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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從中華民國憲法觀點論目前兩岸主要政治定位論述的未 來發展
在參考過各國對於主權分享以及特殊的政治定位實例之後,本章期待 能夠回歸到兩岸的政治環境與法理狀態來討論兩岸的政治定位未來走向,
而出發點則是由代表我國最高規範的中華民國憲法來討論。
關於兩岸的政治定位發展選項莫衷一是,特別是對於國家聯合的體系 模式也不斷的被提出討論,例如:國協、邦聯制度等等,都成為兩岸政治 定位發展的選項。但國協與邦聯乃是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的國家 聯合模式,於我國憲法規範不符,北京也不會輕易接受。因此,本章除了 分析目前我國憲法對於政治定位的規範得失外,選擇目前兩岸較為主流的
「公投獨立」、「一國兩制」來進行討論,最後也選擇了近來有學者所倡 議「一中三憲」的新概念一併討論之,嘗試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觀點來找出 兩岸政治定位的未來發展方向。
第一節 中華民國憲法「一國兩地區論」對兩岸政治定位的貢獻與缺憾
在本文的第三章已經討論過了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定論 乃是「一國兩地區」的國家定位架構,而其中的一國所指的當然是中華民 國,而兩地區則是中華民國憲法中所指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見 圖 6-1),「自由地區」乃是目前台北政府所轄的「台灣、澎湖、金門、馬 祖」,「大陸地區」則是北京政府所轄的中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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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華民國憲法在修憲後所建立的「一國兩地區」的國家體系,為我 國在兩岸政治定位上與兩岸交流之間有何貢獻、又有何不足之處,以下便 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
一、 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貢獻
(一) 建立了兩岸目前在政治定位上最大公約數「一個中國」的共識
中華民國憲法在制定之初並無「一個中國」的問題,但由於國共 內戰的發生以及兩岸分裂分治的政治事實,導致中華民國憲法在修憲 之後,必須強調其「一個中國」的憲法架構,中華民國憲法將兩岸分 裂分治的兩個政治實體狀態定位成中華民國底下的「自由地區」與
「大陸地區」,而之後台北方面也延續了憲法的「一個中國」原則,
並且強調「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在北京方面,在西元 1949 年取得對大陸地區的實際統治權之後,
北京政府宣布建立新中國,認為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 承,但北京對於台北的國民政府仍對外宣稱其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北京認定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而北京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也在憲法前言當中宣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 分」。
從兩岸的各自的憲法當中可以發現,兩岸彼此在憲法上均宣稱擁 有對方的主權,而且兩岸憲法同為「一中憲法」,也就是兩岸的憲法
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 (台北政府)
大陸地區 (北京政府)
圖 6-1 中華民國一國兩地區結構圖(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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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共識認為兩岸同屬於一個國家,而這個國家就是中國,只是這個 中國究竟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仍有爭議。不過在兩岸政 治定位的談判上,雙方彼此已經建立了最大的公約數「一個中國」的 共識。而北京對於兩岸政治定位也表達了對「一個中國」的原則性與 重要性,北京前領導人江澤民曾在中共《十四大政治報告》中說過:
「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談。」而且北京對於「一個中 國」也逐漸的修正其內容,將「一個中國」從堅持只有中華人民共和 國,逐漸的調整立場,自西元 1995 年起,北京對「一個中國」的說法 也開始有了明顯的轉變,開始在政策上有所改變與修正1。北京慢慢的 將「一個中國」原則修正,將其意涵擴大化與抽象畫,在西元 2002 年 的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上就再次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 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領土與主權完整不容分割」2。由北京 政府強調且逐漸修正「一個中國」立場的努力不難看出北京對於「一 個中國」原則的重視,而目前中華民國憲法維持著「一個中國」的國 家架構,也讓兩岸之間在談判未來的政治定位上有了基礎的共識。
(二) 正視兩岸分裂的現實
兩岸在分治分裂初期採取了否定對方、漢賊不兩立的對峙狀態,
而這樣的對峙情況,對於兩岸人民在交流、互動上都帶來了極大的不 便與困擾,在政治上兩岸也無法有正式的官方交流管道。而中華民國 憲法在修憲之後,採取承認且正視兩岸分治分裂的政治事實狀態,不 僅在憲法當中承認北京的政治實體地位,也授權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為兩岸分裂分治的狀態建立了正常化的法律規範。
(三) 建立了「一個中國」內的區際法律基礎規範
1 邵宗海,2006 年,《兩岸關係》,台北:五南出版,第 318 頁。
2 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http://www.xinhuanet.com/newscenter/dyxjx/sldb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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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兩岸間雖然彼此都認為同屬於一個國家,但實際上兩岸卻各 自擁有不相隸屬了治權領域,在這樣互相統治區域不隸屬的狀態下,
有別於一般國家內的國內關係。而兩岸之間的交往又是如何定位?中 華民國憲法在增修條文中為兩岸的交流建立了「區際法律」的特殊關 係,憲法將兩岸劃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給予兩岸間一 種特殊的地位,既有別於國內關係,也有別於國外關係。一方面避免 了遭人非議兩岸已經成為國外關係,一方面也區隔開兩岸與國內的差 異。在第三章也提到,大法官也多次針對兩岸之間的特殊區際關係作 出解釋,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解釋就說明兩岸間簽署的協議並非
「國際書面協議」,釋字第 618 號解釋則是敘明在工作權平等問題 上,兩岸人民因政治上之分治,應可予以大陸地區人民合理之限制。
從上述大法官解釋可以發現,中華民國憲法建立了兩岸間特殊的「區 際法律關係」,這樣的特殊關係是因應兩岸特殊的政治狀態所生,也 讓我國政府在兩岸交流上有所依據與規範。
(四) 建立兩岸政治實體平等的定位規範
在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本文時期,台北的國民政府對於兩 岸政治定位採取了「中央政府─叛亂團體」的政治定位關係,儘管之 後兩岸局勢趨於和緩,台北對於北京政權仍然維持著「叛亂政權」的 政治定位關係。但在修憲之後,中華民國憲法在憲法架構上承認正視 北京中共政權的政治實體地位,並且將兩岸立於平等的政治地位,改 變了過去屬於「上下關係」的「中央政府─叛亂團體」政治定位關 係。
中華民國憲法在修憲之後首創了兩岸政治實體平等定位的「一國 兩地區」政治定位,表現出台北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主動態度與對於 兩岸政治定位平等地位的期待。相較於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兩岸政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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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最後一條的第 146 條還說明了該部基本法待統一之後制定新憲則失 其效力,更是說明基本法乃是部統一前的過渡憲法。
反觀於我國的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發展僅在憲法 增修條文前言出現「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這句話僅止於陳述 國家當前分裂之事實,並未對於兩岸的政治定位發展作出期待或發展 方向。相較於西德基本法還附上有條件的統一方式以及統一的模式方 法,中華民國憲法則顯得十分被動。之前在修憲之後,台北政府也頒 布了「國統綱領」,某種程度上是為未來的兩岸政治定位發展制定了 規劃,但很可惜的,國統綱領並未被法律文件化以及政策化,隨著政 黨輪替執政者的兩岸理念有所不同而被揚棄6。筆者以為不管兩岸未來 之走向為統合或分離,至少我國憲法可以附上如西德基本法前言最後 的「全體人民自決民主程序」的要求,藉由民主程序決定兩岸的政治 定位發展,也強化了憲法的民主正當性,抑或制定如國統綱領的法律 文件,藉由法律條文的細部規範,解釋我國憲法對於未來兩岸發展的 規劃方向。
6 國統綱領於 2006 年 2 月 27 日已經被陳水扁前總統宣告「終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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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由台灣自決性公投決定兩岸政治定位方向的可能性與討論
一、 自決性公投的意義與內容 (一) 自決權的意義
在自決性公投中,自決權乃是自決性公投中的重要條件,自決性 公投是建立在自決權之上,而自決權的意義與內涵則如下所討論:
1. 自決權的歷史發展
自決權在歷史發展上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歐洲的 十五世紀開始。歐洲在中世紀的文明黑暗期過後,開始了文藝復興 運動與啟蒙運動,解放了個人的思想,到了十五世紀,思想的解放 由個人的解放逐漸拓展到民族與國家的解放,從西南歐洲開始,西 班牙與葡萄牙率先建立了民族國家,緊接著英國、法國也擺脫封建 制度建立民族國家,義大利的思想家馬基維利便在其著作當中強調 了民族獨立的重要性,開始了民族自決的先端7。在此階段,自決權 的理論尚未形成,但民族自決的風潮已經開始傳播。
在自決權的發展第二階段,也就是 20 世紀初期,經過了一次世界大 戰,奧匈帝國、俄羅斯帝國、奧圖曼土耳其帝國相繼瓦解,美國的 威爾遜總統提出了《十四點和平原則》,正式提出了「民族自決」
在自決權的發展第二階段,也就是 20 世紀初期,經過了一次世界大 戰,奧匈帝國、俄羅斯帝國、奧圖曼土耳其帝國相繼瓦解,美國的 威爾遜總統提出了《十四點和平原則》,正式提出了「民族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