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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價制度之研究

第六節、 重置成本法

配合國防部現階段科技成果列帳的需求,便於國防部人員自行評估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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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價值,並考慮無形資產『專利』的特性後,建立以『重置成本法』為基

13 參考資料:專利資産評估常用方法,http://ip.org.tw/PRO/etc/AA3.htm;用成本法評估技術價格,

http://www.chinatech.com.cn/htmortxt/jsxmpg/jsxmpg7.htm 54

-分攤費 公用水電費、非固定資產購買費用

http://www.stat.gov.tw/public/data/dgbas03/bs3/inquire/cpispl.xls 55

-所謂『消費者物價指數』則為用於衡量家庭為日常消費所購買商品或 勞務價格水準之變動情形,包括直接購買之勞務工資在內,不包括非貿易 財價格。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的項目相當多,因此上述公式則採用『消 費者物價總指數』協助換算。

由於開發一技術,有時產生的專利不只一篇,此同一技術或產品所衍 生的相關專利,可以藉由有系統有計畫的專利佈網使技術與產品受到完整 的法律保護,此多篇相關專利組成的專利群組稱為「專利組合」。由於每 個專利依附於同一技術或產品上,因此彼此可能有部分重疊,或為實施步 驟的前段或後段,因此,若單一抽離一篇專利進行授權或販售,則無法完 整實施專利所依附的技術或產品,因此建議可以將此「專利組合」視為一 體,同樣應用上述公式評估。

由於專利組合於日後對外授權或販賣時,可以專利群進行授權,並非 單一個專利,可取得利潤應高於單一專利授權,所以專利組合也可視為專 利授權的另一種包裝。專利組合的完整度,也同樣影響整體專利群組的價 值,然而利用在此所建立的成本法,無法突顯真正專利組合的價值。

上述公式用於新式樣專利評價時需要特別注意,由於新式樣專利為產 品外觀設計,通常不需要大量投入研發人力與經費,且由於容易被人迴避 設計,重要性較低。因此,新式樣專利價值評估利用此公式評估時,其中 重置全價為當時設計消耗的相關費用以及專利申請與專利維護費用,再換 算當時與目前的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在此特別提出,需要留意『專利價值』、『技術價值』以及『產品價值』

的差異。專利存在之目的是為了保護技術與產品,專利為保護技術與產品 的手段之一,由於專利會揭露技術手段與產品的組成,公開給社會大眾,

因此為了保護技術,企業多會保留一些『know how』,加上一個技術或產 品若具有多篇專利,僅藉由閱讀專利也難以串接成一個完成的技術與產 品,因此掌握專利,未必代表可以依據專利內容去執行技術或製造產品。

專利於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保護期限與地區限制,一旦專利過期,則『專利 價值』為零,對於專利為保護的地區,『專利價值』同樣為零;而技術與 產品若能藉由『know how』的妥善管理與保護,則即使專利過期,技術與 產品仍具有市場需求,可以繼續販售,僅差別在無法排除競爭者利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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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保護的項目,導致競爭者可能會激增,因此『技術價值』與『產品價值』

仍然會存在。

使用重置成本法公式的限制,整理成下列幾項說明:

1.無法判別專利品質

撰寫專利品質的好壞,也會影響專利價值。一篇專利中,最重要的 為權利請求項,即「專利範圍」(Claim)。過去台灣許多產業多重視專 利申請的數量,忽略品質。使得許多相當良好的技術,因為沒是有適當 的規劃專利範圍而使得權利沒有完整地被保護,可以輕易被迴避設計,

不需支付權利金,連帶使得專利所保護的技術或產品價值減損,無法阻 擋其他廠商進入相同領域競爭。

2.同一技術衍生的相關專利難以分開各別專利評估

在本報告所建立的成本法,由於主要是採用研發投入的經費技術,

當同一技術同時產生多篇專利,則難以分配每篇專利所佔的百分比,因 而無法單獨估算每一篇專利的價值。此同一技術所衍生的相關專利,即 專利群組,皆依附於同一技術,彼此的重要性需要層層分析。

3.無法反映實際的技術優劣與市場需求

專利依附於技術或產品而實現其價值,藉由同類技術與產品的市場 競爭,淘汰不具有市場需求的技術與產品,市場需求反應專利所依附的 技術或產品價值,對於完全沒有市場需求的產品,則價值幾乎等於零。

然而,利用成本法估算,只要研發有投入經費,於專利有效期間內,就 有價值存在,無法得知專利實用的價值。

4.無法評估專利的攤銷率(因為時間所產生的折舊)

由於專利於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因此可以隨著時間的消 逝,專利可以保護的時間也越來越少,相對而言專利價值也應該減損,

於此公式中並無法反映『專利攤銷率』部分。然而,實際上專利價值並 未一定隨著時間而成比例遞減,這是因為專利具有「附著性」與「替代 性」。所謂「附著性」,即專利價值需依附於一定的物質實體,藉由專利 商品化而產生價值,而商品化的產品或技術具有一定的生命週期;「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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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性」是指專利所發揮的作用有一定期限,不會永遠在市場上佔據有利 地位,有可能被其他的新技術或產品所取代,藉由評估專利被替代的生 命週期,從而決定專利資産的經濟壽命,即其作用的時期。因此,專利 處於不同的生命週期階段,價值也隨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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