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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之評估

第三章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管理層面

第四節、 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之評估

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最重要之目的,透過尖端國防科技協助國內產業升 級,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而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模式中,皆牽涉到技術授 權及移轉問題,以下便針對技術授權及移轉層面提出可行性、利益分配及 契約等三個構面,作為國防科技成果轉化評估方法。

(一)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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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術評估:技術移轉時首先要瞭解國內企業對技術需求,檢視引 進技術對企業研發成本投入及經營風險,促成產業升級等技術應優 先進行移轉,但若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應當審慎評估技術移轉的 時機。

2. 經濟價值評估:國防部提供技術進行移轉,回收權利金做為未來 研發之經費,而技術引進者則可以節省自行研發投入成本,因此實 施技術移轉過程需要考量技術的潛在經濟價值。

3. 市場評估:技術移轉需考量技術對市場的影響,評估層面包括未 來技術應用可擴展市場及控制市場等問題。

(二) 利益分配11:技術成果轉化之收益主要有技術交易與技術授權及移 轉。兩者均涉及價值計算問題,尤其技術授權及移轉 過程牽涉複雜之權利金或授權費估算。

權利金計算基本原則如下:

1. 權利金必須達到足以與研究開發努力相當之價值,並足以補償因 授權而喪失的市場或利益。

2. 權利金必須切合實際,足以推銷給被授權人。

3. 權利金必須合理,而不致使被授權人仍然致力於尋求授權外的其 他發明,授權人應希望被授權人的努力用在改良以授權的技術上。

(三) 契約12:技術移轉契約提供技術授權者與被授權者法律上的保障,

契約書的內容包括下列部分:

1. 契約內容:契約書內容需聲明授權之智慧財產權、授權之範圍,

如獨家授權或非獨家授權、授權地域、市場限制、授權時間、再授 權等;此外,契約必須記載契約雙方公司名稱,契約生效日期及契

11 黃俊英、劉江彬,智慧財產的法律與管理,華泰文化事業出版,1998。

12 何俞宛,美國專利實務,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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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立據人。

2. 權利金:針對權利金之結構、給付方式、給付條件、給付日期、

債務免除之條件、其他代替支付方式、契約終止時支付方式、權利 金之稅金支付、延遲支付計息及權利金未能對現等處理方法。

3. 陳述及擔保:授權人的確具有合法之權利而擔保無侵害他人智慧 財產權益。實務上,技術授權人往往會限制其擔保責任,而被授權 人則要求授權人擔保其權利無瑕疵。有時亦敘明第三者侵害被授權 人權益時,由何方出面處理及賠償金支付等問題。

4. 保密:技術授權契約由於涉及各種技術及營業秘密,為了確保這 些重要資訊不外露以使權利受到損害及營業秘密喪失,一般均設有 保密條款,保密條款中會敘明需保密期間,有時另設繼續有效條款 敘明在契約終止或消滅後仍需保密之規定。

5. 權利歸屬:技術授權契約中通常另敘明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例如 被授權人對於授權之專利技術有再發明時的權利歸屬及獨立研發 之技術應如何歸屬等問題。

6. 補償:契約中通常會另敘明因智慧財產權利用及因產品銷售而發 生侵權時需要補償對方損失之規定。

7. 終止與解除:授權契約中會訂有授權契約終止日期之條款或在任 何情況下當事人可片面終止契約關係之條款,例如被授權人違反授 權契約規定等。被授權人違反授權規定之例子如位一期支付權利 金,未依規定作生產記錄及工作查核等。被授權人亦可能主動提出 終止合約,但通常需要某一期間之前以書面通知,此部分亦規定其 他情形所造成契約終止或解除,如被授權人破產等問題。

8. 禁止轉讓:技術授權契約中通常會有禁止轉讓條款。一般非經書 面同意不得轉讓,非經許可轉讓則契約無效。

9. 回饋授權:回饋授權是指授權人授權某技術或專利予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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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如被授權人對於此專利或技術有再發明或改良等,必須將該 再發明或改良授權給原來的授權人。如此,國防部就可以擁有關於 其專利的最新技術,而持續保有其技術上的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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