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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

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至第十六條及十八、十九條條文 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七條及第廿至廿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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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廿八條條文並刪除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教育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審字第八七○○八八三三號函核定

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六月十六日、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一二、一一三、一一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九○)審字第九○一八二八九一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一一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九十三年四月廿四日第一二八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一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條文

九十四年一月六日第一三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章 聘任

第三條 各系(所)應視教師缺額、發展方向、師資需求及課務需要提聘教師,所授課程應與 其學術專長相關。

第四條 本校新聘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 規定審查其教師資格。

第五條 新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有教學或研究相關工作經驗者為原則。

新聘教師聘任之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獲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 料)者,得聘為講師。

三、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 料)者,得聘為助理教授。

四、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 業或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卓著,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

得聘為副教授。

五、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 業或職務合計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著作(或作品、

展演相關資料)者,得聘為教授。

新聘教師未領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 定,由系(所)將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如

係以非學位(含學術著作、藝術作品及技術報告等)送審者,應再由院級加送外審。

第六條 新聘教師應經公開甄選。系(所)教評會應就擬聘教師之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 任教課程等方面進行審議。通過後,依評審結果排定優先順序,敘明理由送請院、校 教評會逐級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核聘。

提聘教師須敘明擬請其任教之科目及授課時數。任教科目不適當或授課時數不足,均 不予聘任。

第七條 提聘教師應檢具左列表件:

一、教師提聘單。

二、最高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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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績單(已有教授證書者得免附)。 四、教師證書(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免附)。 五、著作。

六、公務人員履歷表。

七、甄選紀錄。

第八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起 聘日期。但學期中途因特殊情形必須聘任者,得專案簽報校長核准交各級教評會審議 通過後,於學期中起聘。

第九條 本校各級教評會審理新聘教師上下學期作業時程如左:

一、系(所)教評會應於五月底、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公開甄選及評審後報院,如 係以非學位(含學術著作、藝術作品及技術報告等)送審者,應提前一個月(四 月底及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公開甄選及評審後報院。

二、院教評會應於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底前評審完竣報校。

三、校教評會應於六月底、元月十五日前評審完竣,簽報校長核聘。

第十條 藝術、音樂、體育及特殊語文之教師,其聘任資格依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升等

第十一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 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

二、擔任現職期間,研究、教學與服務成績優良。

第十二條 教師升等年資,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在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

經系(所)教評會建議,並經院、校教評會通過者,得予採計;但在本大學任教年 資必須一年以上。

教師借調在校外服務者,其借調年資不得併計為升等年資。但借調至校外從事與其 學術專長有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得酌予採計,最多二年。

教師因進修或出國講學、研究,未實際在校任教之年資如採計為升等年資,最多一 年。

教師任教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時同學期終了時止。

第十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須於向系(所)提出申請前出版或在公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 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並應與其任教領域相關。

申請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若與他人合著者,需註明申請者在該著作之貢獻,且由 合著者簽名證明之,並需附單一作者相關著作。

第十四條 教師具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 以教師名義擔任行政職務而未任教。

二、 實際教學未滿規定年資。

三、 升等後無適當科目可資開授。

四、 升等後授課時數不足。

第十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檢送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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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升等提名表。

二、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審查合格之證書,或繼續深造所得之學位證書,或其他足以 證明資格之文件。

四、有關研究、教學、服務之具體成果數份(依評審需要而定)。

五、助理教授、副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教授,送審時,應將其學位論文或歷次升等 代表著作送審查人參考。

第十六條 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如左:

一、升等教師檢齊相關資料後,由系(所)提請系(所)教評會就其研究、教學、

服務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審議。

二、院教評會應將其研究成果送請校外相當等級之學者或專家二人審查。院教評會 再就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進行審議,經確認後再連同教學、服務資料進 行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三、校教評會應將其研究成果送請校外相當等級之學者或專家二人審查。審查人不 得與院教評會指定之審查人相同。校教評會再就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進 行審議,經確認後再連同其他研究、教學、服務成績進行審議,通過後陳報校 長改聘。改聘日期以教育部核定之起資日期為準。

四、院教評會、校教評會將申請升等教師之著作送請校外之學者或專家審查時,如 一人評定未達七十分,但二人給分平均達七十分者,或二人給分平均雖未達七 十分,但其中一人給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均應另請第三人審查,第三人評分 達七十分者,方可提會審議。

五、 院教評會、校教評會如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有疑義,應 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經決議後,送另一人審查。該有疑義之成 績不予採計。

六、 各級教評會委員於審議前,得至指定場所詳閱升等人之資料。

七、 各級教評會委員審議時應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評分;若對升等案有疑義,

經決議暫緩審議,於再審議時,得邀請升等人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繼續審 議。

第十七條 本校教師升等每年辦理兩次,上下學期各一次,升等生效時間分別為八月一日、二 月一日,其時程如左:

一、申請人應備妥升等資料於每年三月(擬於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九月(擬於 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底前,向所屬系(所)提出升等之申請,資料不齊或逾 期者皆不予受理。

二、各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四月、十月底前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 審議。

三、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會教務處、人事室,報請校長提 交校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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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十月、四月底前陳報教育部核發證書。

第十八條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評審項目:

(一)研究:

1.最近五年內出版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2.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及應邀評論之質與量。

3.著作獲得獎勵之質與量。

4.主持研究計畫之質與量。

5.其他研究成果。

(二)教學:

1.教學成果與評量

2.指導與審查碩士、博士論文之質與量。

3.其他促進教學效果之表現。

(三)服務:

1.兼任校、院、系等與專業相關之行政職務。

2.參與系(所)、院、校事務之貢獻。

3.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5.其他服務事項。

二、評審標準:

(一)研究項目佔百分之六十,教學項目佔百分之三十,服務項目佔百分之十。

(二)研究項目之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方可提院教評會、校教評會予以評審。

(三)院教評會委員就研究項目應連同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併同系(所)提供之 具體教學、服務成果予以審議。

(三)院教評會委員就研究項目應連同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併同系(所)提供之 具體教學、服務成果予以審議。