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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合作,或許能讓兩岸的政治定位發展更平穩順利。此外,也有學者 認為奧匈帝國的模式有助於讓成員國的人民建立起對政合國的認同 感,進而讓不同種族能夠和平相處20,在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匈牙利軍 隊便宣示效忠於奧地利,並且共同並肩作戰。雖然兩岸與奧匈帝國情 況不盡相同,兩岸並非如同奧匈帝國是專制極權國家可以任意由貴族 決定且擁有共同元首,但是利用和平方法避免國家分裂以及主權分享 的經驗也是值得兩岸學習。
20 Henry Srebrnik,1992, Canada's Constitution: A New Austria-Hungary in the Making?, Canada's Parliamentary Vol.15 No.1.
奧匈帝國
奧地利帝國 匈牙利王國
圖 5-6 奧匈帝國政合國結構圖(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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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家與國家間分享主權與特別政治定位的實例─法國與摩納哥
一、 摩納哥公國的相關介紹
摩納哥公國(The Principality of Monaco)是歐洲西南部一個城市國 家,三面都被法國領土所包圍僅存的一面則是面臨地中海,摩納哥領 土面積僅僅只有 1.54 平方公里,是目前世界面積第三小的國家。摩納 哥公國的建立是在 13 世紀末,由格理馬爾迪(Grimaldi)家族所建。摩納 哥公國雖然是一個城市國家,但仍然具備主權獨立國家所應具有的條 件,也被世界各國所承認,在西元 1993 年 5 月 28 日成為聯合國的 183 個會員國家。
二、 摩納哥與法國的關係
由於摩納哥的先天因素,包括面積狹小、人口不多、受到大國包 夾等等,因此摩納哥在建國之後便淪為西班牙、義大利、法國之間的 保護國,在建國初期的摩納哥是隸屬於西班牙的保護國,但由於西班 牙的統治關係過強,導致摩納哥出走尋求更高的自主權,於是在西元 1641 年 9 月 14 日和法國路易十三世簽定了 Pronne 條約(Treaty of Pronne),在該約的協議中,摩納哥公國可以保有所為的「內部主權」
(internal sovereignty),而摩納哥的外交權、軍事權力等都必須交由法國 控制。之後甚至在西元 1793 到 1814 年法國拿破崙革命期間成為法國 的直接控制屬地,之後的維也納會議秉持正統原則,將摩納哥的統治 權交還摩納哥公爵,但也指定摩納哥公國必須成為薩丁尼亞王國的保 護國,而摩納哥也仍然可以保有內部主權的獨立性。
在西元 1961 年摩納哥的保護主國又再度易手換回法國,而摩納哥 也被法國要求不得與其他國家結盟,也不得尋求其他國家的保護關 係。在西元 1918 年 7 月 17 日的法國─摩納哥雙邊友好協議中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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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關係,法國負責保護摩納哥的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但摩納哥公 國必須是在「尊重法國的政治、經濟、航海和軍事利益的前提之下行 使主權」,在該條約還有一項特別之處便是摩納哥被附上一個但書條 件,也就是當摩納哥公國元首逝世後,沒有男性的繼承者,那麼摩納 哥公國將併入法國。在西元 1911 年摩納哥確立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 制,但國家的首相卻必須是法國提出的人選,且必須是法國公民,而 這項規定直到西元 1962 年摩納哥頒布新憲法仍然維持。在之後一次世 界大戰結束的凡爾賽和約也將法摩關係列入,確立了摩納哥必須依照 法國的政治、軍事、經濟利益調整政策方向的規範。在西元 1993 年,
摩納哥獲准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
一直到西元 2002 年與法國換約之前,摩納哥雖然和法國之間約定 保有「內部主權」,但事實上卻是相當有限的主權,摩納哥主動的在憲 法中賦予法國「特殊地位」。但西元 2002 年的換約,法國給予了摩納 哥更大的主權空間,例如廢除了原來摩納哥欠缺男性元首繼承者便併 入法國的規定,還有更重的法國賦予摩納哥外交的自主權,讓摩納哥 的主權權力從內部延伸到外部,摩納哥無須再經過法國同意便可直接 與各國訂定條約或建交事宜。
三、 摩納哥憲法中讓渡分享給法國的主權權力
摩納哥與法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基礎主要建立在西元 1918 的法摩 友好條約上,該條約中摩納哥等於是犧牲摩納哥的國家部分主權以換 取法國對摩納哥的保護與承諾摩納哥領土、主權的完整性。
雖然摩納哥與法國是宣稱摩納哥可保有「對內主權」,不過根據雙 方所簽署的條約協議內容來看,摩納哥的內部主權仍有部分讓與給法 國,以下便是對雙方主權讓渡分享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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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一) 內部主權的讓渡分享
1. 行政權
根據法摩協議,摩納哥的行政大臣和內部國務委員必須是法國人,
法國政府從其行政部門當中挑選候選人供摩納哥選擇,而行政大臣 主要負責事務是外交事務。
2. 立法權
摩納哥雖有國民議會立法,但法律基本上與法國維持一致,尤其在 外國人的居留、加稅、保險、醫療事務上,此外,法國在摩納哥的 戰爭事務、關稅、銀行、郵政上都擁有治外法權。
3. 司法權
摩納哥法院的法官任命,除了刑事法院外,法官人選都必須是經過 法國司法部門同意。
(二) 外部主權的讓渡分享 1. 軍事權
法國有權力派遣軍隊進入摩納哥,但也有義務維持摩納哥的獨立,
而摩納哥本身只能維持 450 名的治安警察。
2. 外交權
根據 1918 年的協議中,摩納哥在國際關係中的作為與活動都必須事 先和法國協商一致,摩納哥可以擁有自己的代表,但無法參加法國 沒有參加的國際組織與會議,摩納哥可以自主參加的國際組織活動 僅限於科學、文化、環保、宗教道德或社會議題活動。但在西元 2002 年的換約當中,法國撤去了對摩納哥要求的事先同意權,摩納 哥可以自主的對外活動以及維持自主的國際政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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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關係應該是國際法學說上的「被保護國─保護國」(state under protectorate)關係,被保護國的定義乃是指一個弱國根據國際條約將其‧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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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是種族、歷史、文化…等等特別因素形成緊密結合的合作關係。
國際上屬與「特別關係」的實例最為明顯的就是英國與美國或是美國 與加拿大的緊密結合關係,英國和美國在歷史上擁有共同的情感,此 外兩國在外交上更是緊密結合合作;而美國與加拿大由於地理位置與 擁有共同殖民母國的因素,形成緊密的結合,甚至建立了全世界最長 的「不設防邊境」。
而摩納哥與法國之間的政治定位關係,在摩納哥加入聯合國與西 元 2002 年的換約之後,已經擺脫過去「被保護國─保護國」的政治定 位關係,轉而偏向於「特別關係」,但摩法之間仍難謂是「特別關 係」,因為法國仍然享有摩納哥的部分主權權力,在主權的層次上摩納 哥的主權仍然是由摩法所共享,因此筆者將這樣特殊的政治定位關係 採用「偏向特別關係」的說法來解釋。
五、 摩納哥─法國經驗對兩岸的反思與啟示
摩法兩國的政治定位關係是本章唯一提到兩個完全是主權完全獨 立且擁有各自的國際法人格的國家關係,但特別的地方在於摩納哥藉 由對法條約的協議以及在憲法中的自我主權限制約束,分享部分主權 給予法國以換取法國對摩納哥的保護與主權、領土完整性的保證。而 目前台北在國際空間上飽受北京打壓與限制,台北期待能夠以國家的 身分參與國際活動,而摩法經驗似乎是一個可以參考借鏡的模式。兩 岸之間是否能如同摩法之間能夠藉由條約的規範,台北與北京能夠建 立「共享主權」的機制。這對於目前不願改變兩岸政治定位現狀,卻 又期待能夠擁有更大的國際參與空間的台北而言,是可以作為嘗試的 選項,台北可以參考摩法模式當中對於外交的限制,兩岸約定在非政 治、軍事等敏感議題上,台北可以在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下,自 由參與國際活動而不受限制。甚至兩岸可以建立一定的「默契」,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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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人民、資源以及主權政府,充分擁有完整國家的行為能力,並不 需要如同摩納哥必須藉由強國來維持國家的完整性。也就是摩法模式 對於兩岸雙方沒有太大的誘因,但摩納哥對於主權與法國的分享也提 供了作為兩岸目前可以嘗試的過渡時期選項,台北方面是否可以採用 類似於摩納哥的方式,藉由讓渡部分的主權權力來建立起兩岸的互信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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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節的部分,引用了兩德的統合經驗,在兩德的統合過程當中,
我們不難發現兩德統合過程與兩岸有許多的相似之處,例如兩德分裂初期 的憲法都保留了與我國憲法相同的「一個德國(中國)架構」、西德的憲法在 國籍上也和我國憲法在國籍問題上都賦予對方(東德、北京)非外國國籍。
隨著國際情勢與西德對東德政策的改變,兩德卻又逐漸走向分離,簽訂了 承認彼此主權的《基礎條約》,之後雙雙加入聯合國,但最後又戲劇化的宣 告統一。兩德值得我們借鏡的地方在於西德提出的「屋頂理論」與「兩德 特殊關係說」能否被兩岸所接受參考,能夠讓北京可面對兩岸皆為「憲政 秩序主體」的事實,從兩岸目前有交集的部分(例如彼此的憲法都維持一個 中國架構)出發,建立互信的交流機制,逐步的增加彼此的認同與交流,為 兩岸的政治定位發展建立更好的基礎。
在第二節的部分,本章則參考了俄羅斯聯邦與韃靼斯坦共和國的相處 模式,在聯邦制之下,只有一個主權國家、一個國際法人格的存在,而且
在第二節的部分,本章則參考了俄羅斯聯邦與韃靼斯坦共和國的相處 模式,在聯邦制之下,只有一個主權國家、一個國際法人格的存在,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