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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旅遊卡

本節針對國民旅遊卡之定義、目的、政策、變革、使用行為及相關實證研究 等數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之定義

依照張明旺(2004)所下的定義,國民旅遊卡最初是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並 於 2003 年元旦開始正式實施,並規定須於非假日及持卡異地隔夜與特約商店消費 方式,再以國民旅遊卡之刷卡金額,來申請休假旅遊補助款(最高補助額度為新 台幣一萬六千元)。目前已取消異地隔夜之限制。

洪紹淵(2004)的研究中提到,「國民旅遊卡」是採用現行普遍的「信用卡」

方式發行,並且由玉山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及萬通商業銀行等五家作為發行「國民旅遊卡」之發卡機構。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可自行由上述五家發卡機構擇一訂約。「國民旅遊卡」以特約商店使用為原則,

也可以在一般商店使用,其發行對象為全體國民,並享有相關旅遊業者所提供的 優惠配套措施,其他功能則是與一般信用卡之相同。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後之付 款行為亦與一般信用卡一樣,仍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之前,先自行繳納帳單款項,

至於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則是將由公務機關另行撥至公務人員之薪資帳戶。

國民旅遊卡政策為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起,每位公務人員會發給一張金融卡(信 用卡),只要在貼有「Taiwan-Touch Your Heart」標誌的國民旅遊特約商店或服務機 構刷卡消費,即可向所屬機關,取得消費補助,全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16000 元。

使用期間只有在星期一到五,並且須連續休滿二天以上才能使用。另外輪休制的 公務人員,若為週六、日也要上班,亦可在這兩天請假,可以得到同樣補助(董 國安,2004)。

國民旅遊卡指的是由特定發卡機構(銀行)發行之信用卡,並以全體國民為

發行對象。早期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政府採購法,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評選符合條 件,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後,取得對全體國民發行資格之「國民旅遊卡」發卡機 構(銀行),來核發予服務於適用機關之公務人員。除了作為適用機關核發強制休 假補助費之信用卡支付工具,還可以享有發卡機構公司(銀行)於投標時所承諾 提供之優惠,該卡其他一切功能則是與一般信用卡之效力完全相同(許文壽,

2005)。

「國民旅遊卡」因係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網上公開招標,採公開評選及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擇定國旅卡發卡銀行辦理,

各公務機關自國旅卡發卡銀行中擇定一家簽訂契約,即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經建 會網站,2013)。

所稱「國民旅遊卡」係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之規定,機關核發給所屬公務人員,並依相關規定之時間、地點於特約商店進行 刷卡消費,並用來申請休假補助費之「信用卡」(謝碧雪,2009)。

有關國民旅遊卡性質,說明如下:

(一) 「國民旅遊卡」係屬「信用卡」,申請資格依各「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之 公務人員申請「國民旅遊卡」規定辦理。

(二)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公務人員每人一張「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 全額均須以信用卡的消費方式,持「國民旅遊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始能請領 (經建會網站,2013)。

故本研究之國民旅遊卡定義,擬採用謝碧雪(2009)所用之定義,係指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機關核發給所屬公務人員,

並依相關規定之時間、地點於特約商店進行刷卡消費,並用來申請休假補助費之

「信用卡」。

二、國民旅遊卡之目的

當時,推行國民旅遊卡的主要考量,因為我國結構性失業問題嚴重,以及中 高齡失業者要再就業相當困難,政府擬藉由公務人員旅遊消費來帶動國內旅遊及 觀光相關產業之發展(張明旺,2004)。

國民旅遊卡補助制度,政府早先在規劃上便有兩大預期效果,一方面鼓勵公 務人員能利用休假並真正從事國內旅遊,以此放鬆工作上的緊張心情與壓力,使 身心獲得休養,讓心情愉悅。另一方面期待此制度能提振國內觀光旅遊產業及創 造經濟繁榮(林明日,2008)。

政府期望由公務人員群起,並帶動全民於非假日從事休閒活動,除了可以紓 解假日旅遊的人潮,還能達成讓公務人員休假,以及振興觀光產業之目的(謝碧 雪,2009)。

謝碧雪(2009)之研究亦指出,早期我國公務人員不實施休假者,可請領「未 休假加班費」,這種制度下,造成大部分的公務員寧可放棄休假機會,把自己的休 假拿來請領「未休假加班費」。於是,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研擬相 關作法後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七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另外須連 續休假達三日以上者,始得核予國內外休假旅遊補助(此部分如於國內或國外休 假旅遊這,補助擇一申請辦理,不得重複)。制度施行之後,歷年來不斷修正相關 措施,除了增加每年應休畢之休假日數至十四日外,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務人員持用國民旅遊卡」制度。

國民旅遊卡之政策在目標設計上,首先為鼓勵公務人員真正到外地實施休假,

並能夠紓解工作壓力,其次期望藉此提高內需消費,使國內觀光產業及相關商家 蒙受實惠,可謂立意良善(謝碧雪,2009)。

「國民旅遊卡」發行之目的,在於透過觀光旅遊產業集體行銷措施,帶動全 民非假日旅遊風潮,並藉由非假日住宿利用率之提高,降低假日住宿成本,進一 步有利吸收更多遊客,振興國內觀光旅遊產業,增加地區就業機會 (經建會網站,

2013)。

由上述學者研究可知,國民旅遊卡之目的,除了解決失業問題,藉由公務人 員旅遊消費帶動國內旅遊、觀光相關產業之發展、減少財政在未休假加班費之支 出,也期望能讓公務人員紓解工作壓力,讓身心得到休養並恢復體力等。

三、國民旅遊卡之政策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係依據中華民國政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休假並得 酌發給休假補助」之規定,公務人員於休假時予以一定金額之補助。另外,為避 免公務人員請領未休假加班費過多,造成國庫支出增加,並希望公務人員從事休 閒活動使身心放鬆,提高工作效率,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發給限於休假旅遊之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所提「紓 緩當前失業問題可加強之措施」報告,建議配合推動「國內旅遊發展方案」,研擬 發行「旅遊券」,以振興觀光旅遊產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研 擬「推動國民旅遊卡措施」,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行政院第 2789 次院會核定通過。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

點規定,於是國民旅遊卡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公務人員為對象開始實施生效(張 明旺,2004)。

國民旅遊卡措施係源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七五三次院會,

張前院長聽取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所提〈紓緩當前失業問題可加強之措施報 告〉,建議研擬發行「旅遊券」,以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並落實公 務員休假補助之宗旨後,指示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就有關發行旅遊券措施,

儘速邀集相關機關研議辦理。該小組於是邀集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人事行 政局、主計處、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及相關業者等,召開五次研商會議,

除決議發行方式外,並依據財政部、交通部、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等單位職掌擬 訂各部會及觀光旅遊單位之具體配合措施,彙整完成《推動國民旅遊卡措施草案》, 並於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報請行政院核定(程旺順,2004)。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公務人員於休假時從事國內外旅遊,即可核發休假 補助,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我國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改為持用國民旅 遊卡方式辦理,此新制度將休假補助方式由原來之檢據核銷改為以使用國民旅遊 卡相關機制來辦理(謝碧雪,2009)。

國民旅遊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行政院新聞局及人事行政局等機關負責規劃辦理,其分工如下: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負責政策擬訂及部會間之協調溝通。

(二) 交通部觀光局:負責發卡銀行之遴選及委託、受委託民間觀光旅遊機構之 監督輔導與管理、協助結合觀光業者之優惠及配套措施、觀光相關產業及 旅遊特約商店之界定、製作國民旅遊手冊及特約商店標誌, 宣導國內旅遊 政策及配合推廣「國民旅遊卡」。

(三) 行政院主計處:負責訂定配合「國民旅遊卡」機關核付休假補助及銷帳作 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各機關會計與出納單位核付休假補助費用相關事宜。

(四) 財政部:負責監督與管理委託發卡銀行、研擬或說明公務人員休假補助改 發國民旅遊卡之賦稅規定。

(五) 行政院新聞局:負責加強宣導國內旅遊政策, 並製作與發佈相關文宣配合 推廣「國民旅遊卡」。

(六)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修訂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規定、訂定配合「國民旅 遊卡」機關人事單位休假補助作業流程、責成各機關人事單位宣導辦理公 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之發放、公務人員休假資料彙整(陳文啟,2009)。

(六)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修訂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規定、訂定配合「國民旅 遊卡」機關人事單位休假補助作業流程、責成各機關人事單位宣導辦理公 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之發放、公務人員休假資料彙整(陳文啟,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