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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流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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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依據教育部所發布的校長遴選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制訂各校的校 長遴選規定,再由校長遴選委員會訂定技術性作業規定,各校的規定大致上都非 常相似,但仍有不同形態的規範。以下整理國內大學校長遴選流程各階段的差異。

壹、校長出缺,遴選委員會之組成

首先整理遴選委員會人數規定。依據校長遴選辦法第 2 條規定:「各大學應 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 單數組成,由學校尌下列人員聘任之」各大學的校長遴選相關規定亦同。委員會 人數部分由於傴規定組成比例以及人數的上下限制,故各校委員會人數並不相 同,例如:國立中央大學為十五人,國立高雄大學為十七人,國立政治大學為二 十一人。

再者討論遴選委員組成方式之法規。大學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員 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 員總額五分之二。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 二。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大學法規 定遴選會委員產生方式有三種,一種是來自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學校代表,一種是 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最後是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 代表。

校長遴選辦法第 2 條規定:「……(第 2 項)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 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尌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 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 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 款以外之其餘委員。(第 3 項)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 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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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8

V V X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9

V X V 國立中山大學10

V X X 國立清華大學11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從表格整理中可以發現,目前各校對於遴選委員中的學校代表之規定,主要 由教師與研究人員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所組成。通常學校代表組成類 型的規定,皆有教師與研究人員代表,但不一定有其他身分的代表。此外各校對 遴選委員中學校代表之規定,教師與研究人員代表人數都是最多的,換句話說,

我們可以認為我國國立大學債向認為校長遴選委員主要應由教師與研究人員來 擔任。

二、各校遴選委員之學校代表產生方式

(一)學校代表中的教師與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

各校學校代表的產生方式不盡相同,校長遴選委員中的教師與研究人員代表 產生方式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由各學院以及非屬學院之單位推選,再由校務會

8 國立陽明大學校長遴選辦法(106 年 4 月 12 日)

9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遴選辦法(108 年 9 月 10 日)

10國立中山大學校長遴選續聘及去職辦法(108 年 5 月 24 日)

11 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107 年 8 月 1 日)、國立清華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推選作業要點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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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選出,例如:國立台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 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等。

第二種是由校務會議從學校教師或研究人員中選出,例如政治大學與國立台 北教育大學。

(二)學校代表中的行政人員代表產生方式

校長遴選委員中的行政人員代表產生方式主要為全體職員推選,再由校務會 議選出。但各國立大學對全體職員之定義並不完全相同,舉例來說,國立臺灣大 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 3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 全體職員(含助教)以普選方式尌曾任組長或秘書以上職務者選出男女候選人各 二名,再由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一人擔任。」,然而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全校助教、職員、約用人員、軍訓人 員、駐衛警察、技工及工友登記參選,並由校務會議代表尌參選人中選舉產生之。」

換句話說,台大對於全體職員的定義並沒有像政大一樣一一列舉,台大亦未在其 他法令中更詳細的規定。

此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對校長遴選委員中的行政人員代表規定也與其他各 校不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 人員代表一人:由全體編制內職員(不含契約僱用人員)尌薦任以上職員圈選一 人,提請校務會議同意。有關選務事宜,由人事室辦理。…以上行政人員代表及 學生代表之推選(薦)結果,除經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否決外,即為 同意。」可知台師大的行政人員代表,原則上並不會再由校務會議投票選出最終 代表人選。

(三)學校代表中的學生代表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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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對於校長遴選委員中的學生代表產生方式,其推選的規定則不太一樣,

將各校規定整理如下:

1. 台大:校務會議從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中選出 一位來擔任校長遴選委員。

2. 政大、成大:由學生會推選,再由校務會議選出。

3. 交大:由學生會與學生議會分別推選,再由校務會議選出。

4. 中興:由學生推選,再由校務會議選出。

5. 中山:學生事務處推選,再由校務會議選出。

6. 陽明: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推薦,校務會議同意。

7. 臺灣師範大學:由學生會推選,經學生議會通過,最後由校務會議同意。

從各校之規定來看,校長遴選委員中的學生代表可分為經推選再由校務會議 選出,或由校務會議同意即可當選的兩種類型。後者對於學生自治的權益保障程 度較高。

三、各校遴選委員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產生方式

各校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產生方式有兩種,第一種為分別規定校友代表 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推薦方式,再經由校務會遴選產生,第二種則為未分別規定校 友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推薦方式之學校,但仍需經校務會議選舉通過。

第一種分別規定校友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推薦方式之情形,各校推薦的方式 也不同,例如: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清 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及國立陽明大學等。將前述各校之規定整 理如下:

(一)校友代表產生方式

1. 政治大學:校友會推薦、各學院推薦、校友連署 2. 國北教大:校友總會推薦、各學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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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師大:校友總會或校友分會推薦、校友連署 4. 清華:各學院提提名、校務會議提名且附署 5. 交大:校友總會推薦

6. 中山:校友總會推薦、各學院推薦

7. 陽明校友會推薦、各學院推薦、學生會推薦、學代會推薦、研究生學生會推 薦

歸納各校規定可以知道校友代表產生方式通常由校友總會推薦、各學院推 薦,另外校友代表也可以經由校友連署來獲得推薦。

(二)社會公正人士產生方式 1. 政大:各學院推薦、各界連署 2. 國北教大:各學院推薦

3. 台師大:各系所務議會推薦 4. 清華:教授及校友代表推選

5. 交大:各學院、相關教學單位、學聯會推薦 6. 中山:各學院推薦

7. 陽明:各學院推薦、教師連署、校務會議連署

整理各校規定可以發現社會公正人士產生方式,通常由各學院推薦,再經校 務會議通過。

第二種未分別規定校友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推薦方式之學校,例如:國立 台灣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等則並未分別規定,但 仍需經校務會議選舉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各 學院編制內講師或相當講師級以上教研人員以普選方式選出具教授或研究員資 格之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一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一人,再由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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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至少十一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研人 員代表,及該七位教研人員代表所屬學院之外票數最高之四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 正人士代表…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四名、行政會 議推薦六名人選,再由校務會議代表票選決定校友總會推薦代表二位、行政會議 推薦代表三位…」可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是由各學 院、校友總會、行政會議來推選,再經由校務會遴選產生。

國立中央大學校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由前款學校 代表先組成遴委會籌備會議,推薦名單至校務會議,由校務會議代表以無記名方 式票選,經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二分之ㄧ以上認可,依票數高低排序產生。」中央 大學的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是由學校代表來推薦,再經由校務會議選出。

國立中興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九人,由校務會議代表十人以上或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提名

(被提名者不得為本校專任之教職員工),至少提名十八人以上,任一性別未達 六人時,應辦理補提名,備學經歷資料,經校務會議選舉產生,校友代表及社會

(被提名者不得為本校專任之教職員工),至少提名十八人以上,任一性別未達 六人時,應辦理補提名,備學經歷資料,經校務會議選舉產生,校友代表及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