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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技術鑑價之制度設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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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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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技術鑑價之制度設計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4-2623-7-004-002- 執行期間: 94 年 01 月 0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孫遠釗 共同主持人: 謝祖松 計畫參與人員: 孫遠釗、劉江彬、謝祖松、林鴻六、黃汝慧、葛孟堯、曾維國、 邵宜暄、張元力、簡朝興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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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技術鑑價之制度設計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4-2623-7-004-002-

執行期間:94 年 01 月 0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孫遠釗副教授

共同主持人:謝祖松助理教授

計畫參與人員:

劉江彬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林鴻六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汝慧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處長 葛孟堯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生 曾維國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專員 邵宜暄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專員 簡朝興 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 林孝禹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專員 張元力 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生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列管計畫 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中 華 民 國 9 4 年 1 2 月 3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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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技術鑑價之制度設計研究

- 目錄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 1 第二節、研究目的……… 3 第三節、研究方法……… 4 第四節、研究範圍……… 4 第五節、名詞定義………... 5 第二章 軍民通用科技與法制面研究 第一節、國防科技的定義與研發組織……… 7 第二節、美國國防科技的軍民通用簡介……… 10 第三節、國防科技成果轉化面臨之問題……… 16 第四節、我國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法制面研究……… 18 第三章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管理層面 第一節、國防科學技術成果……… 25 第二節、國防科技成果之管理機制……… 26 第三節、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之模式……… 31 第四節、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之評估……… 35 第五節、建議技術移轉流程及合約設計……… 38 第六節、小結………..……… 40 第四章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價制度之研究 第一節、鑑價目的……… 4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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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技術價值的影響因素……… 43 第三節、鑑價程序……… 45 第四節、鑑價方法……… 48 第五節、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鑑價流程……… 52 第六節、重置成本法……… 53 第七節、國防科技成果運用之鑑價……… 58 第八節、自行建立鑑價團隊或委外鑑價之評估比較……… 59 第九節、我國鑑價環境現況……… 61 第十節、鑑價機構的選擇……… 64 第十一節、鑑價報告書……… 6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研究結論……… 65 第二節、研究建議……… 67 附錄 附件一 保密合約-廠商與技轉單位……… 71 附件二 技術移轉合作意向書(MOU)……… 73 附件三 技術移轉合約……… 75 附件四 工作人員保密合約(NDA)-技轉單位內部約定………… 80 附件五 技術鑑價報告書範例……… 8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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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目 錄 --

圖 2-1 涉及國防科技的研發單位與關係架構……… 9 圖 2-2 DARPA 組織圖……… 10 圖 2-3 DARPA 的研發定位……… 11 圖 2-4 DARPA 技術移轉的三種模式……… 12 圖 3-1 國防科技成果來源圖……… 26 圖 3-2 國防科技成果經營管理流程……… 27 圖 3-3 國防科技資訊管理平台功能架構圖……… 30 圖 3-4 工業合作執行模式……… 35 圖 3-5 成果轉化建議流程圖……… 39 圖 4-1 一般鑑價機制流程……… 46 圖 4-2 國防科技成果應用的流程圖……… 53 圖 4-3 影響國防科技鑑價之因素圖……… 5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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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翻開全球的中外軍事書籍,無論是中國古代兵法家孫武的「孫子兵 法」,或是西方武聖克勞塞維茨所著的「戰爭論」,在這些著作之中均提到 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戰爭資源的重要。然而在任何的戰爭本質均是醜陋的 廝殺,這些醜陋的背後卻是行而上的訴求,是為了民族、國家、榮譽、理 想、宗教、家人與自我的永恆。 然而戰爭的「資源」是什麼?以歷史的縱觀角度來看,什麼都可以包 括在戰爭的資源之中。從人力戰爭中的士兵數目、武器優劣與訓練良窳, 似乎都符合資源的解釋,而另一方面,後勤補給的管道與質量、將領帶領 的戰術也似乎也是一種資源,三國演義小說之中的「孔明借東風」,「東風」 是不是屬於一種資源?歷史上戰爭的勝敗就決定於此關鍵所在,誰能擁有 致勝的關鍵資源,就能夠掌握最後的戰爭勝利。 而今日的戰爭型態,所講求的是「科技作戰」,而平時的國防工作建 制也是憑藉著「科技國防」,以擁有強大的科學技術來作為國防的堅固後 盾,對於整體社會發展有正面的幫助。李前總統登輝曾對九十年代的第一 次波斯灣戰爭,以群書治要六韜的文字加以闡釋:「勿以富貴而嬌;勿以 武力而持」,點明科威特雖然富有,但是忘記建構國防基礎;伊拉克雖然 有強權武力,但不要就以此危害和平的局面。 我國自民國三十八年在台灣地區發展以來,國防方針以反擊共產主義 逐漸轉型為固守本國疆土,但是其中國防整體建制絕大部分來自政府的力 量,以國防預算來建構相關人力、武裝設備、國防基礎建設…等。隨著時 代的演進,在國防工業的體系之中,非核心事業逐步開始尋求外包作業, 例如:衣服、襪被、日用品…等,但是在軍事武器類型的核心事業還是由 國防機構完全統籌。直到近年,國防科技的研發進入新的紀元,例如軍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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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生產與研發,開始在我國人自行設計、研發與製造的成功個案, 其中漢翔企業就是公私股各半的民營企業;此外,國軍的作戰艦艇也在自 製的原則下,委託中國造船廠成功地製造成功級與錦江級軍艦,這都顯示 國防工業是可以委外經營的。 此時,觀察我國民間的產業發展,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所從事的也 大多為代工生產,對於研發能力上來說普遍不足。在普遍缺乏研發資源及 能力之下,我國發展科技產品也大多依賴的外國廠商與技術,對於具有開 拓性質的產品研發上較有侷限,也時常面臨到產業技術升級的瓶頸;部分 國內廠商為突破此現況,開始與工研院、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合作,以 專案委託並結合外界研發機構的力量,協助企業本身提昇技術水準,實為 達成產業升級目標的可行方式之一。 若以外部非國防企業來協助研發國防技術,所面臨到的問題恐怕也將 不少,目前以中山科學研究院為主,透過原先的聯勤兵工體系之外,尚有 「漢翔」、「中船」、「台揚」1 等企業有相關的合作經驗,未來倘若增加更多 企業協助,在管理上的問題也將會浮現。因此,合作企業的選擇與管制, 以及持續的保密協定與偵防制度也必須先被建立,在本研究計劃的設計 上,該問題放至於調查報告之中。企業原先的主要技術來源是來自企業本 身的研發活動,廠商大多自行研發新產品與新技術的同時,如何能將這些 知識轉移到國防應用,這都是須由透過激勵的機制來解決的問題。相對 地,當外部機構獲得政府協助相關研發工作時,是否影響的效果就會存 在,這些都是很值得探究的問題。 今日,我國國防所面對的問題相當複雜,外有國際政局情勢的曖昧不 明,又加上對岸軍事的武嚇;內部有國家財政問題,國防科技的研發單位 過於集中的缺陷,必須在此時適度導入民間的力量,並且也可以適時將國 防科技重新包裝民生化。若能將國防科技與民生需求兩者結合,加上我國 在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潛力來看,都是大有可為的新格局。本研究計劃所處 的社會背景即是如此。 1 漢翔以生產航空器為主要研發的企業,官股與民股比例各半;中船有承接海軍「國艦自造」的 光華專案經驗;台揚科技已研發無線通訊與衛星定位為主軸,也跟海、空軍有合作經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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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計畫可分為兩個主要的目的:建立國防科學技術的成果轉化、 國防科技的鑑價機制。 一、研究國防科技成果轉化 針對涉及國防的科學技術,在專利與技術移轉的議題上探討,本研究 目的可分為下列四點: 1. 探討我國現階段國防科技的定義與相關組織現況 2. 探討國防科技移轉到民間企業的可行性,以及相關機制的設計 3. 國防科技轉化的現行法制環境,規範與限制的法理基礎探討。 4. 初步規劃國防技術的研發管理平台,相關技術的授權與購得。 上述的研究目的係針對本研究計畫所構建,但可預期接續必須觀察的 可產生效益,必須有後續的研究目的所支持,可以將後續目的規劃為: 1. 建立國防科技的研發成果整理,並評估績效衡量依據指標。 2. 建立我國國防工業的軍民通用體系,並評估能給於工業產出的實際助 益。 3. 協助國防經費的自籌自足,加強國防技術授權金的管理與應用。 二、研究國防科技的鑑價機制 針對國防科技的價值能夠有多少,其目的在於可以協助技術移轉的費 用收取,或是提供民間參與的融資擔保,更可以提醒研發人員對成果的重 視,相對地,也警示研發人員不能任意盜竊技術與私自移轉。總體而說, 鑑價機制是相當迫切地需要建構,該部分的研究目的有三點: 1. 探討國防技術移轉過程之間,對技術費用的衡量方式 2. 探討衡量國防技術本質的價值方式,並對國防與民用工業市場的影響 可能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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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探討國防科技在政府與企業內部的會計與考核機制 針對國防科技的鑑價制度,在未來的研究可銜接方面,可以接續相關 技術授權、移轉與智慧財產融資的相關議題,由不同的技術管理功能來探 討,最多元的比較與強化,因此本研究針對國防技術鑑價的後續探討建 議,建議搭配國防技術移轉的後續研究,作相對應的比較研究,該研究計 畫的實用性必定能更為提升。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計畫著重於國防科技的智慧財產管理與鑑價機制,並非著重在 調查資料與分析統計目前現況,故不適宜採用資料分析類型的研究方法, 亦不適宜使用歷史資料陳述。但是為了讓研究報告內容有學術的理論基 礎,因此參考國內外文獻作為依據,以及國內對於鑑價、融資的相關機構、 法規都是重要的研究題材。 本研究計畫在文獻分析法的部份,以蒐集國防科技的相關可公開資 訊、智慧財產權文獻,以及相關的國內、外書籍、期刊、論文、研究報告、 政府出版品等文獻資料,進行嚴謹的分析、比較、整理與綜合討論,並且 從相關法規與實務等構面進行分析探討。 另一方面,相關的法律條文探討部分,本研究採用法理學的相關研究 方法,探討國內現行法律、辦法與行政命令,以及法律在社會影響的探討, 應用社會科學的相關理論與研究方法,在個案觀察、分析、評論法律條文, 在立法機關的制定、修正,或是行政機關在解釋條文的適用,將臺灣地區 的政治、經濟、文化、族群等社會結構納入探討範疇,是為本研究計畫採 行的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 基於部分國防組織內容屬於高度機密的資料,因此本研究計畫的範圍 應當避免涉及此類資料,並以國防組織可公開的部份,設計研究計畫的目 的與預期成果。規劃以我國當前的國防組織架構為主,參考他國國防組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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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資料、網站與報導匯整,應該也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 此外,對於國防科技的鑑價與融資機制而言,由於該機制是具有前瞻 性的探討與規劃,本研究計畫會參考相關法規、現有機制,並且結合金融 服務業的衍生商品模式,規劃國防科技的鑑價模式,這有助於授權與技術 移轉費用的評估,但若這些技術涉及國家機密、跨多部門整合研發、非市 場交易技術…等因素,會讓本研究所歸納的鑑價模式產生較大的誤差,這 是讓本研究先將範圍規範在國內一般型態的國防科技,這是研究者比要的 前提條件之一。 第五節 名詞定義

西方諺語”Where the terms of an art are unknown, the art itself is unknown also.”意譯為:「不明白學術上的用語,即不明白該學科」, 亦為求本研究名詞定義與解釋一致,本章節將主要關鍵名詞統一定義如 下: (一) 成果轉化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第二款後項:「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 之生產或利用。」,該詞意為將科學技術作為生產要素之時,因作最有 利的轉化,而這些可行的成果轉化中,一方面要規範為智慧財產權的保 護,另一方面是要選擇權利運用的辦法,如移轉、授權、讓與…等更專 用的學術名詞。 (二) 技術移轉 為能充份發揮研發成果,將研發成果讓其他商業組織能夠發揮更大 的經濟效益,因而將研發成果讓與被移轉組織合法使用。技術移轉絕對 會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可說是一種智慧財產權的動態流動過程, 而授權(license)、讓與(assignment)、被併購(acquire)、成立衍生公 司(spin-off)…等,都是技術移轉的範疇之中。 (三) 技術授權 技術授權指權利人針對權利之內容,在一定時間與地域之內,對該 特定權利取得合法的使用權。並且,基於技術的合法使用需要,權利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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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對被授權人實施技術移轉的必要教育。而技術授權又分為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兩種,以 及授權後的權利可否再被授權(sub-licensing),這都是技術本質的分 類與法律管理的範疇。 (四) 技術鑑價 基於技術管理、出售、交換…等理由,對於無形資產性質的技術需 要進行鑑定價值(value)與價格(price)的工作。其最基本的方法如下: 技術價值=研發投資+市場接受度+技術應用範圍(Value=R+M+I)。最重要 的觀念就是,技術本身在產品化後是否為大多數的市場所接受,而技術 本身的價值一定要以市場價格為中心,以市場能接受的價格視為技術本 身的價值。換言之,市場接受度有多大,技術應用範圍有多廣,技術本 身的價值就有多高。 (五) 技術融資 技術為現在企業的重要資產,然而當企業需要資金需求的同時,缺 乏不動產與設備的新興企業相對不容易取得融資機會。因此,針對個人 與企業擁有的專利技術,進行合理地評估價值與價格的鑑價程序後,金 融業給於融資的機會與一定額度的放款作業,是本文定義的技術融資主 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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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軍民通用科技與法制面研究

第一節 國防科技的定義與研發組織 一、國防科技的定義 國防的定義是防衛國土內的一切安全措施,因此舉凡是軍隊的建置、 武器的購買、防禦建設…等,都是國防一詞的內容。而科技的定義為科學 與技術兩者的組合,科學是有系統地將知識作為應用基礎,技術則是將知 識實際的操作與表現,融合科學與技術對於知識的實際應用,就是「科技」 的本體觀,也是人類擺脫動物生活,進入文明生活的最大關鍵。 將國防與科技結合解釋,又有人稱之「軍事科技」,但本研究認為「軍 事」乙詞較有武器、作戰的解釋面向,而國防則包括武器、人事、後勤、 防禦、管理…等多重面向,國防的範圍比軍事寬廣一些,也因此本研究計 全然以國防科技作為撰寫。國防科技的範疇相當廣泛,舉凡是軍事武器及 系統的研發、相關器械生產製造、保養維護、後勤補給、各軍種戰略戰術 研發、教育訓練、相關技術的管理,都是本研究所稱國防科技的領域範圍。 簡言之,國防科技可以廣泛到與民生科技有很多重疊之處。 也因此,當代對於國防科技的研發思維上,已經不容易區分何者單純 是國防科技,何者又為民生科技。舉例來說,汽車引擎的發明,用於民生 用途可以做為車輛使用,而汽車加上輕裝甲是當前軍隊移防的重要交通工 具;又可看核子工程可以作為民生發電,也能作為核子武器之用。這說明, 國家擬定科技研發的整體營造上,不能片面區分國防科技的應用、民生科 技的應用,這是應該讓技術自由流動,並且歸於最適當的產業端來應用科 技。國防科技應該是廣泛技術的萃取,部分技術並且也可以專利化、技術 授權、委外生產,達到國防科技最適生產狀態。 由世界軍事史來觀察國防科技,國防科技改變了戰爭的型態,由銅 器、鐵器的冶鐵科技的進步,讓軍事用途的武器能夠逐漸進步,刀、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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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矛成為當時重要的防禦與攻擊器械;而後,發明火藥在軍事用途上有 著重要的意義,讓的破壞力、作戰戰術有了重要的改變,伴隨著槍枝的發 明與改進、黃色炸藥的技術提升,科技能力已經決定了戰力多寡2 。因此「無 科技即無國防,無國防即無國家」是現代國防科技的最佳寫照。 二、國防科技的研發組織 我國政體的延續,由古自今都沒有離開軍隊的建立,因此民國建立之 初的軍政時期,軍隊與國防並沒有一致的組織目標。進入一個法治的民主 政體,必然對於國防有法源作為依據,以期待各相關組織能夠穩固地依法 運行。「國防法」暨「國防部組織法」(簡稱國防二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完成立法,並按組織法規制訂、修訂、調整、規劃、報告整體國防組織 的作業章程,並且研修軍政、軍令、軍備體系各級機關(單位)組織條例 與規程,國防二法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訂於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此外,為了完備軍備組織的發展法治化, 「軍備局組織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立法完成,並於次年三月一日正 式施行,以確立我國軍政、軍令、軍備三者法治的「國防一元化」體制。 為了建立當代國防的「有效嚇阻、防衛固守」3 思維,並且能致力於自 給自足的現代化戰力建置,強化優勢國防科技體系、促進軍民通用科技發 展,其三大重點如下4 : (1) 國防科技發展之長期性與持續性。 (2) 科技來源自主,國防自主首重突破與掌握國防科技關鍵技術。 (3) 運用軍方研發能量厚植民間,協助民間提升科技研發實力。 經歷國防二法與軍備局組織條例的頒布之後,原先專門為軍武設計與 研發的「中山科學研究院5 」納入國防部軍備局之下,更早在民國八十三年 2 法國的拿破崙就是基於該觀念而設置軍事用途的技術學校,也讓歐洲教育體制有很大的變動, 技術學校內的砲械、槍械課程更讓當時的法國陸軍幾乎席捲歐陸。 3 我國目前對於台灣地區的國防方針,見於國防部民國九十二年的國防白皮書。 4 資料來源:第六次全國科技會議會議紀錄。 5 中山科學研究院成立於民國五十八年,目的在建立完整的國防科技研發、管理與整合的武器自 主,成為國防科技的重要單位。成果方面,包含研發完成的武器裝備:經國號戰機、各式飛彈 武器系統、艦用戰鬥系統、各式雷達、指管通情與資訊防護系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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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即配合國防部成立的「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推動軍民通用科技 計畫,以落實國防科技與民生科技的共同發展,協助國家經濟發展、民間 產業升級之目標,亦能夠藉由民生產業技術的發展趨力,支持國軍在生產 與研發的共同成長,相輔相成能夠有效提升國防能力。 除了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外,我國國防科技的研發、製造也有朝向民間 整合的多元發展,例如工業研究院、漢翔企業、中國造船…等,都有與國 防科技有所關聯,在國軍現階段以「有效嚇阻、防禦固守」作為國防方針 的觀念來看,國防科技的研發也確實是需要以「反制作戰」為主要考量, 配合我國科技能量與國防財力支應能力,參照國際間的先進防禦武器發展 趨勢,推動相關的研究機構的相互合作,並且可以與國內有研發能力的學 術合作,提供學術單位也能夠參與國防科技之基礎研究。因此,可以將我 國當前國防研發的組織圖,概要地繪製為下圖 2-1: 行政體系 監督體系 立法院 監察院 行政院 國防部 軍備局 中科院 經濟部 技術處 各處室 大專院校 教育部 各研究室 工研院 各民營企業 隸屬關係 輔導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 涉及國防科技的研發單位與關係架構 科技的本質是沒有方向的,但基於人們使用科技的過程之中,將科技 給予分類與定位。國防科技與民用科技最大的分野就是「國家安全」的考 量,因此由圖 2-1 可以表示出國防科技的產生單位不僅來自於中山科學研 究院,大學、企業也都是國防科技的重要產生單位。由於我國軍民通用的 組織架構並沒有歐美國家的發展歷史,對於科技的研發組織區分的非常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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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美國計畫管理署(DARPA)的設置與功能就突顯本研究可參考之處。

第二節 美國國防科技的軍民通用簡介

一、國防先進研究計畫署(DARPA)簡介

國防先進研究計畫署 DARPA(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成立於 1958 年,隸屬於美國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是美國國防部底下的中央研發機構。DARPA 為 DoD 管理並挑選各種 基礎型與應用型研發計畫,主要任務在維持美軍的科技優勢和維護國家安 全。DARPA 所推行的計畫,均屬於高風險、高投資的計畫,因此需要有 DARPA 密切地追蹤並監控,以求將風險降至最低。 DARPA 的管理哲學在於引進專案管理,透過充分的授權能迅速做出決 策。DARPA 是功能型的組織,在署長以下分為八個辦公室,如圖 2-2,此 八個辦公室並非單獨運作。各辦公室最主要的任務,是針對不同的專案, 找到合適的專家們來形成專案團隊並開發之。 資料來源:DARPA 網站 圖 2-2 DARPA 組織圖 DARPA 署長/副署長 無人空戰系統 作戰科技 特別專案 先進技術 訊息偵察 防衛科學 資訊處理技術 微系統科技 科技辦公室 系統辦公室 DARPA 在用人上,一任約聘專案管理人員之任期為 4-6 年,主要的目 的為透過人員的流動,來引入新的知識與視野。DARPA 所受到來自於上層 機關的限制非常的少,此外,DARPA 本身也沒有任何的實驗室或工廠,這 樣的設計可以避免讓 DARPA 追求創新的任務失焦。DARPA 所委託的單位, 不僅是大型企業,有相當程度的比重,是透過 SBIR(Small Busines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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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Research) 與 STTR(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的模式來進行的。 短期的研發是因應現在的需求,這些需求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已知的系 統或問題上,如噴射機引擎的改良。遠期的研發則是嘗試開發新的概念、 系統或服務。遠期的研發常常是不能透過觀察短期研發的技術而得知的。 在研發的定位上,DARPA 是為了填補研發的空缺而產生的組織,DARPA 所填補的,是介於遠期的基礎研發和近期的技術之間的空缺,運用橋接的 方式,將此二者之間的空缺填補起來,形成一道完整的研發時間軸。 100 億- 50 億- 0- 科學與技術支援 短期 中期 長期 基礎研究 系統發展 發明概念 100 億- 50 億- 0- 科學與技術支援 短期 中期 長期 基礎研究 系統發展 發明概念 資料來源:DARPA 網站 圖 2-3 DARPA 的研發定位 DARPA 要將研發的成果轉換為可用的技術是一項很大的挑戰,DARPA 透過三 種不同的模式,試圖透過技術移轉,來完成產品開發的目的。如下圖 2-4 所示: 第一種模式是直接委外的部分,在這部分的資源運用上,DARPA 將 9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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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金都投入企業與大學實驗室中。這些投資會為企業與實驗室帶來新的 能耐。技術的研發是透過欲研發單位之提案,來證明這些研發對於國防部 也有助益,藉以得到 DARPA 的資金挹注。透過這樣的合作模式,可以大幅 降低 DARPA 獨立開發的風險。 (一) 組件、技術背景 DARPA 工業發展產物 可服役產品 (二) 組件、小型系統 DARPA 科學與技術支援 概念與技術發展 系統發展與展示 產品 DARPA (三) 其他系統創新 概念與技 術發展 系統發展 與展示 可服役產品 可能產生兩年的落差 資料來源:DARPA 網站 圖 2-4 DARPA 技術移轉的三種模式 第二種模式,當企業並不是對該項技術的研發那麼有信心時,DARPA 將試圖去消除這些阻礙。DARPA 會將 70%左右的資金投入企業當中,並派 遣一位與 DARPA 關係良好、且熟悉 DARPA 此項技術的人的人進入該企業 中,藉由日常的監控與協助,讓技術開發得以順利推行。 第三種模式是要建造一個大型整合系統的原型,由於計畫規模龐大, 因此在確認計畫可執行與國防部的資金支援之間,會產生兩年的時間落 差。DARPA 為了避免這問題產生的影響,會透過簽署備忘錄的方式,來讓 計畫得以順利進行。 除了上述三種模式外,DARPA 還有兩種較特殊的模式來協助技術移 轉 , 分 別 是 部 門 主 管 計 畫 ( Service Chiefs Program ) 與 作 業 聯 繫 (Operational Liaisons)。

部門主管計畫結合了 DARPA 署長與各部門主管,每個部門都會派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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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的菁英官員,在兩三個月的期間,他們將不斷地深度接觸 DARPA 的各項 計畫,就短期而言,可以協助 DARPA 研判哪些計畫是有價值的,而真正的 價值在於長期,就長期間來看,這些年輕的菁英將可以在 DRAPA 的研發團 隊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為他們對於整個 DRAPA 的運作過程有相當 程度的瞭解。 作業聯繫是指每個部門都派遣一位負責傳達訊息的人員在 DARPA 的署 長辦公室,負責每天即時地回報各部門的狀況,同時對 DARPA 的技術移轉 計畫,提供第一手即時的建言。 DARPA 是一個中介的機構,一方面將長短期的研發計畫進行橋接串連 的動作,另一方面則將這其中所產生的研發需求,委託給外部的民間組織 來進行研發。這樣可以降低全部自行開發的風險,也可以同步帶動民間組 織的研發能耐。 二、美國軍民通用科技的個案 所謂的軍民通用科技,係指該項科技可以用作國防工業,亦可以作為 民生工業用途。因此,本研究以車輛、衛星定位、軍用電腦作為個案,嘗 試比較這些科技的內容有何異同: (一) 美軍悍馬軍用車輛 戰爭不分古今中外,人員與物資的移動都是必要的嚴酷問題,因此現 代化車輛在研發的構面向,軍用車輛就朝向馬力、耐地形、多用途的目標 研發,美國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GM)的悍馬是可以作為比較的實 例,因為該款車輛的核心技術相同,而為了軍用功能與民用功能有不同的 改變,其中表示「功能性」是軍民同用科技的分野點之一,兩種車輛的比 較整理如下表 2-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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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相同技術內涵-表現在軍用與民用車輛 市場 功能 軍用車輛 (M1113) 民用車輛 (H2 SUT) 引擎系統 6.5L V8 柴油引擎 6.0L V8 汽油引擎 傳動系統 四種模式、全時四輪傳動 七種模式、全時四輪傳動 懸吊系統 獨立式、液壓避震器 獨立式 突破障礙能力 可翻越 40 公分的障礙物 可翻越 25 公分的障礙物 涉水能力 可涉越 152 公分深的河道 可涉越 51 公分深的河道 特殊能力 防護鋼板、特殊軍用塗料、夜 間特殊照明設備 四軌式防鎖死煞車系統、恆溫 座椅 資料來源:科技時代(2004)、本研究整理 可以由軍用與民用的車輛設計內涵,比較出對於相同核心技術的車款 設計,軍用科技講究作戰與補給的實際功能,因此在突破障礙、涉水的設 計上有強化的結構,以及特殊鋼板、偽裝用的迷彩塗料、隱匿夜行照明設 備,都是在軍事要求的特殊「功能」,也因此功能的導向是軍民科技的重 要區分構面。 (二) 美軍戰術通訊暨定位系統 作戰的最終極目標還是建立安全的防衛領域,因此陸軍的步行作戰還 是無法被高科技武器取代,然而高科技可以協助的部份是步兵在交通方面 的安全,其中電子地圖是十分受用的新軍事設備。但是當前已有很多家用 汽車都裝有衛星定位的電子地圖,兩者之間也有部分異同之處,「保密性」 是軍用產品的重要考量,其內容比較整理如下表 2-2: 表 2-2 軍用與民用的衛星定位需求與表現模組 市場 功能 D-DACT iPAQ-5555 使用者 美國海軍陸戰隊員 一般民眾均可購買 重量 878.8 公克 207 公克 螢幕 64K 萬色液晶螢幕 64K 萬色液晶螢幕 作業軟體 微軟專用版的 Window CE 微軟標準應用軟體 無線通訊模組 VHF 特高頻譜數據機 藍芽、WLAN、802.11B 特殊功能 防水、電池可支持 16 小時、 防止駭客的 GPS 模組 指紋辨識系統,真正做到非主 人不能開機的資料安全 資料來源:科技時代(2004)、本研究整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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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科技的方便性確實提昇了單兵作戰的精準程度,而 PDA 所能提供 的便利、即時、定位系統是現代作戰不可或缺的好幫手。由表()可以清楚 地比較,這種科技應用在軍用與民用的產品上,軍用設備的無線通訊模組 方面,要特別以特高頻譜(VHF)作為通訊的頻率,這樣可以隨時調整當地 最佳頻率,以及在保密模組下安全地透過加密措施來傳輸資訊。此外,因 應長時間使用的外掛型電池組;防水、防震的特殊機殼,也是軍用設備的 標準「功能性」導向。 (三) 軍用可攜式電腦 雖然上述的 PDA 形式攜帶方便,但要處理大量文書、影像與整合資訊 裝備,這些都還是需要電腦作為資訊平台,而軍用的可攜帶電腦(Portable PC, 台灣慣稱 Note-book)是平時防備與作戰都需要用到的設備,而為了作 戰可能的任何作況,電腦的設計需要更注意「堅固性」,但相對要將堅固 性用於民用電腦的時候,美觀與輕便又是一大考驗。其個案內容比較整理 如下表 2-3: 表 2-3 軍用與民用的可攜式電腦在配備上的比較 市場 功能 ToughBook 29 ToughBook W2 重量 3.6 公斤 1.27 公斤 顯示器 13.1 吋,抗反射 12.1 吋,抗炫光 電池持續力 4 小時(一般使用) 7 小時(一般使用) 作業系統 標準作業軟體加上軍用應用 軟體(如情資、追蹤敵情…) 標準作業軟體 堅固性特色 墬落一公尺、雨中使用 墬落一英呎、鍵盤抗水 事蹟 2003 年,波灣戰爭中,曾經幫 士兵擋住步槍子彈的攻擊。 目前可以在市面上購得 N/A 資料來源:科技時代(2004)、本研究整理 由上述的比較分析,可攜式個人電腦在軍用與民用的不同之處,是軍 用更注意「堅固性」,抗震、抗腐蝕…等都是一般民用電腦所沒有的,但 在部分民用化的情況之下,例如是防水鍵盤、防輕微撞擊…等,都是不錯 的市場吸引力。當然外觀的設計是軍民科技很大的不同之處,TB-W2 就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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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為輕薄、白色機殼,TB29 型則是設計為黑色大型的機殼。 上述的三種軍民通用科技的比較,尚有值得提出來討論的地方,就是 科技的研發與生產都不是國防單位,完全是由民間企業所完成的研發,若 有涉及軍事科技的部份,例如追蹤敵情、情資通訊等軟體是不會出現在民 用科技的販售上,但功能性很強的安全、牢固都可是被市場快速接受,讓 這三個個案的商品其實都是目前市面上的熱門商品6 。 第三節 國防科技成果轉化面臨之問題 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有著相當多有利的誘因,但是其背後仍潛藏著一些 有待克服的問題。在規劃技轉流程的同時,這些問題也必須一併考量並克 服,才能讓技術成果轉化流程的規劃更為完善。 一、國防科技人才被挖角流失 過去國防科技均由中科院、聯勤兵工體系與「漢翔」、「中船」與「台 揚」等長期合作的企業來擔綱,國防相關技術的人才也都集中於此。國防 技術相關的人才人數有限,若未來要更加依賴的民營企業的研發能力,這 些民營企業勢必也要從這個有限的人才庫中去瓜分掉人力,在人力分散的 情況下,短期而言對於是個損失,但長期來看卻也是國防科技研發能量的 擴散。而這些人才瞭解國防產業的需求,未來也易於合作,建立起完整的 國防產業供應鏈體系。因此如何度過短期人才短缺的瓶頸,是有待解決的 一項問題。 二、缺乏智慧財產權管理、授權的靈活應用 過去中科院僅從事國防研發工作,由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員工習慣以武 器系統完成為目標,在智慧財產的相關保護、管理上並無過多琢磨。這與 6 悍馬車由於耗油與價格因素,在台灣車輛市場並非十分常見的車種;HP 的 iPAQ 在台灣的 PDA 市場有不錯的銷售成績;國際牌的電腦產品在台灣市場的比重低,較難觀察 TB-W2 在台灣的 實際優劣比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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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引用 DARPA 的個案呈現強烈對比,首先 DARPA 是透國美國國防部的 預算,委託民間研究、管理與活用技術,創造軍民通用的美國模式;我國 國防科技透過傳統軍方研發系統,在研發能力上雖然有一定程度的品質, 但是後續的管理、授權等靈活運用則較為缺乏。當然,國防事業不應該以 營利為首要目的,但是若維持傳統的國防模式,不大幅度改變研發流程的 情況下,研發成本、智慧財產管理都會呈現負面效應,相對地,若能更加 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將可以讓國防科技研發所得到的利益擴張至最 大。如何設計與規劃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是可以試圖規劃的新經 營管理模式。 三、缺乏民間參與研發的激勵 導入民間的力量參與國防研發對軍民雙方都有相當的助益,但是在兩 岸情勢混沌不明的局面下,兩岸的情資對抗在暗地裡緊密地交戰中。接觸 到國防機密的廠商數量增加,自然可能產生的漏洞問題也會提高。在保密 協定和情報偵防上,自然是在進行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上需要相當重視的一 環。在國防預算在議會中不斷地面臨下修壓力的今天,就現有的體制下, 要透過研發資金的誘因來吸引優質的民間單位參與實非一件容易的事,如 此一來將可能產生劣幣逐良幣的效應,這對於需要高度技術的國防科技而 言,會產生另外一項危機。在激勵措施上,需透過非金錢的誘因設計,加 上透過國軍精實案所增加的可支配預算雙重配合下,才能有較佳的表現。 四、受到政府管制、法規束縛的限制 國防科技除了受到國防機密的傳統束縛,另一方面,也同樣受到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法規束縛。與美國 DARPA 相比,DARPA 能有獨立專業的委員 來執行研發外包,並且受到美國國會預算特別法的法規支持,能夠在相信 專業的前提下,突破政府採購招標的僵固限制,這是相當重要的前提。除 此之外,國防科技的需求也是相當多元化的,因此需要一個統籌技術需求 的機構,雖然當前國防部有專責機構負責統籌,但是與技術研發的統籌機 構並非同一機構,因此我國當前國防組織的整合上,可以思考 DARPA 的設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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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與科技研發、軍民通用作結構上的整合,也能夠思考變革之道。翻開 美國的重要專利名單,可以常常看見 DARPA 的影子,這表示有方向、專業 的鬆綁法令,並且塑造技術管理的規則,可以有效地增進研發能力與含 量,我國可以朝向這個方向試圖邁進。 第四節、我國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法制面研究 我國自民國九十二年經立法院通過施行國防法及國防部組織法後,建 立國防部軍政、軍令及軍備分立制度,國防軍備業務由國防部軍備副部長 督導,而所謂「軍備」,依國軍軍語辭典,乃指「戰力之整備,以支持建 均為主要目的」,因此,「軍備」之範疇自包括武器裝備之研發與取得。 鑒於軍備整備事務攸關國軍建軍構想及兵力整建,牽涉事務繁雜及經 費龐大,自應接受國會監督,故國防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國防部設軍 備局,掌理軍備整備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而根據「國防部軍備局 組織條例」之規定,軍備局之督導業務包括軍備整備、國防科技、國防採 購政策、營產管理、整體後勤、工程督導、資訊發展及人才經營等等。 而依照三階段調整我國軍備體系計畫,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於 「中山科學研究院」改隸編成「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後,已順 利將軍備體系統籌納入國防部軍備局管理,進而達到有效整合資源及提升 行政效率之目的。 根據國防法第二十二條所宣示之國防科技工業架構,第一項規定: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 武器裝備,已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應落實技術移轉,達成獨立自主之國 防建設,即以立法宣達政策目標。第二項規定: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 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 及銷售。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 銷售辦法」及「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之法規命令。第三項規定: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 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 經營。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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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經營管理辦法」之法規命令。本條所建構武器裝備自製為優先,國防科 技工業植基於民間政策目標之願景,對照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通 過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對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 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得依規定減抵其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或綜合所得稅,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修 正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 條所載明之產業品項、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精密電子元件 工業、精密機械設備工業、航太工業、生醫及特化工業、高級材料工業、 技術服務等等,而國防科技工業實質上即為上開重要策略性工業之綜合 體,故從法律層面觀察,可獲致「國防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建 構的願景與產業架構係為一致的結論。 然而國防科技的發展進步與否,最重要取決於研發人員投入的心力, 係成正比的方式予以表現,其關鍵即在於法制面的設計是否得以保障及回 饋研發人員所研發之成果。 基本上,從憲法本文第一百六十六條前段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 發明及創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款前段:「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 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觀察,即可證明。 而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在體系與內容方面,規定顯較德 國威瑪憲法來的廣泛,故從制憲史與制憲者的角度觀察,我國憲法顯然深 受威瑪憲法之影響,且從篇幅比重而言,基本國策共計六節,三十三個條 文(不含增修條文第十條),共占總條文五分之一強,可見我國制憲者對 基本國策之重視,其中不乏形成特定理念與規範範圍的條款,憲法學理依 其領域之不同,分別稱為:『國防憲法』、『外交憲法』、『經濟憲法』、『社 會憲法』及『科技憲法』等等。 雖然根據多數憲法學者認為,我國憲法與德國威瑪憲法不同,我國憲 法中之基本國策係以專章訂定,並非編訂於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僅屬 「方針條款」之性質,必須透過立法者積極的立法作為,方能實現憲法所 架構之國家發展願景。 換言之,只要立法者積極完成憲法所賦予之願景,進而立法落實憲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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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期待,其所立之法律,無非可以「憲法」層次之角度賦予其效力,因此, 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一條之 立法目的即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 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促進資訊化 社會,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目的。 或可謂「科學技術基本法」係一部「科技憲法」的層次,而從此一上 位概念,賦予行政機關透過法律之授權,依照科技特性,訂定相關法規命 令及行政規則,建構一完備之科技法律體系,進而達到獎勵科學之發明及 創造,並藉以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 按現行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政府出資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同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亦屬於國 有財產之範圍。故政府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應歸政府 所有,惟為有效運用研究成果,並鼓勵研究機構與民間企業擴大參與研究 發展,爰參酌外國為加強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使用,對智慧財產權之 歸屬另有規定之立法例,如美國之 Bayh-Dole 法,明定政府出資之科學技 術研究成果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應本公平與效益原則,得歸研究機構或企 業所有或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其歸屬及運用 辦法,以資適用。 然而,現行制度關於國防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收益,一概依預 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從授權明確性原則、基 金運用及鼓勵國防科技研發等角度觀察,似乎存有若干法制面向之檢討空 間,茲分述如下: 一、授權之明確性 法規命令係指基於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並 對外發生效力之命令。學理上又稱為「立法行政」、「委任命令」、「委任立 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 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公法效果之規定。 同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他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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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亦即立法者必須就重要性、基本性之決定,對 法規命令之範圍、方針進行指示。 其次,法規命令只能在授權意旨範圍內作細節性的規定,不得逾越母法授 權的本旨,否則勢必與法律抵觸而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因 此,法規命令係最狹義之命令,係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所制定,抽象對外 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故上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第一條規定,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 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本基金,並依同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而根據行政法學者陳敏教授認為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法律,如明文規 定許可再為授權,則原被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機關,得以法規命令再為授 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意旨觀察,只要能符合母法授權第一次訂定之法規命令 要求,需求機關即可再為法規命令之訂定,惟為避免「委任立法」之濫用, 喪失其根本目的,應僅限於第二次「委任立法」之適用。 換言之,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 條規定:各機關(構)為施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政府出資之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得歸屬研究機構 或企業所有或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 屬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另訂定相關規定 辦理。而由主管國防科學技術發展之國防部軍備局,依據國防科技特性, 在不牴觸「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 辦法」之前提下,完成「國防科學技術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法規命令 訂定任務,在主管機關(國防部軍備局)主導規劃國防科學技術成果歸屬 及運用模式下,依序由國防科技研發單位,諸如:中山科學研究院、中正 理工學院、國防醫學院等研發單位,完備相關法制配套,作為國防科學技 術成果歸屬及運用相關執行之法源依據,進而提供研發單位及人員有所遵 循。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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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運用之妥適性 現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均 為預算法所規範之「特種基金」範疇,相關運用辦法亦分別規範於「行政 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均有相關法源作為運用執行依據。 上開二種基金,其中最大的區別之一即在於主管機關之不同,「國家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而「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 金」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然而,何謂「國防科技」?如前所述,國防科技的範疇相當廣泛,舉 凡是軍事武器及系統的研發、相關器械生產製造、保養維護、後勤補給、 各軍種戰略戰術研發、教育訓練、相關技術的管理,都是本研究所稱國防 科技的領域範圍。簡言之,國防科技可以廣泛到與民生科技有很多重疊之 處。 也因此,當代對於國防科技的研發思維上,已經不容易區分何者單純 是國防科技,何者又為民生科技。舉例來說,汽車引擎的發明,用於民生 用途可以做為車輛使用,而汽車加上輕裝甲是當前軍隊移防的重要交通工 具;又可看核子工程可以作為民生發電,也能作為核子武器之用。這說明, 國家擬定科技研發的整體營造上,不能片面區分國防科技的應用、民生科 技的應用,這是應該讓技術自由流動,並且歸於最適當的產業端來應用科 技。國防科技應該是廣泛技術的萃取,部分技術並且也可以專利化、技術 授權、委外生產,達到國防科技最適生產狀態。 簡言之,由於國防科技研發成果在今日科技應用發達的時代當中,已 經難以絕對區別何謂國防科技?何謂民用科技?而依現行規定,由國防部 預算經費主導之「國防科技研發成果」仍應歸屬「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規範範疇,並不屬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作業 規範」範疇,就邏輯的觀察而言,似乎令人對此結果產生質疑。 就「基金運作」的角度觀察,所謂「基金」即是基於為維持特定目的 之發展所成立之資本,其用途應僅限於為達前述目的而運用。然而,既已 由行政院依據國家整體發展需求而統籌分配之國防預算透過國防科技研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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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人員的生產所衍生的成果,就前述設立基金的目的,理應作為維持國防 科技的持續發展所運用,而屬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軍民通用科 技發展作業規範」之規範範疇,方不致牴觸設置基金之實益,且亦忽視「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設立意旨。是以, 應規劃適當管道以留置該等基金於國防體系內運用。 三、國防科技研發之鼓勵 基本上,國防科技產業特色大致可以歸納如下:1.產品生命週期長: 以我國經國號戰機為例,從一九八三年的安翔計畫開始,一九八九年的試 飛成功,一九九四年的交機服役,迄今的翔昇計畫執行,綜觀其生命週期 將達四十年;2.寡占特性:從各國軍火工業逐漸合併可資證明;3.少量多 樣:以我國服役之 F-16 戰機為例,其機型已在全球衍生出十種以上之多; 4.單價昂貴:武器愈來愈精密,相對造成單價日益趨高;5.系統整合技術 層次高:現行武器系統日趨複雜,也隨作戰需求不同,而有不同系統整合 需求。 簡言之,國防科技人才培育及傳承,取決於制度設計是否得以落實憲 法規範之要求,藉由立法者以積極的立法態度,訂定具體法律規範,完成 憲法所擘畫之願景。 為鼓勵從事國防科技發展人員積極從事研發,透過前述「科技基本法」 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立法意旨觀察,鑒於 國防部每年均投入龐大研發預算,發展國防科技,然而在研發過程中,經 常肇生智慧財產歸屬等相關問題。隨著國防法公佈施行後,與民間研究機 構或企業互動日趨頻繁,相關研發成果歸屬及管理運用問題亦漸趨複雜, 實有必要於諸如「國防科學技術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範中制定 適當鼓勵機制,方能使國防研發及教學單位致力創,建構符合國家利益之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 四、國防機密之維護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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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須確保國防機密之維護,然而,此維護措施須 為合理適切之管制,不可因噎廢食而致過當之限制。按目前專利法第五十 條規定,發明經審查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應將其說明書移請國防部或國 家安全相關機關諮詢意見,認有秘密之必要者,其發明不予公告,申請書 件予以封存,不供閱覽。此規定係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固然有其必要,然 因會直接衝擊我國防科技之產出,必須謹慎行之。例如,國防部或國家安 全相關機關必須對國防機密訂有明確及合理之分類,若創作之應用涉及機 密,當然應將其之揭露予以限制。然值得注意者,並非該等創作之本質亦 必然屬於機密,否則,國防研發單位多數創作均將因其本質或屬性多少涉 及國防應用,而被冠以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的結論而致不當限制,更遑論 其後成果移轉之進行。 再者,經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認有秘密之必要者,其發明不予 公告,申請書件予以封存,不供閱覽,此影響層面亦十分廣闊,必須仔細 分析其適切性。按專利之重要原則之一即在新穎技術之揭露,若一以國防 安全為由之創作不得揭露,該等創作究屬「營業密秘」或「準專利」,實 無準據。相關舉發、侵權、有效性抗辯等行為亦不得進行,徒然為日後醞 釀法律糾紛之空間。 再者,前述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之日起為期一年,並得續 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智慧局應諮詢國防部或國 家安全相關機關,無保密之必要者,應即公告。就保密期間申請人所受之 損失,政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此部分規定為對涉及國防機密創作人之維 護機制,所訂之流程管制,然同前述,若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對國 防機密未能訂有明確及合理之分類,此維護機制及救濟亦形同具文,毫無 實益。又,同條文規定,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前述之發明應予保 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故可知國防研發機構考量後果,不 得不遵守此規定,但此法規實有可議空間,應儘速研擬修法,以促進鼓勵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政策遂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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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管理層面

本章探討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之管理層面衍生問題,包括國防科學 技術成果管理機制、成果轉化之模式、成果轉化之評估,以及建議技術移 轉流程與合約設計,最後對於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提出相關配套機制, 作為國防科技成果轉化制度訂定之參考。在進行探討之前,首先我們必須 對成果轉化進行定義。一般對於研發出來的專利或技術,我們有所謂的專 利授權,或是更為深入的技術移轉。其他相關還有如何尋找供需雙方的技 術交易,以及藉由購案的國外廠商工業合作技術引進等等。成果轉化在此 是一個較為上位的用語,包含以上的種種活動。更為正確的說,轉化應同 時包含雙向的民間科技為軍方所用或是軍方軍民通用科技為民間所用,而 在軍民兩者之間的各式媒合、計畫的融資、研究計畫補助、共同研究發展、 專利授權、技術移轉等等都歸屬於成果轉化之範疇7 。 第一節、國防科學技術成果 根據「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草案)」,所謂國 防科學技術乃是指研究機構因接受國防部所屬單位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 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測試評估、生產製造、維修等,應用相關技術開發 或於成果轉化過程中,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相關成果。依據國防科學技 術性質及產生方式,可區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國防研發成果 所謂國防研發成果是指經本部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且與國防 機密資訊或參酌其性質、社會公益等因素應歸屬國家所有,並由國防部 統一管理之科學技術成果。 7 成果轉化一詞可見於海峽對岸之「國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網」,http://www.techinfo.gov.cn/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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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研發成果 一般研發成果,指非屬國防研發成果之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般研 發成果得歸屬於研究機構所有,但轉化過程中,經委外或共同合作促進 模式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相關成果,其歸屬依當事人合意訂定之,國 防部及所屬單位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或運 用權利。 國防部 工業合作 國防單位 研發成果 軍民通用 軍品釋商 • 中科院 • 國防醫學院 • 兵整中心 • 國防大學 • 其他國防單位 • 國 防 科 技 成 果中可以移轉 民間使用的部 分 • 民 間 科 技 研 發能量中能協 助國防科技研 發部分 國防科學技術 成果移轉民間 廠商,民間廠 商具備技術後 製造生產國防 軍品 政府要求外國 進行採購時, 外商必須依技 術移轉技術予 國內 圖 3-1 國防科技成果來源圖 第二節、國防科技成果之管理機制 一、國防科技成果經營管理流程 國防科技每年投入龐大研發預算,然而在研發過程中,經常衍生出智 慧財產相關問題,過去由於著重任務時效、國防秘密及軍事機密之限制, 並受國有財產規定制約等因素考量,未能積極規劃管理,且鮮少運用成果 取得收益,甚有隱藏被控侵權或成果遭竊之虞。此外隨著國防法公佈施行 後,與民間研究機構或企業互動日趨頻繁,相關研發成果歸屬及管理運用 問題亦漸趨複雜,實有必要制訂國防智慧財產之權責單位以及有效的管理 機制,以維國軍應有權益並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精神。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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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依據「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草案)」內 容,除了規定相關單位應儘速開始規劃國防智慧財產經營管理之外,更必 須積極轉化研發成果,落實科技基本法立法目的,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 續經濟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其工作可分為以下五大階段進行,包括智 財創造、智財保護、智財管理、智財應用及新事業開發等五大流程,如圖 3-2 所示。 智財創造 智財保護 智財管理 軍民合作 智財應用 民生與國防 研發規劃 資源分配 軍民通用 軍品釋商 智財維護 技術移轉 技術合作 民生產業 民生與國防 合作 管理系統 資訊平台 智財控管 國際佈局 多國專利 研發創新管理 圖 3-2 國防科技成果經營管理流程 1. 創造階段:研發創新管理是國防科技成果經營管理首要課題,統籌 國防科技發展策略及資源分配,有效運用研發資源創造研發成果,是 達成研發創新管理方法。 2. 智財保護階段:研發成果產出後,必須妥善應用法律賦予之相關保 障權益,具體的作法為專利申請及專利佈局等工作,此外智財維護工 作與國際接軌,亦是刻不容緩要項。 3. 智財管理階段:為有效管理國防科技智慧財產,必須成立專責管理 組織,統一掌管國防研發資源及研發成果,並建置資訊化智財管理平 台有效經營及管理國防科技成果。 4. 智財應用階段:國防智財經營管理最終目的是進行技術移轉及技術 合作,藉此提升國家科學技術水準,因此,建立國防科技成果轉化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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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發揮國防科技智慧資產之方法。 5. 軍民合作階段:藉由國防智慧財產經營管理機制,將國防科技移轉 到民間,厚植產業競爭力,進而帶動整個台灣產業的發展,開創出新 事業。 除了完備的國防智財經營管理機制外,建立智慧財產清點制度亦是刻 不容緩的工作,其目的在於進一步釐清國防單位自身所擁有的智慧財產經 濟價值,使得國防部得以設定、調整各種智慧財產申請策略與管理模式, 亦即執行單位可以依照景氣循環狀態、競爭市場發展趨勢與研發單位成長 的空間自行應用及管理。然而須先聲明者,一個完整的智慧財產清點制 度,應為經常性、反覆性、具組織性的管理與執行,而非僅只於某特定階 段。 二、國防科技成果管理組織 參考美國國防部在兼顧國家安全及科技發展雙贏局面,國防科技成果 轉化過程制度化,成立專司技術移轉執掌單位(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ition,OTT)8 ,其主要職務如以下介紹: 1.規劃國防尖端科技研發計畫。 2.推動國防研發技術升級,開發具商業應用潛力技術。 3.提供技術交易及技術合作服務,推行軍民通用(dual use)制度。 4.協調國防技術移轉或技術合作過程中,與政府其他部會產生之問題。 5.解決技術移轉過程有關資格審查、專利授權及法律等衍生問題。 為有效達成國防科技成果的經營管理,將科技成果轉化為智財資產積 極的加以運用創造收益,國防部應該建立專責組織,統一管理整個國防體 系下研發機構與生產機構藉由自行研發、合作研究與工業合作所產生的科 學技術成果,訂立相關運用的規範,規劃整體運用的方向。建議在國防部 成立「國防科學技術審議委員會」,執掌以下工作: 8 美國國防部技術移轉辦公室 http://www.dtic.mil/techtransi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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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籌規劃國防科技發展策略,擬定重點研發方向,妥善分配研發資 源,落實研發創新管理工作。 2. 審議國防科技成果是否屬於特殊科學技術需歸屬國家所有,亦或是一 般科學技術可由研究機構自行加以運用。 3. 訂立整體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包含科技成果如何清點、列帳,成果 進行技轉授權時如何尋找對象,價值如何評估。 4. 建立國防科技研發與成果運用資訊管理系統,掌握國防體系下所有研 發機構的研發狀況,自行研發及與民間合作研發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其 轉化為智財資產的狀況以及運用的情形。 5. 評估民間可運用於國防之相關科學技術,規劃與民間合作的技術領 域,建立國防工業與民生工業發展策略方向。 6. 瞭解世界各國國防科技發展概況,評估工業合作所引進技術及移轉國 內的成效。 三、國防科技成果管理資訊平台 整個國防體系下,包含中科院、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兵整中心等 國防單位自行研發,或與民間機構藉由科專等計畫合作研究,以及向外採 購工業合作所附帶的技術輸入等等,均會產生眾多科學技術成果,以及相 關的經費、權利歸屬、應用保護等議題。國防部身為主管機關,若欲全盤 掌握數量龐大且繁雜的研發狀況、經費支出、產生成果數量、成果保護狀 態、成果運用狀態,必須在國防部建立一個資訊平台,統一資料格式並進 行整體的 e 化,才能有效率的進行管理,將資訊平台與整個國防科學技術 成果轉化管理流程結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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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國防科技資訊管理平台功能架構-圖 國防科技資訊管理平台功能架構如圖 3-3 所示,包含創新研發管理、 智慧財產管理、專利檢索、成果轉化管理等四個功能區塊,分述如下: 1. 專利檢索:提供專利及技術資料庫,可以幫助在研發前進行檢索決定研 發方向,並可提供國際國防科技趨勢、技術發展趨勢,幫助國防科學 技術審議委員會擬定重點之國防科技研發方向。 2. 創新研發管理:各單位以建立好之制式 e 化表格上傳研發成果,包括研 發成果內容、相關技術文件、人力與經費投入等等。藉由資訊平台上 研發成果資料庫的建立,可以就研發成果輕易的加以清點,並列出所 投入的經費人力,進行成本的控管以及各研發成果的投入成本列帳, 便於以重置成本法進行價值評估。 3. 智慧財產管理:科學技術成果以專利申請佈局進行完整的保護,並透過 平台定期進行專利監控,彙整國防科技成果侵權以及被侵權的案例。 4. 成果轉化管理:對於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之前必須做基本技術價值評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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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瞭解其價值與市場應用。資訊平台可以提供研究成果技術資料, 進行專利分析幫助內部人員初步瞭解技術價值及運用; 如欲對深具市 場潛力之科學技術成果委外鑑價時,資訊平台亦可提供成果技術資 料、所申請的專利及其他法律形式保護、投入的人力與經費、團隊學 經歷資料(如無洩密之虞)等等。資訊平台本身亦可將國防科學技術成 果,可公開部份以設計好的固定格式陳列在網站上,供有興趣的廠商 閱覽,並可考慮與其他技術交易平台進行連結。 第三節、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之模式 目前在政府相關部會努力下,各項作業正積極進行中,期藉由軍轉民 (spin-off),協助產業界提升技術水準,再經由民轉軍(spin-on)將民 間研發能量導入進行國防科技之發展,以建立相互依存之國防工業與民生 工業發展體系,使國家有限資源得以發揮最大的效益。基於國防工業植基 民間及政府「拼經濟」的政策要求,國防部配合「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訂 定之「國防科技工業機構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國防科技工業機構產 品銷售辦法」及「國防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辦法」等三子法中規定, 國防科技工業機構與民間之合作包括「授權」、「交互授權」、「共同使用」、 「人員交流」、「合資」及「入股」等方式。本研究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之模式,以下就授權技轉、技術交易、工業合作等三個部份來加以討論。 一、授權技轉 (一) 專利授權 專利授權只是相當於授予被授權者使用受到授權方專利所保護的 技術的權利,而被授權者取得專利授權後,自不會受到專利所有權人提 出的侵權告訴; 專利所有權人只是讓被授權人取得使用的權利,並不需 要敎會被授權者如何實施取得授權的專利,或是提供實施所需要的其他 營業秘密(know-how)。而以授權的方式而言,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 專屬與非專屬授權(exclusive and non-exclusive)

專屬授權:授權人僅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在授權範圍內單獨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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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使技術的權利與地位,不得再授權他人。 非專屬授權:授權人就相同授權範圍,仍保留再授權他人行使的 權利。 (2) 交互授權(cross-licensing) 若被授權人本身亦擁有對授權人有利之相關技術,則雙方可進行 交互授權以使雙方均能使取得相關之技術及製造產品,通常具有 眾多專利之公司間常進行相互授權之談判及相互交換技術,確保 公司技術發展的自由空間。交互授權常常是經過長時間相互訴下 和解的結果,通常不需要支付權利金。 (3) 多重技術授權(multi-licensing) 技術可能由多家公司擁有專利,當被授權人需要使用該技術以生 產授權之產品時,常需要獲得多重授權人之授權,在這種情形 下,被授權人可能需支付之總權利金將相當高,因而在市場上不 具競爭力。因此,授權人再決定適當之權利金比率需考慮被授權 人需另外支付其他權利金成本。 (二) 技術授權 技術授權一般都會包含技術所產生的專利之授權,然而有些技術並 不一定有以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而屬於營業秘密的範疇。通常情況 下,技術中所包含的專利只是它所想申請保護的範圍,雖然專利法有規 定專利必須揭露到足以施行的地步,但在實際情形下都還是會留一手, 不可能只照專利就可以良好的實施,而技術授權除了授予對方使用該項 技術的權利外,還包括提供一些實施技術所必須的藍圖、配方、設計, 流程等等屬於 know-how 的部份。 (三) 技術移轉 技術移轉一般而言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提升技術取得一方的技術 能力、降低成本、提高產能、改良品質與開發新產品,相當於是要敎會 技術取得方如何實施技術。相較而言,單純的專利授權比較接近一個 點,技術授權像是一個範圍較大的面,而技術移轉較為接近一個持續不 斷的教導與學習的合作過程,許多情況下,不一定會詳細區分技術授權 與技術移轉,而將技術授權歸類於技術移轉的範疇。技術移轉有時也包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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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被移轉技術所包含專利的專利授權,然而有些技術並不一定是以專利 的形式加以保護,而屬於營業秘密的範疇。所以技術移轉及技術授權與 專利授權在標的上、執行方法上都有所不同。專利授權只要具有專利所 有權,且專利是有效存在的就可以透過市場監控尋找對象進行談判授權; 而技術授權及技術移轉除了技術所包含的專利的所有權之外,還包括了 各式施行所需的技術文件、配方、流程,以及原本技術研發的團隊以提 供技術支援,才能真正達到技術移轉的功效。 (四) 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通常是只依據廠商的需求,提供技術上的服務。例如:檢 測與分析、機構儀器設備裝置的設計等等,與智財授權或移轉較無直接 關係,但每件專案的服務則需投入較多的研發人力資源才能執行。 二、技術交易 技術交易主要目的,是為了將現有技術透過知識的創造、傳遞、重組、 整合、保護及開發等工作,重新為技術加值,將無智慧財產成為更具價值 商品。目前市場技術交易制度中常見的三種方式:標價、議價、拍賣9 。 (1) 標價出售 賣方直接決定產品的價格與產品功能,將產品放在市場上等待對 該產品價格功能滿意的買方購買。適合的產品特性有:標準化產 品,價值可以客觀評估者、交易頻率較頻繁者,都是屬於適合標 價出售的範圍。優點是所需時間成本最小,缺點是通常只適用於 標準化商品。 (2) 議價 買賣雙方經由互動式的協商來決定出價格。適合的產品特性有: 議價式交易通常適用於供需雙方都很少,但是互相知道對方的存 在,產品特殊性較高,交易頻率較少的產品。議價的優點是經由 交易雙方不斷的對話與互動,可以提高雙方都能互利的機會。然 9 鮑曄亭,專利拍賣可行性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所碩士論文,2003。 33

(39)

-而由於供給與需求太少,因此交易雙方並不一定能遇到對方,當 交易雙方無法相遇時,市場就無法形成。而且由於議價交易是一 對一的交易,交易雙方對交易物的主觀價值並不一定會完全相 同,因此議價交易的交易成本往往過高,均衡價格並不容易出 現。此時價格的決定因素往往在於雙方的談判力量。 (3) 拍賣 是指買賣雙方同時集合在一起參與競價,以決定最適合的資源分 配的一種交易方式。適合的產品特性為其價值並無法以一個客觀 的標準來認定時。 一般的科學技術成果大多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以專利、營業秘密、 電路佈局、設計、著作權等等的方式留存,很難簡單的訂出一個確切的價 值,並不適合以標價的方式進行交易,標的太低是賤賣國有財產,標的太 高則乏人問津。而若要進行拍賣或議價時,也必須先對科學技術成果作良 好的包裝,透過價值評估的過程了解其市場的應用及價值所在,才能在議 價談判或拍賣的過程中取得較高的售價。對於某些較具有價值的科學技術 成果,可委由第三者進行鑑價,更為客觀而詳細的提供市場價值的參考以 及相關產業的分析。 三、工業合作 推動工業合作計畫是政府為加速達成「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 力」產業發展目標之有力政策工具,期能藉由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對外採購 的機會,與得標之國際企業簽署工業合作協議,運用採購國內產品、技術 移轉、國內投資、國際市場行銷協助、訓練、評鑑認證、研究發展等方式, 促使跨國企業能更確切地認識我國產業的實力與潛能,協助國內業者進入 高科技產業領域、引進關鍵性技術與產品,使能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進而改善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加速產業國際化,並期望與國際企業 建立長期策略聯盟關係,使雙方在國際經貿體系內攜手合作、共創商機10 。 工業合作係指利用政府採購計畫要求外國承商依採購案總金額的一 定比例的額度,在國內從事投資生產、採購、技術引進及研發訓練等工商 10 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合作計畫網站 http://www.cica.com.tw/ 34

數據

表 2-1  相同技術內涵表現在軍用與民用車輛  市場  功能  軍用車輛 (M1113)  民用車輛 (H2 SUT)  引擎系統 6.5L  V8  柴油引擎 6.0L  V8 汽油引擎  傳動系統  四種模式、全時四輪傳動  七種模式、全時四輪傳動  懸吊系統  獨立式、液壓避震器  獨立式  突破障礙能力  可翻越 40 公分的障礙物  可翻越 25 公分的障礙物  涉水能力  可涉越 152 公分深的河道  可涉越 51 公分深的河道  特殊能力  防護鋼板、特殊軍用塗料、夜 間特殊照明設備  四
圖 3-3  國防科技資訊管理平台功能架構圖       國防科技資訊管理平台功能架構如圖 3-3 所示,包含創新研發管理、 智慧財產管理、專利檢索、成果轉化管理等四個功能區塊,分述如下:  1
圖 3-5  成果轉化建議流程圖  一般在權利金的收取方式上,有分為一次收取,或是前期金加上權利 金,權利金則按銷售額之比例或是以每件銷售產品收取固定的金額計算等 不同的方式。  站在法律面的角度考量,如果是舉證上比較困難的,而且發展性可能 不是非常大的,建議採取一次收取的方式,避免廠商之後宣稱產品未用到 專利時的舉證困難; 而如果專利可應用於產品,或是新式樣專利等較易於 舉證的,且具有廣大市場成長潛力的項目,建議採取按銷售額比例收取權 利金的方式。  按銷售額比例收權利金時,常會在實際的銷售數量上發生爭議
表 4-5  鑑價業務的自辦與委外的因素參考表  自行建立鑑價團隊  委由民間機構進行  經費支出模式  須長期支付薪資,並需修改人 員編制  可透過建立委外模式,按件計酬  人才尋找與培育  難以尋找具備足夠經驗之專業 人才,內部培養的經費與時間 過鉅    民間機構長期發展下具備有經驗之專業人才  業務量  若臨時有龐大業務量,本身的 鑑價團隊可能無法負荷;  業務 量太低則消耗過多人事成本缺 乏效益  可依業務量大小調整委外的件數  公正性  由技轉授權者本身進行鑑價, 較不具公正性  由獨立第三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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