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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相關憲法上特殊政治定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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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際相關憲法上特殊政治定位案例

兩岸的特殊依存關係,導致了政治定位上的複雜程度與困擾性,這是 一般主權國家所沒有的問題,但國際上仍有著不少國家的憲法在對內部的 政治實體或對外的國家抑或政治實體上,都給予「特殊」的政治定位或特 別關係,這些特殊的政治定位有別於以往單純主權國家的舊有定義,例 如:邦聯制下的國家與國家、聯邦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因此本章試圖 藉由援引介紹這些特殊的政治定位案例,來思考兩岸未來政治定位除了在 現有的認識定位之外,找出不同的方向與路徑。

第一節 分裂國家整合的模範─東西德成功統一的案例

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東西陣營的對立、冷戰的持續,導致世界 上陸續出現了特殊的「分裂國家」模式,主要有:東西德、南北韓、南北 越與兩岸。其中到目前唯一和平統一的國家就是東西德,因此本文期待藉 由東西的統一經驗來作為兩岸政治定位發展的借鏡。

在德國統一的問題上有許多可以研究探討的層次,本文希望能專注在 探討憲法上兩德間如何處理彼此「政治定位」的問題。期待藉由討論兩德 法理上對於彼此政治定位的演變發展過程,來替兩岸政治定位尋找出可行 的方向。

一、 兩德的分裂初期的背景與彼此之間的政治定位

西元 1945 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國戰敗,領土遭到美、俄、

英、法四國所占領,由於東西陣營意識形態的對立與政治考量緣故,

在西元 1949 年美、英、法三國所占領的區域便成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 國,也就是所謂的「西德」,而俄國所占領的區域則成立了德意志民主 共和國,俗稱的「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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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兩德在憲法上對於彼此政治定位的發展 (一) 西德政府

在兩德分裂初期,西德政府採取了類似於兩岸分裂初期的「漢賊 不兩立」原則,強調本身為德國合法政權,西德政府在憲法的前言與 內容上都刻意強調「統一」的政治目的與企圖。此外,西德為了強調 已身為德國正統合法政權,在憲法對於國籍之規定:「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之外,本基本法所稱之德意志人,係指具有德意志國籍,或以具 有德意志人民血統之難民或被驅逐者、或其配偶、後裔之資格准許進 入以 1937 年 12 月 31 日為疆界之德意志帝國領土之人。」透過該條 文,西德政府強調西德並非「新生」國家,西德就是德意志帝國的延 續。

但到了西元 1969 年,由於國際情勢的改變,導致西德政府開始改 變以往對於東德的否定態度。西德總理布朗德在同年發表相關聲明,

表示同意以一個民族兩個國家為原則,將東德視為德意志的第二個國 家,對於德國統一問題,放棄武力,以和平有秩序的方式解決4。但西 德所謂的「一德兩國」並非完全視東德為完全的主權國家。西德仍然 認為第三帝國的德國仍然存在,所謂的兩個德國在文化上、民族上以 及國際法人格上依舊是無法分割的共同主體,東德仍然是德國的一部 分,兩德之間並非「國際關係」而是「特殊關係」。

緊接著西德持續對東德交流開放,在西元 1972 年 12 月 21 日兩德 正式簽署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基礎條約》,西德正式給予東德「國家 承認」,同意彼此領土的完整性與外交自主性,但卻也否認承認東德 的國際法人格,之後兩德也都雙雙加入聯合國。在《基礎條約》簽訂

4 王雅暄,1993 年,《兩德統一經驗與兩岸關係的展望》,台北:永大出版,第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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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引起了西德國內的批評,認為《基礎條約》有違憲之虞,不僅 違反了憲法前言對於統一的目的,更傷害了第 23 條「德國其他部分加 入的權力」,也質疑西德是否放棄了西德與德國為同一的「同一性理 論」,承認德國已經滅亡5?而西德憲法法院也對此作出判決回應,西 德憲法法院對於西德與德國同一性問題改採「部分同一理論」,認為 西德仍然與德國同一,但已非西元 1950 年代所主張的完全同一;對於 兩德關係則係用「屋頂理論」解決,認為兩德乃是原德國底下的兩個 秩序主體(見圖 5-1),雙方皆無法全面代表德國,兩者間也並非外國關 係。西德憲法法院也肯認的西德政府對東德政策改變的合法性,使得 西德政府主張的「一德兩國」成為西德對兩德狀態的政治定位。

(二) 東德政府

東德政府在分裂的初期也採取了和西德政府相同的政治定位模 式,強調己身的合法性,也主張東德才是繼承代表德國的唯一合法政 府。東德也在憲法前言與內容當中強調「德國不可被分割」的政治目 的。

但東德由於國內政局不穩以及國際遭西德「霍爾斯坦原則」封鎖 導致政權出現重重的統治危機,東德開始思考與西德徹底分裂的方

5 張亞中,1999 年,《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出版,第 101 頁。

西元 1937 年的 德意志第三帝國

西德憲政秩序體 東德憲政秩序體 圖 5-1 西德政府對於兩德政治定位圖(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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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西元 1953 年 9 月東德總書記烏布里西特正式公開提出了「兩國 論」,認為「目前在德國有兩個國家的存在」,改變了以往東德主張自 己是代表德國唯一合法政府的既有主張政策,東德政府也改變了以往 對於德國存續的看法,認為德國已經在西元 1945 年滅亡,德國正式分 裂成為東德與西德兩國,東德乃是德國的部分繼承者6。在東德提出了

「兩國論」、強調「一族兩國」之後,在西元 1956 年 12 月 30 日,東 德總書記烏布里西特又對西德政府提出了「邦聯制」的呼籲,主張兩 德應循「邦聯」模式正常交往。東德之後於西元 1968 年 4 月 6 日修 憲,在第八條當中提到「兩個德意志國家逐步接近直至在民主與社會 主義基礎下完成統一」,正式在憲法上改變了對兩德的政治定位看 法。雖然東德對兩德政治定位有所改變,但西德卻仍然堅守「一個德 國原則」,對於東德的構想不予回應。一直到西元 1960 年代,西德改 變對東德的既有政策,西德也從原本的「一個德國」走向「一族兩 國」的政策,兩德也開始增加對談交流,之後在西元 1972 年 12 月 21 日雙方簽署了《基礎條約》,東德正式取得了西德的「國家承認」,東 德也承諾與西德展開各方面的交流合作。此時,東德已經否定兩德之 間仍有上位的西元 1937 年德意志第三地國的聯繫關係,兩德唯一的聯 繫關係在於同屬德意志民族(如圖 5-2)。

6 彭滂沱,1993 年,《德國問題與歐洲秩序》,台北:三民出版,第 157 頁。

圖 5-2 東德政府對於兩德政治定位圖(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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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基礎條約》中東德獲得了西德政府的國家承認與領土完 整性的承諾,也加入了聯合國。但西德仍然不願承認東德的國際法人 格,僅認定兩德為「特殊關係」,而非「國際關係」。例如東德在西德 設立大使館與使節代表,西德則是改用「代表處」與「代表」來代替 之。在西元 1974 年 10 月 7 日的修憲中,東德大量的刪除「德國」和

「國家統一」等字樣,不再以統一作為國家目標。除了在憲法上正式 的揚棄兩德統一的政策之外,東德也開始從「一族兩國」轉向「兩族 兩國」的方向,例如在憲法中刪去「德意志民族」改採「人民」代替 之。除此之外,東德不斷的企圖在文化上、民族上切割兩德,又例如 東德政府強調應該以「階級觀念」取代「民族觀念」,東德乃是「社 會主義民族」、西德是「資產階級民族」7。東德對兩德的政治定位除 了放棄統一,試圖建立主權國家與主權國家的關係之外,更嘗試著切 割兩德的民族關係,建立起「兩族兩國」的關係(如圖 5-3)。

7 張亞中,1999 年,《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出版,第 155 頁。

德意志民族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圖 5-3 東德政府在改變同一民族見解後對於兩德政治定位圖(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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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三、 基礎條約的簽訂與統一

西元 1972 年簽訂的《基礎條約》內容主要對於兩德的相互得失,

對於西德而言,主要是取得東德的開放交流承諾,兩德在條約簽署之 後得已在經濟、交通、體育、文化…各方面取得交流;而東德則是獲 得了西德的「國家承認」,西德必須尊重東德的領土與主權,條約內容 也確立了兩德的疆界、領土的完整性。

《基礎條約》的重要性是在於讓兩德對雙方政治定位與未來發展 方向在抱持歧見的情況下,讓雙方取得共識,簽署條約。條約的簽定 讓兩德關係正常化,取得交流往來,進而讓東德人民能夠接近西方社 會,使得東德開始接受西德的經濟支援,進而加入西歐社會,開始在 各方面與西德緊密結合,間皆的導致了後來的德國統一。不過單就

《基礎條約》內容來看,卻是個十足的「分離條約」8,條約內容西德 幾乎完全放棄了統一的政策,除了西德仍然在憲法上堅持屋頂理論之 外,兩德幾乎走向完全分離情況。

8 張亞中,民 99 年,〈從「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國統一經驗的反思〉,《從德 國統一 20 年看兩岸關係研討會》會議論文,第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