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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說明基於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大學因而享有自治權限。從大學自治範 圍與類型的歸納與整理,討論大學校長遴選是否屬於大學自治之事項。

第五章從法律層面、行政命令層面、校務會議層面到遴選委員會層面來分 析,其訂定大學校長遴選相關規範的權限有何不同。

第六章說明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與同意權行使,由於多數學校皆具有同意 權行使階段,故而整理歸納各校同意權行使的類型、爭議以及分析同意權行使的 重要性。

第七章探討國立大學校長任用資格曾發生爭議事件,校長任用資格受到哪些 法規的拘束,了解我國大學校長在遴選過程中如何確保校長候選人符合法律訂定 的資格,並說明修法後是否回應大學校長任用資格問題。

第八章針對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備受爭議的資訊揭露與迴避問題,比較校長 遴選辦法以及行政程序法對迴避制度的規範,並探討兩法競合問題,再者分析大 學校長遴選制度中的迴避機制實務問題。

第九章討論國家監督的意涵,並分析教育部可否監督國立大學校長之遴選。

第十章研究結論與建議,綜合整理全文研究之論述歸納出研究結論,並詴圖 提出研究建議。

肆、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是指依據研究議題的範圍內涵,蒐集相關 文獻資料,將文獻資料進行分析與歸納統整,了解該研究議題的淵源、原因、背 景、影響及其意義等,並做出客觀而有系統的詮釋的一種研究方法。文獻的來源 盡量要求豐富及廣博,文獻資料可以是政府部門的報告或函釋、法律實務判決、

工商業界的研究、文件記錄資料庫、企業組織資料、圖書館中的書籍、論文與期 刊、報章新聞等等。文獻分析法可以幫助研究者釐清研究的背景脈絡、理論或實 務的發展現況、研究的具體方向、建構適當的研究設計等,幫助研究者了解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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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現在即推測將來(葉至誠等,1999;朱柔若譯,2000)。

本研究主要蒐集學術研究資料、期刊、論文、大學法與校長遴選辦法條文變 遷內容、立法理由、教育部與相關部會函釋、法院判決並輔以新聞資料。從上述 所蒐集的文獻資料分析整理歸納出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背景、具體的問題構面與 詮釋方法,並比較不同學說、法規、函釋與判決之變遷等,勾勒出我國大學校長 遴選制度概況。

伍、研究流程

本研究首先進行研究主題的設定,確定針對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進行研究後,

接著進行初步的文獻資料蒐集並確定研究方向,然後提出研究問題,針對研究問 題進行文獻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建構本研究所欲探究的具體研究構面後,將研究 問題更加具體化,使本研究更能深入探究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問題,接著根據研 究構面安排並撰寫各章節,每個章節分別探討不同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問 題,最後依據文獻資料與分析提出研究結果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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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現況與檢討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大學自治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規範訂定與大 學自治立法權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同意權行使 國立大學校長之任用資格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迴避制度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監督機制 擬定研究主題

初步文獻資料蒐集

設定研究方向 與 具體問題

文獻資料 蒐集與分析

建立研究構面

文獻整理與分析

研究結果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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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規定之演變

我國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規定的演變,可以簡單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 期為 1947 年到 1994 年,屬於威權官派時期,此一時期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的 規定主要以立法院所訂定的大學法為依據,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是由教育部聘 任之。第二個時期為 1994 年到 2005 年的民主轉型期,此一時期國立大學校長產 生方式的規定亦是以立法院所訂定的大學法為依據,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是由 學校自組遴選委員會選出後,交由教育部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進行擇聘。第三個時 期為 2005 年到 2019 年,屬於民主修正時期,出現第三個時期的主要是因應第二 時期的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之問題進行改革,在本時期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規 定,是以立法院所訂定的大學法以及教育部所訂定的校長遴選辦法為依據,國立 大學校長產生方式,乃是由學校與教育部共組遴選委員會來選出校長當選人。

由於第三階段的大學校長產生方式在實務上發生許多爭議事件,因此 2019 年教育部修正校長遴選辦法,期望改善我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之問題。第二 章以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法規的演變,來說明我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變動與 問題。

壹、大學法關於國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規定之演變 一、1947 年到 1994 年大學法之規定

國民政府於 1945 年接管台灣後,在 1947 年頒發大學法,全文共 33 條,當 時第 8 條規定「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省立市立大學校長簡任,私立大 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校長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

私立大學得置副校長一人,輔助校長處理校務。」將公立大學校長訂為簡任官,

亦即將大學校長視為公務員,因而理所當然由政府指派毋庸爭議(陳舜芬,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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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47 年的大學法彰顯當時政府希望嚴加掌控高等教育心態,也合乎戒嚴時 期為確保高級知識份子順服的歷史脈絡。

時隔 30 年,於 1972 年再次修改大學法,全文修正後由 33 條擴增為 40 條,

其中第 9 條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置校長或院長一人,綜理校(院)務;國立者,

由教育部聘任;省(市)立者,由省(市)政府提請教育部聘任;私立者,由董 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校(院)長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

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之聘任標準,由教育部定之。」1972 年的修法,乃是 因應當時社會的需要,而尌條文做了部分的修正,因尚未考慮未來大學的運作及 發展的重點,故對於大學的組織及未來的願景完全未曾談及(劉紀萱,2009:45), 而在大學校長產生之規定上,本次修法移除公立大學校長為簡任官之規定,雖已 不再將大學校長視為政府體制內之公務員,但產生方式依舊為政府官派。

1994 年大學法再度進行全文修正,由全文 39 條修正為全文 32 條,關於大 學校長遴選規範進行大幅調整,本次修法是台灣高等教育重大里程碑之一,大學 校長產生方式由過去官派,改為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依遴選程序產生候選 人,此一改變彰顯政府對高等教育管制的鬆綁,改由學校主導遴選。

1994 年大學法修法這次重大的轉變之背景脈絡,是在 1987 年解嚴前後,由 於黨外人士大力呼籲台灣應結束威權統治朝向民主治理發展,伴隨國內氣氛逐漸 朝自由民主開放,當時各界對官派校長亦有諸多批評,認為官派校長候選人選擇 有限,無法選出合適的校園領導者,且官派校長導致政治介入校園,戕害學術水 準與尊嚴,加上李遠哲獲頒諾貝爾化學獎回國後,亦倡導校園民主、教授治校等 觀念,引貣廣大迴響(劉紀萱,2009:45;李侑珊,2018),因此在 1987 年解嚴 同年,教育部便組成「大學法修正諮詢委員會」,並於該年底向行政院提出修正 草案,開啟本次修法的第一個爯本。1987 年到 1993 年期間,對於大學校長產生 方式的討論爭議不斷,教育部、大學教授與立法委員為修法的主要利害關係人,

主要有「經教育部諮議程序後聘任」、「委員會遴選」、以及「各校自訂」三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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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爯本(陳舜芬,1994:34-37),終於在 1994 年《大學法》確定以委員會遴選 大學校長為最終爯本。

1994 年的大學法修正,關鍵性的改變了大學的角色地位,使大學更適合於 時代的需求,不傴脫離教育部的一條鞭領導,學校行政自主性提高,內部民主程 序的建置,及教師受到學術自由的保障(許禎元,2004:183)。

二、2005 年大學法第 9 條關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修正規定及理由

1994 年大學法全文修正後,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規範上將官派校長改為 由大學主導遴選來選出適任校長,對於推動學術自由之保障、校園民主機制之建 立及大學自治之落實等具有重大意義(立法院公報,2005)。

然而新法開始實施後,大學校長遴選面臨許多新的挑戰與困境。由於校長候 選人多來自於校內教授,難以吸收大學以外之卓越人才,有礙大學發展與高等教 育的成長。再者,校園民主與教育自由化的理念並未形成共識,以致在遴選過程 中各種人際串聯、請託、同僚之間黨同伐異的情事層出不窮,權力鬥爭和利益資 源爭奪的遊戲屢見不鮮,選舉文化進入校園造成校內派系對立,遴選委員會也容 易被扭曲為綁樁、佈樁的角力場,甚至在校長出爐後遴選委員出任要職等爭議,

大學超然卓越的理念與精神遭受到相當巨大的考驗。甚至發生大學校長遴選委員 會結果與教育部遴選校長委員會結果相左,學校最高票、富民意支持的候選人往 往反而落選的情形,由此可見教育部之校長遴聘權限過大,恐有違大學自治精神

(高強華,1997:17;吳清山、曾燦燈,2005;周志宏,2007:77-79;劉紀萱,

2009:46;王曉玟,2018)。

除了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面臨許多困境與挑戰,大學內部運作還面臨下列問 題,諸如:大學內部組織設立過於僵化,法令消極限制而不能充分發揮組織自主 運作功能;校務會議為校內最高決策會議,有時形成校長有責無權,且校務會議

除了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面臨許多困境與挑戰,大學內部運作還面臨下列問 題,諸如:大學內部組織設立過於僵化,法令消極限制而不能充分發揮組織自主 運作功能;校務會議為校內最高決策會議,有時形成校長有責無權,且校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