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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壽險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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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回顧

目前在財務資訊揭露上,保險公司的資產面是使用市場價值(Market value)來衡 量,於新版之國際會計準則實施後,負債面不再以帳面價值(Book Value)計算,而 改採用公允價值衡量,此將對壽險業之財務報表產生重大衝擊。因此,本章文獻 回顧於第一節陳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 號與第 17 號公報對於資產負債面的影 響;第二節針對保險合約中折現率之建構方法,分別介紹全球保險資本標準 (Global 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和歐盟國家清償能力制度第二代(Solvency II)此兩制度之無風險利率期間結構;第三節彙整極端利率情境產生之相關文獻。

第一節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壽險業之影響 一、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2007 年至 2008 年間,美國次級房貸、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破產等事件,造成金融市場動盪不安,進而引發全球金融風暴,並喚起各界 對於金融體系之改革聲浪,其中,財務報表所呈現金融工具之損失遠小於實際虧 損,未能反映金融交易真實情況,亦是國際視為改革的重點之一,因此,國際會 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於 2014 年 7 月 24 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9;IFRS 9),該準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 量」(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9;IAS 39),而金管會宣布將於 2018 年 1 月1 日正式接軌 IFRS 9,適用範圍包括金控、保險、銀行和證券等金融產業。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之 2016 年版,IFRS 9 建立 之目的為訂定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某些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合約之認列及衡 量規定,該原則可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 確定性,建立各國不同公司之間財務資訊透明化之標準。企業應以管理金融資產 之 經 營 模 式 和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特 性 為 基 礎 , 將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Amortized Cost;AC)、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FVOCI)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FVTPL)衡量。其中,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則應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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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資產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持有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 現金流量;

(二)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SPPI)。

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則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 金融資產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藉由出售金融資產以收取 合約現金流量;

(二)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SPPI)。

除上述規定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外,金融 資產均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IFRS 9 實施後,壽險業將不再有無活絡市場科目,對壽險業將是一大衝擊,

這是由於過去壽險業所採用的是 IAS 39,上市櫃公司金融資產依公允價值變動 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至 到期日投資(Hold-to-maturity Investments)、放款及應收款(Loans and Receivables)、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AFS)等方式分類,其中,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金 融資產,於無活絡市場項目下的金融資產,仍保有交易彈性,若有未實現獲利時 可隨時出售認列獲利,虧損則以成本列帳,只需附註揭露公允價值而不需評價。

然而,IFRS 9 正式接軌後,金融資產分類將只有攤銷後成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等三類,即未來壽險業持有的債券,則無不需 評價且隨時可出售的無活絡市場科目可供利用,使得金融資產將重新分類,再者,

若無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必須透過公允價值衡量後入損益或綜合損益,如果進 入損益,則將對壽險公司獲利產生波動。

考量影響保險公司負債面之IFRS 17 無法與 IFRS 9 同時生效,保險公司若 完全接軌IFRS 9,將嚴重影響損益和淨值大幅波動,不利保險公司經營,故 IASB 於 2015 年 9 月 份 提 出 保 險 業 者 二 種 緩 衝 方 案 (Applying 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s (Amendments to IFRS 4), 2016),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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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公司自願性採用,以減少其因IFRS 9 之適用日早於 IFRS 17 所產生之衝擊及 差異。兩方案分別說明如下:

(一) 遞延法(Deferral Approach):提供符合條件之企業暫時延後實施 IFRS 9,直到 IFRS 17 於 2021 年生效後才接軌 9 號公報。即於遞延法下,資產於資產負債 表的分類和衡量方式仍依照IAS 39。

(二) 覆蓋法(Overlay Approach):實行 IFRS 9,並於 IFRS 17 實施前,部分資產差 異可以覆蓋成原來的IAS 39 公報,移除對損益科目會有暫時波動的科目,使 得差異數回到原來的位置,降低損益衝擊。

依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6):「覆蓋法規定保險公司可將對指定 合格金融資產之部分公允價值變動從損益(Profit or Loss;PL)中移除,改而表達 於其他綜合損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OCI)。適用覆蓋法之合格金融資 產僅限於在IFRS 9 下係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但在 IAS 39 下並非 按FVTPL 衡量,且因與 IFRS 4 保險合約有關之活動而持有者。簡言之,覆蓋法 之影響係將合格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變動數分為兩部分,若適用 IAS 39 時亦應 認列之部分表達於損益(PL);因適用 IFRS 9 所產生與適用 IAS 39 間之差異數則 表達於其他綜合損益(OCI)。」即於覆蓋法下,資產於資產負債表的分類和衡量 方式係依照IFRS 9,但損益(PL)之表達仍適用 IAS 39,差異數表達於其他綜合損 益(OCI),如下圖 2 - 1 所示為台灣新版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時程,於 2018 年至 2021 年間壽險公司依規定符合者可採用遞延法或覆蓋法實施。

圖 2 - 1 台灣新版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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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據證券暨期貨月刊(2016),由於在現行 IAS 39 規定下,企業僅於已 發生債務人違約或財務困難等客觀證據時方認列減損損失,即採用已發生損失減 損模式(Incurred Loss Model)。然而在金融風暴時,許多企業財務報表中未反映的 預期信用損失紛紛浮現,使得大眾警覺 IAS 39 未能忠實表達金融資產的可能風 險,反而高估資產價值與相關利息收入,故IASB 在 IFRS 9 中規定,企業帳上 以攤銷後成本(AC)衡量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FVOCI)衡量之純債務 工具,其減損評估改採「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es;ECL)減損模式」, 即於資產價值確認時即考慮未來預期損失,強調需估計未來違約率,亦需要更多 的主觀判斷,此與現行 IAS 39 已發生損失減損模式相比可能增加減損損失的幅 度,以及對未來營運模式或績效可能造成之衝擊,對金融業的財務報表衝擊甚大。

再加上實務界不斷反映評估金融資產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需要高昂成本而不 易實行,因此為了平衡企業編製財務報表之效益與成本,IASB 最終決定將金融 資產減損規定分為三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為信用風險最低且應認列未來 12 個月內發生違約而造成的預期信 用損失;

(二) 第二階段為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且應認列金融資產存續期間內所有的預期 信用損失;

(三) 第三階段為已實際產生信用減損,除了持續認列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外,

利息收入將轉為以帳面價值淨額認列。

綜合上述可知IFRS 9 接軌後分別對於金融資產之分類、衡量以及減損模式 將有重大變革,企業應及早準備並妥善規劃以順利切換至新準則。

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IASB 於 2017 年 5 月 18 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最終 版,國際上訂定於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並同時廢止現行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4 號「保險合約」(IFRS 4)。IFRS 17 建立之目的為忠實地呈現保險合約之相 關訊息,以達成保險合約會計準則之一致性,採用與保險負債相關的現時市場資 訊,使得綜合損益表的損益來源更加透明化,並且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保險 合約對實際財務狀況影響之衡量標準。

台灣現行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為使用純保費計算準備金,並以保單發行時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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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假設(Locked in Assumptions)計提保險合約負債準備,然而於 IFRS 17(IFRS 17 Insurance Contracts : IFRS Standards Project Summary, 2017)所提供的報表必須 要揭露財務的真實資訊,故建議以市場價值來衡量保險合約的負債公允價值,根據 IFRS 13 針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正常交易下,市場參與者於衡量日,出售資產 所收取或移轉負債所支付之價格,因此,欲評價之負債於認列時,應以現時市場 狀況之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另外,IFRS 17 以基本要素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

BBA)來衡量保險合約之負債公允價值,包括未來現金流量(Future Cash Flows)、

貨幣時間價值(Time Value of Money)、風險調整(Risk Adjustment;RA)和合約服務 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CSM)等四項要素。其中,未來現金流量、貨幣 時間價值和風險調整,此三要素構成預期履約現金流量(Fulfilment Cash Flows)之 現值;而以未來現金流量不考慮風險調整,並以反映負債特性之折現率進行貼現 計算而得者即為最佳估計負債(Best Estimate Liability;BEL)。屆時最佳估計負債 所使用之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以及風險調整均需反映現時假設,因此,保單利 差損完全揭露在財報中,造成壽險業之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將有劇烈波動,故未 來IFRS 17 正式接軌後,壽險業若資產負債管理不當,會造成損益和股東權益波 動極大。此外,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於IFRS 17 下,保戶所繳保費收 入將不再出現於損益表中,未來將改由保險合約收入取代,因此財報表達與揭露 將有顯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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