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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主題在我國內之中屬於前導性質的研究,因為這樣的議題沒有 太多參考文獻以供佐證,僅以國外資料、文獻、組織實例作為借鏡,提出 本研究建議

一、成果轉化基礎工作穩健

先不論國防科技的技術移轉問題,我國在技術移轉的整體機制來說,

已經是比歐美日等國家都起步稍晚。因此,今日要討論國防科技的技術移 轉機制,本研究認為可以有幾個關鍵的步驟要去遵循:

(1) 對技術的創造、保護與落實對現有技術的清點。本研究計畫的核心主 旨是建議先要對技術做有效的清點,有助於對現有技術的瞭解,可售出、

移轉、保護與需要另外採購的技術需求才能完全明白。這也可以加速本研 究後續的技術鑑價作業。

(2) 對技術除了保護之外,能夠清楚地分類更是重要。並對於一個技術的 分類應有清楚的界定,是屬於委外研發、自行研發、國防機密科技…等,

應該有一個很清晰的分類流程準則,這樣可以幫助對技術管理者的後續決 策作為重要參考。

(3) 獎勵民間參與研發與生產,並給予技術合作的機會。這樣的國防科技 管理思維是進步的,但是若國內企業能力與意願無法配合,這樣的整體制 度設計也是空轉,所以國防部需要對外說明與招商,而更重要的是將模式 的憂缺點明白告知有意願的企業。

(4) 技術授權的獲益應專款專用,不間斷地創造新技術。技術獲益的來源 有兩點:技術本身與組織力量,因此技術的獲益要能回饋到研發者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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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才能有效地再鼓勵技術的創造,技術交易與移轉的回饋金一定要專款 專用,才能鼓勵創新不會間斷。

(5) 法規與技術鑑價是重要環節。除了技術本身之外,法規與融資環境將 會是重要的環節,也承接下文解釋。

二、相關法規尋求合理鬆綁

法規是一切政府機關的運作準則,因此要讓國防科技能夠突破傳統的 管理運作模式,相關法規必然是個重要的環節。但是,除了本研究中提到 的憲法、國防二法、相關的管理辦法之外,若由科技基本法做為起點來制 訂一套國防科技的技術移轉辦法,是需要相當耗費時間的。因此,最可行 也是最有效率的作法,是將現有法令所造成的瓶頸與障礙全部列出,可以 透過行政命令解釋的部分,與相關部會做好意見交換之後,可以作為優先 處理的首要工作。若不能透過行政命令解釋的法規部分,可以一方面找尋 新法的比較原則來突破,二方面必須要加緊研議可替代的合法理方案,雙 管齊下才能將任務達成。

在現行法規之中,又以國有財產法是比較具有侷限性的法規,對於國 家所投資的國防科技研發成果是否就視同國有財產,這還需要有科技基本 法的新法解釋。另外,我國現行制度下,確實已經成立各種領域的科學計 畫專案預算,例如經濟部工業局、農委會…等都有這樣的機制,相信國防 部也當然爾可以依循,但是這樣的機制是有一定的條件,就是希望能用專 款的撥給來吸引好的計畫案,也就是要國防單位自己招募優秀的科技計 畫,而這樣的科技成果將可屬於國防部所有。這是在現行法規下,已經鬆 綁後的現行制度,可供國防相關單位列入參考。

三、技術鑑價建立公正機制

技術鑑價是一門需要高度專業與長期經驗的學問,鑑價這種服務性的 商品,往往會因投入、經驗與專業程度的不同而產生品質上的差異。台灣 目前的鑑價市場呈現有點紊亂的狀態,往往會產生小公司過度的削價競爭 而導致報告的品質有落差。所以在本研究案中,我們提出一份鑑價報告所 應具備的內容要點,以及國內相關鑑價機構在工業局的能量登錄,做為國 防部在選擇民間業者與檢視鑑價報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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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價除了可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外,現在國內也慢慢的開啟透過無形 資產為擔保的融資,然而這樣的融資方式在我國仍是少有的,原因是我國 民法與商法的建構制度需要傳統擔保品的質押,但是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 今日,如果要估算知識型企業的價值,那就會出現傳統與現在的落差。因 此,融資鑑價的擔保部分,就應該透過公正、客觀、專業的第三人來做擔 保價值的評估,並且將融資的相關風險列入評估,以協助透過技術融資的 雙方,一方能夠獲得有效的資金來參與後續經營,另一方能夠透過風險評 估而創造資金利益。

因此,一方面國防單位要思考委託鑑價第三人的設立方案,另一方面要與金 融業能夠達成共識,因為近年來的金融業也正面臨經營轉型的問題,而如何突破 傳統融資風險思維,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所在。本研究建議,初期觀察國防科技 的融資上,可以透過國防部內部科發基金與民間金融資金共同融資,一方面是肯 定國防科技確有一定的市場可以經營,另一方面也能減低國內金融業的風險,增 加金融業的參與意願。再者,國內金融業都有轉投資的事業體,這些事業體也能 配合我國防工業的民力民用、民力軍用的大方向政策,這是一舉數得的大政策方 向,可提供我國國防科技管理的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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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密合約-廠商與技轉單位 保密合約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立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目的

具保密切結之甲ヽ乙雙方,因共同進行技術移轉/授權合作案,為確保雙方 擁有之專業知識與概念發想等資訊,充分受到合法之保密約束,特以此合 作保密切結書(以下簡稱本切結書)規範日後合作之保密之相關事宜。

第二條、 保密期間

1. 本切結書經雙方代表簽署後生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始於中華民國 __年__月__日。另,本切結書不因雙方合作案之終止、解除或完成而失其效 力。

2. 本合作案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之方式,合意終止之。

3. 本案合作過程所涉之資訊,若為「(技術/產品名稱)」,則此類資訊之應用與 保密,應隨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合約或協議技術/產品之銷售、應用而另行處 置。

第三條、 保密條款

1. 甲ヽ乙雙方合作期間,包括但不限於因合作所提供、或交換、或產生、或 衍生之談話內容或書面資料,無論是以任何形式(含口頭告知)或附著於 何種媒介上,凡相關於他方專業領域者,皆謂之「資訊」。

2. 若為一般常識,或已為大眾公開周知的知識,則不限制甲ヽ乙雙方之自由 運用。

3. 任一方當事人,除因法令之要求外,非經他方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 將前項所稱「資訊」,以任何之形式、方法,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

4. 乙方因本合作案所知悉、持有甲方之任何資料、程式及其檔案、媒體與專 利搜尋、研判、利用之專業知識與想法等相關資訊,乙方以及參與人員均 需負保密之責。

5. 甲方因本合作案所知悉、持有乙方之任何資料、程式及其檔案、媒體與網 頁上資料搜尋、擷取、存儲、運用之概念與技術等相關資訊,甲方以及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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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員均需負保密之責。

6. 除甲ヽ乙雙方來自於他方之資訊外,對於合作進行時所發展之概念、方向、

想法、規劃、做法、規格、技術等實務與非實務資訊,雙方與參與人員亦 具保密之責。

7. 雙方當事人同意就參與本案之員工,應另行簽訂專案保密同意書,以確實 保障本案機密性之無虞。另,參與本案之員工,非經同意不得進行本案資 訊或系統之複製、影印、繕寫等相關行為;任一方當事人,包括但不限於 其員工、僱員、約聘人員、顧問等,倘因違反本保密協定致他方受損害者,

應與侵權行為人負一切連帶賠償責任。

8. 承前項,專案保密同意書之保密期間與條款依本切結書所述,惟應特別註 明參與人員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競業禁止約定,並經本人簽章 後發生效力。簽畢後可送交對方審閱,若參與人員新增需簽妥內部保密切 結書再行參與合作。

9. 經雙方簽定用印後,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為憑。

10. 本切結書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雙方如因本切結書有關事項 發生爭執而涉訟時,甲ヽ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為此,本保密約定書經雙方正式授權之合法代表簽字,以昭信守。

立切結書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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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技術移轉合作意向書(MOU)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設址:

立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設址:

緣甲方為一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成立之公司,為建立與乙方未來技術交易合作關 係(以下稱本案),爰訂定本約,以利遵循。

壹、【宗旨】

雙方基於誠信、合作、互利原則,就本案之進行方式、交易標的等事項,

達成共識。

貳、【權利義務】

一、 甲方同意將其所擁有之「 (技術名稱) 」(以下簡稱本約標的)技術,

移轉或授權予乙方。惟就其移轉或授權內容,應由甲、乙雙方當事人 另以書面協議訂定之。

二、 就本技術交易合作意願之意思表示,雙方保證皆應依約定本旨暨誠信 原則為之。惟該表示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解除者,不在此限。

三、 雙方當事人應於簽訂本意願書之日起,致力達成技術交易協議書之簽 訂及完成所有法定程序,不得藉故拖延影響他方權益。但經雙方當事 人合意或發生客觀事實上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四、 雙方同意於簽訂本意願書之日起,迄技術交易合作協議書之簽訂日 止,當事人任一方倘發生重大情事,足以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合作案者,

四、 雙方同意於簽訂本意願書之日起,迄技術交易合作協議書之簽訂日 止,當事人任一方倘發生重大情事,足以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合作案者,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