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理論(role theory)是現代人類學、社會學、或心理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
角色﹙role﹚一詞源自戲劇領域,特別意指演員在舞臺上所扮演的人物。由於人在不 同的環境、職務面向上均有特定的行為表現和心理特質,社會學家即將「角色」引論 做為描述或解釋個體行為的重要概念,用以探討每一個角色所伴隨的一整套行為模式
(陳浙雲,2003)。以下分就角色之意涵及其相關概念加以探討。
壹、角色的意涵
角色的定義,許多國內外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如郭為藩(1971)認同功能論的觀 點,指出「角色是社會團體期許於某一特定類別的人所應表現的行為模式」,故角色 是他塑而非外化的;李緒武(1982)以為「角色可解釋作相關身份的適當行為間的正 確關係及規則。也就是身份和其相關行為規則」;張華葆(1984)則將角色定義為「一 個人因具有某一社會位置而產生的行為心態」;黃昆輝(1988)從系統理論的角度解 讀角色是「系統內外有關人員,對居於某一社會職位者應表現何種行為,所懷的期 望」;陳奎熹(1993)綜合各家觀點,認為「角色代表個人在社會團體中的地位、身 份、及職位,同時包含一組社會所期望於個人表現的行為模式…角色必然是互補的」, 所以角色是由個人主體意志與他人期望角色的綜合表現;許寶源(1996)整理歸納社 會心理學的論述後,提出角色的定義是「社會團體有關人員對某一職位、身份、地位
者期望的行為模式,並為當事人所感知,此種行為模式常被用來評鑑規範個人的行 為」。
根據 Linton 分析「角色」有下列特徴:如角色是行為模式,其行為模式多半是 規律的,且代代相傳,個人經由社會化的過程而習得;角色具體表現於規範,社會角 色關係著規範的秩序,個人應如何行為為宜,行為是否得當,亦以規範衡量之;角色 是社會結構或人際互動的部分,是構成社會體系的要素,一個角色如果不與其他角色 發生互補作用或互換關係,便無法存在,一種角色均依賴另一相對的角色才能存在;
角色具有合法性,通常我們接受合法角色的行為模式(引自陳浙雲,2003);角色含 有義務的性質,而義務是社會團體中權威系統的一種履行,任何權威系統依賴角色而 產生作用。任何角色的履行效力,都涉及扮演角色時所感受的義務程度。
Biddle 的研究,對於「角色」的內涵亦有其想法:如角色是行為的,是由人扮演 的,角色是指在某種環境下所表現的行為,而非代表被研究者表現的所有行為,是包 括一組人所表現的行為特徵。Hoy and Miskel 則從社會觀察角度綜合「角色」的概念,
他認為角色是代表在機構內的職位和地位,角色是以對該職位的期望,或法令規章的 權利義務,來界定其適當行為,角色是可變的,且角色的意義是由系統內外的其他角 色所引導出來的(互補)(引自陳浙雲,2003)。
陳書樂(2003)將角色理論歸納為以下五種說法:(1)職務說:以職務來說明角 色的意義。(2)互動說:其認為角色的形成來自於人與人互動的關係,透過模仿與角 色取替的過程來形成角色。(3)身分說:身分代表了在社會系統中所處之地位,角色 則是與某一特定身分有關之文化型態的全部。(4)規範說:此說認為角色是構成人際 關係之基本單位,不同角色間之關係基於一套明確之規範來限定交互的行為,而此規 範以相互期待來表現。(5)模型或模式說:此說認為,角色為個人行為的模型,乃是 個人參與社會生活的一種結構性的模式,簡單來說即是社會期許於某個人在團體中所 要擔任之職位。
不同學者對角色的解釋雖有不同之見解,可概分為以下幾種觀點:
(一)角色為社會上與他人互補的交互關係
如系統理論的角度解讀角色並不獨立存在,而必須與其他的角色互補後產生交互 作用」(如:夫妻、父子、師生),才有意義。如學者:陳奎熹(1993)有過類似的論
述。就本研究而言,課程督學就必須和教育局(處)長、課(科)長、行政督學、領 域召集人、輔導員以及學校現場校長、主任、教師等不同角色經過一連串的組織運作 歷程,互補後產生交互作用,才能顯現課程督學角色之影響與意義。
(二)角色是某種職位或身份的行為規準
此派學者如:張華葆、李緒武等均採類似觀點。這樣的說法雖未特別強調每個人 均需安於每個社會位置,以滿足與他人互動的對應關係,卻也同意每個人在社會中均 會扮演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職務。個人其實就是一堆「角色」的聚合體,而其行為便在 許多權利義務的規準中被界定。所以,每個角色,譬如課程督學,就要以身為課程領 導推手自居,並依既定權利與義務規準來執行任務,才符合課程督學這個角色。
(三)角色就是他人的期望
國內學者如:郭為藩、黃昆輝、許寶源、郭丁熒等許多人均持此種涵意較廣的看 法。此種觀點認為角色期待是個人與社會結構間的重要橋樑。個人置身於社會中,必 須瞭解社會對他的期望,並表現出符應別人期待的行為,他的角色才「扮演」成功。
強調「角色」是由「個體主體思維」與「社會期待」互動後的產物,並不能由他人期 望單獨宰制者;或強調個別角色主要乃由同一角色族群之共同意志或行為所共構者
(也不認為他人期望可宰制個體的角色)。存在於脈絡和文化中,因行為者間的動態 的交互作用而改變」。故一般而言,「角色」通常仍被視為一個人在特定的身份上所
「應」表現的行為或內涵。而其「應然」,則決定於其所處環境中,其他人對他的期 待。
因此「角色」會隨著身分、地位的不同而要有不同的行為規範與行為表現,我們 是否能合宜且成功的扮演各種角色,端賴個人對於自己身分地位有清晰的瞭解(何雪 真,2002)之外,更決定於其所處環境中其他人對他的正式與非正式的期待,其實就 是由「個體主體思維」與「社會期待」互動後的產物。所以,角色乃指角色扮演者在 與角色夥伴互動的社會情境中,居於特定身分、地位,而被期望及實際表現的行為或 特質。
「角色」一詞的意義,各學者因應用的學科領域不同,會從不同的角度各抒己見,
所以有不同的定義,茲將對角色定義之相關文獻整理如表 2-3-1 所示:
表
(
貳、角色的相關概念
角色理論是建構在與角色有關的複合名詞上,課程督學既為縣市課程領導團隊之 一員,經由與其他團隊成員之互動,共同完成整個縣市課程領導的任務。但就研究者 所了解之各縣市層級課程領導實務現況,課程領導任務落於課程督學身上者不乏有 之。因此,就縣市層級之課程領導工作而言,社會體系對課程督學抱有某些角色期許,
其課程督學角色與教育局(處)、輔導團及學校相關人員之角色經由有意義的互動形 成一個角色組的關係,課程督學對本身職責的認知,亦會影響其課程領導行為,與角 色扮演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困難等。為使研究結果能對於課程督學角色清楚分析起見,
茲就與本研究提及相關角色理論之概念與複合名詞意涵闡述如下:
一、地位(status or position)
「地位」是角色理論中主要的概念,人類學家賴爾夫‧林頓認為「地位」首先是 社會結構中的一個位置,涉及權利、義務和對行為的相互期望(引自張朝琴,2000)。
也就是「地位」乃指社會系統中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而角色代表地位的動態面向。
客觀的說,地位是一個在具有人類相互關係的結構中與其權責等級有關的位置。主觀 來說,地位乃是一個人由別人對他的評判而在某個社會系統中所形成的位置。而一個 人在機關組織中扮演某一角色時,必然和其他人的角色扮演者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 係,而這些角色扮演者,即稱為該角色扮演者的關係角色。
二、角色期望(role-expectation)
「角色期望」通常期望會聚焦在角色的功能和任務上,亦即預期該角色的權利義 務。其主要功能在使角色行使者明白其權利與義務,如同演員之應曉得所扮演人物角 色的性格與行動一樣(郭為藩,1971)。角色期望是一種雙途的觀念,包括本身的自 我期望,也包括角色夥伴﹙role partner﹚對該角色的行為期望﹙林清江,1971)。正 式的角色期望,見諸法令規章;非正式的角色期望,係他人對角色行使者所處地位的 期許。
三、角色踐行(role-performance)
「角色踐行」係指角色行使者實際的行為表現,是被指定或受託付為某職位者行 使該角色時的行為結果(郭為藩,1971)。對於角色行使者真正的行動表現,學者所 用名稱不甚一致,如 Allport 稱為「角色踐行」(role-performance),Sarbin 稱為「角
色演出」(rol-enactment),Biddle 稱為「角色行為」(role-behavior),三者意義相似,
是異名實同的概念(引自陳浙雲,2003)。角色踐行強調的是角色的實然層面。在日 常生活中,人們常會面臨「應該如何行為」與「實際上的行為」的差異,同一職務的 角色任務雖然相同,但是由不同的人員來扮演,就會產生不同的角色行為。一般來說,
角色踐行與角色期待、角色知覺都可能出現落差。
四、角色知覺﹙role-perception﹚
「角色知覺」係指角色行使者對於該角色的主觀認識,是角色本身對他人期望的 認知與個人對行使角色的主觀想法,因此個人應對自己的地位角色認知清楚,才能表 現合宜有度的行為。郭為藩﹙1971﹚指出,角色知覺往往受自我觀念的影響而有所歪 曲,個人所知覺的,經常不是真正存在的,而只是希望其存在的。他認為每個人都保 有相當的自我防衛機能,當個體覺察自我肯定發生困難時,經常會運用知覺歪曲的方
「角色知覺」係指角色行使者對於該角色的主觀認識,是角色本身對他人期望的 認知與個人對行使角色的主觀想法,因此個人應對自己的地位角色認知清楚,才能表 現合宜有度的行為。郭為藩﹙1971﹚指出,角色知覺往往受自我觀念的影響而有所歪 曲,個人所知覺的,經常不是真正存在的,而只是希望其存在的。他認為每個人都保 有相當的自我防衛機能,當個體覺察自我肯定發生困難時,經常會運用知覺歪曲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