模式;其一為靜態 的定位,是指經由法令或制度的規範使其具體化,也就是經由法令的規定來界定機關的 性質;其二是動態的定位,就是機關在實際運作中察看可能影響的內外在因素,來認定

機關的性質地位。

課程督學之設置,旨在透過任務導向與縣市政府的推動體系結合,融入縣市國民 教育輔導團之組織,和領域輔導團召集學校連結,進行課程的推動工作﹙張素貞,

2003﹚。教育部於 2003 年 3 月 5 日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時提出課程督學與課程深 耕種子輔導員的定位﹙如圖 2-4-1﹚,此一定位顯示:各縣市之課程督學與課程教學深 耕團隊,隸屬於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委員會之課程與教學深耕輔導組,有各學習 領域教授群給予指導。在運作上,課程督學係負責啟動及強化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協同教育局(處)九年一貫課程業務主管課,共同推動縣市內各校之課程深耕;同時,

透過與全國北中南之縣市策略聯盟,形成連結網絡,經由合作發揮最整體效能。除此 之外,課程督學亦必須定期呈報縣市政府的推動狀況,讓教育部清楚了解地方的推動 訊息。由此可知,課程領導是教育系統組織分工中的重要任務,其運作出現在中央、

地方、學校與教室各層面,彼此互有關聯。

課程督學既為縣市層級課程領導的推動核心,就必須與各層級課程領導組織人員

圖 2-4-1 課程督學與課程深耕種子團隊之定位 資料來源:張素貞(2003)

進行縱向橫向的合作,如何在教育部之專案計畫下,經由與其他團隊成員之互動與整 合,共同完成整個縣市課程領導的任務,真正做到中央與地方攜手深耕課程推動,而 使新課程的成果在學校展現,就成了考驗課程督學的重要課題,也是研究課程督學角 色時不可忽略的部分。

貳、地方政府與課程督學權責與任務

依據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現階段推動九年一貫課程工作,地方政 府須負擔行政權責﹙教育部,2003b﹚,而課程督學身為縣市層級的課程領導者,亦要 扮演著多重角色,故在探討課程督學之角色時,須先瞭解地方政府須負擔的行政權責 及課程督學之工作權責。

一、地方政府之行政權責

依據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現階段推動九年一貫課程工作,地方政府 須負擔行政權責﹙教育部,2003b﹚,大致可分為五項:第一、編列預算辦理各項課程 推動工作,如辦理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等新課程專業知能研習;製 作及配發相關之教具與媒體,購置教學設備及參考圖書;補助學校進行課程、教學法 之行動研究工作;成立各學習領域教學輔導團,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第 二、依地區特性及相關資源,發展鄉土教材,或授權學校自編合適的鄉土教材。第三、

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第四、配合地區與家長作 息特性,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規定。第五、依權責實施課程評鑑,

如定期了解學校推動與實施課程之問題,並提出改進對策;規劃及進行教學評鑑,以 改進並確保教學成效與品質或輔導學校舉辦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成效評量。

以上這些地方政府必須擔負的課程推動權責與工作任務,正反映出縣市課程領 導的工作重點。而課程督學既為縣市層級課程領導團隊之成員,扮演主要的課程領導 角色,以上縣市課程領導的重點工作,自然成為各界期待課程督學能在其課程領導行 為中充分展現者。

二、課程督學之工作任務

課程督學為縣市層級課程領導團隊之成員,依據教育部所公佈的「教學創新九年 一貫深耕計畫--縣市課程督學相關權責說明」(教育部,2003b),課程督學亦須擔負

有十項任務:第一、出席局務會議。第二、規劃縣市國中小課程推動事項與配套措施。

第三、主持全縣(市)有關推動教學與評量之會議。第四、負責縣市學校課程計畫之 核備。第五、負責國民教育輔導團相關業務及課程教學之諮詢工作。第六、規劃並落 實縣市課程評鑑、教學評鑑之工作。第七、協助教育局(處)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相 關業務。第八、規劃並督導課程與教學之專書出版,提供教師相關資訊。第九、協助 教育局(處)規劃建置課程與教學網站。第十、協助教育局(處)進行九年一貫專案 計畫與專案研究。

但依研究者之實際觀察,課程督學之實際工作項目會因縣市環境對於輔導團組織 任務與定位之不同而有異,例如臺南縣課程督學隸屬於教育發展課,不直接隸屬督學 室,且負業務承辦人之責;臺東縣雖隸屬於督學室,業務上雖與學管課(科)多有重 疊相似之處,但卻可獨立承辦與規劃相關業務;高雄市則隸屬於督學室,負有規劃與 推動任務,但無直接承辦公文之權限。前二者,對於課程督學的角色職責上較傾向業 務承辦人,後者則較趨近於教育部原先對於課程督學角色與職責上任務編組之規劃。

儘管如此,從教育部所期待於課程督學之工作職責,以及各縣市課程督學應展現的課 程領導行為,可說是有不同的做法。

三、課程督學之課程領導角色

教育部為了推動九年一貫課程,在各縣市設置九年一貫課程深耕種子團隊(含課 程督學 1 至 3 人),由於課程督學並非體制內的正式編制人員,故課程督學屬任務編 組,亦為教育部深耕種子團隊之一員﹙教育部,2003b﹚,一般而言,縣市課程督學角 色扮演有以下各點:

1、教育局(處)長在課程與教學方面的幕僚。

2、課程督學屬專任職,配屬督學室,在教育局(處)上班,必要時到研習中心協助 相關業務。

3、學管課(科)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的專業協助者。

4、國民教育輔導團推動業務的專業諮詢與協助推動者。

5、深耕種子團隊的領導者。

6、教育部與教育局(處)有關課程與教學政策方面的聯絡者。

7、教育部課程與教學政策的訊息傳遞者。

8、教育部與北、中、南區策略聯盟九年一貫課程專案計畫的規劃執行者。

依據教育部「課程督學與課程深耕種子團隊之定位」如圖 2-4-1 之規範,縣市教 育局(處)主辦負責九年一貫相關行政業務者為學管課(科),課程督學負責協助九 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的推動及輔導團之運作。在角色扮演方面可說是課程領導 者,亦是教學視導者;是教育局(處)長有關課程與教學的專業幕僚;是縣市推動九 年一貫課程的專業協助者;國民教育輔導團推動業務的專業諮詢與協助推動者;深耕 種子團隊的領導者;是教育部與教育局(處)有關課程與教學政策方面的對話窗口;

是教師教學現場的諮詢服務者。

是教師教學現場的諮詢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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